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浙1081刑初1220號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刑訴(2021)208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鮑某1、羅某某2、蔡某某3、林某某4、陳某某5、林某某6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鮑某1、羅某某2、蔡某某3、林某某4、陳某某5、林某某6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
1.2017年5、6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鮑某1在紹興市通過微信、郵箱出售公民個人信息70余萬條,非法獲利4萬元。
2.2017年6月份至2018年左右,被告人羅某某2在紹興市從鮑某1等處獲利公民個人信息40余萬條用于出售,非法獲利2萬元。2021年,羅某某2在本市又從被告人陳某某5處獲取包含公民個人信息19000余條名為“專賣店精準引流跟進表”的文件用于出售,截止2021年8月,羅某某2在本市出售上述公民個人信息7萬余條,非法獲利16246元。
3.2018年左右,被告人蔡某某3在紹興市從鮑某1等處獲利公民個人信息20余萬條用于出售,非法獲利5000元。2021年6月至8月,蔡某某3在本市3次出售上述公民個人信息1400條,非法獲利1060元。
4.2021年3、4月份,被告人陳某某5因自身房屋中介業(yè)務需要,從被告人林某某4處獲取包含公民個人信息19000余條名為“專賣店精準引流跟進表”的文件,后將該文件提供給被告人羅某某2。
5.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4因自身房屋中介業(yè)務需要,從被告人林某某6處獲取包含公民個人信息19000余條名為“專賣店精準引流跟進表”的文件。2021年3、4月,林某某4將該文件提供給被告人陳某某5。2021年7月12日,林某某4將該文件提供給馮某。
6.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6將包含公民個人信息19000余條名為“專賣店精準引流跟進表”的文件提供給被告人林某某4。
被告人鮑某1于2021年8月27日在紹興市越城區(qū)龍驤園小區(qū)被溫嶺市公安局傳喚到案。被告人羅某某2于2021年8月19日在椒江區(qū)帕瑞絲酒店被溫嶺市公安局傳喚到案。被告人蔡某某3于2021年8月23日在溫嶺市城東街道阿瑪尼小區(qū)被溫嶺市公安局傳喚到案。被告人林某某4于2021年8月30日在溫嶺市南屏路211號被溫嶺市公安局傳喚到案。被告人陳某某5于2021年8月23日在溫嶺市南屏路641號被溫嶺市公安局傳喚到案。被告人林某某6于2021年8月31日在溫嶺市半島名苑小區(qū)被溫嶺市公安局傳喚到案。六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鮑某1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羅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蔡某某3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林某某4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陳某某5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林某某6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鮑某1、羅某某2、蔡某某3、林某某4、陳某某5、林某某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許某、陳某、張某、江某、沙某、馮某證言,照片辨認筆錄,手機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手機微信收藏文件,聊天記錄,郵箱發(fā)送文件,前科劣跡資料,扣押決定書,轉(zhuǎn)賬記錄,聊天記錄,認罪認罰承諾書,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1、羅某某2、蔡某某3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林某某4、陳某某5、林某某6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4有前科,應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鮑某1、羅某某2、蔡某某3、林某某4、陳某某5、林某某6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六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其中被告人蔡某某3、陳某某5、林某某6確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依法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蔡某某3、陳某某5、林某某6適用緩刑。關于被告人林某某4的緩刑適用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林某某4前罪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刑滿后又故意犯罪,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宜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鮑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蔡某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林某某4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陳某某5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六、被告人林某某6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七、被告人鮑某1犯罪所得人民幣40000元,被告人羅某某2犯罪所得人民幣36246元,被告人蔡某某3犯罪所得人民幣606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八、已扣押的作案工具OPPO手機一部、小米手機一部、華為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員 應榮輝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 張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