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行賄 受賄
案號 (2019)冀0824刑初57號
灤平縣人民檢察院以灤檢刑檢刑訴[2019]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1、劉某某2、高某某3、康某某4犯貪污罪,被告人高某某3、康某某4犯行賄罪,被告人程某某5、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犯受賄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灤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玉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某1及其辯護人張樹林和劉惠民、被告人劉某某2及其辯護人李明、被告人高某某3及其辯護人周曉君、被告人康某某4及其辯護人孫志華、被告人程某某5及其辯護人李然、被告人于某某6及其辯護人姜一凡、被告人單某某7及其辯護人魏奎、被告人劉某某8及其辯護人吳仁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灤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灤平縣公安局付營子鎮(zhèn)派出所所長劉某某2約灤平縣拆遷辦負責人蘇某某1去付營子鎮(zhèn)看國道112線擴線占地情況,蘇某某1實地看過后,告訴劉某某2112線擴線不可能近期開線建設。當日,蘇某某1便帶劉某某2看國道101線擴線情況,并告訴劉某某2國道101線擴路能征占巴克什營鎮(zhèn)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附近土地,讓其找人在拆遷通告下發(fā)前租地建大棚,共同獲取好處。后劉某某2聯(lián)系巴克什營鎮(zhèn)巴克什營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高某某3,稱縣里某領導(指蘇某某1)告知其下灣子大橋處將拆遷,讓高某某3在此處租地建大棚以獲取拆遷補償款,劉某某2負責聯(lián)系縣里領導在拆遷補償時予以照顧。高某某3將上述情況告訴了巴克什營村麻地三組小組長康某某4,讓康某某4出面修建了大棚,建棚費用由二人共同承擔??的衬?雇人用了2、3天的時間就在下灣子大橋附近建好了5個大棚(其中有2個大棚因占河道在拆遷補償前就已按政府要求拆除)。
2017年3月8日,灤平縣政府發(fā)布了《關于嚴禁在國道G101古北口(京冀界)至偏橋段一級公路項目建設范圍內非法搶栽搶種搶建的通告》。2017年3月15日,灤平縣拆遷辦、公證處、交通局等部門拍攝視頻進行了證據(jù)保全,當時康某某4所建3棟大棚均為空棚。當天晚上,康某某4才將購買的蘑菇棒放入3棟大棚內。2017年7月29日首屆承德市旅發(fā)大會灤平籌備工作指揮部關于101國道觀摩線路整體打造提升工作的通知(灤旅指發(fā)[2017]10號文),要求縣拆遷辦和巴克什營政府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對下灣子大橋黑色大棚進行拆除??的衬?所建大棚在此拆遷范圍內。
2017年8月16日,縣拆遷辦負責人蘇某某1安排一級路房屋和地上附著物小組組長單某某7、組員劉某某8、巴克什營鎮(zhèn)政府黃某、承德中信房地產評估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評估公司)陳某1等人對康某某4所建3棟大棚進行了現(xiàn)場清點登統(tǒng)。陳某1通過抽樣清點,并參照康某某4所稱購入蘑菇棒數(shù)量,確定蘑菇棒數(shù)量為150多萬個。后中信評估公司按150萬蘑菇棒數(shù)量進行評估,補償金額為401多萬元。單某某7、劉某某8均覺得評估的蘑菇棒數(shù)量過大,但未提出重新清點。后劉某某8找縣拆遷辦國道G101線擴路工程拆遷組組長于某某6簽字時,于某某6也認為蘑菇棒數(shù)量過多,不符合常規(guī),并查看了證據(jù)保全視頻資料,發(fā)現(xiàn)證據(jù)保全時這3個大棚是空棚,按規(guī)定不應對蘑菇棒予以補償。于某某6、劉某某8向蘇某某1反映了該情況,但蘇某某1稱只是不準搶栽搶建,沒有禁止生產經營,可以給予康某某4補償。2017年11月份,蘇某某1組織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程某某5、陳某1等人對康某某4蘑菇棚補償問題開會進行研究,決定按照蘑菇棒抽樣清點數(shù)量的70%予以補償,但評估補償金額401萬元左右不降低。會后,蘇某某1與劉某某8一起去中信評估公司更改評估單,要求評估單蘑菇棒的數(shù)量降低,但補償金額保持在400萬元左右不變。后蘇某某1多次安排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等人與陳某1聯(lián)系,讓其調低蘑菇棒數(shù)量、調高補償單價、增加大棚面積、虛列補償內容,盡量使評估趨于合理、符合常規(guī),但評估金額保持在400萬元左右不變。同時,蘇某某1還安排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等人與陳某1聯(lián)系替換了登統(tǒng)清點時拍攝的原始照片。經多次調整,劉某某8制作了一份康某某4所建3棟大棚附著物登統(tǒng)表,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程某某5、高某某3、康某某4等人均在這張不真實的登統(tǒng)表上補簽了姓名。后縣拆遷辦要求中信評估公司按照400萬元左右評估金額出具評估報告,該公司認為評估價值過高,未予出具。于是,蘇某某1聯(lián)系并委托承德燕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峰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該公司按照上述附著物登統(tǒng)表,出具了評估金額為401.65萬元的評估報告,并將評估時間提前到2017年9月17日。
2018年1月10日,縣拆遷辦與康某某4簽訂了占用冷棚遷移協(xié)議書,補償總金額為401.65萬元,蘇某某1、于某某6、單某某7、程某某5、高某某3、康某某4等人在該協(xié)議中簽了名。2018年3月5日,縣拆遷辦與康某某4簽訂了《灤平縣古北口至偏橋一級公路征占冷棚補償發(fā)放表》,該表中領款人簽字一欄并不是康某某4本人的簽字,但是補償款還是打到了康某某4的賬戶。2018年9月,蘇某某1安排于某某6與灤平縣公證處薛某1聯(lián)系剪輯了證據(jù)保全原始錄像,只保留大棚外景錄像,刪除內景為空棚的錄像。2018年9月21日,縣拆遷辦將4016497.80元拆遷補償款撥付至康某某4建設銀行賬戶。同日,經高某某3和康某某4商量,并征得劉某某2同意??的衬?、高某某3到建設銀行灤平支行取出現(xiàn)金290萬元。按照補償款到位之前,劉某某2、高某某3、康某某4三人商定的分配方案:送給于某某6、程某某5各10萬元;劉某某8、單某某7各5萬元;分給劉某某2和蘇某某1120萬元;分給高某某3140萬元(其中40萬元用于支付地租);另外,銀行賬戶內剩余的1116497.80元分給了康某某4。2018年9月29日,劉某某2應蘇某某1要求,在林場家屬樓附近的一個棋牌室里交給蘇某某1所分得的現(xiàn)金30萬元。
2018年12月3日,因市紀委、圍場縣公安局介入調查康某某4名下的大棚拆遷補償問題,蘇某某1、于某某6等人商量決定讓康某某4先將補償款退回。后蘇某某1、劉某某2、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程某某5等6人將分得或者收受的大棚拆遷補償款合計150萬元退給了高某某3和康某某4。2018年12月4日,康某某4將4016497.80元補償款退至縣拆遷辦賬戶。
被告人蘇某某1于2018年12月20日向灤平縣紀委監(jiān)委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某1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灤平縣道路拆遷辦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向劉某某2透漏拆遷信息并讓其找人在拆遷補償范圍內建設大棚以共同獲取好處。蘇某某1、劉某某2、高某某3、康某某4四人共同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4016497.80元,四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蘇某某1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3、康某某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高某某3、康某某4均是一人犯數(shù)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程某某5、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蘇某某1辯解稱,不是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線索,只是說存在道路拆遷的可能。和劉某某2說了拆遷的程序告知其什么補償高,什么補償?shù)?,這是公開的,不屬于泄密,答應給好處費是受賄范疇。3月8日公告前建大棚不屬于搶建,應予補償,公告沒有明確規(guī)定建成后不允許經營,所以經營是合法的,應給予補償。在清點過程中,我沒有安排給康某某4照顧;在評估過程中也沒有留下評估公司給予照顧;清點后工作組給我匯報時,已相隔一個月了,附著物已經滅失,公證處又沒有現(xiàn)場清點的保全資料,致使無法復核,我不簽字,就不會發(fā)補償款,我負主責,負領導責任;建大棚是經營性的農業(yè)企業(yè),按照縣拆遷辦法應給予補償半年經營損失和場地租金。該項目不應是道路拆遷辦的職責范圍,是縣里發(fā)文讓道路拆遷辦為旅發(fā)大會指揮部代為履行職責的。按旅發(fā)大會指揮部要求拆遷的都屬于項目拆遷范圍,項目拆遷應發(fā)公告,并進行土地收儲,這兩項工作均沒有,所以必須給予補償,并應扣除貨物進價。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公訴機關沒有蘇某某1、劉某某2、高某某3、康某某4四人實施共同貪污的主觀故意的充分證據(jù),蘇某某1只是告訴劉某某2在橋附近的地塊因道路擴線可能被征占,劉某某2答應建大棚被拆遷給其點兒好處,蘇某某1沒有參與建設大棚的過程;是否被征占、何時被征占、如何補償、補償多少,劉某某2、高某某3和康某某4均不知情,且高某某3和康某某4墊錢建大棚,所以劉某某2、高某某3、康某某4也沒有實施貪污的主觀故意??的衬?所得的補償款是拆遷辦與他簽訂的合同,此款也是拆遷辦給他的,不是蘇某某1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也不是蘇某某1或者蘇某某1伙同他人直接采取的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取得的,蘇某某1不符合貪污罪的客觀方面要求;高某某3和康某某4從建大棚到拆遷的過程中,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蘑菇棒無論是在證據(jù)保全前放置還是當天放置,均應得到補償。當初蘇某某1分析大橋下建大棚可能被拆遷的原因是101國道可能要擴建,康某某4所建大棚是因為召開旅發(fā)大會拆遷的,不在擴路的范圍內;蘇某某1為了給予合理補償,召開專門會議核減蘑菇棒數(shù)量,進行重新評估,不損害國家利益,也不損害建棚者的利益。蘇某某1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劉某某23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蘇某某1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2辯解稱,我和蘇某某1、高某某3都說過建大棚是可以的,但不能做違規(guī)的事,其后我也沒有參加他們建大棚的事。大棚面積變大的事,是紀委介入后我才聽高某某3說的。我沒有跟蘇某某1說過在補償款上給予照顧,只是在評估價出來后,高某某3讓我催過蘇某某1早點把補償款撥到位。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沒有證據(jù)證實蘇某某1利用其職務便利知悉、獲取下灣子大橋處土地將要被征占的信息,只是憑借多年工作經驗推斷可能要被101國道擴道所占,絕非內部的拆遷信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某1利用職務便利向劉某某2透漏拆遷信息的表述不能成立;康某某4的大棚是因旅發(fā)大會召開的原因所拆,而非國道擴線所占,說明蘇某某1提供的拆遷信息不準確;劉某某2得知可能被拆遷的信息后聯(lián)系了高某某3,告知其在拆遷公告下發(fā)前建幾個大棚將來能夠得到補償,并囑咐高某某3不能辦違法的事,劉某某2沒有參與大棚建設和補償問題,從始至終劉某某2沒有與他人共同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主觀故意??的衬?所建大棚是因為召開旅發(fā)大會拆遷的,而灤平縣旅發(fā)大會指揮部發(fā)布的【2017】10號文件時間節(jié)點是2017年7月29日,蘑菇棒放置時間是2017年3月15日晚,不屬于搶建搶栽,應給予補償。劉某某2在本案中所起的僅是向另一被告人傳遞了可能拆遷信息輔助作用,應宣告劉某某2無罪。
