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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231刑初93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5-24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黑0231刑初93號    

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拜檢訴刑訴[202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轉為普通程序,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國玲、書記員陳春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及其辯護人鄭東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害人馬某1等人到庭發(fā)表意見。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某在經(jīng)營拜泉縣××豆腐坊期間,明知在豆腐坊從2015年開始連年虧損經(jīng)營,個人財務狀況處于資不抵債狀態(tài),且在與農(nóng)民簽訂合同時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仍然以保價的方式向農(nóng)民賒欠黃豆。至案發(fā),共騙取被害人黃豆款157.5808萬元(本文幣種均為人民幣),案發(fā)后已償還36.1346萬元,尚欠121.4462萬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孫某某系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黃豆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孫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量刑建議無意見。

辯護人鄭東明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孫某某主觀惡意較小,社會危害性較低;二、孫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但起訴書中并沒有予以確認,法院應予以認定并從輕處罰;三、孫某某案發(fā)后能夠盡自己最大努力給被害人賠償,以盡量減少被害人的損失,與被害人簽訂了還款計劃;四、孫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五、拜泉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關于孫某某被評估房產(chǎn),孫某某表示在人民法

院執(zhí)行完畢應該有部分剩余,愿意以此償還各被害人。綜上,建議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害人馬某1等人要求對孫某某從重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某在經(jīng)營拜泉縣××豆腐坊期間,明知在豆腐坊從2015年開始連年虧損經(jīng)營,個人財務狀況處于資不抵債狀態(tài),且在與農(nóng)民簽訂合同時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仍然以保價的方式向農(nóng)民賒欠黃豆及賒欠鹵水,后逃匿。至案發(fā),尚欠馬某2等35名被害人121.4462萬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孫某某系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本案綜合證據(jù)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案件的受理情況。

(2)戶籍證明,證實孫某某自然身份情況。

(3)前科劣跡證明,證實孫某某在轄區(qū)居住期間未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記錄。

(4)孫某某和蔣某1婚姻情況、離婚協(xié)議書,證實孫某某與蔣某1在2005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間,多次在拜泉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和離婚,現(xiàn)二人處于離婚狀態(tài)。

(5)××豆制品加工廠廠房、車間設備照片、拜泉縣××豆腐坊、黑龍江省××豆制品有限公司、拜泉縣××寄賣行、拜泉縣××汽車美容會館、拜泉縣××大豆收購部企業(yè)基本信息,證實孫某某和蔣某1名下曾開辦過多家私企,

其中包括××豆腐坊企業(yè)基本信息及廠房、車間、設備照片。

(6)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證實海南××食品有限公司股東有紀某某、李某某,法定代表人為紀某某。

(7)步道板工程中標書及款項分撥憑證,證實拜泉縣××城市建設公司承包步道板工程,中標價格為596.63余萬元。

(8)到案經(jīng)過,證實拜泉縣××局對孫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后,對孫某某進行口頭傳喚,孫某某到××機關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9)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建議書、承諾書,證實孫某某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

(10)刑事申訴書,證實馬某1要求追究孫某某、蔣某1、田某涉嫌詐騙刑事責任。

(11)注銷戶口證明、戶籍證明,證實于某和趙某某是夫妻關系,于某已死亡。

(12)說明,證實拜泉縣××局經(jīng)濟案件偵查大隊通過電話聯(lián)系張某某丈夫胡某某,詢問張某某和朱1的關系,胡某某回復是認識多年的朋友,稱張某某收到孫某某返還的錢。

(13)拜泉縣××局經(jīng)偵大隊說明四份,證實林某某、武某某、李某3、劉某某單頁欠據(jù)復印件由本人提供,卷宗中協(xié)議書、收條由徐某提供,經(jīng)該隊偵查核實,內容屬實,無法找到楊某某本人。

(14)拜泉縣××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大隊電話記錄,證實孫某某在2020年通過其他人給黃豆款8000.00元,趙某某已收到。

2.證人證言

(1)楊某3證實,大約是2015或2016年的事,馬某1或者張某1找我,讓我給××豆腐廠送黃豆,我負責開車送糧,我找馬某1要運費,其他的都是他們自己辦理,我聽說一開始是田某給介紹的,后來就他們自己直接交易了。

(2)朱某證實,我外甥紀某某在海南省??谑虚_辦了海南××食品公司,公司主營是豆腐制品。孫某某在該公司沒有投資,蔣某1和公司沒有關系。

(3)徐某證實,孫某某大約是2010年開的豆腐坊,頭二年還可以,以后的經(jīng)營狀況就不好了。我認為原因就是他抬款過多,讓利息給壓的。他之所以要抬款,一是干工程賠錢,第二是他底子空,干豆腐廠也是用別人的錢。孫某某委托我給百姓還大豆欠款。他給我匯了部分錢,其余的是我給墊付的,我找到這些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今年先付一部分,剩余的明年再給。我提供給××機關的協(xié)議書和大豆款收條是孫某某委托我找到這些農(nóng)戶,按照比例付給現(xiàn)金,達成協(xié)議,分期付款。于某的大豆款是我直接打給于某妻子趙某某,承諾書和收條是于2簽字。

