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191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與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馬某某明知張某(已判決)因醉酒駕車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仍指使張某駕駛其名下的福田牌輕型欄板貨車(車牌號:×××)運送貨物。當日23時許,張某行駛至本市朝陽區(qū)東壩南二街與單店中路交叉口由東向南左轉(zhuǎn)彎超速行駛時,適有劉某(男,歿年24歲,北京市人)駕駛比亞喬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超速駛來,張某車輛左前部與劉某前部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馬某某后于2020年10月19日接公安機關電話到案,其親屬后賠償被害方人民幣2萬元。馬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確認的證人于某、秦某1、秦某2、方某、劉某、張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圖、照片,駕駛?cè)诵畔⒑蛙囕v信息查詢結(jié)果,心電圖檢測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火化證明,酒精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刑事判決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收條,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及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作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馬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案發(fā)后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部分賠償,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軼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趙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