被告人高某某3辯解稱,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應認定我為貪污。400萬應扣除我和康某某4的投入,投入有賬,賬在康某某4手里,大棚是公告前建的。其辯護人的觀點是,無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對涉案大棚按照縣級通告進行證據(jù)保全的行為是否合法持有異議;拆除大棚的真實原因是國道征用還是旅發(fā)大會項目征用認定不明;蘇某某1只是說這塊地有占的可能,非職務便利;大棚是否應當補償,如何登統(tǒng),如何評估,補償多少非高某某3所能操控或決定,登統(tǒng)和更改數(shù)據(jù)也均未參加,高某某3不存在隱瞞真相、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款的情形。所建大棚實屬私人合法財產,應給予合理補償。在涉案大棚建設及補償中高某某3與蘇某某1無關聯(lián);所建大棚能否得到補償并不確定;所建大棚的成本和風險僅由高某某3和康某某4承擔,劉某某2未出資;蘇某某1和劉某某2沒有合伙經營涉案大棚的情形和特征。高某某3不具有共同貪污犯罪的特征,指控其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高某某3對指控行賄罪無異議,當庭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jié),案發(fā)前全部退贓,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康某某4辯解稱,我不認識蘇某某1,所以我不認為與蘇某某1是共同貪污。我的大棚拆遷是旅發(fā)大會安排的,如果是道路拆遷的話,擴建的公路不到所建的大棚的位置。旅發(fā)大會的公告是2017年5月份發(fā)布的。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康某某4與蘇某某1之間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意思聯(lián)絡,有證據(jù)證實康某某4從始至終不知道蘇某某1的存在,蘇某某1對康某某4建設大棚和現(xiàn)場登統(tǒng)不知情,更沒有對其大棚補償提供照顧,況且蘇某某1所透露的拆遷信息不準確??的衬?在拆遷通告下達前建大棚的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因為建設大棚的時間是在2017年3月15日前,而旅發(fā)大會禁止搶建時間節(jié)點為2017年7月29日,應得到合理補償,且其領取的補償款數(shù)額是依據(jù)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康某某4主觀上沒有騙取補償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騙取補償款的行為,康某某4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對指控犯行賄罪無異議,康某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在案發(fā)前將所得補償款全部退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程某某5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被告人程某某5對拆遷補償?shù)氖聦嵅恢?,更改大棚面積、修改照片等行為程某某5均未參與。之所以在登統(tǒng)表上簽字,是其認為此次拆遷有公證處、評估公司、拆遷辦等部門共同負責,程某某5主觀上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且案發(fā)前退還10萬元,不應當認定其構成受賄罪。但鑒于被告人程某某5當庭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情節(jié)輕微,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于某某6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對指控犯受賄罪無異議,于某某6在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時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10萬元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當庭自愿認罪,并積極退贓,在案發(fā)前自動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400余萬元,有多種從寬情節(jié),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單某某7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被告人單某某7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8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是,被告人劉某某8積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退贓,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案發(fā)前,被告人蘇某某1系灤平縣道路拆遷辦公室主任;被告人劉某某2系灤平縣公安局付營子鎮(zhèn)派出所所長;被告人高某某3系灤平縣巴克什營鎮(zhèn)巴克什營村黨支部書記兼村民委員會主任;被告人康某某4系灤平縣巴克什營鎮(zhèn)巴克什營村村委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兼麻地三組小組長;被告人程某某5系灤平縣巴克什營鎮(zhèn)黨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被告人于某某6系灤平縣道路拆遷辦副主任;被告人單某某7系灤平縣道路拆遷辦附著物小組組長;被告人劉某某8系灤平縣道路拆遷辦附著物小組工作人員。2017年2月,劉某某2約蘇某某1去付營子鎮(zhèn)看國道112線擴線占地情況,蘇某某1實地看過后,告訴劉某某2112線擴線不可能近期開線建設。當日,蘇某某1便帶劉某某2看國道101線擴線情況,并告訴劉某某2國道101線擴路能征占巴克什營鎮(zhèn)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附近土地,讓其找人在拆遷通告下發(fā)前租地建大棚,共同獲取好處。后劉某某2聯(lián)系高某某3,稱縣里某領導(指蘇某某1)告知其下灣子大橋處將拆遷,讓高某某3在此處租地建大棚以獲取拆遷補償款,劉某某2負責聯(lián)系縣里領導在拆遷補償時予以照顧。高某某3將上述情況告訴了康某某4,讓康某某4出面修建了大棚,建棚費用由二人共同承擔。康某某4雇人用了2、3天的時間就在下灣子大橋附近建好了5個大棚(其中有2個大棚因占河道在拆遷補償前就已按政府要求拆除)。
2017年3月8日,灤平縣政府發(fā)布了《關于嚴禁在國道G101古北口(京冀界)至偏橋段一級公路項目建設范圍內非法搶栽搶種搶建的通告》。2017年3月15日,灤平縣拆遷辦、公證處、交通局等部門拍攝視頻進行了證據(jù)保全,當時康某某4所建3棟大棚均為空棚。當天晚上,康某某4才將購買的蘑菇棒放入3棟大棚內。2017年7月29日首屆承德市旅發(fā)大會灤平籌備工作指揮部關于101國道觀摩線路整體打造提升工作的通知(灤旅指發(fā)[2017]10號文),要求縣拆遷辦和巴克什營政府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對下灣子大橋黑色大棚進行拆除。康某某4所建大棚在此拆遷范圍內。
2017年8月16日,蘇某某1安排單某某7、劉某某8、黃某(巴克什營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中信評估公司的陳某1等人對康某某4所建3棟大棚進行了現(xiàn)場清點登統(tǒng)。陳某1通過抽樣清點,并參照康某某4所稱購入蘑菇棒數(shù)量,確定蘑菇棒數(shù)量為150多萬個。后中信評估公司按150萬蘑菇棒數(shù)量進行評估,補償金額為401萬多元。單某某7、劉某某8均覺得評估的蘑菇棒數(shù)量過大,但未提出重新清點。后劉某某8找于某某6簽字時,于某某6也認為蘑菇棒數(shù)量過多,不符合常規(guī),并查看了證據(jù)保全視頻資料,發(fā)現(xiàn)證據(jù)保全時這3個大棚是空棚,按規(guī)定不應對蘑菇棒予以補償。于某某6、劉某某8向蘇某某1反映了該情況,但蘇某某1稱只是不準搶栽搶建,沒有禁止生產經營,可以給予康某某4補償。2017年11月份,蘇某某1組織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程某某5、陳某1等人對康某某4蘑菇棚補償問題開會進行研究,決定按照蘑菇棒抽樣清點數(shù)量的70%予以補償,但評估補償金額401萬元左右不降低。會后,蘇某某1與劉某某8一起去中信評估公司更改評估單,要求評估單蘑菇棒的數(shù)量降低,但補償金額保持在400萬元左右不變。后蘇某某1多次安排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等人與陳某1聯(lián)系,讓其調低蘑菇棒數(shù)量、調高補償單價、增加大棚面積、虛列補償內容,盡量使評估趨于合理、符合常規(guī),但評估金額保持在400萬元左右不變。同時,蘇某某1還安排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等人與陳某1聯(lián)系替換了登統(tǒng)清點時拍攝的原始照片。經多次調整,劉某某8制作了一份康某某4所建3棟大棚附著物登統(tǒng)表,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程某某5、高某某3、康某某4等人均在這張不真實的登統(tǒng)表上補簽了姓名。后縣拆遷辦要求中信評估公司按照400萬元左右評估金額出具評估報告,該公司認為評估價值過高,未予出具。于是,蘇某某1聯(lián)系并委托燕峰評估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該公司按照上述附著物登統(tǒng)表,出具了評估金額為401.65萬元的評估報告,并將評估時間提前到2017年9月17日。
