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陜0602刑初210號
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寶塔區(qū)院二部刑訴(2020)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周某2、劉某3、朱某某4、周某5犯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陜0602刑初73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周某2不服,上訴于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1)陜06刑終47號刑事裁定書,撤銷本院(2020)陜0602刑初733號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黃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周某2、劉某3、朱某某4、周某5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延安市寶塔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2020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楊某1伙同周某2、劉某3、周某5(受周某2指派跟單),在延安騰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4S店),以劉某3名義,虛構工作單位等信息通過了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申請審核,后與騰達4S店簽訂個人汽車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以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的方式,購買了一臺2020款330黑色帕薩特豪華版轎車,合同約定車價為20.8萬元,首付8.32萬元,貸款12.48萬元。后由楊某1墊付了首付款、GPS定位系統(tǒng)費、延保等費用,為了達到不完成車輛抵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車的目的,給4S點繳納保證金0.5萬元并保證10至15個工作日內返回上戶,辦理汽車抵押手續(xù)為由,騙取騰達4S店的工作人員信任,將車輛及車輛相關手續(xù)騙走。車輛到手后,由劉某3以其名義寫好車輛出售協(xié)議,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賣車,后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李渠鎮(zhèn)高苑灣村沛迪防腐木有限公司門口,將車以15.4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剛(身份不詳),車款打到劉某3的賬戶,后楊某1拿回其墊付的首付款及購買保險等費用,剩余錢款由楊某1、周某2、劉某3三人分配,后周某2在其分配的份額中又分配給周某53000元。
2、202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楊某1伙同周某2、周某5、朱某某4,在延安祥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盛4S店),以朱某某4的名義,虛構工作單位等信息通過了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申請審核,后與祥盛4S店簽訂個人汽車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以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的方式,購買了一臺2019款330黑色帕薩特豪華版轎車,合同約定車價為20.5萬元,首付8.2萬元,貸款12.3萬元。后由楊某1墊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費用,為了達到不完成車輛抵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車的目的,以辦理汽車抵押手續(xù)為由,騙取祥盛4S店的工作人員信任,將車輛及車輛相關手續(xù)騙走。車輛到手后,由朱某某4以其名義寫好車輛出售協(xié)議,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賣車,后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柳林鎮(zhèn)南鑫家園小區(qū)附近,將車以15.4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剛(身份不詳),車款打到朱某某4的賬戶,后楊某1拿回其墊付的首付款及購買保險等費用,剩余錢款由楊某1、周某2、朱某某4三人分配。
3、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楊某1伙同周某2、朱某某4,在延安亞之泰汽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亞之泰4S店),以朱某某4的名義,虛構工作單位等信息通過了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申請審核,后與亞之泰4S店簽訂個人汽車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以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的方式,購買了一臺2020款330黑色邁騰豪華版轎車,合同約定車價為21.49萬元,首付8.49萬元,貸款13萬元。后由楊某1墊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費用,為了達到不完成車輛抵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車的目的,以買稅為由,騙取亞之泰4S店的工作人員信任,將車輛及車輛相關手續(xù)騙走。車輛到手后,由朱某某4以其名義寫好車輛出售協(xié)議,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賣車,后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棗園鎮(zhèn)棗園高速路口,將車以15.8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剛(身份不詳),車款打到朱某某4的賬戶,后楊某1拿回其墊付的首付款及購買保險等費用,剩余錢款由楊某1、周某2、朱某某4三人分配。
4、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楊某1伙同周某2、劉某3,在延安福九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九洲4S店)以劉某3的名義,虛構工作單位等信息通過了汽車金融借款申請審核,后與福九洲4S店簽訂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以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的方式,購買一臺珍珠白色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合同約定車價為30.18萬元,首15.18萬元,貸款15萬元。后由楊某1墊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費用,為了達到不完成車輛抵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車的目的,以提車購買車輛購置稅為由,騙取福九洲4S店的工作人員信任,將車及車輛相關手續(xù)騙走。車輛到手后,由劉某3以其名義寫好車輛出售協(xié)議,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賣車,后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李渠鎮(zhèn)高苑灣村沛迪防腐木有限公司門口,將車以24.5萬元的價格賣李剛(身份不詳)。車輛變賣后楊某1拿回其墊付的首付款,剩余錢款由楊某1、周某2、劉某3三人分配。
