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冀0534刑初201號
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清檢刑訴(2021)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西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許某(微信號:×××)利用經(jīng)營清河縣偉偉通訊器材門市部的便利條件辦理“京東拉新”業(yè)務,多次獲取其客戶的個人手機號及驗證碼信息通過微信出售給李某(已被威縣公安局立案處理,微信號:×××),李書嫻用購買的信息注冊京東用戶。被告人許某共計出售給李某2000余條個人手機號碼及驗證碼,非法獲利1885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積極退繳了非法獲利1885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微信交易記錄、獲利清單,被告人供述,同案犯李某的供述,清河縣偉偉通訊器材門市部的營業(yè)執(zhí)照、業(yè)務代理合同,到案經(jīng)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被告人的戶籍證明、退繳違法所得的繳款單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個人手機號及驗證碼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并積極退繳了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紤]被告人無前科,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條第(七)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許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8,850元依法予以罰沒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薛 峰
審 判 員 孫 慧
人民陪審員 李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倪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