2018年1月10日,縣拆遷辦與康某某4簽訂了占用冷棚遷移協(xié)議書,補償總金額為401.65萬元,蘇某某1、于某某6、單某某7、程某某5、高某某3、康某某4等人在該協(xié)議中簽了名。2018年3月5日,縣拆遷辦與康某某4簽訂了《灤平縣古北口至偏橋一級公路征占冷棚補償發(fā)放表》,該表中領款人簽字一欄并不是康某某4本人的簽字,但是補償款還是打到了康某某4的賬戶。2018年9月,蘇某某1安排于某某6與灤平縣公證處薛某1聯(lián)系剪輯了證據(jù)保全原始錄像,只保留大棚外景錄像,刪除內景為空棚的錄像。2018年9月21日,縣拆遷辦將4016497.80元拆遷補償款撥付至康某某4建設銀行賬戶。同日,經高某某3和康某某4商量,并征得劉某某2同意,康某某4、高某某3到建設銀行灤平支行取出現(xiàn)金290萬元。按照補償款到位之前,劉某某2、高某某3、康某某4三人商定的分配方案:送給于某某6、程某某5各10萬元;劉某某8、單某某7各5萬元;分給劉某某2和蘇某某1120萬元;分給高某某3140萬元(其中40萬元用于支付地租);另外,銀行賬戶內剩余的1116497.80元分給了康某某4。2018年9月29日,劉某某2應蘇某某1要求,交給蘇某某1所分得的現(xiàn)金30萬元。
2018年12月3日,因紀檢監(jiān)察部門介入調查康某某4名下的大棚拆遷補償問題,蘇某某1、于某某6等人商量決定讓康某某4先將補償款退回。后蘇某某1、劉某某2、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程某某5等6人將分得或者收受的大棚拆遷補償款合計150萬元退給了高某某3和康某某4。2018年12月4日,康某某4將4016497.80元補償款退至縣拆遷辦賬戶。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蘇某某1的綜合供述與辯解,將我本人書寫的付營子派出所所長劉某某2給我送30萬元錢的自首書交給灤平縣紀委監(jiān)委的領導。2017年2月份,劉某某2問我征地拆遷補償?shù)某绦?,我說如果想獲得拆遷補償就必須在拆遷公告下達之前建設完成。劉某某2讓我去付營子看112線付營子至興隆段能否征用的土地,我說這塊土地擴不到。后我就領劉某某2去看國道101線,到古城川村西灣大橋處,我和劉某某2說G101要是擴線,這塊地可能會被占。因為這塊地靠著山,如果道路擴線,不可能開山,肯定要在橋附近進行擴線。要是下公告之前在這建點兒東西獲得補償?shù)目赡苄源?。因為當時劉某某2和我承諾,將來如果能獲得補償,能給我分點兒好處。劉某某2沒有告訴我建大棚的事,公告下發(fā)之后,我路過下灣子大橋時,看見那就已經建好冷棚了,但當時我也沒有問劉某某2。2017年8月份左右,灤平縣旅發(fā)委給我單位下文,讓我單位拆除古城川村西灣大橋的蘑菇棚。在清點蘑菇棚時,我知道蘑菇棚的戶主是康某某4,同時劉某某2打電話讓我對康某某4的蘑菇棚補償予以照顧,當時我就明白了,康某某4的蘑菇棚肯定和劉某某2有關系。我認為我在康某某4蘑菇棚的補償中沒給予照顧。2017年8月16日我安排該工作組房屋、附著物小組長單某某7隊前去清點,10月中旬左右于某某6向我匯報了情況,我認為菇棒數(shù)量大,當時我們召開了評估公司、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等人參加的會,專門研究了康某某4蘑菇棚被征占的問題,會上我安排工作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重新復核數(shù)量(但是附著物已滅失,無法復核);二是由評估公司按照蘑菇棒總數(shù)30%計算廢棒,其他70%按出兩茬計算價值,確保不出問題;三是要求工作小組和當事人康某某4協(xié)商減少棒數(shù)。但是康某某4不同意減少蘑菇棒數(shù)。在評估過程中承德中信房地產評估公司不具備評估蘑菇棚的資質,我又協(xié)調承德燕峰評估公司進行復評,復評之后將評估結果交于我們拆遷辦工作組,拆遷辦于2018年9月中旬按照評估價格發(fā)放康某某4補償款401萬元,準確數(shù)額賬上都有。2018年10月末的一天,劉某某2在金色陽光小區(qū)林場家屬樓一單元102室的棋牌室給了我30萬元現(xiàn)金。12月3日,因為有關部門對康某某4蘑菇棚進行調查,我怕出事,將錢退給了劉某某2的妻子代某1。
為了讓評估依據(jù)變得真實可信,11月27日晚,我安排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去中信評估公司找陳某1替換康某某4蘑菇棚的照片,于某某6等人去中信評估公司后,更換了評估公司保留的清點記錄單。因評估結果出來后,我為了讓評估程序合理,我在網上找了幾張蘑菇棚的近景照片,又安排于某某6去公證處截取證據(jù)保全景照片,讓于某某6將這些照片一起給中信評估公司送去??的衬?蘑菇棚的實際尺寸是多少我不清楚,但是我們拆遷辦找燕峰評估公司出具康某某4蘑菇棚評估結果時,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等人重新填寫了附著物登統(tǒng)表,把其中的蘑菇棚面積擴大了。于某某6回來后跟我說把蘑菇棚面積擴大了,我默許了重新填寫的附著物登統(tǒng)表。中信評估公司出具了400余萬的評估結果后,因該公司沒有評估蘑菇棒的資質,這次的評估價格太高,我怕將來出問題,所以我讓有評估蘑菇棒資質的燕峰公司又出了一次評估結果,我讓于某某6與燕峰公司經理張某3聯(lián)系的,他們具體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在整個康某某4蘑菇棚拆遷補償?shù)倪^程中,一是于某某6按照我的安排變更了蘑菇棚的照片,到中信公司變更了附著物登統(tǒng)表;二是于某某6到燕峰評估公司變更了登統(tǒng)表中的內容。我在康某某4蘑菇棚獲取拆遷補償?shù)倪^程中,一是我為劉某某2提供了拆遷、補償信息,二是我在明知康某某4蘑菇棚清點數(shù)目過高,不符合常理之后,為了不讓補償價格太高、使補償內容、補償程序變得合理,我安排拆遷辦相關人員替換康某某4蘑菇棚照片、重填登記補償表。2018年11月22日,承德市紀委工作人員到我單位調取了相關賬目,11月末市紀委找劉某某8了解情況,我知道了有關部門正在調查此事。然后我安排于某某6找程某某5,找村干部以及康某某4做相關工作,我還安排于某某6去找康某某4弄明白被補償?shù)拇笈锏降资钦l建的。12月3日,于某某6對我說,康某某4蘑菇棚的事要出事,把康某某4的補償要回來,這樣給國家挽回了損失,問題能減輕一些。然后我就安排于某某6去找康某某4追繳補償款,康某某4于12月4日將401萬余元補償款退給了拆遷辦。我知道有關部門在調查康某某4蘑菇棚事件后,我和劉某某2商量去有關部門自首,但是劉某某2說和我沒什么關系,他和我是單線聯(lián)系,沒有人知道我的存在。這件事即使被調查出來,到他那也就為止了,他不會將我招供出來。
2、被告人劉某某2的綜合供述與辯解,我聽說付營子國道112線(付營子鎮(zhèn)九神廟至三成店段)要進行修路及征地拆遷,后我開車將蘇某某1接到付營子鎮(zhèn)看的現(xiàn)場,蘇某某1說縣里短時間不會修這段路,巴克什營鎮(zhèn)有一段101國道要擴路。我們去的下灣子大橋,蘇某某1說下灣子大橋要修個輔橋,這塊地肯定能占到,說我在巴克什營鎮(zhèn)當過幾年派出所所長,人熟地熟,把地先給租下來,找人在政府正式下征地拆遷通告之前建幾個大棚,將來我們能掙點兒錢。后我電話聯(lián)系了巴克什營村黨支部書記高某某3,約他到下灣子大橋處,我把下灣子大橋要被征占的事告訴了他,說這事是有領導告訴的,但是我沒說具體是誰,問他是否有心思在這提前建幾個大棚或者種點兒花,將來拆遷征占了,大家都能掙點兒錢,高某某3很愿意。我說建大棚和管理的事我都不參與,全都由他負責,建設資金也讓高某某3先墊著,但是不能辦違法的事,我只負責聯(lián)系領導。過了一段時間,高某某3對我說他讓康某某4出面租地并建設蘑菇大棚,地也是康某某4出面租杜某的。我說的領導就是縣拆遷辦主任蘇某某1。具體康某某4是怎么租的地,怎么建設的蘑菇大棚,怎么養(yǎng)殖的我都沒有參與,我也沒有參與購買過蘑菇棒,都是高某某3和康某某4經手購買的。2017年5月份左右,我去巴克什營辦事路過下灣子大橋時,在車上看到橋北面好像有5個大棚,但是我沒有細看。當時我不知道大棚里面是什么,后來聽高某某3說種的蘑菇棒。2018年8月份的一天,高某某3電話告訴我大棚補償金額是401萬多元,最近要撥下來,我說補償?shù)牟簧?。當時高某某3說建大棚的成本是90多萬元,給杜某的租金是40萬元,通過老于(指于某某6)找評估公司花了10多萬元,還得給拆遷辦的老于和程某某5每人10萬元,給老單(指單某某7)和一個姓劉的女工作人員(指劉某某8)每人5萬元,我都沒有說什么。剩下230萬元我說你們看著分,但是得多給領導分點,高某某3說:“那就給你和領導120萬元,我和康某某4110萬元”。經過我們商定,我分50萬元,給領導70萬元,給康某某460萬元,高某某3分得50萬元,我和高某某3通話時,高某某3和康某某4在一起。我所說的給領導70萬元就是給蘇某某1。我沒有參與過大棚評估的事。2018年7、8月份時,高某某3問我補償款怎么還不下來,讓我問問領導,我就給蘇某某1打電話,蘇某某1說再等等。我和高某某3通話的內容和要分給蘇某某170萬元的事都告訴了蘇某某1,蘇某某1告訴我提現(xiàn)金不要轉賬。2018年9月21日下午,高某某3給我打電話說康某某4名下的蘑菇大棚補償款下來了,共計401萬多元。后高某某3和康某某4來到灤平縣城,高某某3給了我120萬元現(xiàn)金。我就把這120萬元都存到了我大姨子代某2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上了。大概2018年9月末,蘇某某1打電話說要用錢,讓我給他提30萬元現(xiàn)金,我支款后,我去北山金色陽光小區(qū)路南側一樓一個棋牌室把3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蘇某某1。我當時還讓蘇某某1給我提供一個賬戶,我好把剩余的40萬元轉給他,蘇某某1說先在我這放著,也沒給我提供賬戶。2018年10月份,我借給大舅哥代國軍10萬元。
2018年11月或12月份的一天,蘇某某1約我見面說市紀委把拆遷辦的賬給調走了,怕康某某4名下的大棚拆遷補償款出事,讓我轉告高某某3,如果出事讓康某某4一個人擔著,并說誰都不要向調查機關把別人說出來。后我約高某某3,我把蘇某某1的意思告訴了高某某3,高某某3也同意如果出事讓康某某4擔著,并表示由他給康某某4做工作,康某某4肯定能答應。高某某3當時還說,拆遷辦的老于已找過康某某4,也說讓康某某4把事?lián)聛恚嫌谶€告訴康某某4準備個賬,賬里記上大棚建設的各項花費,如果有人找康某某4調查大棚補償款的去向,就說錢都借給康某某4的姐夫郭某了。2018年12月3日下午,我妻子代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趕緊回縣城。我開車到交通局后院后,代某1從她開的車上拿出一個紅色的包(里面裝著3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我。后我開車拉著代某1從建設銀行支取了5萬元,也放到了紅色包里。當天晚上我將裝著35萬的紅色包交給了高某某3,高某某3說剩余85萬元必須明天早上9點之前還上。我怕第二天早上無法支取出85萬元現(xiàn)金,當晚上我聯(lián)系了我同學劉某,我跟他說我轉給他40萬元,讓他在銀行幫我提現(xiàn),劉某同意后把他中國銀行的卡號發(fā)給了我。我又讓代某1和中國建設銀行預約支取40萬元現(xiàn)金。2018年12月4日上午,代某1和代某2一起去中國建設銀行支取了40萬元現(xiàn)金,并通過建設銀行轉給了劉某中國銀行賬戶40萬元。后來代某2和代某1就把這40萬元現(xiàn)金和在家里湊的5萬元現(xiàn)金給了我。劉某到灤平支取了40萬元現(xiàn)金給了我。我將這85萬元交給了高某某3。后我問高某某3到底怎么回事,高某某3說有關部門認為是詐騙,我說怎么就成詐騙了,高某某3說康某某4名下大棚在評估過程中寬度由9米變16米了,高某某3還說康某某4名下大棚的補償款都得退給拆遷辦,康某某4擔心退錢后本錢回不來,我對高某某3說大棚寬度由9米變成16米變動的部分肯定不行,但是9米以內應該沒事,變動大棚寬度數(shù)據(jù)這事誰辦的誰承擔責任。我把我和蘇某某1分得的120萬元補償款退給高某某3和康某某4后沒幾天,蘇某某1約我見的面,蘇某某1說公安機關以詐騙罪把高某某3和康某某4拘留了,我說怎么還成詐騙了,蘇某某1說在評估康某某4名下大棚時,把大棚的寬度數(shù)據(jù)給改了,由9米改成了16米,蘑菇棒也多報了數(shù)量,挺小個地方報了100多萬個蘑菇棒。我說照這么辦事沒不是詐騙的,我當時特別氣憤?,F(xiàn)在已經認識到我的行為是錯誤的,我也愿意積極配合調查。我的初衷是在一級路征地拆遷通告發(fā)布之前提前建幾個蘑菇大棚掙點兒錢,大棚評估過程中更改相關登記數(shù)據(jù)的事我沒有參與。這50萬元補償款我也不應該得,但是我確實沒有參與詐騙。建蘑菇棚從始至終我沒參與,我沒有告訴過高某某3在大棚里焊點架子把水電弄齊全的事,也沒告訴過高某某3買過多少蘑菇棒。蘇某某1沒有參與商量怎么分配補償款的事。我沒問過高某某3大棚建設成本的事,是高某某3告訴我的。我也不記得高某某3或康某某4給我發(fā)過建設蘑茹棚的花費明細。我沒有讓蘇某某1在康某某4的大棚補償上給予過照顧。也沒有催問過蘇某某1大棚的評估結果。我也記不清是否催問過蘇某某1發(fā)放補償款的事。在建大棚獲得補償款這事上,如果沒有我肯定實現(xiàn)不了。在建大棚得補償款過程中,我就起到搭線的作用。大棚補償款下來之后,怎么分配補償款,高某某3跟我說了之后我就告訴了蘇某某1,蘇某某1說同意這么分款,我又告訴高某某3就這么辦吧。
