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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24刑初234號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3-26   閱讀:

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    

案號    (2021)湘0424刑初234號    

衡東縣人民檢察院以衡東檢刑訴[202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康金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被告人楊某某2及其辯護人李瑤、被告人尹某某3及其辯護人常晉勝、被告人羅某4及其辯護人顏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衡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28日,衡東縣洣水鎮(zhèn)居民羅XX在家中被網(wǎng)名叫“劉mr”的人以投資理財?shù)拿x,要被害人羅XX通過其銀行卡轉(zhuǎn)賬5萬元到對方提供的賬戶后,再在其ok網(wǎng)賬戶上將373480個泰達幣(u幣或火幣)先后分4次轉(zhuǎn)入到對方提供的一級涉案錢包地址(尾號bf8)中,尾號bf8錢包地址又分2次將其中68000個“u”幣和160000個“u”幣轉(zhuǎn)入到二級涉案錢包地址(尾號66)中,尾號66錢包地址再將160522個“u”幣轉(zhuǎn)入到三級涉案錢包地址(尾號5023)中,尾號5023錢包地址最終將160522個“u”幣分別充值至被告人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火幣網(wǎng)賬戶中。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張某1經(jīng)過與“上線”胡XX(在逃)聯(lián)系后獲知開設(shè)火幣賬戶幫助其賣幣可以獲利的信息后,被告人張某12020年12月2日用自己的身份信息開設(shè)火幣賬戶并綁定其微信、郵政銀行卡后開始幫助胡X賣幣,上線胡X將火幣直接充值到被告人張某1的火幣賬戶后,由被告人張某1將火幣賣出再將賣幣獲得的收入進行提現(xiàn)、取現(xiàn)后交給胡X指定的人,并以每售賣價值10萬元火幣獲取400元傭金進行獲利。2020年12月-2021年4月初,被告人張某1利用其名下火幣賬戶為胡X“跑u”(賣幣)共計9322674.45個“u”幣,價值60394126.06元,獲利約29萬余元。

2021年4月初,被告人張某1因其火幣賬戶、銀行卡異常操作被凍結(jié)后,便糾集被告人楊某某2以同樣方式參與賣幣,被告人張某1則以其每賣出10萬元火幣給300元傭金的方式讓其獲利。2021年4月6日-4月29日間,被告人楊某某2利其名下火幣賬戶共計“跑u”1273951.999個,價值8549675.7元。共計獲利約4萬元。其中,被害人羅XX被騙“u幣”有38000個進入了被告人楊某某2火幣賬戶。

2021年4月8日-4月28日間,被告人張某1因其火幣賬戶、銀行卡異常操作被凍結(jié)后,便使用被告人羅某4(系被告人張某1之妻)身份信息開設(shè)火幣賬戶為胡X賣幣、提現(xiàn)、取現(xiàn)。該火幣賬戶由被告人張某1操作使用,被告人羅某4協(xié)助其提現(xiàn)、取現(xiàn)約50余萬元。其中,被害人羅XX被騙“u幣”中106686.0004個進入了被告人羅某4的火幣賬戶。期間,被告人張某1還借用秦輝(另案處理)手機微信收款、轉(zhuǎn)賬70余萬元。

2021年4月6日-4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3在被告人楊某某2的明示下,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開設(shè)火幣賬戶以被告人楊某某2同樣的方式,為被告人張某1賣幣1273951.999個,獲利近2萬元。其中,被害人羅XX被騙“u幣”中38001個進入了被告人尹某某3的火幣賬戶。

案發(fā)后,XX機關(guān)依法扣押被告人張某1oppo手機1部,小米手機1部,現(xiàn)金50000元;依法扣押被告人楊某某2黑色蘋果手機1部;依法扣押被告人尹某某3粉色蘋果8plus手機1部,華為NOVA7手機1部;依法扣押被告人羅某45張(建設(shè)、交通、農(nóng)村、浦發(fā)、中國銀行各1張)銀行卡,華為mate30pro手機1部,黑色電腦主機1個。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1明知上線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實施犯罪活動,仍糾集被告人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為其幫助支付結(jié)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注》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張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楊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尹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羅某4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因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在開庭前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公訴機關(guān)調(diào)整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張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楊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尹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后又因被告人張某1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羅XX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張某1取得被害人羅XX的諒解,公訴機關(guān)調(diào)整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張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

