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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3刑初338號貪污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8-06   閱讀:

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8)冀0403刑初338號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叢檢公訴刑訴[2018]3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貪污罪

為解決武安市委主要領導的非正常開支,2016年6月被告人陳某某和時任武安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李江云(另案處理)等人商定,以武安市委辦公室存在數(shù)十萬的外欠債務需要解決為由,讓武安市的七步溝景區(qū)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步溝景區(qū))執(zhí)行董事高如增(另案處理)虛構景區(qū)修建生態(tài)停車場項目套取資金,為此向武安市財政申請上述項目專項資金200萬元。經武安市委、市政府相關領導審批后,武安市財政局于2016年8月1日、10月26日將200萬元專項資金分兩次撥付給七步溝景區(qū),高如增扣除20萬元的稅款后,于2016年8月至10月期間,分三次將剩余18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陳某某。陳某某在保管使用該筆資金期間,分數(shù)次將其中的50余萬元占為己有,用于其個人日常消費支出,部分資金用于武安市委主要領導非正常開支。

二、受賄罪

自2010年開始,武安市雅居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居達公司)陸續(xù)承攬了武安市委辦公樓的裝修、維修及院內綠化工程,陳某某作為武安市委機關后勤工作負責人,負責上述工程的管理、驗收、付款等工作。2011年5月份,雅居達公司法人張士珍為和被告人陳某某搞好關系,將其武安市雅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園公司)位于武安市建設大街北段東側的雅園新村小區(qū)一套160.29平方米房屋(時價81.7479萬元)以明顯低于市場價25萬余元的價格賣給了陳某某夫婦。陳某某于2011年5月6日向雅園公司繳納5萬元購房定金,2018年4月18日將剩余房款51萬元交清。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及辯護人提出陳某某未實施貪污行為、主觀上也無非法占有故意,向張士珍購買房產是正常的買賣關系,陳某某依法不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身份事實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1年5月至2015年4月任武安市委辦公室副主任、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任武安市委辦公室主任科員、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任武安市委副秘書長,具體負責機關大院工程基建及維修、用房調配、設施設備運維保養(yǎng)、環(huán)境衛(wèi)生保潔綠化、安全保衛(wèi)及秩序維護;辦公用品、后勤公務車輛、機關食堂、人事財務、來人接待等工作。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移交,并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干部任免審批表。

2、中共武安市委辦武辦字[2012]43、武辦字[2015]25號通知。

3、中共武安市委辦公室關于陳某某任職期間分管工作的說明。

二、貪污的事實

2016年6月,被告人陳某某與時任武安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李江云(另案處理)等人商量預謀后,指使七步溝景區(qū)執(zhí)行董事高如增(另案處理)虛構景區(qū)修建生態(tài)停車場項目從武安市財政局套取專項資金200萬元。高如增扣除20萬元的稅款后,于2016年8月至10月間,分三次將剩余180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全部交給了陳某某。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移交,并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七步溝景區(qū)關于申請建設生態(tài)停車場縣級補助報告、武安市財政局專項資金撥付審批表及撥款憑證記載,2016年6月29日七步溝景區(qū)以建設生態(tài)停車場為由向武安市政府申請補助資金200萬元,經審批后武安市財政局于2016年8月1日、10月26日向七步溝景區(qū)撥付建設生態(tài)停車場補助資金200萬元。

2、證人李江云(時任武安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證言,2016年5、6月份左右,陳某某對其說后勤債務太多,沒法正常運轉,想讓其給市委領導張臣良反映一下,有一次其和張臣良、陳某某都在場時,陳某某向張臣良匯報了這個情況,張臣良讓其找機會給后勤解決一下。過了一段時間,張臣良讓其通知后勤聯(lián)系七步溝景區(qū)打個報告,通過市財政給七步溝景區(qū)撥付200萬元資金,解決一下后勤債務問題,隨后市委秘書長李樹明也對其說了這件事。過了幾天,其讓市委辦出納郭河順和七步溝景區(qū)聯(lián)系趕緊打報告,后陳某某和張臣良讓其給七步溝景區(qū)的高如增打個電話催一下,其就給高如增打了個電話,高如增表示會抓緊辦理。過了一段時間,郭河順拿著一份七步溝景區(qū)申請財政資金200萬元的報告交給了其,其交給張臣良后,張臣良說讓李樹明協(xié)調解決這件事,其就把這份報告拿給了李樹明,李樹明在報告上簽了字,并批示“請強市長支持”。隨后其就把該報告報給了主管財政的常務副市長強延峰,之后的流程其就不清楚了。后來陳某某向其匯報說高如增需要扣稅款20萬元,只能拿過來180萬元,其給陳某某說你看著辦吧,錢什么時候拿過來的以及陳某某具體怎么解決后勤債務問題的其就不清楚了。

