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3537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21]26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周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楠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王某與呂某(被告人李某某之子,已判決)原系夫妻關系,后于2013年3月離婚,呂某某系二人生育之子。2018年11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房產(chǎn)(拆遷安置房,產(chǎn)權人被告人李某某)由王某、呂某某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2019年6月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呂某等人隱瞞上述事實,通過與被害人周某(男,57歲,北京市人)夫婦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等方式將該房產(chǎn)予以出售,騙取購房款240萬元(案發(fā)前劉某1退還被害人人民幣20萬元,案發(fā)后邢某家屬退還被害人人民幣41萬元),被告人李某某與呂某實際獲利179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后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并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騙取他人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與呂某(被告人李某某之子,已判決)原系夫妻關系,后于2013年3月離婚,呂某某系二人生育之子。2018年11月6日,我院判決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房產(chǎn)(拆遷安置房,產(chǎn)權人系被告人李某某)由王某、呂某某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
2019年6月至案發(fā),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子呂某等人隱瞞上述事實,通過與被害人周某(男,57歲,北京市人)夫婦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等方式將該房產(chǎn)予以出售,騙取購房款240萬元(案發(fā)前劉某1退還被害人人民幣20萬元,案發(fā)后邢某家屬退還被害人人民幣41萬元),被告人李某某與呂某母子實際獲利179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后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戴某的陳述,證人劉某2、姜某、邢某、徐某、劉某1、呂某等人的證言,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執(zhí)行裁定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訂立、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歸案,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且系從犯,本院對其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責令退賠。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人民幣一百七十九萬元[與本院(2021)京0105刑初1560號判決主文第二項承擔連帶責任]發(fā)還被害人周某、戴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楊
人民陪審員 焦長征
人民陪審員 封璐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孟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