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浙1081刑初1346號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刑訴(2021)209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麗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1將從他人處獲取的1000條淘寶交易信息出售給被告人陳某某2,內容包含購買母嬰商品記錄、購買金額、淘寶昵稱、收貨人姓名、聯系電話、地址等公民個人信息,陳某某1從中獲利人民幣600元。后陳某某2將從陳某某1處購得的1000條淘寶交易信息通過網絡轉售他人。
2021年5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1將從他人處獲取的301條網貸信息出售給被告人陳某某2,內容包含姓名、手機號碼、芝麻信用、申請額度和時間等公民個人信息,陳某某1從中獲利人民幣300元。后陳某某2將從陳某某1處購得的301條網貸信息通過網絡轉售他人。
2021年5月11日12時02分許,溫嶺市公安局澤國派出所民警在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中豪公寓707室房間內抓獲被告人陳某某2。2021年5月27日16時03分許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怡和院2期31幢2單元1504室抓獲被告人陳某某1。被告人陳某某2、陳某某1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2個人獲利人民幣900元,被告人陳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陳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顏某的陳述,證人張某、陳某的證言,刑事搜查筆錄,扣押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光盤伍張,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清單,手機截圖,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戶籍證明,歸案經過,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二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決定依法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犯罪所得各人民幣9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兩部、電腦兩臺,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應榮輝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張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