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閩0821刑初426號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鄧某某為非法獲利,向微信昵稱為A0買手機找王彩嬌、AAA手機專業(yè)顧問186××××****、TDL等的11個群里的人,以每個7-10元的價格非法購買他人手機號及驗證碼4000多個,然后冒充機主在京東商城注冊新用戶,京東商城以每個新用戶10-14元返利,被告人鄧某某共獲得京東商城的返利6.5萬多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款6.5188萬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1.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公安機關(guān)向鄧某某扣押的二本筆記本、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3.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鄧某某iphone8p手機內(nèi)的微信(微信號×××25)和支付寶(186××××****)交易記錄。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鄧某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6.5萬多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建議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萬六千元。
被告人鄧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六千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二、被告人鄧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五千一百八十八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本判決生效后由暫扣機關(guān)長汀縣公安局依法上繳)。
三、扣押在案的鄧某某的Iphone8p手機1部、Iphone6s手機1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本判決生效后,由暫扣機關(guān)長汀縣公安局依法處理);扣押在案的鄧某某的筆記本二本,予以沒收、隨案存查;扣押在案的鄧某某的紅米手機一部,由暫扣機關(guān)長汀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蘭 文
人民陪審員 曾小燕
人民陪審員 丁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黃議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