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滬0106刑初1272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1月起,潘某(另案處理)等人租賃本市靜安區(qū)XX路XX號XX大廈XX室的辦公場所,并以楊某(另案處理)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所謂“招聘兼職模特、群眾演員等”業(yè)務,即通過外圍客服在“58同城”等網(wǎng)絡平臺發(fā)布高薪招聘兼職平面模特、群眾演員等虛假信息,引導被害人至公司面試,由面試經(jīng)理虛假宣傳應聘模特等工作需要先拍照建“??ā?,誘騙被害人與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并據(jù)此收取高額的拍照費,再要求被害人至楊某經(jīng)營的本市靜安區(qū)XX路XX號XX號樓605室“新印畫攝影”影樓或他人經(jīng)營的交通路1565號上海通聯(lián)大廈9樓9E的影樓進行拍攝,由影樓針對有消費能力的被害人,繼續(xù)收取高額的化妝費、選片費等拍照費。后影樓將其收取錢款的40%提成分配給潘某。
經(jīng)查,至2020年5月18日案發(fā),潘某等人以XX公司、“新印畫攝影”影樓等名義騙取被害人支付的拍照費共計人民幣37.9萬余元。其中,被告人陳某受雇擔任XX公司面試經(jīng)理,參與詐騙的金額達32,300元。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陳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后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退出了犯罪金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五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不持異議,且有證人葛某、陳某1、宋某、陳某2、李某、盛某、時某、朱某1等人的證言筆錄,被害人丁某、凹興標等人的陳述筆錄、辨認筆錄,同案人員潘某、楊某、陳某3、朱某2、方某、胡某的供述筆錄,POS機、賬本、印章等物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記錄、合作協(xié)議、收據(jù)、業(yè)績表、微信聊天記錄、資金記錄提取說明,重慶市科信電子數(shù)據(jù)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等,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jié)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
二、退賠的贓款按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
陳燕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龔 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周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