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湘1022刑初411號
湖南省宜章縣人民**院指控:2020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邀請被告人鄒某某共同出資在郴州市,并聘請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以送“王者榮耀”皮膚給他人的方式騙取他人微信賬號密碼進行販賣。其中王某某負責在QQ群中使用話術(shù)騙取他人微信賬號密碼,再由李某某出售微信賬戶。李某某出售微信賬戶獲利9410元。案發(fā)后李某某已退非法所得10100元。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1.書證:戶籍證明、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移送案件通知書、支付寶交易流水、處理物品、文件清單等書證;2.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給他人牟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應當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應當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能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能夠主動退贓,可酌定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鄒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2021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給他人牟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鄒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積極繳納罰金,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鄒某某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鄒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預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已折抵刑期31日;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13日已折抵刑期38日)。
二、被告人鄒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預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已折抵刑期31日;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13日已折抵刑期38日)。
三、**機關(guān)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410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樂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平慧
書 記 員 文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