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濫用職權 受賄
案號 (2018)冀0609刑初185號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保徐檢公訴刑訴[2018]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陰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田志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陰某某及其辯護人佟靚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濫用職權罪:2010年2月,容城縣政府將容城縣容城鎮(zhèn)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列為三年大變樣重點項目。2010年4月5日,保定宇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邦公司)與上坡村村委會簽訂項目改造協(xié)議。同時,容城縣委、縣政府專門成立拆遷指揮部負責協(xié)調項目拆遷工作。2010年8月,宇邦公司實際負責人崔某將拆遷項目承包給容城縣平王鄉(xiāng)平王村村民丁某1新(涉黑人員,已批捕)和容城縣溝西村村民陳某2(涉黑人員,在逃),并安排其公司副總經理牛某2參與拆遷工作。2011年5月,由于拆遷工作進展緩慢,為加大拆遷力度,容城縣縣委書記張某4指派被告人陰某某(時任容城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到拆遷指揮部負責拆遷工作。因丁某1新等人違法拆遷引發(fā)多起案件,致使群眾報警陸續(xù)增多。為防止公安機關介入案件影響拆遷進度,2011年7月份左右,陰某某邀同容城縣公安局副局長王某6到容城鎮(zhèn)派出所,指示派出所干警在處理上坡村涉拆遷案件時,先放放,別抓人,讓雙方調解,先不要立案查辦。此后,丁某1新等人在拆遷工程中,實施非法行為,對高某1等三戶強迫交易,對王某1、楊某1非法拘禁,故意毀壞王某1住宅,引發(fā)多起違法犯罪案件。經鑒定,王某1家被毀房屋價值人民幣406320元。此外,2011年8月1日上午,為加快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進度,在宇邦公司未與被拆遷戶馬某3達成安置賠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陰某某調來挖掘機,親自指揮上坡村永華道3巷9號馬某3家的拆除工作。經鑒定,被毀房屋價值人民幣103723元。容城鎮(zhèn)派出所按照陰某某指示,未對涉及上坡村拆遷案件進行偵辦,引發(fā)受害群眾多次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受賄罪:2011年5月,被告人陰某某到上坡村拆遷指揮部工作不久,先后向牛某2和崔某提出想在宇邦公司開發(fā)的領秀城要一套住房,崔某、牛某2當場表示同意,同時崔某答應給予其優(yōu)惠。2013年下半年,牛某2將領秀城小區(qū)16號樓3單元401室(建筑面積91.12平方米)預留給陰某某。2014年4月12日,經崔某簽批后,陰某某在交納物業(yè)費等費用人民幣1萬元后,領取了該房屋的鑰匙進行裝修。2014年10月,經崔某同意,陰某某交納購房款人民幣5萬元。因在上坡村項目開發(fā)期間,陰某某利用擔任容城縣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及在上坡村拆遷指揮部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宇邦集團在上坡村開發(fā)拆遷工程中(濫用職權犯罪事實部分已敘明)提供了很大幫助,崔某為表示感謝,未讓其支付剩余房款。2017年11月,牛某2因在拆遷工程中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調查,2018年1月,陰某某擔心低價購房之事敗露,要求補交剩余房款。2018年1月10日,經崔某同意后,其子陰少輝以每平方米2318元價格補交剩余房款人民幣161216元,并補簽了購房合同,購房人改為陰少輝,合同簽訂日期為2014年4月12日。為證明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指控被告人陰某某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陰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辯護人辯護提出了以下意見:1、被告人陰某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首先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具體職權是什么,被告人不具備濫用職權的主體資格;其次客觀方面被告人沒有濫用職權的行為,涉及警情案件是否立案偵辦屬于公安機關職權范疇,被告人無此