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浙1081刑初1354號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刑訴(2021)209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葉丹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6、7月,被告人劉某某通過QQ群求購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40萬余條,其中部分包含溫嶺戶籍的公民個人信息。后被告人劉某某在網(wǎng)上販賣獲取的部分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人民幣6915元。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吉林省德惠市中央公館小區(qū)被溫嶺市公安局澤國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并簽字具結(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人呂某、陳某、鐘某、王某、李某的證言,行政處罰決定書,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刑事搜查筆錄,刑事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電腦取證分析,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偵查人員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有劣跡,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xiàn),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91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電腦一臺,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蔣達奇
人民陪審員 陶可春
人民陪審員 陳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書記員 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