陳某某所說的后勤債務主要是領導出差及日常的一些個人開銷及不合理開支,這些開銷不能下賬解決。2016年張臣良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的開銷,是其讓司機李海周從陳某某那里拿的20萬元,另外其跟著張臣良外出開會、辦事時,也會從陳某某那預支一些費用,一般每次一兩萬元,主要用于住宿、招待、購買日用品等,回來后把相關票據交給陳某某。陳某某的主要工作職責就是負責市委后勤管理,包括機關安全保衛(wèi)、機關維修基建、食堂、財務、車輛管理維修、購置辦公設備等。

3、證人張臣良(時任武安市委書記)證言,李江云等人沒有向其提過通過有關部門解決資金方面問題的事,其任武安市委書記期間的日常生活及工作開支基本上都是武安市委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室主任李江云負責,有時是由司機提前找李江云把錢拿出來使用,回去后再把相關票據給李江云,有時李江云跟著就直接由李江云負責開銷。其通訊員、司機或李江云都曾給其買過個人用品,其剛到武安時的通訊員是王維,后來換了個通訊員小杜,司機是楊俊朝,李江云給其服務的比較多,經常和其一起出差或出席宴請,購買個人用品如手機、鞋帽、領帶、腰帶、剃須刀、保健品等大多安排給李江云。其記得讓李江云安排后勤中心主任陳某某給買過一個木質屏風,其沒給過陳某某錢,除了這個屏風陳某某沒有給其買過其他東西。上述個人開支,其本人沒有給過他們錢,他們是否報銷其不清楚。

2016年3、4月份其在中央黨校培訓過兩個月,期間管理比較嚴格,不允許在外住宿就餐,當時的培訓費住宿費都有正規(guī)收據,回來后都按規(guī)定報銷了。另外當時李江云把其送到中央黨校時給其留了1、2萬元用于消費,但由于不能外出,沒有使用,其培訓回來后把這部分錢又退給了李江云。

4、證人李樹明(時任武安市委辦公室秘書長)證言,其任市委秘書長時負責市委日常工作,主管市委辦公室工作。2016年7月份,李江云和陳某某給其說張臣良書記讓從財政給市委辦追加一些預算,說涉及到書記的支出不能下賬,這部分追加的費用需要找一家單位轉一下,不能直接撥給市委辦。過了一段時間,李江云拿給其一份200萬元的報告,說這200萬元從七步溝景區(qū)轉一下再給市委辦,并說主管財政的常務副市長強延峰要求市委辦的領導先簽字他才能審批,于是其就在這份報告上簽了字,至于后來這個報告是否審批、經費是否追加到位其就不清楚了,李江云和陳某某后來沒有再向其匯報過。

2016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說張臣良讓他買一個木質屏風,是張臣良家里用的,好像得幾萬塊錢,其給陳某某說既然書記讓買那就買吧。涉及張臣良的開支應該都是張臣良的秘書杜東杰或司機小楊安排陳某某去具體辦理。

5、證人郭河順(時任武安市委辦公室出納)證言,其在武安市委辦公室擔任現(xiàn)金出納工作,2016年6、7月份左右,李江云讓其幫七步溝景區(qū)寫一份申請200萬元財政補貼的報告,陳某某看后說其寫的不行,第二天陳某某把修改過的報告給了其,其看到是以修建停車場的名義向財政申請200萬元補貼,另外還簡單介紹了七步溝景區(qū)的情況。隨后其把該報告拿給李江云,李江云讓蓋個七步溝景區(qū)的章,其又找到陳某某讓他聯(lián)系七步溝景區(qū)的人來蓋章,其把蓋好章的報告交給了李江云,往后走手續(xù)的情況就不清楚了。