(4)黃某2證實,我是大慶××建筑安裝公司法人,拜泉縣步道板工程的實際操作者是孫某某和馮某某,是他們掛靠我公司,工程的資金都通過銀行轉賬轉給二人。

(5)田某證實,我沒有在馬某1手中購買糧后轉賣給孫某某。我沒有答應過馬某1孫某某欠的40萬元還不上我負責。孫某某和馬某1是他們自己認識的。孫某某在馬某1手中購買大豆我在中間沒有賺差價和介紹費的行為。孫某某欠馬某140萬大豆款,是孫某某和馬某1之間的買賣和我無關,孫某某也沒委托我?guī)椭隈R某1處購買黃豆。我代替孫某某給馬某1付過大豆款。

(6)蔣某1證實,我在××豆制品沒有職務,孫某某不在家我?guī)椭?jīng)管一下?!痢炼垢瘡S開始建廠的時候是我名字,離婚后我讓孫某某改過來也沒改。這個廠子是孫某某籌建的,具體投資情況我不清楚。人員的錄用、分工、工資的發(fā)放都是孫某某負責,有時候孫某某也讓我給工人發(fā)工資,豆腐廠運營和實際控制人是孫某某,跟我沒有關系。孫某某不在家我接過大豆,給人家出過欠據(jù),等孫某某回來后告訴他一聲。豆腐廠每年的經(jīng)營狀況我不知道,都是孫某某一手經(jīng)營,有沒有賬我不知道。因為剛建豆腐廠時,用的都是我的銀行卡,我名下的幾張卡都在孫某某手里,他一直在用,錢都是孫某某支配,我不知道孫某某欠這么大的債務。孫某某離開拜泉縣后,豆腐廠基本上就是停產(chǎn)了,我沒有使用過孫某某的資金,沒有用他的錢買房。在離婚后,我們沒有共同財產(chǎn),所有的東西和債務都是他的。孫某某賒購大豆的償還情況我不知道。除了我貸款的房子,他沒給我任何房產(chǎn)和資金。

(7)蔣某2證實,孫某某四、五年前和我姐離婚。我在××豆腐廠干活大約四、五年時間,當時豆腐廠大約有十四五個員工,具體的經(jīng)營情況我不清楚。一天忙的時候也就七八千斤,淡季時候就少,每天都不一定。豆腐廠開始的時候是他們倆經(jīng)營,后來離婚,蔣某1偶爾也去看看,幫助干點活,廠子主要是孫某某管理。我以前有一張郵政卡,讓孫某某使用了,我就不再用了。

(8)李某5證實,我是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的會計兼辦公室主任。公司的法人是紀利民。孫某某在××食品打工,在公司他沒有投資和股份。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孫某某在××機關供述,我是拜泉縣××豆腐坊的老板,負責全面工作。豆腐坊2010年至2018年經(jīng)營期間向農(nóng)戶保斤收購大豆,我向農(nóng)戶口頭約定下一年的5月1日期間來取賣糧款,價格隨行就市。我沒有采取欺騙或強迫的手段收購大豆,因為經(jīng)營不善,豆腐坊賠錢了,到2018年沒有資金豆腐坊關閉了。我以前都是使用蔣某1名下的銀行卡,離婚后也沒有換,但卡都是我支配,與蔣某1無關。因為我和我前妻、孩子之間來往的問題我和蔣某1總干仗,導致我們頻繁離婚。在拜泉縣龍泉鎮(zhèn)收的大豆是我告訴蔣某1收的。離婚后,蔣某1幫我看管豆腐廠車間,豆腐廠的花費和其他事情都是蔣某1事先打電話詢問過我后才做的。我和蔣某1沒有用賒購大豆錢購買過貴重物品、房產(chǎn)或者投資辦廠。

4.視聽資料

(1)U盤1個、光盤3張,證實:1)馬某1向田某談起孫某某欠款40萬元,并向我說這黃豆就是賣給田某了,錢就應該由田某給,如果孫某某給不起就田某給。2)馬某1向蔣某1索要欠款,蔣某1稱現(xiàn)在沒有錢。3)馬某1向孫某某索要大豆欠款,孫某某稱外面欠的高利貸他不想還了,也還不起,等工程款錢回來就把馬某1的錢還了。

(2)孫某某訊問聲像資料光盤1張、馬某1詢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1張,證實拜泉縣××局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

二、孫某某財產(chǎn)情況

1.書證

(1)拜泉縣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提供孫某某和蔣某1名下房產(chǎn)情況,證實蔣某1和孫某某名下共有房產(chǎn)6套,包括座落于拜泉縣××××兩套商服、××××××商品房、××小區(qū)、×××××××、××小區(qū)住宅,上述房產(chǎn)目前均處于被抵押或被查封狀態(tài)。

(2)車管分所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蔣某1名下車牌號黑B0××××別克牌小型轎車一輛,機動車狀態(tài)為查封,逾期未檢驗。

(3)孫某某、蔣某1不動產(chǎn)登記查詢結果證明,證實蔣某1、孫某某在齊齊哈爾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無住房產(chǎn)權登記信息。

