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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81刑初209號受賄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8-08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晉0781刑初209號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以介檢監(jiān)管刑訴[20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曉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趙婧、翟杜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在介休市運管所從事道路運輸證受理、審核、制證以及給貨運車輛照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1716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

被告人曹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且未當庭舉證。

被告人曹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曹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曹某沒有給王某1、王某2等人虛假辦理道路運輸證,亦不存在主動索賄情形;3、被告人曹某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并當庭出示山西省代收罰沒款收據(jù)復印件一張、榮譽證書兩份。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曹某在介休市運管所負責辦理道路運輸證期間,在分別給代辦車輛上戶業(yè)務的王某1、王某2、邵某、薛某、陳某、侯某、李某、張某、武某、梁某十人辦理道路運輸證過程中,利用其對道路運輸證受理、審核、制證以及給貨運車輛照相的職務便利,收受對方好處費共計171600元,并給辦理了道路運輸證,具體情況如下:

2017年7月至2018年6、7月期間,曹某在給王某1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通過微信多次累計收受王某14000元,多次累計收受王某1現(xiàn)金共計1000元。

2018年年初至2018年7、8月期間,曹某在給王某2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多次收受王某2現(xiàn)金3000元。

2016年年底至2017年6、7月期間,曹某在給邵某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多次收受邵某現(xiàn)金共計3000元。

2017年至2018年7、8月期間,曹某在給薛某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通過微信多次累計收受薛某4600元。

2016年至2018年8月期間,曹某在給陳某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通過微信多次累計收受陳某43400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曹某在給侯某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多次收受侯某現(xiàn)金共計5000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曹某在給李某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通過微信多次累計收受李某11700元。

2016年至2018年7、8月期間,曹某在給張某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通過微信多次累計收受張某769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間,曹某在給武某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多次收受武某現(xiàn)金共計1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間,曹某在給梁某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多次收受梁某現(xiàn)金共計9000元。

2018年8月8日,介休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對運管所有關問題進行初核,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曹某主動向晉中市“廉政專戶”上繳人民幣20000元。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曹某上繳涉案款65242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曹某上繳涉案款86358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山西省運管系統(tǒng)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任職文件、調(diào)崗通知、請假記錄、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出具的曹某的基本情況說明。

證實:被告人曹某于2005年10月至今在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工作,事業(yè)工人身份,2018年1月被任命為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運政大廳副主任。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介休市政務服務大廳交通運輸運管窗口工作;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維管辦具體從事道路運輸證受理、審核和制證工作,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同時負責貨運車輛照相工作;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在介休市電子政務中心具體從事道路運輸證受理、制證工作;2018年至今,在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法制辦工作。

2、到案情況說明。

證實:2019年4月4日,介休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對被告人曹某涉嫌職務犯罪立案調(diào)查。立案后,介休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過曹某所在單位介休市運管所通知其到案接受調(diào)查。

3、被告人曹某的戶籍證明。

證實:被告人曹某的身份情況。

4、無犯罪記錄證明。

證實:截止2019年7月16日,未發(fā)現(xiàn)被告人曹某有違法犯罪記錄。

5、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出具的貨運車輛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辦理、審批流程、晉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市道運辦字[2019]142號文件、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的情況說明、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的通知。

證實:貨運車輛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辦理、審批的具體流程。申請人提交的《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申請表》等相關資料準備齊全,經(jīng)工作人員受理、審核通過后,要求相關營運車輛來所進行車輛照相信息采集(2018年2月以后由道路運輸經(jīng)營業(yè)戶自行提供車輛照相及電子照相)。

6、被告人曹某與王某1、薛某、陳某、李某、張某的微信賬號注冊信息。

證實:被告人曹某與王某1、薛某、陳某、李某、張某的微信賬號注冊信息。

7、被告人曹某與王某1、薛某、陳某、李某、張某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

證實:被告人曹某微信收受王某1好處費共計4000元;微信收受薛某好處費共計4600元;微信收受陳某好處費共計43400元;微信收受李某好處費共計11700元;微信收受張某好處費共計76900元。

8、晉中市“廉政專戶”專用收據(jù)、中國建設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介休市監(jiān)察委員會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山西省代收罰沒款收據(jù)復印件。

證實: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曹某主動向晉中市“廉政專戶”上繳人民幣20000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曹某上繳涉案款65242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曹某上繳涉案款86358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我在介休市奧維德圣運輸公司工作,當時曹某在介休市運管所負責審核上戶車輛手續(xù)及給貨運車輛拍照,我在代辦上戶的過程中,把需要的資料及車輛照片給了曹某,曹某就能把車輛上戶的手續(xù)辦下來,事后我給曹某幾百元不等的好處費感謝他。截止到2018年6、7月份,我累計給過曹某5000余元,其中微信給了4000元,現(xiàn)金給了1000余元。

2、證人王某2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我是從2018年3月份開始代辦貨運車輛上戶、審車等業(yè)務的,截止2018年7、8月份,我一共給過曹某3000元左右的好處費。因為新車上戶需要把車開到眾聯(lián)汽服實地照相,但是基本每車給曹某100元,再把車輛照片給他就可以直接辦理上戶手續(xù)了。

