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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222刑初1號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5-04   閱讀:

案由    受賄貪污    

案號    (2021)青0222刑初1號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民檢一部刑訴〔202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1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馬某1犯貪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冶秀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1及其辯護人潘某,被告人馬某1及其辯護人劉某1、馬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秦某1受賄事實

2009年至2014年,民和縣根據省財政廳、商務廳、海東行署辦公室、民和縣人民政府下發(fā)相關文件實施家電下鄉(xiāng)項目,經縣財政局、經貿局審核,報請原海東地區(qū)經貿委、財政局批準并向省商務廳、財政廳備案后,確定被告人馬某1經營的民和縣藍寶石家電總匯、馬某3經營的民和縣正遠家電超市,李某1經營的民和縣滿坪金山電器專賣店等39家企業(yè)為家電下鄉(xiāng)企業(yè)。該項目由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具體負責實施。時任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被告人秦某1負責該項目全盤工作,在該項目實施期間,秦某1利用家電下鄉(xiāng)項目數據錄入、數據審核、上級專項資金撥付等職務之便,2012年至2014年收受馬某1、馬某3、李某1等15名家電經銷商的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累計數額達25.7萬元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1)2012年9月23日、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馬某1分兩次以轉賬方式送予的人民幣3萬元,以便馬某1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馬某3分三次送予的現(xiàn)金10萬元人民幣,其中1萬元系以便馬某3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9萬元系馬某3因享受到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而送的感謝費。

(3)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李某1分三次送予的現(xiàn)金3萬元人民幣,以便李某1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4)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馬營鎮(zhèn)盛鑫家電個體工商戶董某送予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董某能盡快享受家電補貼資金。

(5)2012年春節(jié),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古鄯建林電器專賣店個體工商戶張某1送的現(xiàn)金0.8萬元人民幣,以便張某1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6)2013年5、6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峽門文業(yè)電器總匯個體工商戶李某2托秦某2送予的現(xiàn)金0.5萬元人民幣,以便李某2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7)2014年4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滿坪鎮(zhèn)海峰商行個體工商戶王某1因享受到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而送的感謝費現(xiàn)金0.2萬元人民幣。

(8)2014年4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古鄯鎮(zhèn)四通電器個體工商戶王耀鋒之妻祁某送的現(xiàn)金0.2萬元人民幣,以便王某2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9)2014年7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官亭鎮(zhèn)四喜家電商行個體工商戶王某3之妻呂某因享受到家電下補貼而送的感謝費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

(10)2014年8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南大街天韻太陽能專賣店個體工商戶鐘某1之弟鐘某2(該店注冊人為鐘某1,實際經營者為鐘某2)送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鐘某2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1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保鋒太陽能熱水器經銷部個體工商戶朱某送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朱某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1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七星閣家電總匯個體工商戶馬某4送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馬某4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1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峽門鎮(zhèn)宏騰電器銷售部個體工商戶石某送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石某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14)2014年某日,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官亭鎮(zhèn)旭日家電摩托車商行個體工商戶劉某2送予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劉某2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15)2014年某日,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大莊鄉(xiāng)明義綜合門市部個體工商戶張某2因享受到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而送的感謝費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

