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1202刑初390號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三湖檢刑訴〔2021〕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勝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曾在濱河灣售樓部擔任銷售經(jīng)理的職責便利,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濱河灣小區(qū)業(yè)主個人信息出售給郭慶(另案處理),非法獲利8000元。
另查明: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經(jīng)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并退繳違法所得8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潘某某及另案處理人郭慶的供述;偵查機關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被告人潘某某辨認郭慶筆錄;被告人潘某某戶籍證明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潘某某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判處罰金10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一致。被告人潘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并且簽字具結。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潘某某經(jīng)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某某已退交違法所得,量刑時可從寬處罰。
根據(jù)本案事實、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10000元;
(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潘某某退交的違法所得8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范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