經(jīng)寶塔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局【2020】字第84號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2020款330豪華型轎車黑色帕薩特轎車價值20.8萬元2019款330豪華型轎車黑色帕薩特轎車價值20.5萬元、2020款330豪華型黑色邁騰轎車價值19萬元、豐田漢蘭達4驅豪華型白色越野車價值29.98萬元。
據(jù)此指控被告人楊某1、周某2、劉某3、朱某某4、周某5犯合同詐騙罪,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楊某1、周某2、劉某3、朱某某4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楊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供認不諱,但認為自己不是主犯。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悔罪,應當酌情減輕、從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小,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供認不諱,但認為自己系從犯。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周某2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車輛詐騙款項不能計入周某2的犯罪數(shù)額,依法應當予以扣除。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金額計算有誤,應當為338148.4元。涉案車輛已被追回二輛,損害后果低于未追回的后果,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護人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實有異議,被告人劉某3實施第一起行為主觀方面沒有合同詐騙的直接故意,也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因此被告人劉某3該起犯罪事實不成立。被告人劉某3接到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后,即出發(fā)到高鐵站準備投案自首,因此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屬從犯,主觀惡性小,應從輕判處罰金刑。
被告人周某5辯稱起訴書指控的一次作案屬實,但第二次作案她只參與了定車,第二次作案其不構成犯罪。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的第二次作案周某5并未參與,周某5參與的第一起犯罪屬從犯,被告人周某5沒有違法所得,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朱某某4自動投案,屬自首,又系從犯,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參與詐騙的行為僅為其中的二輛車,應扣除受害人實際未產(chǎn)生的數(shù)額后,對被告人涉嫌詐騙的數(shù)額酌情認定,建議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楊某1伙同周某2、劉某3、周某5(受周某2指派跟單),在延安騰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4S店),以劉某3名義,虛構工作單位等信息通過了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申請審核,后與騰達4S店簽訂個人汽車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以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的方式,購買了一臺2020款330黑色帕薩特豪華版轎車,合同約定車價為20.8萬元,首付8.32萬元,貸款12.48萬元。后由楊某1墊付了首付款、GPS定位系統(tǒng)費、延保等費用,為了達到不完成車輛抵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車的目的,給4S點繳納保證金0.5萬元并保證10至15個工作日內返回上戶,辦理汽車抵押手續(xù)為由,騙取騰達4S店的工作人員信任,將車輛及車輛相關手續(xù)騙走。車輛到手后,由劉某3以其名義寫好車輛出售協(xié)議,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賣車,后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李渠鎮(zhèn)高苑灣村沛迪防腐木有限公司門口,將車以15.4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剛(身份不詳),車款打到劉某3的賬戶,后楊某1拿回其墊付的首付款及購買保險等費用,剩余錢款由楊某1、周某2、劉某3三人分配,楊某1分得5000元,周某2給劉某3分得5000元,給周某5分得3000元,楊某1給周某2分得4000元。該車現(xiàn)已追回。劉某3于2020年7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還了第一期按揭款3689.85元。被騙車輛經(jīng)鑒定價值20.8萬元。詐騙數(shù)額11.98萬元。
2、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楊某1、周某2、周某5、朱某某4,在延安祥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盛4S店),準備以朱某某4的名義,購買車輛。被告人周某5中途離開延安。被告人楊某1、周某2、朱某某4虛構工作單位等信息通過了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申請審核,后與祥盛4S店簽訂個人汽車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以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的方式,購買了一臺2019款330黑色帕薩特豪華版轎車,合同約定車價為20.5萬元,首付8.2萬元,貸款12.3萬元。后由楊某1墊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費用,為了達到不完成車輛抵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車的目的,以辦理汽車抵押手續(xù)為由,騙取祥盛4S店的工作人員信任,將車輛及車輛相關手續(xù)騙走。車輛到手后,由朱某某4以其名義寫好車輛出售協(xié)議,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賣車,后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柳林鎮(zhèn)南鑫家園小區(qū)附近,將車以15.4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剛(身份不詳),車款打到朱某某4的賬戶,后楊某1拿回其墊付的首付款及購買保險等費用,剩余錢款由楊某1、周某2、朱某某4三人分配,楊某1分得5000元,朱某某4分得5500元,周某2分得5500元。被騙車輛經(jīng)鑒定價值20.5萬元。詐騙數(shù)額12.3萬元。