證人郭彥景(七步溝景區(qū)工作人員)證明蓋章的過程與郭和順相吻合。

6、證人王維(時任武安市委書記張臣良通訊員)證言,2013年7月份左右張臣良到武安市任市委書記,其擔任他的通訊員,在武安市工作期間,其沒有給張臣良買過其他東西,沒有在市委辦報銷過其他費用,也沒有從市委辦預支過錢。

證人李磊(時任武安市委辦公室通訊員)、楊進朝(時任武安市委書記張臣良司機)證言與王維證言一致。

7、證人李海周(武安市委辦公室工作人員)證言,大概在2016年4、5月份,武安市委辦主任李江云給其說張臣良書記要去北京參加中央黨校學習,讓其去后勤找陳某某拿20萬元用于張臣良在北京期間的開銷。其在陳某某辦公室拿了錢交給了李江云,至于這筆錢具體怎么用的,就不清楚了。在日常工作中,有時李江云會安排其去后勤支取一些錢用于陪同領導出門使用,回來后把票據交給后勤,拿錢都是先給陳某某說,然后陳某某安排去會計郭河順那拿錢,但每次拿錢的具體時間、用途其都記不清楚了。

8、證人杜東杰(時任武安市委書記張臣良通訊員)證言,2014年張臣良安排其做他的專人通訊員,2016年2月份左右,張臣良去中央黨校學習二個月,在北京的花費主要有在香山頤和酒店的住宿和吃飯花費,以及日常生活費用,包括其和市委辦其他工作人員、張臣良妻子、兒子、司機探望張臣良時的,以及在北京期間的招待費購買煙酒茶等費用,還有中央黨校的學費、住宿費、租車費用,這些花費都是其分多次從李江云處拿的。在張臣良從北京學習完回來時,其把票據報給陳某某時,陳某某說你們在北京這次總共花費了小20萬。

在過年過節(jié)期間,其給張臣良買過衣服,花費一次幾千到兩萬不等,平常也就張臣良的日常洗漱用品,一般就是一個月大概二、三百塊錢,床上用品買過一個四件套,一千多塊錢,這些錢都是其從陳某某處支取,事后將票據給他。2015年初,其跟張臣良外出時,張臣良告訴其日常生活開銷不要開正式發(fā)票,其就能開收據開收據,不能開收據就用手機記個備忘錄,回去作為給陳某某報銷憑證。

9、證人強延峰(時任武安市常務副市長)證言,其在武安市政府任常務副市長期間分管財政等工作,七步溝景區(qū)申請建設生態(tài)停車場縣級補助的報告上的字是其簽的,一般從市委轉過來的申請報告如果有主管領導簽字的話其就也在上面簽字,不再專門詢問了解情況,其簽字后轉給財政按工作流程進行,該報告及七步溝申請200萬元資金的情況,沒有任何人向其打招呼說這件事。

10、證人朱云學(時任武安市財政局副局長)證言,2016年七步溝景區(qū)建設生態(tài)停車場資金是預算外專項資金申請,申請報告上有常務副市長強延峰和市委秘書長李樹明簽字,局長武建生也在上面簽了字,所以其就按程序在審批表上簽了字。當時,強市長簽批要求該款要分期撥付,應該是行政事業(yè)科科長杜曉軍經請示局長后,將錢分成兩筆,每次撥付一百萬。

證人武建生(時任武安市財政局局長)、杜曉軍(時任武安市財政局事業(yè)科科長)證明武安市財政局有關專項資金撥付審批程序與朱云學證言相吻合。

11、證人賈偉(時任武安市財政局辦公室工作人員)證言,2016年七步溝景區(qū)《關于申請建設生態(tài)停車場縣級補助的報告》和《關于申請撥付后期七步溝建設生態(tài)停車場縣級補助的報告》記不清是誰報給其了,但申請撥付后期100萬元的報告,陳某某去財政局給其說了好幾次,讓其把報告往前提提。

