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京0101刑初51號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職檢刑訴〔2018〕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廣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趙常忠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某小區(qū)(南區(qū))和某(北區(qū))被北京市東城區(qū)某街道辦事處確定為垃圾分類示范推廣單位。按照規(guī)定,兩小區(qū)應選聘19名垃圾減量分類指導員從事宣傳、指導、監(jiān)督、服務等工作,政府部門按每名指導員每月600元標準予以補貼。另查,上述兩小區(qū)分別由某1公司和某2公司負責物業(yè)管理,兩小區(qū)19名指導員補貼款由時任兩物業(yè)分公司客服部經(jīng)理郭某(另案處理)負責領取發(fā)放。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在擔任某街道環(huán)衛(wèi)所職員、副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監(jiān)督檢查指導員補貼款發(fā)放過程中,多次收受郭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88500元,從而放任郭某對指導員補貼款的使用和處理,致使郭某將領取的指導員補貼款人民幣39.9萬元予以侵吞。被告人**于2018年2月28日自行到北京市東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了全部事實。涉案款項已全部追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具有受賄的犯罪事實及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以受賄罪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本案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到案經(jīng)過,關于對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成立環(huán)衛(wèi)所的批復,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任免通知,崗位職責說明,干部履歷表,營業(yè)執(zhí)照,郭某的職位證明,關于郭某移交垃圾分類指導員補貼的說明,某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情況說明,某街道工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垃圾分類工作相關文件,會議紀要,某街道辦事處垃圾分類補貼款科目明細賬及財務憑證,垃圾分類小區(qū)臺賬及任務表,垃圾分類指導員補助發(fā)放表,收條,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證人郭某、謝某、陳某、張某、黃某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jù)證明指控的事實。
辯護人量刑方面的辯護意見是:**系自首,涉案款項已全部退繳,且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法庭對**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破壞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辯護人的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本院為嚴肅國法,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繳清)。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幣八萬八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林梅梅
人民陪審員 桂 衡
人民陪審員 劉淑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改芹
書記員李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