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湘0521刑初762號
湖南省邵東市人民檢察院以邵東檢刑訴(2021)3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邵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玉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先后將自己名下尾號為1837的招商銀行卡、尾號為4076的浦發(fā)銀行卡、尾號為6523的華融湘江銀行卡、尾號為0753的建設銀行卡、尾號為3094的民生銀行卡,以及其母親胡某名下尾號為7136的浦發(fā)銀行卡、尾號為5756的招商銀行卡、尾號為4559的中信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上述八張銀行卡卡內資金結算金額達900余萬元,其中涉及魯某被電信詐騙資金24500。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獲利72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人魯某、胡某的證言,涉案銀行卡交易明細,情況說明,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追繳被告人李某某違法所得七千二百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廖衛(wèi)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羅俊平
代理書記員 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