3、被告人高某某3的綜合供述與辯解,2017年2、3月份,劉某某2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頭一趟,我到地方后上了劉某某2的車,他在車上指著橋的兩邊說縣里有領導透露信息,這條路要加寬,可能要占兩邊的地,看看這塊地誰的,給租過來,建幾個蘑菇棚。我說我是村干部,我的身份不能建大棚,回頭找個別人建,然后劉某某2讓我操持這件事,說完就走了。后,我聯(lián)系的麻地組組長康某某4,將劉某某2說的意思告訴了他。第二天,康某某4給我打電話說那塊地是杜某租的,我和杜某說完了,能租下來。然后我給劉某某2打電話說這事,要想建大棚,看看錢怎么出?他說讓康某某4先墊錢建著,縣里有領導安置呢,讓我放心。之后,康某某4開始租地建設蘑菇棚,租地建設的事我沒有參與,都是康某某4操持的,一共建設了5個棚,棚建好沒多久,拆遷公告就下來了。2017年9月份旅發(fā)大會之前,康某某4說建的5個大棚給拆除了2個,但是沒通過他,為什么拆除不清楚了。從開始建設到被征占拆除,我一次都沒去過現(xiàn)場。在康某某4建設中,劉某某2兩三次給我打電話問蘑菇棚的建設進度。其中一次是讓我囑咐康某某4在蘑菇棚里搭一些架子,進購一些好的蘑菇棒,要通水通電,將蘑菇棚好好建。劉某某2給我打過電話,讓我告訴康某某4往大棚里換一批好蘑菇棒,具體換了多少好蘑菇棒,換了什么品種的蘑菇棒我就不清楚了。蘑菇棚建設完后,劉某某2問我花了多少錢??的衬?列了一個清單,大概花費了86萬元左右,我讓康某某4把清單拍了一張照片用手機發(fā)給了劉某某2。之后,劉某某2給我打電話說等拆遷補償款發(fā)放了,扣除費用,剩余的錢他拿走一半,是他和縣里領導的,另一半歸我和康某某4所有。我說后期還需要管理,康某某4的前期投資得有利息,而且還有地租錢沒付,劉某某2說等到時候最后一塊算吧??的衬?的3個大棚大約是2017年秋天拆除的,清點登統(tǒng)、拆遷協(xié)議都是康某某4出面辦的,我沒參與。后來單某某7讓我在清點登統(tǒng)表上簽字,我說不是我村的地方,我也沒跟著,不應該由我簽字。單某某7說有鎮(zhèn)里的、拆遷辦的和評估公司的人都跟著呢,而且康某某4是你們村的人,然后讓我在登統(tǒng)表上簽了字,蓋的我們村的公章。登統(tǒng)表上簽字的有拆遷辦的劉某某8、單某某7、于某某6、程某某5、戶主康某某4,還有公證處一個人簽字。在單某某7最后一次找我在康某某4這三個大棚的附著物登統(tǒng)表上簽字蓋章之后,過了沒多長時間,灤平縣拆遷辦的單某某7又找我在康某某4這三個大棚的補償協(xié)議書上簽的字,協(xié)議書上補償款應該是400來萬元,我還問單某某7這錢數(shù)和康某某4說好了嗎,單某某7告訴我說好了。我只記著有這幾次簽字,其他時候有沒有再找過我簽字,我就記不清了。因為劉某某2說上面的事不用我管,他就安置了,所以讓我簽我也就簽了??的衬?的3個蘑菇棚補償一共補償了401萬多元,是2018年9月到的賬,到賬之前劉某某2給我打過電話,告訴我補償款就快發(fā)放了。2018年9月21日,康某某4告訴我補償款到賬了,一共401萬多元。后在康某某4的車上我給劉某某2打電話告訴他401萬多元的補償款到位了。我和劉某某2在電話里商量后定的,前期投入86萬元,加上后期管理等費用一共是11O萬元,地租40萬元,總共費用就是150萬元。剩余的250萬元,給程某某510萬元、于某某610萬元、單某某75萬元、劉某某85萬元,這些人在康某某4的蘑菇棚的事上幫忙來著。還剩220萬元,劉某某2120萬元(包括給領導的),康某某4我們留100萬元。然后,康某某4我們倆就開車去灤平建設銀行取出290萬元現(xiàn)金。給了于某某610萬元,給單某某7和劉某某8各5萬元,給劉某某2120萬元。在巴克什營鎮(zhèn)政府給程某某510萬元,還給杜某40萬元的租金。剩余的100萬元算是我和康某某4的,但是當天沒有分賬,一直在我那放著,后來我蓋房子、開工人的工資給花了。
2018年12月3日下午三四點鐘,于某某6和程某某5到我家,康某某4也來了。于某某6說紀委正在調查蘑菇棚補償?shù)氖履?,先把補償款退回拆遷辦,以后再由康某某4通過法院起訴獲取補償款。當時于某某6將10萬元錢交給了康某某4,過了約半個小時,單某某7和劉某某8來把各自的5萬元錢退給了康某某4。當天晚上我和康某某4去找的杜某,杜某把40萬元租地款也給了我們。我們倆到灤平縣城,我從劉某某2那拿回35萬元。第二天早上,程某某5把10萬元錢交給了我。我開車到灤平縣城,劉某某2把剩余的85萬元給了我,我都給了康某某4。后康某某4把補償款401萬多元退回了縣拆遷辦。
4、被告人康某某4的綜合供述與辯解,2017年2月份的一天,高某某3打電話讓我去巴克什營鎮(zhèn)的環(huán)島找他,到達環(huán)島后,高某某3坐在一個紅色的轎車里,我看見開車的是劉某某2,他原來是我們巴克什營派出所所長,我認識他。高某某3讓我開車跟著他的車走,我們先向古北口方向開的,到巴克什營村二寨左右往回返程,最后到達的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高某某3和劉某某2在車里說了三五分鐘的話,然后劉某某2開車走了,高某某3上了我的車,并和我說,劉某某2說這片地百分之八九十會被占,在這建幾個大棚,弄好了一個大棚將來能補100多萬。我問高某某3這事能行嗎,高某某3說能行,劉某某2說了縣里有領導安置這事。說完這事后,經打聽下灣子那片地是杜某租的,我告訴了高某某3,高某某3說租地的事不用我管,他和杜某談。第二天,高某某3打電話說地的事已經談好了,讓我去建大棚。然后我就操持蓋大棚,在橋東頭北部我建了三個大棚,橋西頭北部我建了兩個大棚,過了兩三天就建好了。大棚都是我張羅建的,高某某3和劉某某2一次都沒去過。剛建完,巴克什營鎮(zhèn)李副鎮(zhèn)長找到杜某,杜某跟我說橋西頭北部建的兩個大棚占了河道地方,讓我給拆了,我就把橋西頭北部我建的兩個大棚都拆了。之后我們又開始給剩下的橋東頭北側的三個大棚焊接擺蘑菇的架子,這期間政府部門人員來我們大棚進行了保全錄像,當時蘑菇棚里沒有什么東西。當天晚上,我們就開始往大棚里拉蘑菇棒。我們往大棚里裝的有香菇蘑菇棒、平菇蘑菇棒、杏鮑菇蘑菇棒幾種。等到七八月份,拆遷辦等工作人員就來這幾個大棚進行登統(tǒng),當時我在現(xiàn)場,我在登統(tǒng)表上簽字了,但是關于我這三個大棚補償?shù)牟牧仙嫌械牟皇俏液灥淖帧5墙y(tǒng)完沒多久,灤平要開旅游發(fā)展大會,鎮(zhèn)政府和拆遷辦讓我把這三個大棚全拆了,我就雇人把大棚都拆了并對大棚現(xiàn)場進行了清理。
2018年9月份,我的三個大棚的補償款發(fā)放下來了,我手機有短消息提醒,一共給我補償了人民幣401多萬元。高某某3我倆就商量給劉某某2120萬,給劉某某8、單某某7、程某某5、于某某6的錢都是高某某3和劉某某2提前商量好的,我意思就是他們怎么說我就怎么辦,錢也不是一人花的。當日下午我和高某某3到建行灤平支行支取現(xiàn)金290萬元后,高某某3先后聯(lián)系的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交給于某某610萬元,分別交給單某某7和劉某某8各5萬元。然后我們開車到鐵道橋處,高某某3聯(lián)系了劉某某2,我們倆一起從后備箱拿出共120萬元裝在一個白色尼龍袋子里,高某某3將錢給了劉某某2,回到巴克什營鎮(zhèn)政府,高某某3給了程某某510萬元。把剩下的140萬留給高某某3了,其中有40萬是給杜某租地的錢,剩下的100萬就是給高某某3的了(因為我們算賬高某某3投資50來萬元)。我卡里剩下的111萬多的補償款就是我自己的了,因為我自己投資了60多萬。12月2日,于某某6到高某某3家找到我說這筆補償款得退,于某某6還給我一張退款通知書。第二天晚上,于某某6來到高某某3家,于某某6把10萬元錢給我退回來了,當時高某某3、程某某5都在場,過不大會兒,單某某7開車和劉某某8也來到高某某3家,每人把5萬元現(xiàn)金交給我了。當日晚上我和高某某3開車去灤平,途中我們找了杜某,杜某同意把錢退回來。當晚在灤平縣城,劉某某2退了35萬元,第二天劉某某2退了85萬元。把錢湊齊后我一次性將補償款共計401萬余元轉入灤平縣拆遷辦賬戶中。
2017年8月的一天,縣拆遷辦的單某某7、劉某某8,還有評估公司的兩個小伙在對我的蘑菇棚進行登統(tǒng),主要是丈量大棚的面積和登記蘑菇棒數(shù)量,我在清點登統(tǒng)表上簽了字。我的蘑菇棒的實際數(shù)量是100多萬,蘑菇棒有香菇、平菇、杏鮑菇,有一半是新棒,沒出過蘑菇的,我是以2.5元一根棒進購的,還有一半是出過一茬蘑菇的棒,當時我是以2毛多錢進購的。我的5個大棚一共是不到110萬元,其中我投入60多萬元,高某某3投入40多萬元。2017年8月16日,一級路附著物登統(tǒng)表,是我本人簽的。2018年1月10日冷棚遷移協(xié)議書,是我本人簽的。2017年8月31日附著物拆遷驗收單,這有我的簽字,但不是我本人簽的。2018年3月5日冷棚補償發(fā)放表,這上面有我的簽字,也不是我本人簽的。
5、被告人程某某5的綜合供述與辯解,2017年8月份,灤平縣拆遷辦的人告訴我要對101國道兩側的附著物進行清點登統(tǒng),當時我沒有去。2017年的9月份的一天,在我和于某某6、單某某7在高某某3辦公室談101國道兩側大棚等建筑拆除的事,高某某3把康某某4叫來了,當時提出來要將康某某4在巴克什鎮(zhèn)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橋東北側建的三個大棚拆除,高某某3說康某某4建的那三個大棚和劉某某2有關系,我說和誰有關系不重要,有評估公司呢,該得多少補償款就得多少補償款,后來康某某4同意了??的衬?那三個大棚什么時間拆除的我就不清楚了,當時我沒有參與。沒拆康某某4大棚之前,我和康某某4說過在拆遷補償政策范圍內,盡最大限度照顧他的話,我也和拆遷辦的人說過在拆遷補償上照顧康某某4的話。
(看2017年8月16日康某某4一級路附著物登統(tǒng)表和2018年1月10日甲方灤平縣古北口至偏橋一級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與乙方康某某4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各一份)這兩份材料上“程某某5”的字都是我簽的,但我簽登統(tǒng)表時不是表上寫的2017年8月16日,是于某某6和單某某7找我簽的字,不是2017年年底就是2018年年初簽的,我代表巴克什營鎮(zhèn)簽的字,當時我沒有仔細看附著物登統(tǒng)表上的內容,我只記得登統(tǒng)表上主要登記的是蘑菇棒,具體多少個我不清楚。補償協(xié)議是2018年1月份簽的,但是我簽字時補償數(shù)量和金額都是空的,當時他們說金額先空著,等正式評估單子出來后再填具體的數(shù)量和金額??的衬?的補償款到賬的當天下午,高某某3給了我10萬元現(xiàn)金,是為了我在拆遷補償上照顧了康某某4,感謝我給的錢。2018年12月3日,于某某6給我打電話讓我去高某某3家說康某某4大棚補償款的事,當時康某某4在現(xiàn)場,于某某6說康某某4的大棚補償款可能有些問題,將來通過法院再解決這件事,讓他先把補償款給退了,康某某4同意了,第二天我把10萬元現(xiàn)金給了高某某3。
