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年昌刑初字第0014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4-01-15
法 官: 王瑩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刑訴(2013)1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4、方××、徐××、付××、殷××、馮××、杜××、蔡××、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喜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4、方××、徐××、付××、殷××、馮××、杜××、蔡××、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間,在北京市昌平區(qū)等地,被告人王×4、方××、徐××、付××、殷××、馮××、杜××、蔡××、陳××以資本運作、投入資金的名義組織、領導三級傳銷組織達三十人以上,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為依據,逐級遞增返利、計酬,并獲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證人周××、董×1、任×1、任×2、耿××、任×3、孫××、李×1、劉×1、張×1、張×2、李×2、朱×1、劉×2、朱×2、李×3、李×4、李×5、董×2、劉×3、劉×4、王×1、王×2、劉×5、王×3、郭××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及到案經過,診斷證明,工作說明,網上比對工作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4、方××、徐××、付××、殷××、馮××、杜××、蔡××、陳××等人以資本運作為名,共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進行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4、方××、徐××、付××、殷××、馮××、杜××、蔡××、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4、方××、徐××、付××、殷××、馮××、杜××、蔡××、陳××均系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一并考慮各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被告人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三、被告人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四、被告人付××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五、被告人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六、被告人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七、被告人杜××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八、被告人蔡××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九、被告人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