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粵0705刑初730號
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新檢刑訴〔2021〕6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公益訴訟起訴人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于同月21日以新檢刑附民公訴〔2021〕9號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jīng)查,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于同年9月18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nèi)未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怡出庭支持公訴、指派檢察員王姣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辯護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代理人代旭凡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至6月期間,利用QQ號3×××××××(昵稱:柴犬4號)、QQ號1×××××××(昵稱:柴犬5號)組建QQ群打廣告和聯(lián)系上下線,直接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四件套(包含公民的名字、身份證號碼、手機號以及銀行卡號),從中賺取差價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元至30元。2020年6月份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聯(lián)系上下家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為他人提供微信實名制服務或者微信實名制后綁定銀行卡服務,從中賺取差價10元至15元。2020年9月3日后,被告人李某某購買了微信掃碼實名技術(shù),并通過某軟件以一元一條的價格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后以每單10元至24元的價格為下線提供微信實名制服務謀取利潤。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給凌某某、卓某某、張某某、薄某某,合計違法所得9810元。
并提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凌某某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資料以及有關書證等證據(jù)予以佐證。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雖不具備自首情節(jié),但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賠償9810元;2.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在國家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3.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徹底刪除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消除危害。事實和理由與公訴機關指控的內(nèi)容一致。
為證實上述事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供了公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凌某某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資料以及有關書證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答辯同意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辯護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代理人對指控該被告人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同時提出該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并自愿交納罰金和退贓,自愿承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的責任,建議對該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利用QQ號3×××××××(昵稱:柴犬4號)、QQ號1×××××××(昵稱:柴犬5號)組建QQ群,通過在群內(nèi)發(fā)送廣告的方式聯(lián)系上下線,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四件套(包含公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以及銀行卡號),從中賺取20元至30元不等的差價。2020年6月起,李某某利用從上線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為他人提供微信實名制服務或者微信實名制后綁定銀行卡的服務,從中賺取10元至15元不等的差價。2020年9月3日起,李某某為非法獲取更大利潤,自行購買微信掃碼實名技術(shù),并通過某軟件以每條1元的價格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以每單10元至24元不等的價格為下線提供微信實名制服務。其中,經(jīng)查實,2020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5日期間,李某某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給凌某某、卓某某、張某某、薄某某的違法所得共計9810元。破案后,偵查機關開平市公*安局從李某某處扣押其用于作案的iPhone牌手機四臺、小米牌手機一臺、硬盤一個和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
另查明,李某某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致歉聲明》,其內(nèi)容經(jīng)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認可后,已于2021年11月17日在《檢察日報》上自費刊登《致歉聲明》;于2021年11月26日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的賠償款9810元暫存至本院指定賬戶。李某某當庭確認,其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全部保存于開平市公*安局扣押的四臺iPhone牌手機、一臺小米牌手機、一個硬盤和一臺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中,其同意永久性刪除上述作案工具所保存的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戶籍資料、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說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照片,租房協(xié)議,提取電子數(shù)據(jù)筆錄及QQ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賬號交易明細,證人凌某某、卓某某、張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電子證物檢查筆錄,公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同時積極預繳罰金,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恰當,予以采納,但根據(jù)本案犯罪事實和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綜合考慮,可對其適用緩刑。關于辯護人提出李某某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的意見,經(jīng)查,該被告人在2020年1月至9月期間,多次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偶犯,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其行為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辯護人提出的該項意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部分,予以采納。
關于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有上述QQ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賬號交易明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公告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上述證據(jù)能證實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并從中非法獲利,且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造成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泄漏和傳播,損害了公共利益。故李某某除應承擔上述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9810元,在國家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以及徹底刪除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消除危害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應予以支持。鑒于李某某被扣押的iPhone牌手機四臺、小米牌手機一臺、硬盤一個和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均屬作案工具,應由扣押機關開平市公*安局予以沒收并銷毀。如該扣押機關對上述作案工具銷毀后,上述電子設備所保存的信息亦將被永久性刪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開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的iPhone牌手機四臺、小米牌手機一臺、硬盤一個和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一臺,均屬作案工具,由上述扣押機關依法沒收,并予以銷毀。
三、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款人民幣9810元(已預存至本院指定賬戶)。
四、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在國家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已履行)。
五、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永久性刪除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如本判決第二項已執(zhí)行完畢,則本判項不再重復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梁津晃
審 判 員 趙淑云
審 判 員 容嘉敏
人民陪審員 焦慧慧
人民陪審員 梁玉燕
人民陪審員 梁利萍
人民陪審員 區(qū)雪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溫玉娜
書 記 員 王振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