(二)被告人秦某1、馬某1共同貪污事實

2009年,民和縣藍寶石家電總匯被確定為家電下鄉(xiāng)項目定點經銷商。后被告人馬某1通過在縣財政局申報補貼資料與被告人秦某1熟識。2014年5月,馬某1得知家電下鄉(xiāng)項目將在7月底結束,便到秦某1辦公室與秦商議,讓秦提供經濟建設股檔案室中保管的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農戶信息資料,并承諾將該部分補貼的一半10萬元分予秦,秦便將200余份農戶身份信息資料提供給馬某1。2014年6月至7月期間,馬某1利用該部分信息資料編制虛假報銷審核材料,并將之摻雜在店內其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報銷資料中,上報至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審核報銷,審核通過后騙取20萬元家電下鄉(xiāng)項目補貼款。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0日,縣財政局分兩次撥付給馬某1申報的補貼資金。2014年12月11日、2015年4月10日,馬某1分兩次用其尾號為7847的建行卡向秦某1之子秦某3尾號為8735的建行卡轉款各5萬元,共計10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當庭出示了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銀行卡明細等書證;證人馬某3、李某1、董某、呂某、張某2、朱某、鐘某1、馬某4、石某、劉某2、張某1、李某2、王某1、祁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秦某1、馬某1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某1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7萬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與被告人馬某1共同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20萬元。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馬某1,為謀取私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20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秦某1到案后雖最初對自己行為多有辯解,但后期至法庭上基本能如實供述,且主動交代受賄犯罪事實,在受賄犯罪中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1就貪污犯罪事實系在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前主動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退贓,均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秦某1受賄罪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對其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數罪并罰建議執(zhí)行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馬某1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秦某1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受賄罪、貪污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1犯受賄罪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對指控被告人秦某1犯貪污罪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提出本案的立案時間是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秦某1實施貪污的行為發(fā)生于2014年6月至7月之間,截止本案立案時已超過五年,雖然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某1貪污數額為20萬元,但僅憑被告人的供述指控貪污2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其貪污數額應當認定為低于20萬元,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該犯罪行為已超過五年的追訴時效期限,對其貪污行為應當裁定終止審理。量刑方面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秦某1在受賄和貪污犯罪中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秦某1自愿認罪認罰;3.被告人秦某1積極退贓,并預繳罰金。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秦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某1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貪污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二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1犯貪污罪的主要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對起訴書認定貪污數額20萬元有異議,沒有區(qū)分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數額,被告人秦某1不知道馬某1虛報的具體數額,虛報的戶數、人員等基本資源丟失,無法復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供述認定貪污數額,對貪污數額應認定為20萬元以下,則本案超過追訴時效。量刑方面提出以下建議:1.被告人馬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馬某1自愿認罪認罰;3.被告人馬某1積極退贓,并預繳罰金。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馬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2009年至2014年,民和縣根據省財政廳、商務廳、海東行署辦公室、民和縣人民政府下發(fā)相關文件實施家電下鄉(xiāng)項目,經縣財政局、經貿局審核,報請原海東地區(qū)經貿委、財政局批準并向省商務廳、財政廳備案后,確定被告人馬某1經營的民和縣藍寶石家電總匯、馬某3經營的民和縣正遠家電超市,李某1經營的民和縣滿坪金山電器專賣店等39家企業(yè)為家電下鄉(xiāng)企業(yè)。該項目由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具體負責實施。時任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被告人秦某1負責該項目全盤工作,在該項目實施期間,秦某1利用家電下鄉(xiāng)項目數據錄入、數據審核、上級專項資金撥付等職務之便,2012年至2014年收受家電下鄉(xiāng)銷售企業(yè)相關人員所送款項,為他人謀取利益,累計數額達25.7萬元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9月23日、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藍寶石家電總匯個體工商戶馬某1分兩次以轉賬方式送予的人民幣3萬元,以便馬某1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二)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正遠家電超市個體工商戶馬某3分三次送予的現(xiàn)金10萬元人民幣,其中1萬元系以便馬某3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9萬元系馬某3因享受到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而送的感謝費。

(三)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滿坪金山電器專賣店個體工商戶李某1分三次送予的現(xiàn)金3萬元人民幣,以便李某1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四)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馬營鎮(zhèn)盛鑫家電個體工商戶董某送予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董某能盡快享受家電補貼資金。

(五)2012年春節(jié),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古鄯建林電器專賣店個體工商戶張某1送的現(xiàn)金0.8萬元人民幣,以便張某1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六)2013年5、6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峽門文業(yè)電器總匯個體工商戶李某2托秦某2送予的現(xiàn)金0.5萬元人民幣,以便李某2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七)2014年4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滿坪鎮(zhèn)海峰商行個體工商戶王某1因享受到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而送的感謝費現(xiàn)金0.2萬元人民幣。

(八)2014年4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古鄯鎮(zhèn)四通電器個體工商戶王耀鋒之妻祁某送的現(xiàn)金0.2萬元人民幣,以便王某2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九)2014年7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官亭鎮(zhèn)四喜家電商行個體工商戶王某3之妻呂某因享受到家電下補貼而送的感謝費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

