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閩0703刑初218號
指控事實
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謊稱北京桑德集團有限公司系其戰(zhàn)友所有,虛構(gòu)南平市武夷新區(qū)污水處理項目土石方工程,通過帶領被害人張某到南平市武夷新區(qū)考察,騙得張某的信任。同年4月7日,林某某使用虛假公章,冒用北京桑德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虛構(gòu)南平市武夷新區(qū)污水處理項目土石方工程,與張某簽訂《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將不存在的土石方工程發(fā)包給張某經(jīng)營的福州市金雄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林某某于次日騙得張某合同定金人民幣3萬元,并將錢款用于個人生活消費,后下落不明。
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武夷山市XX街50-2號XX生活館門口被民警抓獲,到案后,林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合同詐騙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賠被害人張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鄭 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煒彬
書 記 員 涂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