職權;因案件未偵辦,引發(fā)群眾上訪,不具備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陰某某涉嫌犯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被告人在案發(fā)前已將剩余購房款16萬余元全部補交,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綜合全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現,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濫用職權罪:2010年2月,容城縣政府將容城縣容城鎮(zhèn)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列為三年大變樣重點項目。2010年4月5日,保定宇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邦公司)與上坡村村委會簽訂項目改造協(xié)議。同時,容城縣委、縣政府專門成立拆遷指揮部負責協(xié)調項目拆遷工作。2010年8月,宇邦公司實際負責人崔某將拆遷項目承包給容城縣平王鄉(xiāng)平王村村民丁某1新(涉黑人員,已批捕)和容城縣溝西村村民陳某2(涉黑人員,在逃),并安排其公司副總經理牛某2參與拆遷工作。2011年5月,由于拆遷工作進展緩慢,為加大拆遷力度,容城縣縣委書記張某4指派被告人陰某某(時任容城縣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到拆遷指揮部負責拆遷工作。因丁某1新等人違法拆遷引發(fā)多起案件,致使群眾報警陸續(xù)增多。為防止公安機關介入案件影響拆遷進度,2011年7月份左右,陰某某邀同容城縣公安局副局長王某6到容城鎮(zhèn)派出所,指示派出所干警在處理上坡村涉拆遷案件時,先放放,別抓人,讓雙方調解,先不要立案查辦。此后,丁某1新等人在拆遷工程中,實施非法行為,對高某1等三戶強迫交易,對王某1、楊某1非法拘禁,故意毀壞王某1住宅,引發(fā)多起違法犯罪案件。經鑒定,王某1家被毀房屋價值人民幣406320元。此外,2011年8月1日上午,為加快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進度,在宇邦公司未與被拆遷戶馬某3達成安置賠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陰某某調來挖掘機,親自指揮上坡村永華道3巷9號馬某3家的拆除工作。經鑒定,馬某3家被毀房屋價值人民幣103723元。容城鎮(zhèn)派出所按照陰某某指示,未對涉及上坡村拆遷案件進行偵辦,引發(fā)受害群眾多次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陰某某供述,2011年5月假期上班第一天,在縣委七樓會議室開會,當時的縣委書記張某4、政法委書記馬某1在場,其他人記不清了,張某4讓其幫助崔某弄上坡村的拆遷工作。第二天上午,其到了上坡村拆遷指揮部,副縣長牛某1是組長,當時在場的還有牛某2(宇邦公司的副總)、陳某2、丁某1新、李某2、陰克忠、康某、趙某1、張某1等人,開會做了一下分工,陳某2、丁某1新和他們手下的人是容城縣黑社會,他們有個拆遷隊,前期拆遷工作不順利,崔某找他們是為了對不好拆遷的老百姓使點非常的手段,他們負責給老百姓做工作簽協(xié)議。張某1負責催簽協(xié)議。其負責在拆遷時解決遇到的問題,也負責做在政府部門上班的拆遷戶的工作。后來陳某2、丁某1新等人每天報工作進度,其知道他們對不簽協(xié)議的村民使用過砸玻璃、門前挖溝、堵門口、強拆等非常手段,但是為了加快拆遷進度,沒有制止。老百姓有很多報警的,其叫上當時的主管治安的副局長王某6一起找原來的城關派出所所長孫志永打過招呼,讓他們處理上坡村拆遷的案子別急著處理,先放放,別抓人,先讓他們自己調解,城關派出所也確實沒有抓過人。
2011年夏天的一天,陳軍、丁立新說做不了在容城縣公安局上班的馬某3的工作,也不敢對他使什么手段,其答應做馬某3的工作,次日其和王某6找到馬某3,說給他260平米,他也沒說同意,拆遷協(xié)議也沒簽,他說讓先給宇邦公司說去,其也沒有和宇邦公司說好,其覺得260平米能把馬某3說下來,宇邦公司也能同意,為了加快進度,打開局面,就私自決定先拆了他家。第二天上午,其就讓張某1聯系挖掘機,然后其就指揮著挖掘機把馬某3家的房拆了。
2011年6月份,在拆高某1家之前,其和張某1找過他兩次,因為他的要求太高,沒談下來,其就告訴了牛某2他們,之后陳某2讓張某1把高某1家門口堵了土。過了一兩天的一個下午,在拆遷指揮部,陳某2、丁某1新派李某2、趙某1、陰克忠等人去高某1家門口挖溝,讓張某1把挖掘機叫過來,當時其在旁邊聽見他們說,也沒有發(fā)表意見。過了時間不太長,其就看到高某1來指揮部簽協(xié)議,就是按宇邦公司制定的賠償標準賠的他,過了幾天高某1把房子騰空就拆了。
