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遼0104刑初232號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大檢刑訴(2019)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楠楠、代理檢察員胡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及其辯護人徐馳、傅泓然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蘇某在擔任沈陽世創(chuàng)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東北金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jīng)理侯某1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侯某1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20萬元,向侯某1索要好處費人民幣30萬元。
2、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蘇某在擔任沈陽世創(chuàng)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世騰金屬復合管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在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姜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0萬元。
3、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蘇某在擔任沈陽世創(chuàng)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沈陽水務排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為沈陽市善水管網(wǎng)工程隊負責人陳某1在承攬工程、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四次收受陳某1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220萬元。
被告人蘇某于2018年11月15日經(jīng)沈陽市紀委監(jiān)察委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diào)查。案發(fā)后,蘇某近親屬向沈陽市大東區(qū)檢察院退繳贓款人民幣4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干部任免審批表、關于蘇某等職務任免的通知、干部履歷表、勞動合同書、關于世創(chuàng)工程集團領導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關于重新調(diào)整世創(chuàng)工程集團領導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營業(yè)執(zhí)照、檢舉揭發(fā)材料,關于蘇某立功情節(jié)的情況說明、留置決定書;證人侯某1、姜某、陳某1、陳某2、何某證言及被告人蘇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9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量刑,本院評價如下:1.被告人蘇某在犯罪中索要侯某1賄賂30萬元,系索賄,依法從重處罰;2.蘇某在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后主動到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且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減輕處罰。
辯護人與本院上述一致之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已繳納,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
二、隨案退繳違法所得,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壯威
審 判 員 曲 娟
人民陪審員 于文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