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5刑初210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2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期間,值班律師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了法律幫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1時許,駕駛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qū)蘆求路3公里900米處時駛入逆行,與被害人鄭某駕駛的豪沃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固得美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掛車(車牌號:×××)相撞,造成被害人鄭某當場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梁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鄭某無責任。被告人梁某某于案發(fā)當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鄭某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0000元;其余賠償事宜,被害人家屬表示另行訴訟解決。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122報警單、死亡醫(yī)學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執(zhí)行憑證、被告人梁某某基本信息、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梁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梁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另案發(fā)后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可酌予從輕處罰;且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梁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學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白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