2014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牛某2說頭天晚上他們把王某1的門臉強拆了,東西沒清點,在往車上拽王某1的丈夫時,把他的腿用車門擠折了,讓其想想法,其就給他說趕緊調,該出錢出錢。過了一兩天,其把王某1叫到辦公室,跟她商量賠償的事,她要的太多,其也管不了了,后來王某1一直上訪,容城縣的副縣長宋永良接訪想辦法給她解決了,具體賠償了多少也不知道。除了高某1、王某1家,其還聽說陳某2、丁某1新他們使用砸玻璃、挖溝、強拆等非常手段迫使好多老百姓拆遷。
其當庭供述,其于2011年5月5日或者6日到的上坡村幫助拆遷工作,同年11月底因為拆遷工作差不多了,其就撤回去了。其對丁某1新、陳某2等人對拆遷戶采取過的挖溝、砸玻璃等行為知道一些,因怕影響拆遷進度,沒阻止,是默認態(tài)度,對向派出所報警的案件,其去派出所說過“書記催的緊,影響拆遷進度,先別立案呢”。王某1家被強拆的事,其不知道,當時已經撤出拆遷指揮部了,但因為其是容城縣當地人,跟王某1關系熟,牛某2找其幫著協(xié)調了兩次,也沒協(xié)調成。
2、證人馬某1(容城縣政法委書記)證言證實,陰某某任容城縣政法委副書記時,其任書記,2011年5月份,陰某某被抽調到上坡村負責拆遷工作,具體負責什么其不清楚,因為他是容城縣當地的,有一定影響力,讓他去就是為了加快拆遷進度。
3、證人牛某1(容城縣副縣長)證言證實,2010年5月份,其當時任容城縣副縣長,也是上坡村領秀城整體項目拆遷指揮部組長,成員有丁某2、陰洪亮、陰某某等人,是張某4書記讓他們參與進來的,大事都是張某4書記定。開始其負責給公職人員做工作,他們簽協(xié)議都差不多了,后來的工作主要是陰某某負責的多,其很少到指揮部去了。2011年其在接訪大廳接訪時,王某1帶著他丈夫來反映情況,當時他丈夫拄著拐杖,王某1說是碰的,她反映的是拆遷賠償的事,其他的事沒說。上坡村鄧某奇反映的是他家因拆遷補償達不成一致,被挖溝的事。杜某反映的拆遷補償糾紛的事,后來鄧某奇、杜某兩家通過調解都息訴罷訪了。
4、證人崔某(宇邦公司總經理)證言證實,2010年上半年成立的上坡村拆遷指揮部,縣里各科局的領導都是拆遷指揮部成員,縣里領導有王某5、牛某1,后來因拆遷進度緩慢,其跟縣里領導張某4和縣長李紹祥反映后,陰某某書記就到指揮部工作了。陰某某在加快進度上起了作用。陳某2他們在拆遷過程中強拆王某1家,還夾斷了王某1丈夫的腿,后來賠償了70多萬元,是宇邦公司出的錢,因為王某1家總是折騰上訪,縣政府的宋永良副縣長找過其,讓快速解決王某1家的事。
5、證人牛某2(宇邦公司項目經理)證言證實,其是容城縣領秀城的項目總經理,當時上坡村指揮部的負責人是牛某1副縣長、陰某某書記。其公司與陳某2、丁某1新的拆遷公司簽的合同,陰某某是拆遷指揮部的負責人,代表政府,協(xié)調一些拆遷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有時候陳某2、丁某1新他們在拆遷中打人或者強拆,陰某某負責協(xié)調,當時馬某3家是強拆的,是先拆的,后簽的協(xié)議。陰某某在強拆完馬某3家之后,將一份拆遷協(xié)議給其,比正常的多給了20多平米,陰某某說是答應馬某3的,然后其將協(xié)議交到公司了。具體怎么拆的馬某3家,其不知道。
2014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陳某2說跟王某1家說好了,讓派個車,派點人過去幫著拆,其就安排孫某4開著公司的皮卡過去,其也到了現場,有人跳進去開的門,有拆遷的人就往外拉人,后來他們拆房子,其就回家了,后來李某6給其打電話說王某1丈夫的腿折了,讓其去中醫(yī)院送錢去。第二天其給崔某打電話,崔某說出點錢趕緊弄清了得了,然后其就讓陳某2去找陰某某,讓他趕緊協(xié)調,后來王某1報警了,李某6跟王某1談好,賠償王某1丈夫14萬元,賠償王某1家損失60萬元,錢都是公司出的,王某1家的房子全部按照商業(yè)門臉補償的。陰某某是2011年到的上坡村拆遷指揮部,負責調解協(xié)調,有一次,陰某某在指揮部給城關派出所的辦案民警說過“你們別管了,我負責給他們調解?!比缓竺窬妥吡?。
6、證人張某1(上坡村村長)證言證實,開發(fā)領秀城小區(qū)的宇邦公司牛某3聘任其參與拆遷工作,每月給其開工資,后期陳某2、丁某1新來以后,其只負責找拆遷的挖掘機。拆馬某3家是陰某某讓其帶著挖掘機拆的,有李某1和抓車司機張某2在場,李某1是宇邦公司的工作人員,陰某某指揮著挖掘機拆房,其和李某1負責檢查馬某3的安全工作,見沒有人,沒有家具,電也斷了,屋子空了,就告訴張某2可以拆了,陰某某是拆遷指揮部最大的官,所以大家都聽他的。拆馬某3家是否簽了協(xié)議其不知道。
2011年上半年的一個下午,高某1說拆遷的人在他家門口挖了個大溝,出不來也進不去,其開著面包車拉著高某1到了她家,她丈夫老袁在家門口,當時在場的有嘎子、徐某2、楊某2、康某、楊某3、陰克忠、陰某某,其把老袁叫上面包車,讓陰某某也上車,其和陰某某、高某1夫妻一起在車上說拆房簽協(xié)議的事,陰某某對高某1夫妻說,差不多就行了,趕快把協(xié)議簽了。最后其說多給他們5平米左右,陰某某讓其看著弄去吧,其就拉著她們兩口子到村委會簽了協(xié)議。
7、證人李某1(宇邦公司保安)證言證實,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在拆馬某3(后來才知道是馬某3)家的時候,其和張某1檢查完安全問題之后,陰某某說趕緊拆,張某1就讓張某2用挖掘機拆的房。