被告人楊某某2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在犯罪實行中,被告人楊某某2主觀上沒有主動犯罪的故意,是受同案犯張某1的教唆和誘導,幫助交易貨幣,系從犯且僅獲利三萬元左右,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2系坦白且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楊某某2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備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綜上,請求法庭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尹某某3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尹某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認罰且退繳違法所得,認罪態(tài)度良好,請求法庭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羅某4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羅某4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協(xié)助丈夫張某1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真誠悔罪,請求法庭對其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4月28日,衡東縣洣水鎮(zhèn)居民羅XX在家中被網(wǎng)名叫“劉mr”的人以投資理財?shù)拿x,要被害人通過其銀行卡轉(zhuǎn)賬5萬元到對方提供的賬戶后,再在其ok網(wǎng)賬戶上將373480個泰達幣(u幣或火幣)先后分4次轉(zhuǎn)入到對方提供的一級涉案錢包地址(尾號bf8)中,尾號bf8錢包地址又分2次將其中68000個“u”幣和160000個“u”幣轉(zhuǎn)入到二級涉案錢包地址(尾號66)中,尾號66錢包地址再將160522個“u”幣轉(zhuǎn)入到三級涉案錢包地址(尾號5023)中,尾號5023錢包地址最終將160522個“u”幣分別充值至被告人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火幣網(wǎng)賬戶中。

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張某1按照“上線”胡X(在逃)指示和安排,將胡X充值的涉案虛擬貨幣USDT(簡稱U幣)放在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火幣賬戶進行出售,其中張某1、羅某4(二人系夫妻關(guān)系)火幣賬戶實際操作人為張某1,楊某某2和尹某某3火幣賬戶為本人操作。張某1等人將涉案虛擬貨幣“U幣”兌現(xiàn)成人民幣之后,再大量取現(xiàn),交給胡X(在逃)指定的賬戶。具體情況如下:

1、2020年9月份,被告人張某1經(jīng)過與“上線”胡X(在逃)聯(lián)系后獲知開設(shè)火幣賬戶幫助其賣幣可以獲利的信息后,被告人張某1于2020年12月2日用自己的身份信息開設(shè)火幣賬戶并綁定其微信、郵政銀行卡后開始幫助胡X賣幣,上線胡X將火幣直接充值到被告人張某1的火幣賬戶后,由被告人張某1將火幣賣出再將賣幣獲得的收入進行提現(xiàn)、取現(xiàn)后交給胡X指定的人,并以每售賣價值10萬元火幣獲取400元傭金進行獲利。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初,被告人張某1利用其名下火幣賬戶為胡X“跑u”(賣幣)共計9322674.45個“u”幣,價值60394126.06元,兌現(xiàn)12507258.22元。共計獲利約29萬余元。

2、2021年4月初,被告人張某1因其火幣賬戶、銀行卡異常操作被凍結(jié)后,便糾集被告人楊某某2以同樣方式參與賣幣,被告人張某1以其每賣出10萬元火幣給300元傭金的方式讓其獲利。2021年4月6日至4月29日間,被告人楊某某2利用其名下微信、火幣、銀行卡賬戶幫助張某1“跑u”共計1273951.999個,價值8549675.7元,共計獲利約4萬元。其中楊某某2火幣賬戶接受被害人羅XX被騙“U幣”38000個。

3、2021年4月6日至4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3在被告人楊某某2的明示下,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開設(shè)火幣賬戶以被告人楊某某2同樣的方式,為被告人張某1賣幣1273951.999個,共計獲利約2萬元。其中,被害人羅XX被騙“u幣”中38001個進入了被告人尹某某3的火幣賬戶。

4、2021年4月8日至4月28日間,被告人張某1因其火幣賬戶、銀行卡異常操作被凍結(jié)后,便使用被告人羅某4(系被告人張某1妻子)身份信息開設(shè)火幣賬戶為胡X賣幣、提現(xiàn)、取現(xiàn)。該火幣賬戶由被告人張某1操作使用,被告人羅某4協(xié)助其提現(xiàn)、取現(xiàn)約50余萬元。其中,被害人羅XX被騙“u幣”中106686.0004個進入了被告人羅某4的火幣賬戶。期間,被告人張某1還借用秦輝(另案處理)手機微信收款、轉(zhuǎn)賬70余萬元。

