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川0303刑初87號
自貢市貢井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貢檢刑訴(2021)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存在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中止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4日在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自貢市貢井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衛(wèi)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及訴訟代表人張宗建、指定辯護人宋銳翔、被告人鄭某某及指定辯護人李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后報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自貢市貢井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貢派迅公司)于2014年11月成立,其初始名稱為自貢佳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16年10月變更為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鄭某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以汽車銷售、汽車租賃、二手車銷售等為主業(yè)。2019年9月至今,鄭某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jīng)理,在此期間,自貢派迅公司已出現(xiàn)經(jīng)營困難、資金鏈斷裂的情況,鄭某某隱瞞事實真相,代表自貢派迅公司繼續(xù)與他人簽訂代購汽車合同,在收取購車款后,拒不履行購車合同,非法占有他人的購車款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9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汽車代購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單位犯罪。被告人鄭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jīng)理,在單位合同詐騙犯罪中代表單位實施詐騙,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判處罰金3萬元,對被告人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汽車代購合同》、轉款記錄、收款收據(jù)、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及其訴訟代表人、指定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單位是2014年合法設立的公司,不是為犯罪而籌備。本案應該認定為單位犯罪,是因為2019年公司資金鏈斷裂,鄭某某才開始實施的詐騙犯罪,且案發(fā)后鄭某某也退賠了一部分購車款,建議對被告單位從輕處罰。
被告人鄭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應該認定為單位犯罪。公司成立后確實經(jīng)營了一段時間,鄭某某在公司具有決策權,大部分資金是用于經(jīng)營活動。鄭某某系初犯且在案發(fā)后進行部分退賠,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單位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注冊成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公司股東為被告人鄭某某1人,持股比例100%,成立時法定代表人為鄭某某,之后先后變更為馬某超、陳某甲,2019年9月再次變更為鄭某某,公司經(jīng)營期間實際控制人均為鄭某某。公司地址為自貢市貢井區(qū),有員工5-10人不等,經(jīng)營范圍為汽車銷售、租賃及二手車銷售等。
2019年初,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出現(xiàn)經(jīng)營困難、資金鏈斷裂情況,同年7月起,被告人鄭某某隱瞞公司經(jīng)營困難的事實真相,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以自貢派迅公司的名義陸續(xù)與多人簽訂汽車代購合同,收取的購車款也均轉入其個人賬戶或其指定的張某建、周某甲等人賬戶。爾后,按照鄭某某的授意,上述款項大部分用于償還之前的公司欠款、購車款、房租等公司支出。同時,在與被害人合同約定交付時間到期后,鄭某某繼續(xù)隱瞞購車款項已被挪用,無力交付車輛的事實,采取搪塞、推諉、編造謊言等方式欺騙被害人,拖延時間,至案發(fā)時上述汽車代購合同均未履行,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鄭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與被害人張某簽訂一輛DS7汽車代購協(xié)議。鄭某某在收取張某購車款30.55萬元后,隱瞞事實真相,將購車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合同,除在案發(fā)后已退還0.5萬元外,致使張某被騙30.05萬元。
2.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鄭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與被害人蔣某簽訂一輛凱迪拉克汽車代購協(xié)議。鄭某某在收取蔣某購車款17.93萬元后,隱瞞事實真相,將購車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合同,除在案發(fā)前已退還3.75萬元外,案發(fā)后退還0.76萬元外,致使蔣某被騙13.42萬元。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鄭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與被害人鄭某簽訂一輛大眾牌探岳汽車代購協(xié)議。鄭某某在收取鄭某購車款11.96萬元后,隱瞞事實真相,將購車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合同,致使鄭某被騙11.96萬元。
4.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鄭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與被害人易某簽訂一輛廣汽傳祺汽車代購協(xié)議。鄭某某在收取易某購車款12.9999萬元后,隱瞞事實真相,將購車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合同,除在案發(fā)前已退還5萬元外,案發(fā)后退還0.95萬元外,致使易某被騙7.0499萬元。
5.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鄭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與被害人高某簽訂一輛豐田漢蘭達汽車代購協(xié)議,鄭某某在收取高某購車款20萬元后,隱瞞事實真相,將購車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合同,除在案發(fā)后已退還1.85萬元外,致使高某被騙18.15萬元。
6.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鄭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與被害人吳某簽訂一輛長城哈佛H6汽車代購協(xié)議。鄭某某在收取吳某購車款5萬元后,隱瞞事實真相,將購車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合同,除在案發(fā)后已退還1.76萬元外,致使吳某被騙3.24萬元。
7.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鄭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與被害人劉某簽訂一輛長安歐尚汽車代購協(xié)議。鄭某某在收取劉某購車款3萬元后,隱瞞事實真相,將購車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合同,除在案發(fā)后已退還0.5萬元外,致使劉某被騙2.5萬元。
8.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鄭某某代表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與被害人李某簽訂一輛雷克薩斯汽車代購協(xié)議。鄭某某收取李某購車款7萬元后,隱瞞事實真相,將購車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合同,除在案發(fā)前已退還2萬元外,致使李某被騙5萬元。
綜上,被告單位自貢派迅公司及被告人鄭某某隱瞞事實真相,共騙取8名被害人購車款共計108.4399萬元,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在立案前,自貢派迅公司及鄭某某已退還被害人共計10.75萬元,在立案后,退還被害人共計6.32萬元,目前尚有91.3699萬元未追回。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鄭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同時,鄭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審,期間羈押37天。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法庭,并經(jīng)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線索來源、抓獲說明、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逮捕證等,四川德利塑膠集團有限公司情況說明,銀行流水明細、詐騙資金去向統(tǒng)計表、情況說明等,汽車代購合同、收據(jù)、轉賬明細等,證人張某建、周某甲、馬某超、馬某甲、龔某、侯某鵬、辜某新、周某娜、曾某平、何某、黃某碩、王某云、李某、鄒某平、童某榮等證言,被害人張某、蔣某、鄭某、易某、高某、吳某、劉某、李某的陳述,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在明知沒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采取以后收款彌補前收款的方式,騙取他人購車款,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被告人鄭某某作為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參與詐騙行為的實施,屬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詐騙金額為108.4399萬元,鑒于在案發(fā)前已主動退還10.75萬元,該部分金額依法可在詐騙總金額中予以扣除,僅作為從重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故本案認定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詐騙金額為97.6899萬元。本案合同詐騙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鄭某某作為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單位犯罪事實,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鄭某某的行為均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及鄭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敝?guī)定,因本案鄭某某個人財產(chǎn)與公司財產(chǎn)混同,故本案鄭某某應對公司退賠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本院為保護合同當事人財產(chǎn)權益及市場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責令被告單位自貢派迅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人鄭某某共同退賠被害人張某損失人民幣30.05萬元、蔣某損失人民幣13.42萬元、鄭某損失人民幣11.96萬元、易某損失人民幣7.0499萬元、高某損失人民幣18.15萬元、吳某損失人民幣3.24萬元、劉某損失人民幣2.5萬元、李某損失人民幣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勇
人民陪審員 周 萍
人民陪審員 萬筱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曹曉霞
書 記 員 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