6、被告人于某某6的綜合供述與辯解,我在灤平縣道路拆遷指揮部任副主任,負責101國道征地拆遷工作,房屋附著物組組長是單某某7。2017年4月20日左右,我開始負責101國道征地拆遷工作的,康某某4在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下北面建大棚的事,開始我不知道。去年全市旅發(fā)大會召開完之后,單某某7告訴我康某某4的大棚已經被拆除了,康某某4要求補償,但道路還沒有建設,補償款就沒有下來。蘇某某1在康某某4的三個大棚補償這件事上安排我們咋辦就咋辦,因為蘇某某1一直都說有一個領導指示說拆這個棚讓給補償、催著抓緊把這個事給辦了。不是2017年末就是2018年初,劉某某8讓我在一張產權人為康某某4的登統(tǒng)表上簽字,登統(tǒng)表上登記的蘑菇棒數(shù)太多,有140多萬個,我問劉某某8這個數(shù)是怎么來的,劉某某8告訴我是單某某7和他們現(xiàn)場登統(tǒng)的人一起在現(xiàn)場清點得出的數(shù)。單某某7也跟我說康某某4大棚里有140多萬個蘑菇棒,這個數(shù)確實是他們這幾個現(xiàn)場登統(tǒng)的人在現(xiàn)場清點得出的數(shù)。之后我拿著登統(tǒng)表去蘇某某1的辦公室,我記得當時劉某某8好像也跟著去了蘇某某1辦公室,我跟蘇某某1說登統(tǒng)表上蘑菇棒的數(shù)量太多,咋簽啊,蘇某某1說那就改天開個會再議議,當時我沒有簽字,我看見那張康某某4登統(tǒng)表上有劉某某8、單某某7、康某某4等人的簽字,登統(tǒng)日期我沒有看清。過了半個來月開的會,當時參會人員有蘇某某1、程某某5、陳某1、單某某7、劉某某8和我。蘇某某1問單某某7、劉某某8、陳某1三個人,康某某4三個大棚里一共140多萬個蘑菇棒的數(shù)是怎么來的,單某某7、劉某某8,陳某1三人都說這個數(shù)是他們三人現(xiàn)場清點登統(tǒng)得出的數(shù),這個數(shù)和實際的數(shù)目是相符的。蘇某某1問他們三人能不能去找康某某4把三個大棚一共140多萬個蘑菇棒這個數(shù)減少一部分,他們三人說這個數(shù)核減不了,一是康某某4的三個大棚已經拆除了,二是康某某4已經在登統(tǒng)表上簽字了。蘇某某1問我和程某某5怎么辦,我說能不能按百分之三十的廢棒來扣除,按百分之七十的好棒來登記,蘇某某1和程某某5都同意我的建議,單某某7、劉某某8、陳某1也沒提反對意見。蘇某某1說他和評估公司的祁某聯(lián)系好了,在補償價格400多萬元不變的情況下,可以按70%的好棒進行補償。會上沒有研究過對康某某4蘑菇棚面積調整的事。但是后期登統(tǒng)表不是按照大棚實際面積進行登統(tǒng)的,比最原始的登統(tǒng)表上的面積大。會后大約一個來月,劉某某8拿著一張重新填寫的登統(tǒng)表(核減了百分之三十的廢棒)找我簽字,蘇某某1看后認可我簽了字。蘇某某1說中信公司不能評估,他已經找燕峰資產評估公司說好了,讓我找燕峰評估公司經理張某3說說都有啥,我就去和張某3見了面,介紹了情況,張某3答應了,讓給他送登統(tǒng)表,之后大約十天左右,劉某某8把登統(tǒng)表給張某3送去了。燕峰資產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后,我們拆遷辦就把補償款400萬左右打給了康某某4。劉某某8第一次找我簽字時,我覺得蘑菇棒數(shù)量較大,查看了證據(jù)保全錄像,當時劉某某8也在場。我看見康某某4的大棚里是空的,里面有幾棵果樹。證據(jù)保全時是空棚,根據(jù)補償規(guī)定,后期棚里又有蘑菇棒,我認為不能補償。但我問過蘇某某1,他說公告沒說清楚,能給補償,蘇某某1讓我簽我就簽字了。康某某4大棚登統(tǒng)時我沒去現(xiàn)場。
8月份左右,在打給康某某4補償款之前,蘇某某1讓我?guī)€U盤去找薛某1,讓他把康某某4的大棚證據(jù)保全錄像進行剪切,再拷貝回來。蘇某某1讓把棚內視頻和近景視頻切掉,僅保留遠景視頻。薛某1剪切后的視頻在我們拆遷辦存檔、備查。不用原始的視頻備查,目的就是為了不讓看出面積太小??的衬?的大棚坐落位置是古城川村。按規(guī)定應由古城川村委會簽字蓋章,不應由高某某3簽字蓋章。8月份的一天,蘇某某1讓我去市里把幾張照片給陳某1送過去,我記著有大棚里蘑菇棒照片,還有大棚外觀照片,大約七、八張照片。蘇某某1跟我說原來的照片蘑菇少,這幾張照片蘑菇多,這樣才能和評估價格相匹配,所以讓我找陳某1替換了。我把照片給陳某1后,我跟他說蘇某某1讓把照片替換一下,也就是讓陳某1把存檔康某某4大棚的原始照片刪掉,陳某1當著我的面就把他存檔的照片刪了。11月末的一天晚上,蘇某某1、劉某某8、單某某7和我在一起,劉某某8說康某某4的大棚面積在陳某1和張某3的公司存檔不一致,蘇某某1讓把有人的照片刪掉,原因是登統(tǒng)時蘑菇還沒那么大呢。之后的一天晚上,我和劉某某8、單某某7、司機程某2一起去市里找的陳某1,讓陳某1把我上次替換的照片中的兩張刪除,因為那兩張照片里面有人摘蘑菇。之后,我們又去了張某3的公司,也讓她刪掉了兩張同樣的照片,并且復印了一張張某3存檔的登統(tǒng)表,又到了陳某1的公司,讓陳某1按張某3存檔的登統(tǒng)表修改了一張表,具體是登統(tǒng)表還是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我就記不清了。12月3日下午,蘇某某1說紀委工作組對康某某4的補償款有疑議,先做工作讓康某某4將拆遷補償款全部退回拆遷辦,有了結果再說。當天下午,我找到程某某5、高某某3,讓高某某3把康某某4叫到了高某某3家,共同做康某某4工作,康某某4基本同意了,但是要手續(xù),第二天就退還了全部補償款。那10萬塊錢是康某某4得到補償款的當天,高某某3為了感謝我,他和康某某4開車到灤平給的我。12月3日我退給康某某4錢時,高某某3和程某某5都在場。
7、被告人單某某7的供述與辯解,2017年8月16日,蘇某某1讓我、劉某某8、評估公司陳某1、巴克什營鎮(zhèn)政府的黃某去康某某4的三個大棚進行登統(tǒng)數(shù)量,當時康某某4在場。大棚外部是白塑料布蓋著,塑料布外邊加蓋著黑色的遮陰網,里面有角鐵焊的架子,架子上面挨著一層一層地擺放著蘑菇棒。陳某1和我拉尺對大棚面積進行測量,劉某某8負責記錄數(shù)據(jù)。當時并沒有計算出蘑菇棒總數(shù),也并沒有在登統(tǒng)表上記錄蘑菇棒數(shù)量,而是回去后陳某1計算得出的數(shù)值,然后我們拆遷辦將陳某1的數(shù)據(jù)添寫在登統(tǒng)表上,我們拆遷辦的人再找村、鎮(zhèn)相關人員簽字。我看過登統(tǒng)表上的數(shù)據(jù),當時我就說與實際蘑菇棒數(shù)量不相符,清點的數(shù)比實際的多。清點的數(shù)是評估公司的陳某1出的,為什么清點的蘑菇棒數(shù)比實際的多我不清楚。后來蘇某某1、于某某6、劉某某8、陳某1我們開會討論,最后大家商量決定把康某某4這三個大棚的蘑菇棒數(shù)量按照百分之三十為廢蘑菇棒計算處理進行補償,但會上沒有研究過對康某某4蘑菇棚面積調整的事。2018年的11月底,于某某6讓我和劉某某8跟著去市里先到的陳某1公司,我們跟陳某1說他原來存留的登統(tǒng)數(shù)據(jù)單上的康某某4大棚里的蘑菇棒數(shù)量比實際補償表的數(shù)據(jù)要高,讓他把數(shù)據(jù)都寫一致了,他們怎么操作的我就不知道,我當時在一邊待著。然后我們和陳某1去的燕峰評估公司,我在外屋沙發(fā)坐著,他們在里屋和那個公司的一個女同志就說數(shù)據(jù)不一致的事,后來我們幾個又返回陳某1的辦公室里,陳某1重新抄了一份登統(tǒng)表,數(shù)據(jù)登一致了,后來我們就離開了。這個表好像不用我們簽字,我也沒有在這個表上簽字。劉某某8做好表簽上字,例如有原始登統(tǒng)表、補償協(xié)議、評估單、拆遷通知單等,我負責審核這些表數(shù)據(jù)對不對,核對好了我再簽上字,然后再給財務,財務再審過了,然后領導簽字,最后發(fā)放補償款。
康某某4的三個大棚應該給補償,畢竟是把他的大棚拆了。但是康某某4的這三個大棚沒在101國道征占拆遷范圍內。而是后來蘇某某1跟我說開旅發(fā)大會康某某4三個大棚影響環(huán)境,縣里面開會有文件,才要求對康某某4三個大棚進行登統(tǒng)拆除補償?shù)?,但是我沒見到這個文件。我也沒有對康某某4這三個大棚的前期保全資料和后期登統(tǒng)資料進行對比。我們根本沒有關于旅發(fā)大會的拆遷補償相應的補償手續(xù),所以康某某4三個大棚是以灤平縣101國道古北口至偏橋段一級公路擴建征占拆遷名義補償?shù)难a償款??的衬?的補償款打下去沒多長時間,康某某4和高某某3一起找我給了我五萬塊錢。在康某某4的蘑菇棚拆遷補償過程中,我就是幫著康某某4登統(tǒng)大棚數(shù)量和蘑菇棒數(shù)量,后來幫著弄評估的事,而且我也在補償款發(fā)放表上簽了字,補償款也順利地發(fā)放給康某某4了。12月3日下午,因為紀委開始查康某某4蘑菇大棚拆遷補償?shù)氖?,于某?把我和劉某某8叫到他的辦公室說要是拿了康某某4的錢就快點兒退回去,我倆也沒吱聲,回去就把錢退給了高某某3。
8、被告人劉某某8的綜合供述與辯解,2017年8月16日,單某某7讓我和他去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處清點康某某4的3個大棚,當時中信評估公司的陳某1、巴克什營的黃某、戶主康某某4也都在。陳某1先對3個大棚進行的測量,之后又進大棚內部對蘑菇數(shù)量附屬設施進行的清點,陳某1對相關內容都做了記錄。大棚外面罩著黑色的網子,長短不一,3個大棚里都是廢香菇蘑菇棒,堆在一起的沒有香菇,陳某1記錄的數(shù)量是140萬至150萬個香菇,對架子等附屬物也做了登記。我也根據(jù)陳某1做的記錄在我們拆遷辦的附著物登統(tǒng)表上做了記錄。我現(xiàn)場制作的登統(tǒng)表上只有康某某4簽字了,單某某7看完這個數(shù)字之后覺得蘑菇棒數(shù)量沒有那么多,我也覺得沒有那么多,我倆商量回來請示領導后再說,就都沒有簽字。單某某7我們清點康某某4的大棚回來后沒幾天,單某某7對我說康某某4的大棚在證據(jù)保全時是空的,我說還能獲得補償款嗎,單某某7說康某某4的大棚應該算紅線外,可以生產經營。我也問過蘇某某1和于某某6,他們倆也有類似的說法,但這三個大棚是線內還是線外我不清楚。過了幾天單某某7找我把我作的登統(tǒng)單子拿走了,送回來時單某某7簽上字了。當天蘇某某1問我蘑菇數(shù)是怎么出來的,我說是陳某1進去測的,取點數(shù)的數(shù),然后乘以大棚的長度算出的結果,蘇某某1問我去沒去清點,我說是我去的,他說去清點了,咋不簽字。后來我就把名字簽上了。簽字的這個登統(tǒng)表后被于某某6拿走了。陳某1制作出評估值為400萬元的草稿單子后,蘇某某1召集于某某6、單某某7、陳某1、程某某5和我在拆遷辦三樓開了一個會,蘇某某1和于某某6都看了陳某1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蘇某某1決定在補償款400多萬元不變的前提下將150萬蘑菇棒中的30%-40%按廢蘑菇棒處理,把總數(shù)量給降下來,將蘑菇棒的補償標準提上去。我與陳某1修改過幾次登統(tǒng)表,我也想通過修改這個登統(tǒng)表把我的過失掩蓋的不那么明顯,因為單某某7提出蘑菇棒沒有那么多時,我就一直認為工作上有失職的地方。為了改評估單的事,蘇某某1讓我和他一起去中信評估公司找的陳某1,陳某1按照我們的要求又出了一份評估單(草稿)交給了我。2018年春天,蘇某某1告訴我康某某4的3個大棚換成燕峰評估公司評估。過了幾天,于某某6領我和單某某7一起去市里找到陳某1,當時于某某6讓陳某1在電腦上刪除了幾張康某某4大棚的照片。后陳某1和于某某6我們一起去的燕峰評估公司,張某3接待的我們,我和陳某1看了燕峰評估公司的評估底稿后,找出了與陳某1手中的登統(tǒng)表不一致的地方,我們又回到中信評估公司按照燕峰評估公司的登統(tǒng)表做了修改,我在戶主簽字的地方簽了“康某某4”三個字。于某某6讓陳某1刪除了哪些照片我沒看見,我只看見了保留的照片,保留的是大棚的外觀照片,但是照片上的大棚上沒黑色網子,和清點時我看見的大棚外觀不一致。具體于某某6為什么要讓陳某1刪除照片我不知道。陳某1手中的登統(tǒng)表也是修改后的,并不真實,但是這份表與燕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所依據(jù)的登統(tǒng)表不一致,我提供給燕峰評估公司的登統(tǒng)表與康某某4大棚客觀事實也不符,是蘇某某1讓我做的登統(tǒng)表并提供給燕峰評估公司的,是為了保證康某某4大棚補償款不能低于400多萬元。燕峰評估公司出具報告后,我按照評估結果給填寫的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由我填寫完數(shù)字之后,交給單某某7了,他去找各部門簽的字,驗收單也是單某某7做的。我見到驗收單之后給財務制作的發(fā)放表,財務就把錢打給康某某4了??的衬?獲得補償款后給了我5萬元錢,2018年中秋假期結束后的第二天,我把康某某4給我送錢的事和蘇某某1說后,他說既然給你了,你就拿著吧。我看他這么說我就把錢放家了。12月3日下午,于某某6到我和單某某7的辦公室說要讓康某某4將400多萬元大棚補償款退回拆遷辦,說如果我和單某某7誰拿康某某4的錢了,趕緊給康某某4退了。后我就和單某某7一起去把錢退了回去。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1(承德中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證言證實,2017年8月16日,根據(jù)公司安排我和單某某7去測量康某某4三個大棚的面積,當時康某某4在場。