8、證人張某2(挖掘機司機)證言證實,拆上坡村的舊房是張某1、老周、老李和其聯系,張某1是村長,老周、老李是宇邦公司的人。拆遷人員和被拆遷人員鬧起來的時候很多,報警的很多,拆在公安局上班的馬某3家和王某1家的時候見到過有警車來。拆遷是政府行為,縣里領導給公安局打過招呼,拆遷過程中發(fā)生沖突了,公安局也不敢管。拆馬某3家和王某1家都是陰某某指揮著拆的。2013年的一天晚上,牛某3讓其在張某3家門口挖下水管道,張某3家里不讓挖,牛某3就帶著二、三十人跟張某3家發(fā)生了沖突,然后其就走了。過了好長時間,其才拆的張某3家。高某1家被挖過溝,具體誰挖的不清楚,張某1指揮其把溝填上了,最后高某1家的房也是其拆的。陰克忠叫其在高某1家門前倒過土。
9、證人李某2(容城縣糧食局工作人員)證言證實,上坡村拆遷,其給拆遷戶做過工作,陳某2給其開工資,拆遷指揮部有陰某某、陳某2、丁某1新、牛某3、丁某2、牛某1。其跟馬某3談過,說不了,陳某2說跟陰某某說,讓他解決。過了一天,陳某2說陰某某帶著人把馬某3家拆了,陰某某也說是他親自帶人去的。2014年初的一天,陳某2說晚上準備拆王某1家,讓其叫開門,是王某1的丈夫楊某1開的門,其見到有兩輛車在王某1家門口,侯某1喊把他們拉上車,然后有人把楊某1拉著出來上了一輛白色的捷達車走了,后來侯某1給其打電話,讓其到中醫(yī)院看看楊某1去,說他的腿骨折了,還讓其給牛某3打電話讓送錢去,要住院。侯某1又說王某1折騰呢,讓其過去看看,其到容城南環(huán)那邊,王某1坐在一輛皮卡車里,車上有人看著她,其問怎么回事,王某1說把他們家都拆了,首飾和票據都埋在里邊了,其就幫著王某1回家用鐵鍬挖了半天,挖出來一包首飾和一些票據,楊某1的醫(yī)藥費是牛某3交的。因為其和王某1關系不錯,所以敲開的她家門。過了幾天,新榮物業(yè)辦公室給其打電話說派出所的找其呢,牛某3讓其到煤場去,到了后牛某3、陳某2、丁某1新都在,人們就說可能是因為強拆王某1家的事,他們讓其先躲躲,別讓派出所的抓了,他們找領導協(xié)調這個事。后來王某1因為房子被強拆的事到北京上訪去了,陰某某、牛某3、陳某2等人就讓其給王某1做工作,在新榮物業(yè)陰某某、牛某3、王某6、趙某1等連續(xù)談了三天,共賠償了王某1家70多萬元,都是宇邦公司出的。還補償王某1家290平米左右住宅,850平米商業(yè)門臉,這事才算結束。上坡村在拆遷過程中出現過對拆遷戶砸玻璃、斷水斷電、堵門口、強拆房子,還有打架的情況。
10、證人趙某1證言證實,2011年夏天的時候,因為做不了馬某3的工作,指揮部決定讓陰某某找馬某3談,過了幾天,陰某某說他帶著挖掘機把馬某3家拆了。王某1家被強拆之后,其參與調解來,主要是李某6(李某2)和王某1談,最后賠償了王某1家70多萬元。上坡村的李某7、高某2不簽協(xié)議,陳某2讓把李某7家大門拆了,其和李某6幾個人就去了,在李某7家門口陰克忠打了李某7,其幾個人還打了個工人,這事后來公安局也沒過問。陳某2在張某3家門口挖條溝,當時宇邦公司的牛某2也在,然后其幾個人就帶著挖掘機到張某3家門口,侯某1帶的人把張某3和他父親從家里拽出來,還打了張某3父親的頭,這事后來公安局的找過其幾個人。還有給高某1做工作,他不給開門還報了警,第二天其幾個人給陳某2說了這事,陳某2說讓在高某1家門口挖溝,其和李某6幾個人就帶著挖掘機在高某1家門口挖了條溝,沒多久,高某1就簽了拆遷協(xié)議。還有胡某2始終沒簽協(xié)議,其和李某6幾個人在縣城城關供電所打了胡某2一個嘴巴,踹了他一腳,打人不是李某6就是康某,這之后胡某2就簽了拆遷協(xié)議。
11、證人徐某1(又名徐某2)證言證實,2011年5月份的一天,陰某某叫其去上坡村幫著做拆遷工作,拆遷指揮部牛某1是最大的頭,縣里還有陰某某、丁某2,拆遷過程中有打人、挖溝、強拆等行為的發(fā)生,有報警的,公安局的去了都沒辦法。馬某3家都被強拆了,也沒事,尤其有陳某2、丁某1新、陰克忠等混社會的人,干起來有底氣。2013年底2014年初,其和李某6、趙某1多次做王某1家工作,做不下來,后來王某1家被強拆了,還把王某1丈夫的腿弄斷了,還報了警,后來不知道怎么解決的。
12、證人侯某1證言(容城縣東關村黨支部委員)證實,2014年初的一天,牛某3說晚上拆王某1家,讓其找?guī)讉€人盯著點,其就找了梁理想、劉某、郝某、侯某2,讓他們再找?guī)讉€人。晚上7點多,到王某1家,看見挖掘機在那等著,還有100個左右的工人,梁理想等人也到了,李某6敲開王某1家的門,王某1丈夫在家,李某6跟他說了幾句話,然后說“把他架出去”,其也說“架他出去”,梁理想、劉某幾個人就把他架出去了,架到一輛捷達車上拉走了,然后那些工人就開始往外運王某1家的電機、管材之類的物品,挖掘機就開始拆房。到了晚上10點多,王某1回來要往房子里跑,其就說架走她,然后郝某等人就把王某1架到那輛皮卡上拉走了。到了凌晨1點多,梁理想給其打電話說王某1的丈夫的腿疼,其就讓他帶著到中醫(yī)院檢查,過了一會,梁理想打電話說腿斷了,其就跟牛某3說了,牛某3給宇邦公司的人打電話送了點錢來,把住院費交了。早上6點多,王某1家被拆完的。后來其跟陳某2說,公安局的找“我們”呢,陳某2說讓牛某3、李某6趕緊跟王某1家談調解,后來他們就調解了,總共賠了70多萬元。公安機關的也沒有再找過其。其知道拆遷指揮部有陰某某,但其沒去過指揮部。
13、證人陰克忠證言證實,陰某某聯系的其到上坡村拆遷指揮部,其認為他就是組長,其負責先給拆遷戶做工作,做不下來再找陰某某書記,讓他們去協(xié)調。2011年馬某3家拆遷就是陰某某處理的。