(4)孫某某在拜泉縣不動產(chǎn)登記表,證實孫某某名下房產(chǎn)有××××××、××小區(qū)一套住宅樓和××××一套商服。

(5)孫某某房產(chǎn)查封信息查詢情況說明及證據(jù)材料,

證實孫某某名下××××××、××××商服、××小區(qū)被輪候查封。

(6)蔣某1在拜泉縣不動產(chǎn)登記表,證實蔣某1名下房產(chǎn)有拜泉鎮(zhèn)××村房屋已滅跡、××小區(qū)一套住宅、××××一套門市房已查封。

(7)蔣某1房產(chǎn)查封信息查詢情況說明及證據(jù)材料,證實××小區(qū)住宅和××××4號樓4號商服、××村房屋已輪候查封。

(8)拜泉縣××局經(jīng)濟案件偵查大隊孫某某擔保核實情況,證實孫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案件中:1)孫某某自訴給王某2擔保60萬元,經(jīng)核實,王某2承認40萬元;2)孫某某自訴給褚某某擔保40萬元,現(xiàn)在褚某某去向不明,無法核實;3)給劉某擔保41.45萬元,劉某負案在逃,在法院判決上體現(xiàn)是孫某某擔保,償還了31.5萬元。4)自訴給馮某某擔保50萬元,馮某某承認有40萬元。

(9)民事調解書、借據(jù),證實孫某某起訴梁某某、王1于2015年4月21日在拜泉縣人法院調解,梁某某、王1于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償還孫某某本息38.2萬元。

(10)孫某某和蔣某1在海南省??谑械闹袊獯筱y行、××銀行、農(nóng)村信用社、農(nóng)商銀行流水,證實二人在上述銀行無存款。

(11)孫某某和蔣某1在海南省??谑胁粍赢a(chǎn)登記信息查詢說明和查詢證明,證實二人在海南省海口市無不動產(chǎn)。

(12)蔣某1在郵儲銀行拜泉縣支行、拜泉縣農(nóng)村信用社、農(nóng)業(yè)銀行拜泉支行、中國建設銀行開戶流水情況,證實蔣某1在上述銀行存取款情況。

(13)談話筆錄、送達回證、涉執(zhí)房地產(chǎn)處置司法評估報告,證實拜泉縣人民法院委托齊齊哈爾市榮誠房地產(chǎn)估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拜泉縣××豆腐廠所在地址××××××涉案房屋及地上附屬物進行價值評估后,評估值為163.787萬元。

(14)宇通客車轉讓協(xié)議書、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法庭審理筆錄、民事調解書、車輛買賣協(xié)議、調查筆錄、收據(jù)、證明,證實甲方崔某、孫某某、金某某將宇通客車秦皇島至哈爾濱線路轉讓給周某,價格為123萬元人民幣。

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孫某某在××機關供述,我有兩個住宅樓分別是××小區(qū)和南三道街××小區(qū),還有一個廠房在××××××?!痢列^(qū)房產(chǎn)在蔣某1名下,剩下的兩處房產(chǎn)在我的名下。拜泉鎮(zhèn)××村有一個120平方米的平房大約3、4年前我給別人頂賬頂出去了,現(xiàn)在為什么還在蔣某1名下我不清楚。

三、孫某某欠款情況

1.書證

(1)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共27份,證實上述民事判決書和調解書中涉及到孫某某欠款,以上欠款時間基本上集中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

(2)馬某1于2020年11月3日提供欠據(jù)一張,證實孫某某欠馬某12014年大豆款40萬元。

(3)2021年1月5日拜泉縣××局經(jīng)偵大隊與田某電話記錄,證實馬某1與孫某某二人是通過其認識的,之后就是二人自己進行交易,跟其無關。孫某某欠馬某1的肆拾萬元大豆款,這些大豆不是其在馬某1家買來后賣給孫某某的。其和馬某1經(jīng)常有交易,銀行有多次打款,跟孫某某無關,但不排除用其銀行卡替孫某某給馬某1打過款。

(4)2021年1月5日拜泉縣××局與蔣某1通話記錄,證實欠據(jù)是孫××(孫某某)讓其給出的,有的時候賣糧人讓其把名字簽上,其就簽上了。其和孫××離婚了,當時協(xié)商所有債務歸他,其不負責。其家與克東的馬某1之間買賣大豆的具體情況都是孫××具體辦的,其不清楚。

(5)××局整理孫某某收糧人員名單及付款明細,證實孫某某欠馬某2等25名被害人黃豆款合計金額為119.2508萬元,目前已償還欠款31.1683萬元,尚欠余款88.0825萬元。另外,孫某某欠沒有報案的四名農(nóng)民黃豆款合計金額14.0609萬元,已償還4.93萬元,未償還9.1309萬元。

(6)提貨單、孫某某與陳某某微信聊天截圖、陳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證實孫某某欠陳某某欠款,陳某某通過微信向孫某某索要鹵水欠款。

(7)馬某1與田某電話錄音書面文字整理內容,證實馬某1談及孫某某欠其40萬元黃豆款,其稱黃豆就是賣給田某了,如果孫某某還不了錢的話就讓田某還此筆欠款。

(8)張某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對賬單、交易明細,證實田某通過其名下賬戶多次給張某1賬戶打款。

(9)田某開戶信息,證實田某賬戶尾號為8031和6717的賬戶開戶信息。

(10)蔣某1實名證件查賬號/卡號信息,證實蔣某1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拜泉縣支行賬號有尾號為5224和5806兩個賬戶。

