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22刑初402號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郴宜檢刑訴:〔2021〕173號
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間,陳XX幫助范潔澤(另案處理)收購他人實名的微信號大約300個,從中賺取差價,獲利3萬余元。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陳XX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XX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XX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人陳XX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已預繳納二萬元,其剩余罰金一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陳XX犯罪所得贓款30000元(由機關(guān)扣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機關(guān)扣押的用于犯罪活動的作案工具手機,予以沒收,交有權(quán)處理機關(guān)依法處理。
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曾國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宇宏
書 記 員 歐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