14、證人王建國證言(容城縣公安局副局長)證實,上坡村改造的時候,在拆遷過程中,引發(fā)了好多治安和刑事案件,村民打110報警,城區(qū)派出所民警出警比較多,而且一些被強拆的居民到保定市、北京去上訪告狀,引發(fā)了不少不穩(wěn)定因素,陰某某為此到公安局對其說過,就上坡村改造過程中引發(fā)的拆遷公司強拆事件,公安應該先放一放,不要急著抓人破案,等開發(fā)商和政府通過其他方式跟居民調解調解再說。這是陰某某代表政府拆遷工作組說的意見,其得聽領導的指示。陰某某書記還讓其跟著到容城鎮(zhèn)派出所跟派出所所長孫志永說過“上坡村的案子先撂撂吧,等他們拆遷人員去處理”。公安局出警的案件有王某1家的案子,該案件沒有偵破,其參與過王某1案子的調解,2017年該案才移交給9.06專案組。馬某3原來是公安局的正式干警,在上坡村有宅基地和房子,記得有一天陰某某讓其跟著去做馬某3的工作,但因為二人說的賠償數額懸殊,沒有說好,其和陰某某就走了,之后,陰某某為此事沒有再找過其。
15、證人孫志永證言(容城鎮(zhèn)派出所所長)證實,2011年下半年,上坡村關于拆遷的報警開始多了,其向王某6副局長匯報了,他說“這是政府拆遷的事,政府領導也在抓緊時間安排縣拆遷辦處理,有些報警案件先放一放等等看?!彼€說過,上坡村出現的案件,由拆遷辦陰某某書記去處理,不讓其管了。所里其他干警催問拆遷的案件,其說先等一等,看縣里領導怎么說。其到局里找王某6匯報工作時,也碰到過陰某某幾次。因為王某1家強拆的事,陰某某當過調解人。陰某某為上坡村拆遷的事去過其派出所幾次,他說過上坡村拆遷的事不要立案,不要查處,由他們先去處理,當時在場的有王某6。其看到陰某某和李某6、徐某2等人經常在一起。
17、證人石某(容城縣看守所副所長)證實,其在城關派出所工作期間,因領秀城拆遷的事出過警,關于強拆的出警都是集中在2011年前后,其出完警后回來跟副所長馮濤匯報情況,完了之后,沒有安排進一步的工作,把案子都放起來了。為王某1家強拆和被傷害案出過警,其向所長孫志永匯報時建議立專案組,孫志永沒同意,在偵查手段方面支持也不到位,調查過程中其還要通過個人關系去協(xié)調一些取證工作,案件進展緩慢。2013年下半年,其做了副所長以后,所長說上級領導關于上坡村拆遷改造引發(fā)的案件有指示,要求派出所先不要偵辦,等開發(fā)商和被拆遷戶之間調解一下再說,這樣其組受理的案件都暫時停了下來,沒有去抓人破案。
18、證人趙某3剛證言(容城鎮(zhèn)派出所副所長)證實,2011年6、7月份的時候,陰某某帶著公安副局長王建國到所里說過涉及上坡村的案子,先讓他們調解,先別立案呢。2011年8月1日,馬某3在上坡村的房子被強拆的事馬某3妻子楊某4在其派出所報了警,是趙某2出的警,趙某2把楊某4的報案材料交給了其,其向孫志永匯報了,他說這個案子先放放吧,先讓他們調解,就沒有立案。
19、證人馮某(容城縣公安局食藥監(jiān)大隊長)證實,其在城關派出所任副所長期間,2011年6、7月份陰某某帶著公安副局長王建國到所里說過涉及上坡村的案子,先讓他們調解,先別立案呢。在陰某某交代完不久,所里就接到了拆遷的報警,孫志永說先緩緩再調查,所以其組負責的案子都緩做處理,后來都不了了之了。
20、證人李某3(城關派出所副所長)證實,在上坡村拆遷過程中,其出警處理過王某1家被強拆和一起挖溝的案件。
21、證人黃某1(八于鄉(xiāng)派出所副所長)證言證實,因領秀城拆遷,其出過一次警,是因為一戶二層樓被砸了窗戶,其他都是民警胡某1、李某4、李某5、孫開出警的,他們回來匯報說都是因砸玻璃的事。
22、證人李某4(城關派出所民警)證言證實,因領秀城拆遷其出過警,有砸玻璃的,還有一個容城縣公安局巡警陰忠林的岳父家沒簽協(xié)議就被強拆的。
23、證人李某5(容城鎮(zhèn)派出所民警)證言證實,2011年左右,上坡村拆遷期間,其接到過不少報警,有拆遷戶的玻璃被砸的,有大門被堵的,有房子被強拆的。其中有一家叫高某1,開始是玻璃被砸了,后來他們的房子被強拆了。因黃某1副所長說過,涉及上坡村的案件先不要查,等著所里統(tǒng)一處理,所以未開展過調查。
23、證人胡某1(城關派出所干警)證言證實,因為領秀城強拆的事其出過幾次警,印象最深的是2013年初,王某1家房子被拆的事,將王某1帶到派出所做完筆錄后就讓她走了,黃某1副所長也沒有進一步安排工作。
24、證人趙某2(容城縣治安大隊民警)證言證實,2011年8月1日,馬某3在上坡村的房子被強拆后,他妻子楊某4報警了,孫志永所長說“先撂撂吧,以后再把材料交給趙某3剛”,然后就沒有再查這個案子。
25、證人馬衛(wèi)星證言(容城縣公安局退休干部,上坡村被強拆受害人)證實,2011年上半年,宇邦公司開發(fā)領秀城要占其上坡村的房,因為標準低,其沒有同意簽協(xié)議,宇邦公司又讓陳某2、丁某1新的拆遷公司給其做工作。2011年7月31日下午2點左右,陰克忠、李某6和趙某1代表拆遷公司給其做工作,因為標準低其不同意,陰克忠就威脅其說“要簽就簽,不簽下午就拆了?!逼渚徒o他們翻臉了,他們就走了。下午5點左右,陰某某帶著王某6過來又給其做工作,王某6是其主管領導,但他什么也沒說,其說的是賠償其280平米領秀城小區(qū)的房,宇邦公司說給其230平米,陰某某一直給其做工作,后來其就說賠償260平米,陰某某當時沒有答應,他說給宇邦公司的崔某商量商量,也沒有簽協(xié)議,他們就走了。2011年8月1日中午11點多,其妻子楊某4給其打電話說上坡村的房子已經拆了,然后其就讓楊某4到容城鎮(zhèn)派出所報案。后來陰某某電話告訴其去選房,直到2014年6月份,其兒子馬某2才代替其簽了一個回遷安置合同書,是按260平米賠償的。
