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冀0982刑初674號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以任檢刑訴〔2021〕4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新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7月8日至7月16日,被告人劉某某通過微信好友“小霸王負”花7553元購買了150個手機號,并于2021年7月13日至8月5日,利用買入的手機號進行“拼拼有禮”APP經(jīng)營活動,獲利152088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購買并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營利活動,獲利達五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主動全部上繳違法所得,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提取筆錄、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到案經(jīng)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某主動上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208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邊鳳娟
審 判 員 王宏偉
人民陪審員 聶桂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張旭娟
書 記 員 龐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