2021年5月21日,XX機關(guān)將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及羅某4抓獲歸案。

另查明,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羅某4前往中國建設(shè)銀行仙桃分行幫助被告人張某1線下取款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4月21日,前往中國建設(shè)銀行仙桃分行幫助被告人張某1線下取款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同年4月30日,前往中國建設(shè)銀行仙桃分行幫助被告人張某1線下取款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共計幫助被告人張某1取款違法所得人民幣50萬元。

案發(fā)后,XX機關(guān)依法扣押被告人張某1oppo手機1部,小米手機1部,現(xiàn)金50000元;扣押被告人楊某某2黑色蘋果手機1部;扣押被告人尹某某3粉色蘋果8plus手機1部,華為NOVA7手機1部;扣押被告人羅某45張(建設(shè)、交通、農(nóng)村、浦發(fā)、中國銀行各1張)銀行卡,華為mate30pro手機1部,黑色電腦主機1個;并依法凍結(jié)了羅某4、楊某某2火幣賬戶,其中,尾數(shù)“1724”和“4298”中被凍結(jié)的火幣分別是32550個、30000個。

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在本案審理階段,被告人張某1的家屬主動為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并預繳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羅某4預繳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尹某某3的家屬主動為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并為其預繳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楊某某2的家屬主動為其退繳人民幣四萬元,并為其預繳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另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張某1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羅XX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七萬元,被告人張某1取得被害人羅XX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依法扣押的手機、電腦主機等物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ok網(wǎng)注冊、火幣開注冊和交易信息、IP、Mac信息、銀行流水單、微信聊天記錄、協(xié)助凍結(jié)財產(chǎn)通知書、辨認筆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扣押決定書、中國銀行人民幣匯款業(yè)務(wù)回單、領(lǐng)條、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的供述和辯解;視頻資料等證據(jù)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明知上線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實施犯罪活動,仍糾集被告人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為其幫助支付結(jié)算,情節(jié)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1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均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1、尹某某3、楊某某2案發(fā)后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羅XX的經(jīng)濟損失,且被告人張某1取得被害人羅XX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4預繳罰金,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的辯護人均提出各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2犯罪情節(jié)嚴重,不適用緩刑,故對其辯護人提出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guān)變更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尹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無不當,故對其辯護人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經(jīng)本院委托,仙桃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對被告人羅某4進行社會調(diào)查,調(diào)查評估意見認為對被告人羅某4適用緩刑不致產(chǎn)生社會危害性,亦不會對社區(qū)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又因被告人羅某4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的危險,故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羅某4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張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楊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尹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羅某4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上述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XX機關(guān)扣押被告人張某1oppo手機1部、小米手機1部、現(xiàn)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2黑色蘋果手機1部,被告人尹某某3粉色蘋果8plus手機1部、華為NOVA7手機1部以及被告人羅某45張(建設(shè)、交通、農(nóng)村、浦發(fā)、中國銀行各1張)銀行卡、華為mate30pro手機1部、黑色電腦主機1個,系四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本人財物,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中扣押的現(xiàn)金人民幣5萬元抵作被告人張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故被害人羅XX所流入四被告人賬戶中的火幣,不能作為其合法財產(chǎn)予以退還。綜上,對被告人張某1、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共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對被告人楊某某2、尹某某3、羅某4共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對被告人張某1單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羅某4單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罰金已預繳)。

二、被告人楊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罰金已預繳)。

三、被告人尹某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罰金已預繳)。

四、被告人羅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五、現(xiàn)扣押于衡東縣XX局的被告人張某1oppo手機1部、小米手機1部、現(xiàn)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2黑色蘋果手機1部,被告人尹某某3粉色蘋果8plus手機1部、華為NOVA7手機1部以及被告人羅某45張(建設(shè)、交通、農(nóng)村、浦發(fā)、中國銀行各1張)銀行卡、華為mate30pro手機1部、黑色電腦主機1個,由扣押機關(guān)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中扣押的現(xiàn)金抵作被告人張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XX機關(guān)凍結(jié)的62550個火幣由XX機關(guān)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張某1退繳給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萬元,被告人楊某某2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以及被告人尹某某3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共計30萬元,由本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文友明

人民陪審員  陽秋林

人民陪審員  趙長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劉文密

書 記 員  彭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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