(11)拜泉縣××局經(jīng)偵大隊出具說明,證實關于孫某某被拜泉縣人民法院列為失信人理由,法院回答是為了不導致案件訴訟時效到期而將其列為失信人。

(12)協(xié)議書、收條,證實張某某、王某3、劉4、李某6、李某3(季)、李某4、王某4、李7、張某4、劉某5、林某1、李某8、王某1、于某1、馬某2、王某6、張某5、楊某1、于2、于3、于某、李某1、索某、李某2、杜某、楊某某、丁某、高某和楊某2收到部分賠償款。其中已還張某某1.5萬元、王某31.1萬元、劉40.6萬元、李某63.8萬元、李某31.5萬元、李某41.3萬元、王某40.7萬元、李72.1萬元、張某40.7萬元、劉某某(劉某5)1.4萬元、林某11.1萬元、李某8(劉8)4.3萬元、王某11.73萬元、馬某22.16萬元、王某6(孫某)0.37萬元、張某50.04萬元、楊某10.5萬元、于21.2萬元、于某(趙某某)0.8萬元、李某10.41萬元、索某1萬元、李某20.3萬元、杜某1.85萬元、楊某某0.19萬元、丁某3萬元、高某0.4萬元、楊某21.34萬元。

(13)劉某1提供借據(jù)復印件6張,證實孫某某于2014年和2016年向時某、劉某1合計借款110萬元。

(14)2021年2月5日拜泉縣××局經(jīng)偵大隊與馮某某電話記錄,證實馮某某稱其和孫某某一起在時某手里抬款,其自己用了35萬元,孫某某合用了30萬,用于二人共同的工程墊資,因為利息太高,至今未還。

(15)拜泉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營業(yè)部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孫某某于2016年3月在拜泉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申請抵押貸款10萬元,用其名下房屋××小區(qū)3號樓3單元201室作抵押,貸款到期后其未償還,信用社于2019年3月向拜泉縣人民法院起訴,現(xiàn)該房屋處于待執(zhí)行狀態(tài)。

(16)黃某某提供與孫某某黃豆買賣記賬明細表和欠據(jù)一張,證實孫某某尚欠黃某某黃豆款5.575萬元。

(17)拜泉縣××局經(jīng)偵大隊工作情況說明,證實陳某1稱在拜泉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已經(jīng)審判完畢,正在執(zhí)行當中;克山縣陳某2稱與孫某某沒有債務關系;信用社的抵押貸款已經(jīng)起訴;農(nóng)行的貸款已經(jīng)審判完畢;乾豐糧點電話不準。

(18)拜泉縣××局經(jīng)偵大隊說明,證實因豆腐廠沒有賬目和保管員,是孫某某自己掌控,經(jīng)詢問豆腐廠工人,工人不知道豆腐廠的實際經(jīng)濟情況等,只知道克東的馬某1總來找孫某某要大豆款。

(19)拜泉縣××局經(jīng)偵大隊說明,證實經(jīng)詢問馮某某,

拜泉縣南北大街鋪步道板是大慶市一家公司的工程,不需要其和孫某某墊款,孫某某是否借此工程借款其不知道。

(20)張某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對賬單,證實田某多次向張某1中國郵政銀行賬號尾號為8563的賬戶打款,蔣某1于2017年11月28日向張某1賬戶打款1萬元,賬戶尾號為4900。

(21)蔣某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歷史明細,證實蔣某1銀行流水情況。

(22)舉報信,證實劉某1在舉報信中稱,孫某某、蔣某1二人欠所有人借款自從拿錢那天起就沒想還錢,其有錄音為證,其認為二人是有預謀吸收個人錢款,且數(shù)額巨大。其已在嫩江縣法院起訴二人還款200萬元,還有大部分沒有起訴和立案,因為他二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chǎn)。

(23)馬某1、杜某、劉某5、于某1追加責任書,證實上述四人要求追加孫某某妻子蔣某1的責任。

(24)嫩江縣人民法院提供借據(jù)復印件、民事起訴狀、借款合同、民事裁定書、調解筆錄、民事調解書,證實2014年8月27日,孫某某、蔣某1、馮某三人向劉某6借款100萬元,劉某6于2018年5月向嫩江縣人民法院起訴,并查封三人名下房產(chǎn),嫩江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由三人償還劉某6欠款100萬元及利息。

(25)電話詢問蔣某1記錄,證實其與孫某某已經(jīng)離婚了,開豆腐廠時其一直在,離婚后他不在的時候其去幫忙,他在時其就不去了。其在豆腐廠期間車間人員錄用、分工、工資發(fā)放他在時他管,他不在時其幫忙負責,發(fā)放工資錢是孫某某給其的,豆腐廠由孫某某負責運營。豆腐廠每年收購量和實際加工量是否相等其不清楚,不是其一直管,后期就不好干了,有競爭,有時候都賠錢賣,其管的階段也沒有差別。孫某某在海南的豆腐廠沒有投資。他外出打工時,有人來要錢,其認識的就和他們說孫某某外出打工慢慢還你們,要是不認識其就讓聯(lián)系孫某某。其就知道馬某1總去豆腐廠要錢,她給豆腐廠送過幾次糧,孫某某不在家時其給代收過。