12、證人高如增(七步溝景區(qū)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證言,2016年7月份左右,李江云給其打電話說張臣良書記要調走,有些問題(資金)要處理,讓其公司打個報告給其公司轉200萬元,通過其公司轉個錢,具體事宜讓其跟陳某某聯(lián)系,其就讓郭彥景和陳某某聯(lián)系。200萬元分二次全部到賬之后其給李江云打電話說200萬元已經到賬,他說全部給了陳某某就可以了。其就讓侄子高利杰準備180萬元現(xiàn)金,第一次是其去鐵礦從高利杰處拿的錢,是三個手提袋,不是80萬元就是120萬元,其拿上錢將車開到了市委辦公樓西頭,伙房南頭車棚內,下車給了陳某某兩個手提袋,陳某某也沒有清點,直接拿著手提袋就走了。停了一兩天,其以同樣的方式在同一個地點將另外一個手提袋給了陳某某。后來高利杰準備好了剩余的現(xiàn)金給其打電話,其當時有事,就讓高利杰直接跟陳某某聯(lián)系給送過去。三次每次給陳某某的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了,總數(shù)共計180萬元現(xiàn)金,其扣了20萬元的稅款。

證人高利杰(高如增侄子)證言與高如增證言相吻合。

13、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其在武安市委辦工作期間,主要負責后勤服務工作,因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領導個人花銷開支無法下賬,造成很多外欠債務解決不了,好像外欠有幾十萬元。2016年時其多次向上級領導李江云請示匯報,后來李江云說已經給書記匯報過了,讓其聯(lián)系七步溝景區(qū)打個報告,從財政給七步溝景區(qū)撥一筆資金,然后讓七步溝景區(qū)把錢拿回來用于解決機關后勤外欠債務問題及后續(xù)的花銷。隨后其就給七步溝景區(qū)老板高如增說這件事,高如增說知道這個事,可以這樣操作,但提出要扣除10%的稅金,其請示李江云后同意了。后其向高如增要過七步溝景區(qū)的相關資料用于撰寫報告,但該申請資金的報告其想不起來是誰起草的了,后來其去財政局催辦這件事的時候看到報告上申請的資金是200萬元。

后高如增和他侄子高利杰分三次在其辦公樓下把180萬元現(xiàn)金給了其,其向李江云做了匯報,李江云說讓其保管,于是其就都放在辦公室的鐵皮柜中保管,在工作中都用于領導個人開銷,在2016年底基本上就都用完了。印象中武安市委辦的李磊從其這拿走20萬元,李海周拿走20萬元,具體時間想不起來了,他倆都說是李江云讓來找其拿錢的,其打電話向李江云證實后把錢給了他們。

2016年11月左右,其在東陽一家木雕廠訂購了三個木屏風,一大兩小,大的59000元,兩個小的28000元,共計87000元,是其從套取的180萬元里出的。其中兩個小屏風一個是楊進朝打電話讓其買的,一個是其用于自己家雅園新村房子的,大的是給張臣良買的。

三、受賄的事實

自2010年開始,雅居達公司陸續(xù)承攬了武安市委辦公樓的裝修、維修及院內綠化工程,被告人陳某某作為武安市委機關后勤工作負責人,負責上述工程的管理、驗收、付款等工作。2011年5月份陳某某妻子張躍風與雅居達公司簽訂了以847600元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雅園新村小區(qū)一套160.29平方米房屋的內部選房協(xié)議,并交納了5萬元訂金。該公司法人張士珍為和陳某某搞好關系,在2014年5月15日武安市房地產交易所備案時將時價為81.7479萬元的該房產,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561015元價格賣給了陳某某夫婦,直至2018年4月陳某某夫婦才將剩余51萬余元房款交清。陳某某從中獲利256464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移交,并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內部選房協(xié)議及收據記載,張躍風于2011年5月6日付選房費5萬元,雅園新村9號樓4單元701室暫測建筑面積是163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5200元,房款總價847600元。

2、GF-2000-0171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張躍風所購買的房號為9號樓4單元701室,建筑面積160.29平方米,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3500元;武安市房地產交易所備案日期為2014年5月15日。

3、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記載,張躍風購買的9-4-701,建筑面積160.29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3500元,房款561015元。開票日期為2014年4月28日,付款名稱張躍風。

4、武安市雅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收款收據及轉賬憑條記載,張躍風于2018年4月將剩余511015元房款交清。

5、邯鄲市叢臺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叢價認定(2018)第128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武安市雅園新村9-4-701號房屋2014年5月時價為81.7479萬元。