3、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楊某1伙同周某2、朱某某4,在延安亞之泰汽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亞之泰4S店),以朱某某4的名義,虛構工作單位等信息通過了個人汽車貸款借款申請審核,后與亞之泰4S店簽訂個人汽車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以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的方式,購買了一臺2020款330黑色邁騰豪華版轎車,合同約定車價為21.49萬元,首付8.49萬元,貸款13萬元。后由楊某1墊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費用,為了達到不完成車輛抵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車的目的,以買稅為由,騙取亞之泰4S店的工作人員信任,將車輛及車輛相關手續(xù)騙走。車輛到手后,由朱某某4以其名義寫好車輛出售協(xié)議,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賣車,后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棗園鎮(zhèn)棗園高速路口,將車以15.8萬元的價格賣給李剛(身份不詳),車款打到朱某某4的賬戶,后楊某1拿回其墊付的首付款及購買保險等費用,剩余錢款由楊某1、周某2、朱某某4三人分配,楊某1分配6000元,周某2獲取32000元,其中給朱某某410000元,其余車款被周某2拿走。朱某某4于2020年7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還了第一期按揭貸款3093.75元,周某2將該款給付朱某某4。被騙車輛經(jīng)鑒定價值19萬元。詐騙數(shù)額10.51萬元。
4、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楊某1伙同周某2、劉某3,在延安福九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九洲4S店)以劉某3的名義,虛構工作單位等信息通過了汽車金融借款申請審核,后與福九洲4S店簽訂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以以汽車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購車的方式,購買一臺珍珠白色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合同約定車價為30.18萬元,首15.18萬元,貸款15萬元。后由楊某1墊付了首付款及其他費用,為了達到不完成車輛抵押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車的目的,以提車購買車輛購置稅為由,騙取福九洲4S店的工作人員信任,將車及車輛相關手續(xù)騙走。車輛到手后,由劉某3以其名義寫好車輛出售協(xié)議,楊某1負責聯(lián)系賣車,后在延安市寶塔區(qū)李渠鎮(zhèn)高苑灣村沛迪防腐木有限公司門口,將車以24.5萬元的價格賣李剛(身份不詳)。車輛變賣后楊某1拿回其墊付的首付款,剩余錢款由楊某1、周某2、劉某3三人分配,楊某1分配8000元,劉某3分得20000元,其余被周某2獲得10000元。被騙車輛經(jīng)鑒定價值29.98萬元。詐騙數(shù)額14.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1、周某2、劉某3、周某5、朱某某4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且當庭認罪,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現(xiàn)場辨認筆錄、銀行流水、扣押清單等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定案。
綜上,被告人楊某1作案4次,數(shù)額49.59萬元;被告人周某2作案4次,數(shù)額49.59萬元;被告人劉某3作案2次,數(shù)額26.78萬元;被告人周某5作案2次,數(shù)額24.28萬元;被告人朱某某4作案2次,數(shù)額22.81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周某2、劉某3、周某5、朱某某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互相配合,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判處。公訴機關指控五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1提出合同詐騙的方式,支付購買車輛的首付款,聯(lián)系購買車輛的買主,分配贓款,系主犯。被告人楊某1聯(lián)系劉某3、朱某某4參與合同詐騙中,分配贓款,系罪責較輕的主犯。被告人劉某3、周某5、朱某某4在共同作案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4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1的辯護人辯稱,楊某1屬從犯,建議從輕處罰之觀點,經(jīng)查,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周某2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周某2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之觀點,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被告人朱某某4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朱某某4自動投案,屬自首,又系從犯,建議減輕處罰之觀點,經(jīng)查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某5辯稱起訴書指控的第二次作案她只參與了訂車,該次作案系終止,經(jīng)查,被告人周某5為第二次作案制造了條件,系犯罪預備,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三個(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3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四、被告人周某5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朱某某4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并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六、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大眾牌黑色帕薩特汽車一輛、大眾牌黑色邁騰汽車一輛由公安機關依法將大眾牌黑色帕薩特汽車一輛退還給被害單位延安騰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大眾牌黑色邁騰汽車一輛退還給延安亞之泰汽貿有限責任公司。
七、責令被告人楊某1、周某2、朱某某4共同退賠被害單位延安祥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人民幣123000元。被告人楊某1、周某2、劉某3共同退賠被害單位延安福九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人民幣14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時,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曉霞
審 判 員 艾曉華
人民陪審員 李曉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蔡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