(26)朱某筆錄制作說明,證實拜泉縣××局利用視頻方式給朱某制作的筆錄,朱某簽字后郵寄至××局。

(27)孫某某失信記錄15份、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份、執(zhí)行裁定書4份,證實孫某某被拜泉縣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因其名下暫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多次申請執(zhí)行被裁定終結執(zhí)行。

(28)王某6民事訴狀、借據(jù)復印件6張、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證實2019年3月19日,王某6起訴孫某某償還其欠款合計150萬元,因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拜泉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作出裁定按其撤回起訴處理。

(29)金某某起訴書、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證實金某某起訴孫某某返還購買客車款本息合計27萬元。

(30)賈某2民事起訴狀、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裁定書,證實賈某2于2019年5月23日起訴孫某某償還欠款10萬元,7月8日撤訴。

(31)徐某1民事起訴狀、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證實拜泉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9日判決孫某某償還徐某1大豆款2710.00元。

(32)拜泉縣××××公司民事訴狀、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裁定書,證實拜泉縣××××公司起訴要求蔣某1償還熱費,后申請撤訴。

(33)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起訴狀、執(zhí)行裁定書、送達回證、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tǒng)專用憑證、黑龍江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復議申請書、調查取證申請書、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電匯憑證、建筑領域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名冊、投訴登記表、拜泉縣城投公司撥付拜泉鎮(zhèn)道路改造(人民街)工程施工第一標段工程款流向、合同協(xié)議書、竣工驗收證書,證實郭某2向拜泉縣人民法院申請對孫某某和馮某在拜泉縣、拜泉縣追加工程款中的380萬元進行保全,在案件執(zhí)行階段,大慶××公司、××維修隊、拜泉縣××建筑裝潢隊提出執(zhí)行異議,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工程款為孫某某、馮某二人所有,駁回上述三家提出的訴訟請求。

(34)孫某某現(xiàn)金欠款匯總表及證據(jù)材料,證實被告人孫某某在2013年至2017年對外欠款本金為872.0351萬元,利息為125.39萬元。債權人包括劉某3、郭某2、劉某2、史某、李某9、孫某1、于2、張某2等人。

(35)購車糾紛欠款及證據(jù)材料,證實孫某某欠崔某購車款31萬元。

(36)欠工資款表及證據(jù)材料,證實孫某某欠劉某7工資款1.1124萬元,欠曹某1工資款0.978萬元。

(37)欠大豆款表及證據(jù)材料,證實孫某某欠林某某、于某1、武某某大豆款分別為3.84萬元、5.704萬元、4.96萬元。

(38)欠銀行貸款表及證據(jù)材料,證實孫某某和蔣某1在拜泉縣信用社、龍江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貸款總額為293.9萬元,利息為6.0977萬元。

(39)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證實孫某某用購買的××××小區(qū)4號樓3號商服6-1作抵押在龍江銀行申請貸款。

(40)拜泉縣××煤炭經(jīng)銷有限公司起訴書、民事判決書,證實拜泉縣××煤炭起訴××豆腐坊,拜泉縣人民法院2020年8月26日判決蔣某1償還欠款20.794萬元及利息。

(41)林某某民事訴狀、民事調解書,證實林某某起訴蔣某1,拜泉縣人民法院判決蔣某1償還林某某3.84萬元。

(42)賣車協(xié)議、收據(jù)、借據(jù)、個人擔保貸款合同,證實孫某某與劉某3簽訂賣車協(xié)議,后孫某某將此車在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貸款。

(43)劉某3民事判決書兩份、劉某2民事裁定書、孫某某借據(jù)、房權證,證實拜泉縣人民法院判決孫某某償還劉某3和劉某2欠款及利息。

(44)××豆腐坊開支計劃、民事裁定書、借據(jù)、債權轉讓協(xié)議、民事裁定書,證實××豆腐坊因經(jīng)營不善,拖欠李某2等工人工資,制定還款計劃。孫某某、馮某在拜泉縣城鄉(xiāng)建設局未結算工程款380萬的數(shù)額范圍內予以保全。

(45)執(zhí)行裁定書、合同協(xié)議書、詢問筆錄、拜泉縣城投公司撥付拜泉鎮(zhèn)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第一標段工程款流向、借據(jù)等,證實案外人拜泉縣××建筑裝潢隊對郭某2申請拜泉縣人民法院保全孫某某、馮某工程款提出執(zhí)行異議,拜泉縣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46)房屋讓與擔保合同書,證實2016年7月14日孫某某、蔣某1與劉某2簽訂合同,將二人名下的××豆腐坊及其附屬設施作為擔保,向劉某2借款。

(47)協(xié)助劃撥存款通知書、中國農(nóng)業(yè)發(fā)展銀行通用憑證、黑龍江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證實拜泉縣法院通知將孫某某、馮某二人在拜泉縣××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工程款329.86余萬元劃撥至拜泉縣法院銀行賬戶。

(48)拜泉縣××局出具賬單,證實孫某1訴孫某某一案,已發(fā)放給孫某110.09萬元。

(49)拜泉縣××局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證實農(nóng)業(yè)銀行拜泉支行證實孫某某貸款經(jīng)催收到目前為止一直沒有償還,龍江銀行拜泉支行證實孫某某尚有53萬余元貸款沒有償還。