三個大棚里是蘑菇棒,還有一些廢棒,廢棒的比例占六分之一左右。我只清點了最小的一個大棚里的蘑菇棒數(shù)量,剩下的兩個棚我沒有進行測量清點??的衬?說三個大棚一共有一百多萬個蘑菇棒,根據(jù)我取樣數(shù)量和康某某4說的數(shù)量進行了比對,我覺得差不多有一百多萬個蘑菇棒,我就按照康某某4說的做了記錄。按照正常的測量清點程序,我應該把所有蘑菇棒按著統(tǒng)一的方式擺放好,然后取點測算。我只對剩下的兩個蘑菇大棚的面積進行了測量,沒對棚里的蘑菇棒進行取樣測算。我就直接在中信評估公司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上寫上蘑菇棒數(shù)量一百多萬個,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了,并由康某某4本人簽字確認。我還對這三個大棚的面積、鐵架的長度、PVC管長度、護套線的長度也進行了登記,這幾個數(shù)據(jù)都是我實地測量的,數(shù)據(jù)都是準確的。這三個大棚里還有三相電、三相電電纜、水泵,但我沒有登記。我和單某某7離開后,單某某7說這三個大棚里的蘑菇棒肯定沒有登統(tǒng)的一百多萬個這么多,我問單某某7怎么辦,他說先登記上,等回去跟領導說,當時單某某7也沒有在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上的鑒證人位置上簽字。大概一個月之后,我按著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上的數(shù)據(jù)制作了評估單,用QQ郵箱將包括康某某4在內的幾戶評估單的電子版發(fā)給了劉某某8。有一天蘇某某1約我去趟灤平縣拆遷辦,參加了他們開的會,當時參加人有蘇某某1、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在會議上單某某7和劉某某8均提出來康某某4大棚里的蘑菇棒數(shù)量不對,肯定沒有登記的這么多。蘇某某1讓單某某7和劉某某8跟康某某4說去,把這個蘑菇棒的數(shù)減下來,單某某7和劉某某8說沒法和康某某4說。后蘇某某1決定還是按康某某4三個大棚里一共有一百多萬蘑菇棒計算,加上地上附著物共計四百多萬的評估金額補償。過了段時間,我按三個大棚里一共有一百多萬蘑菇棒計算,三個大棚及其地上附著物共計四百多萬的評估金額補償做了評估報告,我將修改完的評估單給評估師祁尚業(yè)看了,評估師說數(shù)量和金額都太大,做不了。沒過多長時間,蘇某某1和劉某某8來到我們公司找的我,蘇某某1主任跟我說讓我按照康某某4三個大棚及其地上附著物評估報告上金額不變還是四百多萬,將報告單上的蘑菇棒的數(shù)量往下調、大棚的面積往上調。蘇某某1跟我說評估報告不需要中信評估公司出具,他只需要我們公司保留一份康某某4三個大棚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的原始證明材料,我就按照蘇某某1的意思將最原始的三個大棚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的數(shù)據(jù)給變更了,蘑菇棒的數(shù)量往下調、大棚的面積往上調,重新填寫了一份康某某4三個大棚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記錄單上又添加了原有未登記的水泵3個、三相電1戶、三相電電纜150米,我為了保證四百多萬的評估金額不變,我又在康某某4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上虛加了壓力罐1個、噴淋管道若干、三寸膠管100米。蘇某某1看了我重新填寫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后,他自己將產權人康某某4、鑒證人單某某7二人的名字簽上了,之后蘇某某1想將填寫后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原件拿走,我沒有給蘇某某1,我給了蘇某某1一份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的復印件,蘇某某1讓我在復印件上蓋上我們公司的公章,我沒有同意。蘇某某1和劉某某8要求我將最原始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給撕毀,保留蘇某某1替康某某4、單某某7簽字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我當著劉某某8面將康某某4最原始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給撕毀了,之后蘇某某1和劉某某8就拿著蘇某某1替康某某4、單某某7二人簽字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復印件走了。8月初的一天,于某某6來到我們公司找到我,于某某6使用微信給我手機傳過來大概七、八張照片,他說這些照片是康某某4大棚外觀和大棚里的蘑菇棒照片。他發(fā)給我的這些照片和2017年8月16日我在康某某4大棚現(xiàn)場照的照片根本就不一樣,于某某6給我的照片顯示康某某4大棚外觀是塑料大棚、大棚里的蘑菇棒是香菇蘑菇棒,而8月16日我拍的大棚現(xiàn)場照片顯示的大棚外觀覆蓋一層遮陽網。大棚里的蘑菇棒外觀、形態(tài)和于某某6提供的都不一樣。于某某6讓我把2017年8月16日的原始照片刪除,我就當著于某某6的面將2017年8月16日的原始照片刪除了。之后于某某6就走了。2018年11月27日晚上七點半左右,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來到我們公司的辦公室找我,于某某6讓我將他提供給我的康某某4大棚外觀和大棚里的蘑菇棒的照片保留幾張再刪除幾張,于某某6挑選了幾張照片保留,讓我把剩下的照片給刪除了,我就按照于某某6的意思將不要的照片給刪除了。晚上八點多鐘,于某某6讓我跟他們一起去的承德燕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見張某3,又讓張某3保留一些照片、刪除一些照片。我在張某3使用的電腦上看見了康某某4三個大棚及其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報告單,發(fā)現(xiàn)報告單上三個大棚面積和蘑菇棒的數(shù)量和我保留的蘇某某1替康某某4、單某某7簽字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上登記的數(shù)據(jù)不一致。張某3又拿出了灤平縣拆遷辦關于康某某4三個大棚及其地上附著物的登統(tǒng)表,登統(tǒng)表上有現(xiàn)場登記人劉某某8、單某某7簽字;縣拆遷辦于某某6簽字;鄉(xiāng)(鎮(zhèn))政府程某某5簽字;村委會高某某3簽字,戶主康某某4簽字;公證處程某1簽字。我看登統(tǒng)表上的數(shù)據(jù)和我保留的蘇某某1替康某某4、單某某7簽字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上登記的數(shù)據(jù)不一致,劉某某8提出來讓我趕緊把我保留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照著張某3復印的登統(tǒng)表重新抄寫一份。我就拿著張某3提供給我的登統(tǒng)表復印件和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又一起回到了我的公司辦公室,我就照著張某3提供給我的登統(tǒng)表復印件上的數(shù)據(jù)重新抄寫了一份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記錄單上的數(shù)據(jù)和登統(tǒng)表上的數(shù)據(jù)一模一樣。在我抄寫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上,劉某某8替產權人康某某4簽字、鑒證人由單某某7本人簽字。之后劉某某8讓我把蘇某某1替康某某4、單某某7簽字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撕毀,保留現(xiàn)在重新抄寫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我當著于某某6、劉某某8、單某某7的面將蘇某某1替康某某4、單某某7簽字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撕毀了。
2、證人薛某1(灤平縣公證處雇傭的攝像師)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8日,灤平縣政府發(fā)布了國道101線拓寬拆遷公告,3月14日至16日,我們公證處在縣交通局工作人員康某的指引下,對涉及的路線進行了證據(jù)保全,證據(jù)保全主要是攝錄涉及施工道路沿線的房屋、樹木、蔬菜大棚等地上附屬物等情況,房屋只拍攝外觀,樹木拍攝現(xiàn)狀,蔬菜大棚等外觀和內部情況都需要進行拍攝。3月15日我對下灣子大橋北面河東面的三個空大棚,河西面的一個空大棚進行證據(jù)保全。(看編號為00617-00625錄像后)這是康某某4的三個大棚的錄像,大棚內部都是空的,外面有些松樹苗,河的西面一個空大棚也是康某某4的。(看文件名為2017.3.15視頻中第34分08秒至第34分45秒的錄像)這個視頻我進行了剪輯,2018年9月份,于某某6給我打電話讓我將康某某4名下三個空大棚的內部情況全部剪掉,外部僅留遠景,并將剪輯后的視頻與101國道證據(jù)保全的其他視頻給連接成一段完整的視頻,我不會對視頻進行連接,找婚慶公司幫我對剪輯的視頻和其他視頻進行的連接,后我拷貝了一份存到了我的硬盤里,于某某6的司機去我家用U盤將連接后的視頻拷貝走了。紀委監(jiān)委工作人員要求縣公證處提供101國道原始證據(jù)保全視頻時,我突然意識到我提供給于某某6那份剪輯后的視頻可能出問題了,我覺得不應該有所隱瞞,所以我就找出了未經剪輯的原始證據(jù)保全視頻。
3、證人蘇某(古城川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和李某(古城川村委會副主任)的證言證實,大概是2017年3、4月份,縣里發(fā)布公告要將101國道進行加寬,需要進行征地。公告沒幾天,灤平縣有關部門和巴克什營鎮(zhèn)的工作人員到涉及加寬的道路沿線進行錄像。下灣子大橋北側那幾個大棚都是2017年3、4月份建的,2017年9月以前因為召開“旅發(fā)大會”拆除的。李某還證實,下灣子大橋北側那幾個大棚登統(tǒng)驗收時沒人找我簽字蓋章。土地補償款是拆遷辦直接打到鎮(zhèn)財政各村專門賬戶上,地面附著物補償款是拆遷辦直按將補償款打到個人賬戶上。
4、證人程某1(灤平縣公證處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8年8月16日一級路附著物登統(tǒng)表,戶主簽字是康某某4,上面公證處簽字處是我簽的名,這是我本人簽的名字,但我記不清是登統(tǒng)完當時簽的還是之后補簽的。當時對康某某4的大棚進行登統(tǒng)時,我記得我在場。登統(tǒng)表上面記載的物品應該都存在,但大棚的測量尺寸、蘑菇棒的數(shù)量、管子的米數(shù)等記載的準不準確我不能確定,當時我并沒有在跟前記錄或者觀看準確數(shù)字。我印象中記得當時拆遷辦安排先把康某某4的這幾個大棚甩下了,沒有進行登統(tǒng)。間隔一段時間后拆遷辦又通知我們去給康某某4這幾個大棚登統(tǒng)的。(查看存儲的照片),我確定是在2017年8月16日上午,我去實地查看了一個大棚,大棚外表覆蓋著黑色遮陽網,內部存放著大量蘑菇棒,但具體數(shù)量我不清楚。
5、證人萬某(灤平昊洋廣告?zhèn)髅接邢薰矩撠熑耍┑淖C言證實,2018年8、9月份,薛某1給我的是一些公路兩邊的視頻,都是小段,后來我就按照薛某1的要求將這些小段視頻給合成完制作的光盤,過了1、2天,薛某1將光盤給拿走了。之后我又給調整了一下視頻的清晰度,薛某1沒有對我說合成這些視頻干什么用,我沒有對那些小段視頻做過任何改動。