3、證人邵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我是2016年年底開始代辦車輛上戶手續(xù)的,當時我把車輛上戶所需要的材料中夾上幾百元一并交給曹某,手續(xù)就會順利辦下來。截止到2017年6、7月份,我一共給過曹某3000余元。

4、證人薛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2017年我開始代辦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在這個過程中,我認識了曹某,我給他一定的好處費,車輛就可以不到指定地點拍照了,一開始我給過他幾次現(xiàn)金,后來都是通過微信紅包或者微信轉(zhuǎn)賬給他好處費,截止到2018年7、8月份,我一共給了他4600元。

5、證人陳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2016年后,曹某在介休市運管所負責給車輛上戶、拍照,我把要辦理上戶車輛的手續(xù)、照片交給曹某,他就會順利的給車輛上戶。為了感謝他,我就會給他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的好處費。現(xiàn)金給了多少我記不清了,通過微信轉(zhuǎn)賬或者微信紅包我一共給了曹某43400元。我和曹某之間沒有借貸關系。

6、證人侯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2018年1月份,我開始代辦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我把上戶有關的材料交給曹某后,再給他點錢,就不用把車輛開到指定地點拍照了。截止到2018年3月份,我一共給了曹某5000余元。

7、證人李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2017年、2018年我在辦理車輛上戶的過程中,分多次向曹某轉(zhuǎn)賬好處費共計14752元,其中2018年1月8日給曹某發(fā)的2894元是他委托我給他妹妹辦理新車上戶手續(xù)后繳納車輛購置稅剩下的錢;2018年2月16日給曹某發(fā)的158元紅包是代表春節(jié)的問候。

8、證人張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這幾年我通過曹某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每辦理一批或者幾批,就會給他幾百到幾千元不等的好處費。我給曹某通過微信一共轉(zhuǎn)賬98400元,其中2017年3月5日的2萬元是曹某借我的錢,他大概在2017年5、6月份還了我;2018年我向曹某轉(zhuǎn)賬1500元,是轉(zhuǎn)錯了,曹某把這筆錢退給了我,剩余的76900元都是我給曹某的好處費。

9、證人武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2016年至2018年期間,我為了省去把車輛開到指定地點拍照,通過曹某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時,一共給了曹某1萬余元的好處費。

10、證人梁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

該述稱:2016年至2018年期間,我通過曹某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時,把車輛照片和其他資料給了曹某,車輛就可以不用去指定地點拍照了,為了感謝他,事后我都給他幾百元不等的好處費,一共9000余元。

(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與辯解、交待材料。

該供述稱:我于2005年10月在介休市道路運輸管理所參加工作至今,其中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在政務大廳交通運管窗口工作;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維修科工作;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任運政大廳副主任;2018年8月至今在法制辦工作。

我在運管所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的過程中,王某1把上戶車輛需要的資料以及車輛照片發(fā)給我,車輛就可以不去指定地點照相了,他為了感謝我,累計給過我5000余元,其中微信收受了4000元,現(xiàn)金收受了1000余元。

王某2從2018年年初開始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我給她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后,她會給我?guī)装僭兄x我,她一共給過我3000余元。

2016年12月份至2107年6月份期間,由于我答應邵某不用把車開到指定地點照相就可以辦理上戶手續(xù),他為了感謝我,每次都給我?guī)装僭?,一共給過我3000余元。

我在給薛某辦理完車輛上戶手續(xù)后,他就會通過微信給我轉(zhuǎn)一、二百元不等的好處費,我一共收受了薛某的4600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間,我給陳某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后,他就通過微信給我?guī)装僭坏鹊暮锰庂M,累計20000元左右。2018年8月份,我向陳某借過6000元看病,這個錢大約在2018年10月份還給他了。

2018年1月份至3月份期間,侯某在辦理車輛上戶過程中,把車輛上戶的相關資料給了我,我就會幫他辦理好,為了感謝我,他一共給了我5000余元的好處費。

2016年至2017年6月份,李某在找我辦理貨運車輛上戶手續(xù)過程中,一共給了我2000元的好處費。我通過微信接受李某的14752元有一部分是李某找我置換的現(xiàn)金。2018年1月8日李某給我轉(zhuǎn)的2894元是李某幫我妹妹辦理了車輛上戶手續(xù)后繳納購置稅剩下的錢。2018年2月16日李某給我發(fā)的158元的紅包是一個節(jié)日紅包。

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間,我收受了張某大約20000元的好處費。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的98400元,其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我買房子交首付時向他借過幾次錢,2018年8月我看病時向他借過1萬元,這些錢加起來有75000元左右,我在2017年3月至12月期間陸續(xù)都還給了張某,看病的1萬元是2018年10月份還的,每次都是現(xiàn)金還的。

2016年1月至2018年期間,我給武某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時,收受好處費1萬余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期間,我給梁某辦理車輛上戶手續(xù)時,收受好處費9000余元。

對辯護人出示的山西省代收罰沒款收據(jù)復印件,本院予以確認;出示的兩份榮譽證書,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在介休市運管所從事道路運輸證受理、審核、制證以及給貨運車輛照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代辦車輛上戶業(yè)務人員的賄賂共計17160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實屬實,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曹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曹某主動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沒有給王某1、王某2等人虛假辦理道路運輸證,亦不存在主動索賄情形、被告人曹某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曹某的違法所得1516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虎亮

人民陪審員  劉國綿

人民陪審員  宋巧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馬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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