(50)2021年5月25日拜泉縣××局經(jīng)偵大隊說明,證實孫某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中,其家位于拜泉縣三分廠的××豆制品廠被多家保全,現(xiàn)在拜泉信用聯(lián)社主張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幾家保全單位發(fā)函,待回復后立即評估。與拜泉信用聯(lián)社溝通完畢,評估結論出來,馬上提供給該局,該局即提供給檢察機關。

(51)拜泉縣××局經(jīng)濟案件偵查大隊孫某某涉嫌合同詐騙數(shù)據(jù)表(包含起訴部分),證實經(jīng)拜泉縣經(jīng)偵大隊統(tǒng)計,孫某某欠款總額為1482.1913萬元,剩余681.8108萬元。

(52)被害人提交的欠條(據(jù)),證實孫某某欠本案被害人黃豆款的情況。

(53)工作記錄,證實被害人馬某2、楊某1、李某1、索某、李某2、李某3、李某4、王某1、杜某、丁某(含楊某某)、高某、楊某2表示收到孫某某返還的部分黃豆款。

2.證人證言

(1)劉某1證實,2014年至2016年孫某某共計向我借110萬元人民幣,二分利息,借據(jù)中錢主時某是我丈夫,我現(xiàn)在聯(lián)系不上孫某某和蔣某1。

(2)張某1證實,我們先和田某有交易的,通過田某認識的孫某某,孫某某開個豆腐廠需要大豆,給××送大豆,每次都是××、蔣某1或者是田某給馬某1和我打電話,我家負責找車給××送去,結算是我家和××之間,車只掙運費。田某打電話讓我給孫某某送大豆,賣的大豆沒有差價,支付時有時候是××家拿現(xiàn)金,多數(shù)是田某給打款到我卡上。他家豆腐廠始終在經(jīng)營,我找他要錢,他們說工程款要回來就給。孫某某沒找過我家要償還這筆錢。后來我找不到孫某某了,電話也換號碼了,就他媳婦蔣某1在豆腐廠支著。后來蔣某1也找不著了。

(3)李某6證實,當時孫某某豆腐廠資金周轉不開,我?guī)椭騽⒛?借的錢,后來經(jīng)過法院調解,孫某某用洗車場作為賠償,我家給孫某某償還在龍江銀行貸款,現(xiàn)在這些房子沒有過戶給劉某6,雙方之間沒有其他債務關系了。

(4)馮某證實,我戶籍上是馮某,平時大家都叫我馮某某。2016年6月份,我和孫某某合伙干了拜泉縣南北大街路東的步道板工程。孫某某的借款有一部分是二人干工程用的,有大部分是孫某某借款我給擔保。2016年9月,二人欠郭某2的280萬元是干步道板工程用了,已經(jīng)被法院執(zhí)行完畢了。欠劉某3的10萬元,利息3.5萬元也是我們干步道板工程用了,我給擔過來了,不用孫某某償還。欠劉某3的21萬元是孫某某去借款,找我給擔保。欠劉某6的100萬元具體情況不清楚,讓我給證明一下這個事情,后來他們達成協(xié)議,用洗車場抵賬。拜泉鎮(zhèn)南北大街步道板工程是大慶市××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中的標,我和孫某某負責找工人具體施工。我和孫某某大約墊資400多萬元,孫某某墊資150萬元,這個工程二人一共賠了400萬元左右。郭某2的案子,法院扣劃了我們工程款330萬元左右。

(5)張某2證實,我借給孫某某四十萬元,至今沒有償還。

(6)史某證實,劉某用錢通過我二舅孫某某找我,孫某某給擔保。劉某還給我7.5萬元,現(xiàn)在劉某找不到了,還沒有還給我這筆錢。

(7)劉某2證實,六七年前,我借給孫某某六十五萬元,約定利息二分錢。孫某某沒有還給我錢,法院扣押了孫某某的大約十九萬元已經(jīng)給我了,我在2018年對孫某某提起訴訟,對××豆腐廠進行保全。

(8)劉某3證實,孫某某先后向我借款和給王某7擔保的一共欠我130萬元,利息大約是2分錢,以前的有部分償還了,2015年末以后的都沒有償還。我借款時感覺××豆腐廠經(jīng)營狀況可以,到后期搞工程時,就感覺他沒有錢了。這些借款都起訴了,把豆腐廠和洗車場都保全了,孫某某答應把豆腐廠東側的空地以一百萬元的價格抵債給我,在法院形成了抵債協(xié)議。孫某某給劉某擔??钊績斶€了。

(9)王某2證實,孫某某給我在劉某3那里擔保借款40萬元,因為當時孫某某欠我煤錢,我向他要錢時他說找人給我抬點錢。

(10)劉某4證實,劉某5是我兒子,賣給孫某某大豆是我丈夫劉某某的名,孫某某給我家錢是我丈夫劉某某收錢簽字,這筆錢沒給劉某5,我們沒分家,大豆都是我們家的。

3.被害人陳述

(1)丁某述稱,孫某某還欠我7萬元黃豆款,楊某某是我表哥,孫某某欠楊某某黃豆款。

(2)高某述稱,孫某某欠我0.7萬元黃豆款。我和楊某某、丁某、楊某2收到孫某某返還的大豆款了,我們自己簽的協(xié)議。于某和趙某某是夫妻關系,于某去世多年了。

