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粵0304刑初790號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福檢刑訴[2021]6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8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黃林(由深圳市福田區(qū)法律援助處指派)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害人李某池住深圳市福田區(qū)XX公館。2020年4月,李某池通過留學網(wǎng)認識并委托Michae1-Aison(微信名)為其辦理出國留學事宜。后Michae1-Aison介紹李某池認識了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自稱擁有澳大利亞和中國雙重國籍,可以辦理出國留學,保證錄取。2020年10月,劉某某接受李某池委托幫其申請境外大學學位,并冒用深圳市藤XX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李某池簽訂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從2020年10月29日至12月24日,劉某某以代交學費和占位費為由,騙取被害人李某池183307元人民幣,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消費。后經(jīng)李某池不斷催討,劉某某于2021年2月8日、9日退還10000元人民幣。
2021年2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區(qū)南新路XX酒店公寓8258房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
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庭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當庭承認合同詐騙罪,辯稱其并未冒用深圳市藤XX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該公司是其實際經(jīng)營;其愿意退賠被害人損失。希望從輕判決。
其辯護人稱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請求減輕處罰:1.被告人有將近九年的中介留學服務工作經(jīng)驗,有履約能力,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冒用深圳市藤XX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服務合同。因被告人此前被列入失信名單,無法以自己名義注冊公司;該公司的注冊手續(xù)是被告人經(jīng)辦,相應公章也在被告人掌握中,基于此被告人以該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服務合同,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一開始并無非法占有財物的主觀故意。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庭審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并且愿意積極退賠。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被害人李某池通過留學網(wǎng)認識并委托Michae1-Aison(微信名)為其辦理出國留學事宜。后Michae1-Aison介紹李某池認識了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自稱擁有澳大利亞和中國雙重國籍,可以辦理出國留學,保證錄取。2020年10月,劉某某接受李某池委托幫其申請境外大學學位,并用深圳市藤XX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李某池簽訂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從2020年10月29日至12月24日,劉某某以代交學費和占位費為由,騙取李某池183307元人民幣,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消費。后經(jīng)李某池不斷催討,劉某某于2021年2月8日、9日退還10000元人民幣。
2021年2月24日,民警將被告人劉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有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1.書證: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文書,涉案合同、協(xié)議書,轉款憑據(jù),微信聊天記錄,執(zhí)行信息材料,深圳市失業(yè)補助金核準決定書等;2.證人證言:民警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池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錄像;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審訊同步錄音錄像,涉案銀行、微信賬戶交易記錄等(光盤四張)。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表示認罪,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
關于本案的犯罪事實,經(jīng)查:1.被告人劉某某在偵查機關已供述了其騙取被害人錢財?shù)氖聦崱?.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及庭審時已承認合同詐騙罪。3.被告人將騙取的被害人錢款,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債務,部分用于個人消費。4.劉某某自2015年以來已十次被多地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5.被告人在2020年11月即犯罪過程中已經(jīng)領取失業(yè)救濟金生活。6.在被害人李某池催討時,劉某某偽造個人身份信息。7.劉某某辯解稱幫李某池預先繳納學費與查明事實不符,亦無相應證據(jù)佐證。(1)李某池陳述以及其他中介所詢問的關于繳費的流程證實,先確定發(fā)放錄取通知書后才有后續(xù)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2)被告人稱通過其英國境外賬戶幫李某池代繳學費但其一直未能提供相應的銀行賬戶以及相應的交易記錄以供查證。
本案辯護人提出的部分從輕處罰意見與查明事實基本一致,量刑時應酌情予以考慮。公訴機關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與認罪悔罪態(tài)度,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采納。
關于涉案財物即扣押的手機,公訴機關當庭稱劉某某與被害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事項,建議手機不作為作案工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此并無異議。公訴機關有關建議依法應予以采納。
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完畢。)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被害人李某池人民幣173307元;扣押在案的手機,由扣押機關發(fā)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磊
人民陪審員 韋開麗
人民陪審員 肖麗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黃柳清
書 記 員 王小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