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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181刑初15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08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黑1181刑初15號    

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黑北檢二部刑訴〔20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黑河市萬通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長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黑河市萬通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訴訟代表人張勝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陳某某遠程視頻參加訴訟,辯護人徐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黑河市萬通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于2007年2月2日在黑河市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被告人陳某某系公司法人。2007年萬通公司開發(fā)北安市綠海家園小區(qū)項目(以下簡稱綠海家園),2013年3月萬通公司與中國煤炭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煤炭公司)達成協(xié)議,由中國煤炭公司趙某6負責承建綠海家園1號、4號、5號樓,萬通公司按照工程進度給中國煤炭公司撥款,但萬通公司僅撥付給中國煤炭公司工程款48.1萬元,剩余工程款未給中國煤炭公司撥付。2013年7月因萬通公司沒有對綠海家園回遷戶安置,導致大量回遷戶上訪,北安市政府成立工作組開始介入綠海家園,2014年12月10日在北安市政府主持下,由政府、萬通公司、中國煤炭公司三方?jīng)Q定將綠海家園4號樓、5號樓總面積約為68000平方米中的50000平方米給趙某6抵頂工程款,剩余18000平方米及已建完的1、3號樓剩余房源備案到市住建局名下用于回遷安置,由萬通公司負責出具備案相關手續(xù)。開發(fā)方、施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給回遷戶保留的房屋予以出賣、抵押、抵賬,并優(yōu)先安置回遷戶。2015年1月7日萬通公司出具了抵頂工程款50000平方米的具體樓號、戶號。

萬通公司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仍與多名被害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部分房屋出售,給多名被害人造成損失:

1.2014年11月1日,被告單位萬通公司與被害人趙鑫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趙鑫購買北安市綠海家園4號樓3單元2301室房屋,并將購樓首付款現(xiàn)金161729元交給萬通公司,剩余200000元房款由綠海家園協(xié)助辦理貸款并網(wǎng)簽購房協(xié)議,由萬通公司開具購房收據(jù)。現(xiàn)趙鑫仍未得到房屋或退款。

2.2016年11月份和2017年1月份,被告單位萬通公司與被害人張某3、姜某4分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張、姜二人分別購買了4號樓2單元703室和903室兩套房屋,各交付購房款205000元。合同簽訂后,萬通公司沒有向二人交付房屋。2018年4月23日,萬通公司以房屋錯賣為由,與張、姜二人簽訂《房屋暫定調(diào)整協(xié)議》,將陳某某及其兒子陳仁杰現(xiàn)居住的6號樓4單元1701和1702兩套置換給被害人,張、姜二人補交房屋差額款210150元,并到房產(chǎn)部門辦理預告登記,至今仍未給被害人倒出房屋。

3.2017年3月3日,被告單位萬通公司與被害人胡某10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胡某10購買的綠海家園4號樓1單元1002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購樓款286540元,因胡某10購買房屋時已備案至劉宇名下,該房屋又因糾紛于2017年12月13日被南崗法院查封至今。

4.2017年5月8日,被害人尹某5與萬通公司簽訂購買綠海家園4號樓2單元401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購樓款168400元,至今未交付房屋。

5.2017年6月份,綠海家園7號樓在未建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且因手續(xù)不全被政府下令停工的情況下,萬通公司隱瞞了7號樓已被停工的事實,仍與被害人鄭某11簽訂購買7號樓1單元1201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取購樓款216800元。案發(fā)后,2020年6月23日萬通公司與鄭某11達成和解,退還購房款216800元。

綜上,萬通公司共實施合同詐騙5起,詐騙金額共計1453619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到案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表、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收據(jù)復印件、綠海家園項目繳納出讓金情況說明、以房抵工程款分割房屋協(xié)議復印件、會議記錄復印件、綠海家園劃歸趙某6房源一覽表復印件、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綠海家園二期工程1號樓工程款結算確認書復印件、情況說明、說明、房屋暫定調(diào)整協(xié)議、建筑工程規(guī)劃批后管理違章情況通報單、送達回證、關于孟維志購買綠海家園小區(qū)7號樓的情況說明、關于孟維志購買7號樓的調(diào)換協(xié)議、關于7號樓的情況說明、收條、黑龍江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關于綠海家園拖欠排水工程款的情況說明、關于綠海家園周邊硬化工程款欠款情況說明;證人趙某6、趙某9、劉宇、常某8、宋某7的證言;被害人趙鑫、姜某4、張某3、尹某5、胡某10、鄭某11的陳述;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北安市綠海家園小區(qū)4號A、B棟質(zhì)量鑒定報告、北安市綠海家園小區(qū)5號A、B棟質(zhì)量鑒定報告。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黑河市萬通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陳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萬通公司訴訟代表人張勝科辯稱萬通公司是依法注冊,并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企業(yè),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事實中,正協(xié)調(diào)趙某6解決趙鑫房屋;第二、三、四起事實中,因網(wǎng)簽線被政府關停,無法辦理房屋備案登記;第五起事實,被害人鄭某11房屋問題已解決。

被告人陳某某辯稱,網(wǎng)簽線被政府關停,不能辦理過戶,所以未交付被害人趙鑫房屋;姜某4、張某3在劉宇處購買備案到劉宇名下的房屋,因涉訴未能辦理過戶,后簽訂房屋調(diào)換協(xié)議,因4、5號樓未交工,所以未能履行;因網(wǎng)簽線被政府關停,所以未交付被害人胡某10、尹長山房屋;與鄭某11簽訂合同時,政府允許萬通公司繼續(xù)施工。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陳某某合同詐騙犯罪證據(jù)不足,不能證明萬通公司有犯罪故意,也不能證明萬通公司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萬通公司注冊成立于2007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陳某某。2007年萬通公司在北安市開發(fā)綠海家園小區(qū)項目。2017年5月11日,因綠海家園7號樓未經(jīng)規(guī)劃審批擅自進行建設,屬于違法建設,被北安市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站通報,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施工,同日將通報單送達陳某某。2017年6月23日,陳某某作為萬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隱瞞7號樓已被停止施工的事實,仍與被害人鄭某11簽訂購買7號樓1單元1201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取購樓款216800元。

