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湘0423刑初231號
湖南省衡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衡山檢刑訴[202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通過社交軟件“卡農(nóng)”APP加入了“華為貸”QQ群,群里有人發(fā)布收購銀行卡用于“跑分”的信息。經(jīng)過私聊,對方與李某某1約定每張銀行卡1000元/天的租金,并為李某某1訂好飛往廈門的機票。2021年8月1日,李某某1到達廈門指定賓館,被告人李某某1明知將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存在被用于轉(zhuǎn)移非法資金的可能,仍于次日提供了卡號為6216××××2366的中國銀行卡、卡號為6222××××9169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22××××3100的交通銀行卡給對方用于“跑分”,并獲得報酬3200元。經(jīng)XX部反電詐平臺查詢,2021年8月2日至8月3日,李某某1上述3張銀行卡跑分進賬總流水182萬余元,其中539248.21元直接關聯(lián)39起網(wǎng)詐案件。
被告人趙某某2在2021年7月高考后經(jīng)朋友周玉斌(未到案)介紹,得知周玉斌的微信好友“旭旭”(未到案)以1000元/套的價格收購銀行卡。明知將銀行卡給他人使用存在被用于轉(zhuǎn)移非法資金的可能,趙某某2和周玉斌為賣卡賺錢,仍按對方指示到農(nóng)業(yè)銀行和建設銀行辦理了銀行卡及U盾,并于7月20日左右坐車到達北京市通州對方指定地點,趙某某2將辦理的卡號為6217××××2890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交給對方用于跑分走賬。經(jīng)XX部反電詐平臺查詢,2021年7月29日至8月2日,趙某某2中國建設銀行卡跑分進賬總流水83萬余元,其中313161元直接關聯(lián)22起網(wǎng)詐案件。
衡山籍被害人文某于2021年7月29日至8月1日被電信詐騙份子以誘導繳納“貸款違約金”的方式詐騙30800元,其中6800元轉(zhuǎn)入被告人李某某1尾號為2366的中國銀行賬戶,8000元轉(zhuǎn)入被告人趙某某2尾號為2890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
被告人趙某某2于2021年8月28日被北京市XX局抓獲,2021年8月29日至8月31日被臨時羈押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看守所,2021年9月1日被衡山縣XX局民警送至衡山縣看守所執(zhí)行拘留;被告人李某某1于2021年8月31日被浙江省嘉興市XX局抓獲,2021年9月2日被衡山縣XX局民警送至衡山縣看守所執(zhí)行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某2在審查起訴期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臨時羈押證明書、銀行卡流水詳單、研判報告、銀行轉(zhuǎn)賬明細等書證,文某等60名被害人的陳述,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筆錄,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某2明知他人可能實施電信網(wǎng)絡犯罪,仍提供銀行卡為他人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某2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趙某某2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2、被告人趙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3、追繳被告人李某某1違法所得32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肖 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資衍黎
書 記 員 周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