證人馬某2亦證實替父親馬某3簽協(xié)議的情況。
26、證人王某1證言(上坡村受害村民)證實,2014年1月3日其家被強拆了,其丈夫的腿被夾斷了,其弟弟也被人打傷了,陰某某書記主動找過其解決,他說“你也別上訪了,也別報警了,事朝我說”。他讓其把被毀的東西拉完單子之后,他說這么多,他解決不了。其說丈夫的醫(yī)藥費呢,陰某某說他找對方給其,他就給牛某3打電話,要了幾萬元記不清了。后來其又找了陰某某幾次,反映家被強拆、家人被打和安置不合理的事,他說他管不了了,之后其繼續(xù)到保定、北京上訪去了。
27、證人高某1證言(上坡村受害村民)證實,陰某某和張某1多次找到其做工作,談拆遷的事,都沒說好,過了兩三天陰克忠、趙某1等就用土堵其家大門,強迫其簽協(xié)議。有一天下午,陰克忠、趙某1等有百八十人在其家門口挖溝,并圍住其說,賠償其352平米,同意就去大隊,不同意就繼續(xù)挖溝灌水,其就被迫到大隊簽了協(xié)議,當時大隊有陰某某和張某1。然后張某1就給陰克忠打電話說,協(xié)議簽了,把溝填上吧。因為陰克忠等人堵其家門、挖溝其向縣信訪局反映過,也報過三回警,警察也出了警,后來都不了了之了。
28、證人文某(上坡村受害村民)證言證實,2011年5月13日其在上坡村的房屋在未簽協(xié)議的情況下,強行被拆除了,其報案后,公安機關一直沒有處理,所以其就讓妻子馬桂茹到信訪局上訪。過了一個來月,宇邦公司同意賠償45萬元,并且簽了拆遷協(xié)議,其就不再找派出所和信訪局了。
29、證人張國亮證言(容城縣公安局退休干部,上坡村被強拆受害人)證實,因為2011年4月16日其在上坡村的房屋在未簽協(xié)議的情況下,被強拆了,報警后,派出所的也沒有勘查現場、沒有調查,更沒有抓人破案,其就到信訪局信訪了。過了10來天,宇邦公司同意賠償其領秀城小區(qū)住房210平米,并且簽了協(xié)議,其就不找了。
30、證人張某3(上坡村受害村民)證言證實,2013年6月其在上坡村的家不斷遭領秀城拆遷人員的騷擾,還打了其和其父親,其就報警了,但事情一直沒解決,公安局也不給其任何說法,其就和愛人郭某到信訪局反映。后來2018年3月其到雄安新區(qū)信訪局信訪了一次。
31、證人沈某、孫某1證言證實,其是宇邦公司工商登記上的股東,但沒有實際出資,公司的錢都是崔某出的,他是實際老板。
32、保定市宇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資料、保定市瀚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企業(yè)變更資料證實,保定市宇邦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經營期限至2023年9月14日,經營范圍是房地產開發(fā)、物業(y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孫某1、孫某4。保定市瀚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法定代表人是崔某,該公司于2010年4月變更為保定宇邦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33、容城縣政府文件五份、領導議事紀要二份證實,上坡村“城中村”項目為縣里確定的三年大變樣的重點項目,以及相關的規(guī)定。
34、容城縣上坡村村委會與宇邦公司的協(xié)議書、宇邦公司與容城縣進良拆遷公司的房屋拆除合同附進良拆遷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登記資料證實,2010年4月5日,上坡村村委會與宇邦公司簽訂拆遷協(xié)議,村委會負責作拆遷工作,負責突發(fā)事件的處理,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宇邦公司負責城中村改造項目,依法拆遷。宇邦公司又與進良拆遷公司簽訂房屋拆除合同,由進良公司對房屋進行拆除工作。
35、證人黃某2證言證實,其和張某7、張某5清、谷某合伙買了一輛挖掘機,想攬上坡村的活,就找到宇邦公司的牛子,牛子說得有執(zhí)照,其就找到其村的孫某2借錢,說用一個月,注冊完公司就撤回來。公司名字叫容城縣進良拆遷有限公司,公司執(zhí)照辦下來一個月后,其告訴孫某2說錢可以撤了。辦下執(zhí)照后,其就找牛子,和他們簽了合同,孫某2的名字是其簽的。宇邦公司給老百姓做好工作后,其帶人再去拆。
36、證人孫某2證實,2010年6月份的時候,其幫助黃某2辦了一個營業(yè)執(zhí)照,認證完后,其就把資金撤出來了,其沒見過該營業(yè)執(zhí)照,其他的事不知道,協(xié)議上的字不是其簽的。
37、成交確認書證實,容城縣國土資源局與宇邦公司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38、關于上坡村在拆遷工程中引發(fā)的信訪材料證實上坡村村民的上訪情況。