6、證人牛某(道路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8日灤平縣政府發(fā)布了國道101線拓寬拆遷公告,過了幾天,我參與了在灤平縣境內101國道拓寬拆遷工程的證據(jù)保全工作,對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棚的證據(jù)保全我沒有什么印象,當時有許多大棚。我讓薛某1對所有大棚外貌進行錄像保全了,具體細節(jié)以薛某1的錄像為準。我負責巴沽線(巴克什營鎮(zhèn)至沽源縣的證據(jù)保全工作,是薛某1錄的像。2018年4月份,我要去找薛某1要巴沽線的證據(jù)保全錄像資料,拆遷辦的于某某6讓我把101國道拓寬拆遷工程的證據(jù)保全資料也一塊從薛某1那里拿回來,我從薛某1那里拿了兩個U盆,其中一個U盤是巴沽線的證據(jù)保全資料,另一個U盤里面是101國道拓寬工程證據(jù)保全資料,當天我把101國道拓寬拆遷工程證據(jù)保全資料U盤通過司紅春交給了張某1。
7、證人錢某(公證處主任)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8日,縣政府發(fā)布了關于一級路改造范圍內禁止非法搶栽搶建的通告,2017年3月13日,公證處派主攝像師薛某1參與了證據(jù)保全工作。2018年11月份,有關部門要求公證處提供原始證據(jù)保全資料,我才知道薛某1還向拆遷辦提供過內容有所刪減的證據(jù)保全視頻資料,但薛某1沒有向我請示過。拆遷辦沒有通知公證處幫著對比過康某某4名下大棚的原始視頻資料。
8、證人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3月份,巴克什營鎮(zhèn)主管一級路征地拆遷工作的副書記程某某5指派我和邱穎參與一級路改造工程的證據(jù)保全工作。證據(jù)保全時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北面有3個大棚,這3個棚不一邊長,大棚里面有一些枯樹,沒有其他東西,公證處的攝影師都錄像了。
9、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5月份,牛某給了我一個U盤,我將這個U盤(內容是101國道拓寬拆遷工程證據(jù)保全視頻資料)拷貝到我們附著物組用的筆記本電腦里一份,目的就是為了以后在清點登統(tǒng)時和證據(jù)保全的視頻資料作比較,看看是不是有搶建等不法行為,這個U盤現(xiàn)在在哪里我就不知道了。2017年7月份我就不再任附著物組長了,單某某7擔任了。
10、證人康某的證言證實,我當時負責指引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哪些地方按照通告要求屬于禁止搶栽搶建的范圍,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負責錄像。公證處的攝像師到大棚里面錄的像,以證據(jù)保全的錄像為準。因為我只負責指界,我沒有進入大棚看。
11、證人張某2(灤平縣拆遷辦司機)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3日或4日下午2點多鐘,蘇某某1讓我拉著他到交通局,蘇某某1一人上樓了,過了10分鐘左右,蘇某某1和一個女的從交通局的樓里出來了,到檢察院后邊的一個路口處,蘇某某1讓我把上午交給我的那個帶白豎條格的手提布袋給他,我下車從后備箱取出袋子后給了蘇某某1,他讓我把車開走。后我看到蘇某某1和那個女的一前一后上了檢察院后邊的山上。過了半個小時左右,蘇某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到高架橋去接的他。
12、證人郭某(康某某4的姐夫)的證言證實,京承加油站是我在1999年建設的。大概在2017年3月份,康某某4想投資大棚沒有錢,向我借過80萬元錢,康某某4當時沒有給我打借條。之后到2018年8月份之前我和康某某4就沒有了資金來往。2018年8月份,我給康某某4打電話說想擴建加油站,讓康某某4把我的80萬塊錢還上,再向康某某4借200萬元。一天中午,康某某4開著車來到京承加油站,他從后備箱中拿出5、6個深色的提兜,里面裝著現(xiàn)金,康某某4告訴我一共是280萬元。當時我也沒給他打借條。2018年12月4日上午9點多鐘,康某某4給我打電話說急用錢讓我給他打過去40萬元,我沒那么多錢,我就湊了20萬元打到他的建行卡上了,之后我和他再沒有資金往來了。到現(xiàn)在為止我還有180萬元沒有還上康某某4。
13、證人祁某(中信評估公司評估師)的證言證實,2017年8月份,灤平縣G101線下灣子大橋處康某某4大棚是我公司派陳某1進行的清點拍照和前期初評的。2018年6月份,蘇某某1帶著工作人員來我們公司協(xié)商康某某4蘑菇棚等附著物出具評估價值的事。我看了陳某1出具的初評單子,初評評估價格是400萬元左右,認為康某某4的大棚清點出的蘑菇棒數(shù)量以及總體評估價值都過高,不符合實際情況,所以沒有出具評估報告。我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房地產評估,根據(jù)2015年12月1日城鄉(xiāng)住房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聯(lián)合的《房地產評估規(guī)范》,房地產評估范圍包括農地、林地、牧場等??的衬?的蘑菇棚是農地上的附著物,所以我公司有資格對其進行評估。
14、證人張某3(承德燕峰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師)的證言證實,我們公司依據(jù)拆遷辦于某某6給我們公司送來的一份康某某4大棚的《一級公路附著物登統(tǒng)表》作的評估估價報告單。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于某某6來我們公司,讓我復印了一張《一級公路附著物登統(tǒng)表》,又看了評估報價單的評估價格,讓我刪除了幾張我電腦里關于康某某4大棚的照片,保留幾張。我沒有去現(xiàn)場實地查看過,我也不知道于某某6提供給我的康某某4大棚情況的照片是不是實際情況的照片。
15、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我向灤平縣巴克什營鎮(zhèn)的人賣過蘑菇棒,但是我記不清買主是誰了。因為我沒有記賬,我不知道具體賣給巴克什營鎮(zhèn)多少蘑菇棒,賣的蘑菇棒有新棒,還有出過一茬蘑菇的蘑菇棒,新棒是2塊多一個,舊棒100多元一噸,新棒和舊棒比例我記不清了。送到地方后買主就現(xiàn)金結賬。
16、證人代某1(劉某某2之妻)的證言證實,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蘇某某1到我辦公室讓我和他一起下樓,我倆下樓繞到檢察院西邊馬路,后邊還跟著一輛車。到檢察院樓后的馬路上,蘇某某1在車里頭拿出一個手提袋,我跟著他走路到檢察院后邊的山坡上,蘇某某1說這個袋子里是30萬元錢,你給劉某某2就知道怎么辦了,并讓我趕緊把這筆錢給劉某某2,要不就該出事了。我接過裝有30萬元的手提袋就下山了。后我把30萬元給了劉某某2,劉某某2拿走這30萬元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2018年12月20日上午我才聽說這筆錢是蘑菇大棚拆遷的補償款。2018年9月21日下午,劉某某2在建行大廳給了我120萬元現(xiàn)金,劉某某2又聯(lián)系的我姐代某2。我和我姐就把錢存在了我姐代某2的銀行卡里了,我當時問這錢是哪來的,劉某某2只是說不是咱們一家的,別的他沒讓我問。后劉某某2讓我支出一筆30萬元的現(xiàn)金給了他,劉某某2怎么使用的這30萬元我不清楚,后來通過轉賬借給我哥代國軍10萬元,沒過幾天我哥來我家還給我10萬元現(xiàn)金,這錢直接放在我家里了。2018年12月4日,劉某某2讓我支取80萬元,上午我和我姐去建行支取現(xiàn)金40萬,按照劉某某2發(fā)給我的號,我通過建行自動柜員機將剩下的40萬元轉到劉某的中國銀行卡里,劉某某2沒有跟我說支錢的用途,我也沒問。
17、證人代某2的證言證實,劉某某2是我三妹妹代某1的丈夫。(出示建設銀行2018年9月21日存入120萬元的活期存款憑證,流水尾號為93549)這張銀行憑證的120萬元是劉某某2讓我存的,“代某2”這三個字是我簽的。(出示建設銀行2018年9月29日現(xiàn)金支取30萬元的活期取款憑證,流水尾號為97148)這張銀行憑證的30萬元現(xiàn)金是我支取的,“代某2”這三個字是我簽的,我把支出的30萬元現(xiàn)金給了劉某某2。(出示建設銀行2018年10月11日轉賬10萬元的匯款轉賬憑條,流水尾號為54872)“代某2”這三個字是我簽的,這筆10萬元是我哥哥代國軍向劉某某2暫借的。(出示建設銀行2018年12月4日現(xiàn)金支取40萬元的活期取款憑證,流水尾號為67573)是我取的,字也是我簽的,取出后劉某某2拿走了。剩下的40萬元劉某某2讓我轉給一個叫劉某的銀行卡上,(出示建設銀行2018年12月4日轉賬支取40萬元的匯款轉賬憑條,流水尾號為49769)是經我手轉的,字也是我簽的。這幾次支取現(xiàn)金或轉賬,我妹妹有時候去了,有的時候沒去。
18、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我和劉某某2是初中一屆的同學,一年能見幾次面,但沒有業(yè)務上的往來。大約在20天前,劉某某2通過我支取過一筆40萬元的現(xiàn)金。今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劉某某2打電話問我有沒有現(xiàn)金,他需要三五十萬,我說沒那么多。他說他卡上有錢,銀行支取現(xiàn)金需要預約,他著急使用現(xiàn)金,我讓他把錢轉到我卡上(我卡尾號為59272),我再幫他取出來。第二天,我取出這40萬元現(xiàn)金,到中國銀行灤平支行門前給他了。我不知道劉某某2這筆錢的來源。也不知道劉某某2用這筆錢干什么。(出示2018年12月4日中國銀行無折現(xiàn)金取款40萬元,交易流水號為065785173)這上面“劉某”三個字是我簽的,取款單據(jù)上“劉某”這三個字也是我簽的。
三、書證
1、受案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來源情況。
2、八名被告人的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證實八名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3、蘇某某1、劉某某2、程某某5、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的干部任免審批表或任免職通知證實六被告人均系國家工作人員。
4、中共巴克什營鎮(zhèn)委員會出具的高某某3和康某某4個人簡歷證實二被告人的任職情況。
5、灤平縣道路拆遷指揮部出具的證明,證實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被抽調至灤平縣拆遷辦工作時間情況。
6、灤平縣紀委開除黨籍的決定,證實蘇某某1、劉某某2、高某某3、康某某4、程某某5、于某某6、單某某7均已被開除黨籍。
7、承德中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證實該公司具有評估農地、林地、牧場等財產或者相關權益的資質。
8、灤平縣人民政府收苗木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辦法的通知(灤政通[2015]5號文件),證實對地上附著物進行清點登統(tǒng)的工作程序。
9、灤平縣人民政府關于巴克什營等村土地收儲搬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的通知(灤政通[2016]37號文件),證實對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按市場評估指導價評估作價補償。
10、灤平縣人民政府2017年3月8日下發(fā)《關于嚴禁在國道G101古北口(京冀界)至偏橋段一級公路項目建設范圍內非法搶栽搶種搶建的通告》(灤政通[2017]27號文件),證實在2017年3月8日以后的建設均屬于非法搶栽搶種搶建,一律無償清除。
11、灤平縣人民政府的灤政通[2017]3號文件、灤政通[2017]7號文件、[2017]10號文件、灤政通[2017]18號文件、灤政通[2018]42號文件,證實拆遷的補償范圍、方法和標準等規(guī)定和搶栽搶種不予補償?shù)囊?guī)定。