(十)2014年8月,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南大街天韻太陽能專賣店個體工商戶鐘某1之弟鐘某2(該店注冊人為鐘某1,實際經營者為鐘某2)送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鐘某2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十一)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保鋒太陽能熱水器經銷部個體工商戶朱某送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朱某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十二)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七星閣家電總匯個體工商戶馬某4送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馬某4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十三)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民和縣峽門鎮(zhèn)宏騰電器銷售部個體工商戶石某送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石某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十四)2014年某日,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官亭鎮(zhèn)旭日家電摩托車商行個體工商戶劉某2送予的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以便劉某2能盡快享受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

(十五)2014年某日,被告人秦某1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大莊鄉(xiāng)明義綜合門市部個體工商戶張某2因享受到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而送的感謝費現(xiàn)金1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確認的調取證據通知書、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人馬某1、馬某3、李某1、董某、張某1、李某2、秦某2、王某1、米某、祁某、王某2、呂某、王某3、鐘某2、鐘某1、朱某、馬某4、石某、劉某2、張某2的證言;情況說明;被告人秦某1的供述;委托勘驗檢查證、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貪污事實

2009年,民和縣藍寶石家電總匯被確定為家電下鄉(xiāng)項目定點經銷商。后被告人馬某1通過在縣財政局申報補貼資料與被告人秦某1熟識。2014年5月,馬某1得知家電下鄉(xiāng)項目將在7月底結束,因其商鋪內仍有大量家電下鄉(xiāng)產品積壓,便到秦某1辦公室與秦商量,提出秦某1提供經濟建設股檔案室中保管的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農戶信息資料,用虛假申報家電銷售的方法,套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并承諾將該部分補貼資金的一半10萬元分予秦某1,秦某1表示同意。秦某1將財政局掌握的部分農戶的身份信息資料提供給馬某1。2014年6月至7月期間,馬某1利用該部分信息資料編制虛假報銷審核材料,并將之摻雜在店內其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報銷資料中,上報至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審核報銷,審核通過后騙取家電下鄉(xiāng)項目補貼款20萬元。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0日,縣財政局分兩次撥付給馬某1申報的補貼資金。2014年12月11日、2015年4月10日,馬某1分兩次用其尾號為7847的建行卡向秦某1提供的其子秦某3尾號為8735的建行卡轉款各5萬元,共計10萬元人民幣,并在轉款后電話告知秦某1該款的性質。

