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203刑初99號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冀唐北檢公訴刑訴[2019]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明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辯護人李剛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初至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擔任北京鐵路信號有限公司總會計師期間,利用其負責公司貨款支付審批的職務(wù)便利,為天津鐵科鐵路信號有限公司在支付貨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先后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美元1.5萬元(折合人民幣9.3156萬元)、人民幣7萬元,合計人民幣16.3156萬元,全部存入銀行或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美元1萬元。2015年底,被告人張某將其存入以其名義開立的銀行卡中。
2.2014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美元0.5萬元。2015年底,被告人張某將其存入以其名義開立的銀行卡中。
3.2015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人民幣2萬元。后被告人張某將其用于家庭日常消費。
4.2016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人民幣2萬元。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將其存入以其母親趙玉桂名義開立的銀行卡中。
5.2017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人民幣2萬元。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將其存入以其母親趙玉桂名義開立的銀行卡中。
6.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人民幣1萬元。后被告人張某將其用于家庭日常消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已將所有贓款全部上交。
公訴機關(guān)在指控的同時,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在尚未被訊問且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交代調(diào)查機關(guān)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受賄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但辯稱應考慮其自首情節(jié)。
辯護人李剛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還全部贓款,無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小,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初至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擔任北京鐵路信號有限公司總會計師期間,利用其負責公司貨款支付審批的職務(wù)便利,為天津鐵科鐵路信號有限公司在支付貨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先后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美元1.5萬元(折合人民幣9.3156萬元)、人民幣7萬元,合計人民幣16.3156萬元,全部存入銀行或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美元1萬元。2015年底,被告人張某將其存入以其名義開立的銀行卡中。
2.2014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美元0.5萬元。2015年底,被告人張某將其存入以其名義開立的銀行卡中。
3.2015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人民幣2萬元。后被告人張某將其用于家庭日常消費。
4.2016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人民幣2萬元。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將其存入以其母親趙玉桂名義開立的銀行卡中。
5.2017年初,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人民幣2萬元。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將其存入以其母親趙玉桂名義開立的銀行卡中。
6.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收受王某人民幣1萬元。后被告人張某將其用于家庭日常消費。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已將所有贓款全部上交。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張某和趙玉桂的銀行卡交易記錄以及被告人張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王某、康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張某所提應考慮其自首情節(jié)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李剛所提相同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在尚未被訊問且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交代調(diào)查機關(guān)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李剛所提被告人張某積極退還全部贓款,無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但綜合全案情節(jié),不宜對被告人張某免于刑事處罰,可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交。)
二、將被告人張某所退贓款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趙寧
人民陪審員 張琦
人民陪審員 袁林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碩
書 記 員 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