39、公安機關偵查卷宗材料證實,關于上坡村村民楊某1、王某1、馬某3、高某1等住房被故意毀壞、被強迫交易等案件已于2017年底至2018年5月份期間陸續(xù)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0、價格認定結論證實,楊某1、王某1家被毀房屋價值406320元;楊某4、馬某3家被毀房屋價值103723元。
41、移交違紀問題線索函附李某2、牛某2、趙某1訊問筆錄五份共31頁證實,保定市蓮池區(qū)公安分局在辦理9.06專案時,涉案人員李某2、牛某2、趙某1在交代本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強迫交易案犯罪問題的同時,供述了2011年牛某1、陰某某在上坡村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違法違紀線索。
上列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受賄罪:2011年5月,被告人陰某某到上坡村拆遷指揮部工作不久,先后向牛某2和崔某提出想在宇邦公司開發(fā)的領秀城要一套住房,崔某、牛某2當場表示同意,同時崔某答應給其予以優(yōu)惠。2013年下半年,牛某2將領秀城小區(qū)16號樓3單元401室(建筑面積91.12平方米)預留給陰某某。2014年4月12日,經崔某簽批后,陰某某在交納物業(yè)費等費用人民幣1萬元后,領取了該房屋的鑰匙進行裝修。2014年10月,經崔某同意,陰某某交納購房款人民幣5萬元。因在上坡村項目開發(fā)期間,陰某某利用擔任容城縣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及在上坡村拆遷指揮部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宇邦集團在上坡村開發(fā)拆遷工程中(濫用職權犯罪事實部分已敘明)提供了很大幫助,崔某為表示感謝,未讓其支付剩余房款。2017年11月,牛某2因在拆遷工程中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調查,2018年1月,陰某某擔心低價購房之事敗露,要求補交剩余房款。2018年1月10日,經崔某同意后,其子陰少輝以每平方米2318元價格補交剩余房款人民幣161216元,并補簽了購房合同,購房人改為陰少輝,合同簽訂日期為2014年4月12日。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被告人陰某某供述,2011年5月其開始參與上坡村拆遷工作,約二個月后,其先后跟宇邦公司的副總牛某2和老板崔某表達了想在領秀城小區(qū)占一套房的想法,想少交點房款,他們都同意了。2014年初,其交了1萬元物業(yè)費后就領鑰匙裝修了,后來其給牛某2交了5萬元房款,宇邦公司給其開了一張收據。之后牛某2、崔某沒有向其要過剩余的房款。其有購房能力,但沒想再交余款。2018年1月份,牛某2等人相繼被拘留后,其害怕房子出問題,就主動要求補交房款,經與宇邦公司協(xié)商,按照2014年領鑰匙時的優(yōu)惠價補交了16萬多元。
2、證人崔某證言證實,陰某某在2010或2011年的時候跟其說過等樓蓋起來后,他要一套房,給他優(yōu)惠點,其同意了,讓他找牛某2商量。2014年4月牛某2找其簽了一個關于陰某某未交清房款領鑰匙的請示,因為陰某某是政法委副書記,也在拆遷過程中幫了公司的忙,所以其就在請示上簽了字。正常情況下,房主需交清房款或者交完首付后貸款手續(xù)完備的,簽了購房協(xié)議之后才能領鑰匙,特殊的就他一個。其聽牛某2說陰某某交過一次5萬元的房款,其公司里沒有人向他催要過房款,他也沒有主動提過再交房款。直到2018年初(也可能是2017年底),聽公司出納陳某1說陰某某要補交房款,可能是他覺得反腐形勢嚴峻,牛某2也被專案組抓了,怕出事才想補交。其同意按陰某某領鑰匙時的公司內部認購價補交的余款,并補簽了購房合同。
3、證人牛某2證言證實,2014年的時候,陰某某讓其給他留一套小平米兩室的房子,其就給他留了一套,半個月后,他說先交5萬元房款,剩下的以后再交,經請示崔某同意后,其將5萬元交給了陳某1,打了個收條。又過了一個月,陰某某要鑰匙,經請示崔某同意后,其把鑰匙給了他。其沒有催要過尾款。按照規(guī)定,讓預留房、不交全款就領鑰匙,都是不允許的,就他一個。附《工作請示書》,內容為(對陰某某住房)未交清房款及簽署購房合同,未達到交房標準,申請領鑰匙并減免2013年取暖費1003元的請示。
4、證人陳某1(宇邦公司出納)證實,2014年4月陰某某交了1萬元物業(yè)費和代收費用等入住手續(xù)必須交的費用;2014年10月陰某某又交納5萬元房款;2018年1月,陰少輝按內部認購價格2318元/平米補交房款16萬多元,并補簽了購房合同。其給牛某2說過這不符合規(guī)定,牛某2說他有崔某的批示。
5、證人王某2(宇邦公司會計)證實,2018年初,陰某某的兒子陰少輝將陰某某買的領秀城16號樓3單元401室90平米的房子補交了16萬多元尾款,款是按陳某1交待的價格付的,并補簽了購房協(xié)議,日期為2014年4月12日。
6、證人王某3(原宇邦公司出納)證實,其在宇邦公司擔任出納期間,用自己的身份證開過公司的銀行賬戶,2018年1月,其賬戶收到一筆槐海燕打的161216元的款,經查閱公司記賬憑證,收的是陰少輝領秀城16-3-401房款。