另查明,在接受調查過程中,被告人馬某1主動交代尚未被監(jiān)察機關掌握的與被告人秦某1共同貪污的犯罪事實。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秦某1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贓款13萬元;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馬某1的親屬向本院上繳贓款10萬元,并繳納罰金10萬元;2021年1月19日、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秦某1的親屬分別向本院上繳贓款10萬元,繳納罰金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確認的調取證據通知書、電子數據現(xiàn)場提取筆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委托勘驗檢查證、技術協(xié)助委托受理登記表、家電下鄉(xiāng)補貼統(tǒng)計表;情況說明、民和振林商貿有限公司與民和真光公司開具的稅務發(fā)票明細清單及銷售發(fā)票明細清單;關于秦某1、馬某1案件線索來源的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關于突破秦某1、馬某1共同貪污犯罪的情況說明及關于秦某1交代共同貪污犯罪事實的情況說明;留置決定書、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民政辦[2009]9號《關于認真做好家電下鄉(xiāng)工作的通知》、東署辦[2009]4號《關于認真做好家電下鄉(xiāng)工作的通知》、青財建字[2009]624號《關于印發(fā)<青海省家電下鄉(xiāng)操作細則>的通知》、東財建字[2009]443號轉發(fā)《青海省家電下鄉(xiāng)操作細則》的通知、青商財字[2013]244號《關于印發(fā)青海省家電下鄉(xiāng)政策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東財建字[2013]20號《轉發(fā)財政部、商務部、工業(yè)信息化部<關于家電下鄉(xiāng)政策到期后停止執(zhí)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2]862號《財政部、商務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于家電下鄉(xiāng)政策到期后停止執(zhí)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財建字[2013]390號《關于預撥新一輪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的通知》、青財建字[2010]372號《關于撥付2010年度第一批家電下鄉(xiāng)汽車下鄉(xiāng)財政補貼資金的通知》、情況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黨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民和縣財政局任職報告、職務任免的通知、證明、民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民監(jiān)(2020)12號文件、民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民紀(2020)72號文件;房屋基本情況、商品房買賣合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發(fā)票;工資表;對公賬戶明細;銀行轉款憑證;證人馬某5、馬某6、李某3、馬某7、秦某3、王某4、童某、盧某、甘某、馬某8、康某、辛某的證言;被告人秦某1、馬某1的供述、交代材料;調取證據函、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秦某1和被告人馬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認定二被告人貪污犯罪的數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僅以被告人的供述為證據認定貪污數額的辯護意見。經查,二被告人在調查期間供述商議共同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的過程、次數、地點、分贓金額等細節(jié)基本一致,在調查期間出示補貼統(tǒng)計表后二被告人均對此表記錄內容無異議,且二人在庭審期間明確表示對起訴書指控貪污犯罪的數額均無異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二人均未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調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被告人秦某1、馬某1進行訊問,取證程序合法,二被告人均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對自己在調查機關的陳述簽字確認的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應有明確認識,其在調查階段對所犯貪污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庭審中亦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已分別主動退繳贓款各10萬元,共計20萬元。綜上,起訴書認定二被告人貪污數額共計20萬元,有家電下鄉(xiāng)補貼統(tǒng)計表、民和振林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的銷售發(fā)票明細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等書證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秦某1和被告人馬某1經過預謀,由被告人秦某1提供農戶資料信息,由被告人馬某1在沒有實際銷售的情況下,偽造家電下鄉(xiāng)產品銷售資料后在家電下鄉(xiāng)網站中錄入偽造的交易信息,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20萬元的事實。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秦某1和被告人馬某1的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貪污行為已過追訴時效的辯解意見,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被告人秦某1、馬某1貪污數額巨大,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十年,該案尚在追訴時效期限內,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秦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秦某1在受賄罪中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2020年5月7日,民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秦某1違紀違法問題立案,進行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2020年7月28日,民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秦某1采取留置措施,并于同日執(zhí)行。被告人秦某1在調查初期對非法收受家電銷售商送錢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以“借款”辯解,不屬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形。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秦某1供述受賄犯罪事實,此時,辦案機關已經掌握被告人秦某1涉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秦某1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的行為應當屬坦白,不能認定為自首。故此公訴意見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秦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秦某1在貪污罪中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民和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突破秦某1、馬某1共同貪污犯罪的情況說明,對該情況說明中本案的立案時間錯誤,經公訴機關解釋系筆誤,故對此情況說明中除立案時間應以立案決定書載明的立案時間予以認定外,對該情況說明其他內容予以認定。情況說明證實馬某1主動交代與秦某1協(xié)商后共同貪污國家家電補貼款的犯罪事實,辦案人員及時向訊問秦某1的辦案人員反饋“馬某1通過轉賬方式送給秦某1的10萬元錢是馬某1通過秦某1提供的農戶信息資料后編造了虛假的農戶家電購買資料,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后,分給秦某1的10萬元”的情況,辦案人員在對秦某1進行思想教育后,秦某1當日交代了與馬某1共同貪污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秦某1在調查期間交代貪污犯罪事實的行為屬坦白,不能認定為自首。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馬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建議對馬某1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馬某1伙同被告人秦某1共同貪污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20萬元,數額巨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退贓,繳納罰金,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1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主管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秦某1利用其主管家電下鄉(xiāng)補貼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馬某1弄虛作假,共同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2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馬某1為謀取私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虛構銷售家電下鄉(xiāng)產品的事實,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騙取家電下鄉(xiāng)補貼資金2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秦某1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1與馬某1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秦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其受賄和貪污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秦某1積極退賠部分贓款,被告人馬某1積極退賠贓款,二被告人繳納部分罰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關于對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秦某1受賄所得贓款未追回的部分,應當依法繼續(xù)予以追繳。對已追回部分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

被告人馬某1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

二、追繳的被告人秦某1贓款人民幣13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國庫。被告人秦某1親屬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0萬元和被告人馬某1親屬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秦某1的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12.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處的罰金及贓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羅勝利

審 判 員 冶曉玲

審 判 員 冶玉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鐘慧蘭

法官助理 韓 君

書 記 員 馬曉花

書 記 員 王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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