(3)楊某2述稱,孫某某欠我2萬元黃豆款。

(4)張某某述稱,孫某某欠我11.35萬元黃豆款。

(5)王某3述稱,孫某某欠我2.2萬元黃豆款。2020年劉8、劉4、李某6、李某4、李某3、張某4、李7、王某4和我一共九戶農(nóng)戶把大豆賒給孫某某和蔣某1,我們九戶都收到一部分錢,出具收條和承諾書,李某3的大豆款是他父親李某7的。

(6)劉4述稱,孫某某欠我0.6萬元黃豆款。

(7)李某6述稱,孫某某欠我7.54萬元黃豆款,我和魏某某是夫妻關系,孫某某給我的大豆款3.8萬元是我妻子魏某某在收條和承諾書簽字。

(8)李某3述稱,孫某某欠我2.92萬元黃豆款。

(9)李某4述稱,孫某某欠我2.56萬元黃豆款。

(10)王某4述稱,孫某某欠我0.78萬元黃豆款。

(11)李7述稱,孫某某欠我4.1584萬元黃豆款。

(12)張某4述稱,孫某某欠我0.7萬元黃豆款。

(13)劉某5述稱,孫某某欠我家2.4萬元黃豆款。

(14)林某1述稱,孫某某欠我0.22萬元黃豆款。

(15)李某8述稱,孫某某收我家黃豆42500斤,每斤兩元。

(16)馬某1述稱,孫某某欠我40萬元黃豆款。

(17)王某1述稱,孫某某2015年欠我3.4282萬元,2016年欠我8029斤黃豆,2017年欠我11356斤黃豆,給我2.7萬元,還剩3.8203萬元,2015年按照2.2元每斤計算,以后按每斤2元計算,簽協(xié)議時是按照每斤2.2元。

(18)于某1述稱,孫某某欠我5.704元黃豆款。

(19)馬某2述稱,孫某某欠我黃豆,2016年10月11日1140斤,2016年10900斤,2018年12月19日17723斤,隨行就市。

(20)王某6述稱,孫某某欠我黃豆,2018年6210斤,2019年1.8元每斤,隨行就市。

(21)張某5述稱,孫某某欠我黃豆款0.112萬元,我和楊某1是屯鄰,我和楊某1收到孫某某返還的大豆款了。

(22)楊某1述稱,孫某某2016年收我家7759斤黃豆沒給錢。

(23)于2述稱,孫某某欠我家黃豆款3.64萬元,2015年欠我弟弟于某黃豆6842斤,2016年欠5003斤,孫某某2020年給了我三分之一黃豆款。我提供給××機關的欠據(jù)沒有我的名字,應該是寫的于叔,孫某某給我一萬一千多元大豆款,于3和于某是我弟弟,于3的錢是我領取送到他家的,收條是我簽字。于某病故了,于某的錢是徐某給趙某某匯的款。

(24)李某1述稱,孫某某欠我1.25萬元黃豆款。

(25)索某述稱,孫某某欠我2.9464萬元黃豆款,2020年按照百分之三十給了一部分。

(26)李某2述稱,孫某某欠我黃豆款0.8184萬元。

(27)杜某述稱,2016年孫某某欠我黃豆款5.3189萬元,2020年按照百分之三十給了一部分。

(28)黃某某述稱,孫某某欠我5.575萬元黃豆款。

(29)陳某某述稱,孫某某在拜泉開個豆腐坊,我家給他發(fā)了好幾年貨,到2017年9月以后,陸續(xù)開始欠貨款,還欠我2.503萬元。

(30)武某某述稱,孫某某欠我4.96萬元黃豆款。

(31)李某10述稱,孫某某欠我1.42萬元黃豆款。

(32)劉某4述稱,孫某某欠我1萬元黃豆款。

(33)林某某述稱,孫某某欠我3.84萬元黃豆款。

(34)劉8述稱,我和李某8是夫妻關系,孫某某給我4.3萬元大豆款收條和承諾書是我簽字。

(35)孫某證實,我和王某6是夫妻關系,我收到孫某某返還的大豆款了。

以上被害人證實孫某某電話換了,找不到人了。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孫某某在××機關供述與辯解稱,2015年賒欠的大豆款雖然沒有償還,但因為豆腐坊還在經(jīng)營,所以我在2016年、2017年、2018年繼續(xù)賒欠大豆款。我用欠款進行周轉了,由于經(jīng)營不善,到2018年就干不下去了,欠款也還不上了。我沒有用于個人消費或者其他項目的經(jīng)營,都是用于豆腐坊

