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1刑終117號
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7)冀0123刑初28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并經(jīng)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楊某某的丈夫李某2(另案處理)在擔任唐山市玉田縣委副書記、玉田縣縣長、玉田縣委書記職務期間,為北京同仁堂天然藥物(唐山)有限公司、唐山益民制藥有限公司等企業(yè)落戶玉田等方面提供幫助。2013年7、8月份,陳某為感謝李某2對其企業(yè)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借李某2兒子結婚之際,在唐山市鳳凰貴賓樓通過楊某某送給李某2人民幣現(xiàn)金10萬元,楊某某在明知李某2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的企業(yè)提供幫助的情況下,仍代李某2收受了上述錢款。2015年9月份,楊某某將10萬元退還陳某。
上述事實,有收到條復印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卡、拍賣成交確認書、唐山玉龍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任職證明、北京同仁堂唐山營養(yǎng)保健品有限公司合同、北京同仁堂唐山營養(yǎng)保健品有限公司增資協(xié)議、玉田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北京同仁堂天然藥物有限公司與唐山益民制藥有限公司合資項目給予相關優(yōu)惠政策的函、玉田縣政府會議紀要、玉田縣委黨委會議紀要、玉田縣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玉田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唐山益民制藥廠擴建項目給予優(yōu)惠的函、玉田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北京同仁堂科技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阿膠項目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函、證人李某1、陳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楊某某認罪悔過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退還陳某10萬元,可從輕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原審被告人楊某某上訴主要提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表示認罪,但量刑過重,請求對其改判緩刑或者管制;因家境困難,請求免除財產(chǎn)刑。辯護人支持其上訴理由,同時提出,上訴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屬于2級精神病人,且上訴人身體虛弱,長期在醫(yī)院治療,不適宜對其強制羈押,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決認定的下列事實是正確的: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楊某某的丈夫李某2(另案處理)在擔任唐山市玉田縣委副書記、玉田縣縣長、玉田縣委書記職務期間,為北京同仁堂天然藥物(唐山)有限公司、唐山益民制藥有限公司等企業(yè)落戶玉田等方面提供幫助。2013年7、8月份,陳某為感謝李某2對其企業(yè)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借李某2兒子結婚之際,在唐山市鳳凰貴賓樓通過楊某某送給李某2人民幣現(xiàn)金10萬元,楊某某在明知李某2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的企業(yè)提供幫助的情況下,仍代李某2收受了上述錢款。2015年9月份,楊某某將10萬元退還陳某。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判決庭審質證所認定的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被告人楊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鑒于上訴人楊某某已全部退還所收贓款,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根據(jù)其提供的相關病歷證實其有精神疾患的現(xiàn)實狀況,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但對上訴人楊某某關于其家境困難,要求免于財產(chǎn)刑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上訴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要求對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3刑初282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連山
審判員 趙龍坡
審判員 邵彩然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 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