6、證人張躍風(陳某某妻子)證言,2011年左右,陳某某認識雅園新村開發(fā)公司的老板張士珍,就從雅園新村買了一套建筑面積160多平方頂層帶閣樓的房子,當時該小區(qū)對外售價5100元左右,直到2014年年初其到售樓部簽購房合同時,才知道是每平方米3500元,總價50多萬元。當時先交了5萬元定金,尾款一直沒有交,直到2018年4月才把剩余的房款51萬多元交給了開發(fā)商。其和陳某某心里對交房款和裝修費始終不太積極,想著盡可能的往后拖,錢在銀行存著還能掙利息,或者把錢用到別處,所以盡管張士珍多次表露出催款的意思,售樓部也每年打電話催款,他們就一直拖著不交。

7、證人張士珍(雅園公司老板)證言,大概從2010年開始,其名下的雅居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陸續(xù)承接了不少武安市委辦公樓的裝修、綠化、維修等工程,另外還有新建兩棟辦公樓的工程。當時陳某某作為武安市委機關后勤負責人,對于施工隊伍的選擇、施工要求等有比較大的發(fā)言權,另外陳某某還會對工程施工進行監(jiān)督管理,對施工質量親自進行把關驗收。工程結束后財政把工程款打給市委辦公室,錢到位后也必須陳某某簽字同意才能付給其。

2011年初,陳某某找到其說想在其開發(fā)的雅園新村買套房子,他選了一套面積大概是160多平米,頂層帶閣樓的。按照雅園新村當時的市場售價,該戶型的房子是4700元一平方米,閣樓不算面積,但房價要再加500元每平米,所以陳某某買的這套房子市場價應該是5200元一平方米。當時陳某某說他手頭錢比較緊張,讓其給他多便宜點,其作為施工方,必須要和陳某某搞好關系,否則其承接的工程就可能會有麻煩,甚至賺不到錢,所以當陳某某向其提出給他多便宜點時,其答應按3500元每平米的價格賣給陳某某。

并有部分工程結算單據在卷佐證。

8、被告人陳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近幾年武安市委機關維修基建工程大多都是張士珍名下的雅居達公司做的,主要就是建造新樓、水電暖維修、內部安裝更換門窗、地板翻新、粉刷墻壁、小餐廳改造等等,近些年承接的武安市委辦公樓裝飾裝修工程大概有一千多萬元。

2011年,雅園新村第三期開發(fā)時,張士珍問其是否要一套,其給張士珍說手頭錢不多,張士珍說先交5萬元定金就行了,也沒指望著掙其錢,按他兄弟姐妹一個價給其。后其妻子就去交了5萬元定金,簽購房合同、辦手續(xù)等事情都是妻子張躍風去辦理的,具體簽合同的房價是多少錢及該小區(qū)當時的市場價格張躍風都說過,但是其現(xiàn)在不記得了。

其和張士珍很早就認識,還是鄰村的老鄉(xiāng),另外因為前幾年張士珍的公司一直承接市委辦公樓的工程,而其是管后勤的,平時打交道比較多,沒有給他找過麻煩、沒有刁難過他,所以他按較低的價格賣給其房子,并允許其長期拖欠房款,直到2018年4月19日,才把剩余的51萬多元房款交清。

9、邯鄲市叢臺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記載,2018年8月5日該委收到張躍風上繳的30萬元贓款。

關于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陳某某未實施貪污行為、主觀上也無非法占有故意不構成貪污罪的意見,經查,證人李江云、李樹明、郭河順以及七步溝景區(qū)關于申請建設生態(tài)停車場縣級補助報告、武安市財政局專項資金撥付審批表、撥款憑證均證明陳某某參與實施了以七步溝景區(qū)修建生態(tài)停車場名義套取財政資金的犯罪事實,證人高如增、高利杰證明將套取的財政資金交付給了陳某某,且陳某某對該事實也予以供認。綜上,被告人陳某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故辯護人所提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向張士珍購買房產是正常買賣關系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經查,武安市委辦關于陳某某分管工作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明陳某某在武安市委辦工作期間負責武安市委機關大院工程基建維修、設施設備運維保養(yǎng)、人事財務等工作,證人張士珍證明其作為武安市委機關大院維修、裝修等工程的施工方,為與陳某某搞好關系遂按照每平方米3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某一套住房,內部選房協(xié)議、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及邯鄲市叢臺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亦印證了上述事實,故上述證據足以證明陳某某利用職務影響以低于市場價25萬余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房產的行為并非正常的買賣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國家財政資金,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控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7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

二、違法所得1956464元,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趙        華

審判員 黃強強人民陪審員郭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    圣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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