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9刑初13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5月11日9時50分許,被告人毛某某超速駕駛其大眾速騰牌小型轎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門頭溝區(qū)108國道34公里加80米處(松樹嶺隧道內,限速40公里每小時)時,將同方向騎行自行車的被害人郭某1撞傷,后下車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22報警電話。后郭某1被120救護車送往門頭溝區(qū)醫(yī)院搶救,毛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后被民警依法傳喚。郭某1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郭某1系重度顱腦損傷伴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經交通部門認定,毛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1無責任。被告人毛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9月8日,雙方經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同日,被害人近親屬出具刑事諒解書,明確對毛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毛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郭某2、王某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價格評估結論書,受案登記表,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發(fā)票,民事調解書,刑事諒解書,收條,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執(zhí)行憑證,證明,現(xiàn)場勘查筆錄,行車記錄儀錄像,調查評估意見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證明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系初犯,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 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袁曉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