12、2017年8月16日一級路附著物登統(tǒng)表證實產權人為康某某4的附著物名稱和數(shù)量,并整治登統(tǒng)表上有“現(xiàn)場登記簽字:劉某某8、單某某7;縣拆遷辦簽字:于某某6;鎮(zhèn)政府簽字:程某某5;村委會簽字:高某某3;戶主簽字:康某某4;公證處簽字:程某1”各種簽字的情況。
13、2018年1月10日《灤平縣古北口至偏橋一級公路占用冷棚遷移協(xié)議書》,證實遷移的棚室及棚室內種養(yǎng)植產品,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評估價格是4016497.80元,遷移完成,經驗收后即付款。協(xié)議上有縣拆遷辦:蘇某某1、于某某6、單某某7簽字;鎮(zhèn)政府程某某5簽字;村委會高某某3簽字;戶主康某某4簽字。并蓋有灤平縣古北口至偏橋一級公路征地拆遷辦公室章,巴克什營鎮(zhèn)政府章,巴克什營村委會的章。
14、2017年8月31日的拆遷驗收單、2018年3月5日的拆遷通知書、補償發(fā)放表和2018年9月30日的記賬憑證,證實康某某4的三個冷棚已經驗收,蘑菇菌棒為1013904個,補償單價是3.8元,補償金額是3852835.20元,加上其他附著物(有名稱和數(shù)量),共計補償金額是4016497.80元,有關人員簽字,以及轉賬金額和時間的情況。
15、承德燕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2017年9月17日出具的《灤平縣古北口至偏橋一級公路地上附著物分戶估價報告單》,證實該評估報告單作價價值與2018年3月5日康某某4的冷棚拆遷通知書中的物品名稱及價值一致。
16、2017年8月5日的《征收價格評估委托合同》,證實承德燕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受灤平縣拆遷辦的委托,灤平縣古北口至偏橋段一級公路征收房地產及地上附著物進行作價對象及內容的各項規(guī)定。
17、退回收款表和收據(jù),證實康某某4已將拆遷補償款4016497.80元全部退回。
18、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國建設銀行標準回單和河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實康某某4退回的拆遷補償款已于2018年12月7日匯至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財政局(注:暫收款項)。
19、康某某4和代某2等人的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匯款轉賬憑條、活期取款憑證、個人活期明細信息等,證實各種資金往來的時間和金額等情況。
20、程某1提供的康某某42017年8月16日的大棚照片(5張)和陳某1提供的康某某4大棚存檔(照片5張)和大棚原始照片21張,證實照片記載的內容。
21、2018年11月27日19時30分至22時30分,承德中信房地產評估公司辦公室通道錄像(光盤1張),證實拆遷辦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在中信評估公司更改相關數(shù)據(jù)的有關情況。
22、康某某4大棚的證據(jù)保全視頻(光盤2張),證實康某某4大棚在證據(jù)保全時是空棚,僅有幾棵果樹。
23、辦案說明,證實承德中信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陳某1記錄的康某某4三個蘑菇大棚及地上附著物原始的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已被其撕毀,無法調取原始現(xiàn)場勘查記錄單。
24、2017年5月12日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國道G101古北口(京冀界)至偏橋段一級公路改建工程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證實已列入規(guī)劃,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和供地政策,同意通過用地預審。
25、2019年3月14日灤平縣道路拆遷指揮部關于職責和人員分工的說明證實其部門的工作范圍和分工情況。
26、承德金山嶺生態(tài)文化旅游經濟區(qū)管理處關于《金山嶺生態(tài)文化旅游經濟區(qū)征(占)地及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灤政通[2017]18號)的相關情況的說明,證實該文件是根據(jù)金山嶺經濟區(qū)項目推進進度,對各地塊發(fā)布的搬遷公告的統(tǒng)稱,涉及具體項目的收儲公告以縣政府發(fā)文的時間節(jié)點為準。
27、2018年12月25日灤平縣監(jiān)察委員會的辦案說明和涉案當事人的明細話單證實各自通話的時間。
以上證據(jù)均經當庭舉證、質證,結合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能夠證實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1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灤平縣道路拆遷辦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向被告人劉某某2透漏了國道101線擴路能征占巴克什營鎮(zhèn)古城川村下灣子大橋附近土地的拆遷信息,并讓被告人劉某某2找人在拆遷通告下發(fā)前租地建大棚共同獲取好處;隨后被告人劉某某2將此信息告知了被告人高某某3,高某某3與被告人康某某4商定后在拆遷通告下發(fā)前開始進行租地并建設大棚。在證據(jù)保全之前所建三個大棚均為空棚,證據(jù)保全當晚,被告人康某某4將購買的蘑菇棒放置大棚內,在評估公司和拆遷辦工作人員登統(tǒng)后,拆遷辦工作人員單某某7、劉某某8、于某某6均認為蘑菇棒數(shù)量過多,但被告人蘇某某1要求在評估價格不變的情況,降低數(shù)量、調整補償單價、增加大棚面積,并在其后安排他人替換登統(tǒng)時的原始照片、剪輯原始錄像以及更換評估公司,采用騙取的手段,致使被告人康某某4得到了400余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數(shù)額巨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系共同犯罪。其辯護人提出的四被告人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護觀點,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蘇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康某某4、高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劉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均系從犯。四被告人均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只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角色不同,被告人劉某某2得知拆遷信息后將建設大棚的任務交給被告人高某某3實施,被告人高某某3與被告人康某某4得知涉案地塊能夠被征占,便著手租地并搶建大棚。被告人高某某3明知涉案大棚所在地為古城川村,仍分別在登統(tǒng)表和遷移協(xié)議書中村委會一欄中簽字;在建設大棚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2曾詢問被告人高某某3建設進度;在補償款到位后被告人劉某某2與被告人高某某3和被告人康某某4積極參與分配。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獲悉的是G101國道拆遷信息,而涉案大棚拆遷是依據(jù)旅發(fā)大會指揮部的通告所為,這并不影響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獲取補償款行為結果的發(fā)生。故,公訴機關認定四被告人構成共同貪污有法可依,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2、被告人高某某3、被告人康某某4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在犯罪前已將犯罪所得贓款全部退還,尚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3、康某某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犯行賄罪,有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鑒于二被告人的行賄行為尚未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3、康某某4均是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程某某5、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5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某5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護觀點,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各辯護人提出的四被告人犯受賄罪有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于某某6的辯護人提出于某某6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經查,被告人于某某6在接受司法機關訊問時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受賄10萬元的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在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也對此予以認可。鑒于被告人程某某5、于某某6、單某某7、劉某某8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在案發(fā)前積極退贓,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八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某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某3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三、被告人康某某4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四、被告人劉某某2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五、被告人程某某5犯受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六、被告人于某某6犯受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七、被告人單某某7犯受賄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八、被告人劉某某8犯受賄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九、涉案非法所得的人民幣4016497.8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以上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李雙利
人民陪審員 畢云國
人民陪審員 徐秀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