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皖1321刑初522號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碭檢刑訴(2021)4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碭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軍橋、檢察官助理姜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孫某某在碭山縣移動通信網(wǎng)點給客戶辦理業(yè)務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未經(jīng)用戶許可,將用戶的通訊聯(lián)系方式及接受的驗證碼發(fā)送到微信群中,供上線注冊京東、淘寶等平臺賬號使用,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461.5元。被告人孫某某于2021年7月11日主動到XXXXXX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為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用戶的聯(lián)系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孫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違法收入記錄等書證,證人黃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王某的陳述,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及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孫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8月9日,被告人孫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461.5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孫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孫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馬 君
人民陪審員 朱巧雨
人民陪審員 馮 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胡貝貝
書 記 員 凌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