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浙1081刑初1330號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刑訴(2021)209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某某1、謝某某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巧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2及其辯護人林豪迪、被告人伍某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1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謝某某2在重慶市璧山區(qū)中央大街1棟12-5號通過微信群、蝙蝠群等發(fā)廣告的方式尋找買家出售學生信息,內(nèi)含林某、吳某等的學校、姓名、家長聯(lián)系電話等公民個人信息。2021年5月開始,被告人伍某某1與謝某某2合伙出售信息,由被告人伍某某1負責尋找買家,謝某某2負責提供信息,期間兩人共同出售信息獲利共計人民幣18125元,被告人伍某某1獲利人民幣11090元。2021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謝某某2獲利共計人民幣57416元。
2021年6月17日,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便衣偵查支隊民警在重慶市璧山區(qū)中央大街1棟12-5號抓獲被告人謝某某2。同年6月18日,溫嶺市公安局溫嶠派出所民警在重慶市璧山區(qū)交職學校對面還建房9棟3單元4-1號抓獲被告人伍某某1。兩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被告人謝某某2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
另查明,被告人謝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并簽字具結(jié);被告人伍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并簽字具結(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2、伍某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謝某某2、伍某某1的供述,證人童某的證言,被害人林某、吳某的陳述,扣押筆錄,搜查筆錄,電子物證檢查筆錄,交易明細,聊天記錄,照片,情況說明,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偵查人員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2、伍某某1結(jié)伙,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被告人謝某某2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伍某某1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有立功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伍某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二、被告人伍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追繳被告人謝某某2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7416元、被告人伍某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09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三部、筆記本電腦一臺、U盤一個,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蔣達奇
人民陪審員 陳嘯嘯
人民陪審員 徐來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