7、證人孫某3(宇邦公司售樓部職員)證實,2018年1月10日,其按王某2的指示,與購房者陰少輝簽了一份合同。
8、證人王某4(原宇邦公司會計)證實,其開過一個陰某某交房款5萬元的票據。
9、證人陰少輝(陰某某之子)證實,2018年1月份的一天,其父親說想把他住的領秀城的房款交清,之前就交了5萬元。其找到宇邦公司的一個管財務的人,他給崔某匯報后,讓其找財務王某2辦理,其通過其妻槐海燕的銀行卡轉到宇邦公司款161216元,并以自己的名義簽了合同。
10、調取證據通知書、清單,王某3銀行回單,收據,購房合同證實,宇邦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收槐海燕款161216元,給陰少輝開具收據1張,并與陰少輝簽訂購房合同;陰某某先前交過物業(yè)費1萬元和房款5萬元。
11、破案經過證實,2018年2月9日,對崔某采取留置措施后,發(fā)現陰某某收受領秀城16號樓3單元401房產案件線索。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經被告人陰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檢舉揭發(fā),容城縣公安局局長孟某某、容城縣容城鎮(zhèn)鎮(zhèn)長王某某利用職務影響優(yōu)惠購買領秀城小區(qū)住房的問題已查證屬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保定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陰某某立功表現的情況說明、留置決定書、立案決定書、訊問筆錄證實,經陰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檢舉揭發(fā),容城縣公安局局長孟某某、容城縣容城鎮(zhèn)鎮(zhèn)長王某某利用職務影響優(yōu)惠購買領秀城小區(qū)住房的問題已查證屬實,陰某某的行為屬于立功表現。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陰某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顒?,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陰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潔建設制度,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關于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陰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有立功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公訴及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陰某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意見,經查,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在時任容城縣政法委副書記負責容城縣容城鎮(zhèn)上坡村“城中村”重點項目拆遷工作期間,明知在拆遷過程中,陳軍、丁立新等人對上坡村村民有違法犯罪行為,聽之任之,并利用自己領導身份以及在當地的影響力向公安機關有關人員打招呼,干擾司法機關正?;顒樱率购枚喟讣]有及時立案偵查,造成陳某2、丁某1新等人有恃無恐,一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其中造成王某1、馬某3家財產損失達50余萬元,并引發(fā)多名受害群眾因問題得不到合法解決而上訪的事實屬實,被告人陰某某超越職權范圍,胡亂使用權力的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特征,故該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陰某某所犯受賄罪中案發(fā)前已將剩余購房款全部補交,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陰某某在立案調查前積極退贓,避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且真誠悔罪,本院予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和國家的廉潔建設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陰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新童
審 判 員 宋會義
人民陪審員 陳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呂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