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016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二部刑訴〔2021〕Z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偉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夏某某1謊稱有外貿(mào)訂單業(yè)務,需要采購白坯布后進行染色和印花為由,在蘇州市吳江區(qū)盛澤鎮(zhèn),采用支付部分貨款后誘騙被害人徐某繼續(xù)發(fā)貨的手段,騙取被害人徐某總價值人民幣946萬余元的人棉布后予以低價銷售或折抵他人債務。
2019年7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某2采用上述手段,騙取被害人徐某總價值人民幣228萬余元的人棉布后予以低價銷售。
另查明,2021年9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分別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均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請依法予以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人口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碼單、送貨單、微信聊天記錄、工商登記資料、執(zhí)行裁定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刑事判決書、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證人沈某、許某、胡某、祝某、趙某1、謝某、應某、蔣某、薛某、孫某、宋某、施某、田某1、楊某、郭某、葉某、孔某、牟某、王某1、凌某、趙某2、曹某、王某2、陳某、王某3的證言、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提取筆錄、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的供述、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夏某某1、周某某2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均依法從寬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期間取保候?qū)彽?,刑期的終止日順延。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33年3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期間取保候?qū)彽?,刑期的終止日順延。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夏某某1退賠被害人徐某人民幣九百四十六萬元;被告人周某某2退賠被害人徐某人民幣二百二十八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任遠航
人民陪審員 嚴雪英
人民陪審員 徐玉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周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