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3刑初55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刑訴〔20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于2021年2月3日以京順檢刑變訴〔2021〕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15日6時許,在北京市順義區(qū)木北路沙子營村東口,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白色起亞牌轎車(×××)由南向北行駛時,適有被害人趙某(男,歿年41歲)駕駛電動兩輪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起亞牌轎車左前部與電動自行車左側相撞,造成趙某倒地受傷,兩車損壞。發(fā)生事故后,王某某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趙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jīng)鑒定,趙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認定,王某某為主要責任,趙某為次要責任。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查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人申某、榮某、付某、姜某、賈某、張某、路某、王某的證言,酒精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診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且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由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近親屬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亦應合理賠償(另行解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杜學祿
人民陪審員 張文兵
人民陪審員 李海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康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