日常支出。我收購農(nóng)戶的這些大豆都用于制作豆腐并出售了。出售豆制品以前有效益,自2014年、2015年以后就沒有效益了,虧本經(jīng)營了。我沒有賬目,現(xiàn)金支付和庫存管理都是我負責管理。蔣某1在保斤保價收購百姓大豆的過程中沒起什么作用,就是在收購中給出具了收據(jù),都是我名字,豆腐坊她無權支配,都是我負責。田某是我嫂子,我通過她認識的馬某1,之后就是我和馬某1之間直接買賣,和田某沒有關系了。我欠拜泉縣信用聯(lián)社90萬元人民幣,用我的豆腐廠做抵押。我欠拜泉縣農(nóng)業(yè)銀行50萬元人民幣,用給我擔保的農(nóng)戶用地補錢償還貸款。我欠拜泉縣龍江銀行53萬元人民幣是房貸,我將房子轉給李某6了,現(xiàn)在由李某6繼續(xù)償還這筆房貸。我在李某11處有100萬的借款,我把××××小區(qū)4號樓東廂房3號、4號商服頂賬給她?!痢痢痢痢痢恋膹S房和××小區(qū)房產(chǎn)抵押給拜泉縣信用聯(lián)社?!痢列^(qū)房產(chǎn)不知道被誰保全,除了上述我交代的房產(chǎn)就沒有其他的物品以及現(xiàn)金了。2010年我欠崔某31萬元,這個錢是當時養(yǎng)客車時的糾紛欠款,我記得當時崔某起訴我之后,我就把錢還完了。我欠劉某3錢里邊有給王某7擔保的40萬元,還有劉某的17.5萬元本金和6.45萬元錢利息錢都給完了,我給國富鎮(zhèn)的褚某某擔保了大約40萬元錢,有一個21萬元的欠款是我借來給我哥用了,現(xiàn)在我具體欠劉某3多少錢我也記不清。欠郭某2的欠款280萬是我和馮某某(也叫馮某)一起干拜泉縣南北大街東側步道板工程時在郭某2處借的墊資款,這些錢已經(jīng)被法院給執(zhí)行回去了。我欠劉某9多少錢記不清了。史某的錢款是我給劉某做擔保。我欠李某98萬元錢用于豆腐廠的建設使用了。我欠孫某1的欠款是我之前在孫某1手里抬的錢,后來利滾利到2018年就到42萬元錢了。于2的欠款情況和孫某1一樣,后來本息一共9萬元錢。2015年、2016年向張某2共借了40萬元,用于擴建廠房。我欠陳某1的煤錢是我豆腐廠燒煤使用了,還欠他20萬元左右。我欠劉某1欠款里面有50萬是我給馮某某擔保的錢,還有我自己用了30萬元,剩下的是利滾利滾出來的利息。我現(xiàn)在對我的債務情況不清楚,具體多少本金和利息也不清楚,因為都沒有賬。王某62013年至2014年借給我的150萬元錢平時用于經(jīng)營豆腐廠用了。我干步道板工程投入500萬元,具體賠多少錢不清楚。我用于重新建廠房、更新設備、買地皮、墊地基、安裝大秤一共用了200多萬。我名下的一臺路虎車,是趙某1用我的名字貸款購買的,落戶到我的名下,后來因為還不上貸款,銀行將車收回。步道板工程我自己投入大約一百四五十萬元、馮某某投入八、九十萬元,剩余的都是抬款,抬郭某2280萬元本金,五分錢利息,讓法院給執(zhí)行了329萬元,在劉某3和劉某1手都抬過錢,具體多少錢記不清了。在2019年11月份,我去海南和別人合伙經(jīng)營豆腐廠,拜泉的這些親屬、朋友也都知道,我沒有躲藏起來。有時候在干活的時候不能帶手機,所以接不著電話。

被告人孫某某在檢察機關供述稱,檢察機關指控我在經(jīng)營××豆腐廠期間,明知在資不抵債、虧損經(jīng)營的情況下,還大量賒欠農(nóng)民黃豆,證實我當時在與農(nóng)民形成口頭黃豆買賣合同時即沒有履行能力,可以推定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涉嫌合同詐騙罪沒有異議,我認罪認罰。

孫某某當庭供述稱,××豆腐坊從2015年虧損經(jīng)營,經(jīng)營期間我有大筆貸款和借款,經(jīng)營期間我除了××豆腐坊外沒有其他收入,期間我名下房產(chǎn)有住宅樓、商品房、豆腐廠都抵押,我沒有其他財產(chǎn)可以用來償還欠款,2018年豆腐廠倒閉后我到海南打工。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孫某某辯護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刑事諒解書十四份,證實14位被害人對孫某某的刑事責任予以諒解。

2.哈爾濱市××鍋爐證明復印件,證實孫某某沒有揮霍被害人的錢,只是用于添置設備。

對于被告人辯護人提交的以上證據(jù),經(jīng)本院核實,馬某2、丁某某、索某、李某2、高某、于2、徐某某表示諒解書是本人簽字,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公訴機關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杜某表示諒解書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他諒解書因無法核實,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哈爾濱市××鍋爐證明復印件因真實性和來源無法確定,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出示其他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的情況下,騙取被害人貨物后逃匿,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體現(xiàn)了較好的認罪態(tài)度,賠償部分被害人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諒解,根據(jù)孫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孫某某是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案發(fā)后××機關對孫某某口頭傳喚到案,其行為不屬于主動投案,不應認定為自首,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合理的辯護意見適當,予以采納,量刑意見不當,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孫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214462.00元依法予以追繳,責令退賠給被害人馬某2等人。(退賠名單附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振華

審 判 員  王永庫

人民陪審員  解麗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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