案發(fā)后,2020年8月26日萬通公司與鄭某11達成和解,將購房款216800元退還鄭某11。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1月8日經(jīng)XX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證實:北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8日要求北安市XX局說明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不立案理由。北安市XX局于當日決定立案,并電話傳喚陳某某到XX機關接受調(diào)查。

2.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戶籍證明及犯罪查詢證實:犯罪單位黑河市萬通房地產(chǎn)開發(fā)責任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資控股企業(yè),其法定代表人是陳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范圍、注冊資金以及時間等信息。同時陳某某已經(jīng)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且無前科。

3.建設工程規(guī)劃批后管理違章情況通報單證實:2017年5月11日,北安市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站因綠海家園7號樓未經(jīng)規(guī)劃審批擅自進行建設,屬于違法建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進行施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施工。該通報單同日送達陳某某。

4.商品房買賣合同證實:2017年6月23日,孟維志與萬通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孟維志購買綠海家園小區(qū)7號樓1單元1201室房屋,面積94.29平方米,商品房價格216800元。

5.情況說明證實:2020年2月9日,廣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由該公司接管綠海家園7號樓繼續(xù)開發(fā),同意代表萬通公司繼續(xù)履行孟維志合同。

6.孟維志房屋調(diào)換協(xié)議證實:2020年6月23日,萬通公司與孟維志達成房屋調(diào)換協(xié)議,將7號樓1單元1201室房屋(面積94.29平方米)調(diào)換至4號樓1單元2302室(面積143.27平方米),調(diào)換差價按10萬元計算。

7.收據(jù)、諒解書證實:2020年8月26日,孟維志將購買綠海家園7號樓1單元1201室的合同原件及收據(jù)還給陳某某,并對萬通公司陳某某表示諒解。

8.收條證實:2020年8月26日,孟維志收到綠海家園退還購房款216800元。

9.證人常某8的證言證實:我是陳某某的兒媳婦。2014年9月我們公司向劉宇抬款。2015年8月份我公司因無力支付劉宇的錢,劉宇開始要抵押我們公司名下的房屋,我父親陳某某也想用房屋頂點欠款。后來劉宇出售預告登記在他名下綠海家園的房產(chǎn),鄭某11和劉宇是朋友,他倆談的價后到我這里辦理的手續(xù)。當時7號樓剛起地基,沒有合法建設施工手續(xù)。

10.證人劉宇的證言證實:2014年,陳某某向我借錢,用他蓋的樓房做抵押,預告登記在我和我母親梁春英名下。我一共出售了預告登記在我名下的13套左右,因為陳某某欠錢一直還不上,他讓我聯(lián)系賣掉抵押在我手中的房子,我就通過朋友圈發(fā)廣告,購房人聯(lián)系我后,我將他們領到綠海家園談價格。孟維志的房子是他的女婿鄭某11找到我,我領他去的陳某某公司,他們協(xié)商后確定購買7號樓1單元1201室的房子,當時7號樓剛建了幾層,鄭某11還去現(xiàn)場看了。

11.被害人鄭某11的陳述證實:2016年六七月份我通過朋友圈看到我朋友劉宇發(fā)布綠海家園賣房子,聯(lián)系劉宇后他領我看了現(xiàn)場,又到了陳某某辦公室,劉宇說他跟陳某某一起蓋樓,劉宇勸我買7號樓,陳某某和劉宇說最晚2018年10月份交工。當時我沒問手續(xù)是否合法,然后我們商定后購買了綠海家園7號樓1單元1201室,我現(xiàn)金交了全款21萬元左右,開發(fā)商給我購樓合同及收據(jù),合同是手寫的,我問過會計為啥不是電子合同,她說過幾天換電子合同,告訴我等著。我是2017年6月23日交的房款,因為房子沒完工,說等辦理完相關手續(xù)再給我做預告登記。后來萬通公司將7號樓1單元1201室調(diào)換至4號樓1單元2302室,并于2020年8月26日將2302室出售316800萬元,將多售金額返還綠海家園10萬元。

1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從2016年1月份我因還不上劉宇的欠款,劉宇逼迫我才開始低價出售預告登記在劉宇名下的房屋。劉宇通過朋友圈發(fā)綠海家園低價售樓的廣告聯(lián)系購房人,談好價格后,我出具購房合同和收據(jù)。因7號樓審批手續(xù)不全被停工后,劉宇介紹孟維志購買,當時有望補齊手續(xù),孟維志也說可以等,所以就與孟維志簽訂了購房合同。2017年6月23日與孟維志達成調(diào)換協(xié)議,調(diào)換到4號樓并交付,2020年8月26日孟維志將房屋出售316800萬元,返還給我10萬元,現(xiàn)在我們已經(jīng)和解。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萬通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陳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前4起合同詐騙犯罪有誤,應予糾正。經(jīng)查,萬通公司作為綠海家園小區(qū)項目開發(fā)商,已經(jīng)取得綠海家園4號樓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該公司與趙鑫等5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萬通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故萬通公司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4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萬通公司、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萬通公司、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的第5起犯罪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萬通公司在與孟維志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隱瞞了綠海家園7號樓被責令停止違法施工的事實,在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騙取孟維志購房款216800元,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萬通公司、陳某某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單位黑河市萬通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楊天龍

人民陪審員  楊 艷

人民陪審員  杜 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趙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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