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湘0922刑初453號
桃江縣人民檢察院以益桃檢刑訴(2021)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1、李某2、湯某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jīng)審查,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蘇利群獨任審判,由張蕓擔任法官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劉利擔任法庭記錄。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詩云、檢察官助理潘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1及其辯護人、李某2、湯某某3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桃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1、李某2、湯某某3明知他人上線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銀行卡為上線進行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經(jīng)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3223中國銀行卡、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共計涉及至少九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共計吸收資金3972885元,從中非法獲利約9500元;被告人李某2尾數(shù)為9582工商銀行卡、尾數(shù)為8535中國銀行卡共計涉及至少七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共計吸收資金2886372元,從中非法獲利約11000元;被告人湯某某3尾數(shù)為8977農(nóng)業(yè)銀行卡涉及至少八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共計吸收資金1781172.49元,從中非法獲利5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1為網(wǎng)絡詐騙活動提供支付結算的犯罪事實
1、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6日,廣東省潮州市的被害人王某1被他人以“殺豬盤”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3000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3223中國銀行卡后被轉走,其中251757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2、2021年7月17日,湖南省桃江縣的被害人戴某被他人以提現(xiàn)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100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3、2021年7月16日,湖北省黃石市的被害人張某1被他人以投資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30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4、2021年7月16日,廣東省深圳市的被害人李某1被他人以投資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8000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5、2021年7月16日,江蘇省鹽城市的被害人洪某被他人詐騙,其中3010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6、2021年7月16日,浙江省義烏市的被害人張某2被他人以投資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200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7、2021年7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的被害人王某2被他人詐騙,其中730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8、2021年7月16日,浙江省嘉興市的被害人騰某被他人以投資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700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9、2021年,浙江省仙居縣的被害人郭某被他人詐騙,其中100元轉入被告人孫某某1的尾數(shù)為617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后被轉走。
二、被告人李某2為網(wǎng)絡詐騙活動提供支付結算的犯罪事實
1、2021年7月13日,湖南省桃江縣的被害人戴某被他人以提現(xiàn)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800元轉入被告人李某2尾數(shù)8535中國銀行卡后被轉走。
2、2021年7月,廣東省深圳市的被害人李某1被他人以投資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100000元轉入被告人李某2尾數(shù)8535中國銀行卡后被轉走。
3、2021年7月12日,江蘇省南通市的被害人張某3被他人以投資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100000元轉入被告人李某2尾數(shù)8535中國銀行卡后被轉走。
4、2021年7月12日,新疆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的被害人劉某被他人詐騙,其中38000元轉入被告人李某2尾數(shù)8535中國銀行卡后被轉走。
5、2021年7月12日,湖南省新邵縣的被害人曾某被他人詐騙,其中44362元轉入被告人李某2尾數(shù)為8535中國銀行卡后被轉走。
6、2021年7月12日,湖北省黃石市的被害人張某1被他人以投資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45000元轉入被告人李某2的尾數(shù)9582工商銀行卡后被轉走。
7、2021年7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的被害人王某2被他人詐騙,其中20000元轉入被告人李某2尾數(shù)為9582工商銀行卡被轉走。
三、被告人湯某某3為網(wǎng)絡詐騙活動提供支付結算的犯罪事實
1、2021年7月18日,湖南省桃江縣的被害人戴某被他人以提現(xiàn)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45800元轉入被告人湯某某3的該銀行卡后被轉走。
2、2021年7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的被害人高某被他人以“殺豬盤”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20000元轉入被告人湯某某3的該銀行卡后被轉走。
3、2021年7月17日,貴州省的被害人王某3被他人以“殺豬盤”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5000元轉入被告人湯某某3的該銀行卡中被轉走。
4、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8日,浙江省仙居縣的被害人郭某被他人詐騙,其中8200元轉入被告人湯要瘋的該銀行卡中后被轉走。
5、2021年7月16日,重慶市大渡口區(qū)的被害人李某2被他人以“殺豬盤”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30530元轉入被告人湯某某3的該銀行卡后被轉走。
6、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8日,重慶市渝北區(qū)的被害人丁某被他人以“殺豬盤”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40000元轉入被告人湯某某3的該銀行卡中后被轉走。
7、2021年7月17日,陜西省西安市的被害人周某被他人詐騙,其中50000元轉入被告人湯某某3的該銀行卡后被轉走。
8、2021年7月17日,北京市房山區(qū)的被害人陳某被他人以殺豬盤詐騙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11000元轉入被告人湯某某3的該銀行卡中后被轉走。
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1于2021年8月27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某2于2021年9月4日自動到XX機關投案,因疫情防控未送看守所羈押,被告人湯某某3于2021年8月27日被抓獲歸案。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孫某某1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500元,被告人湯某某3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某1及其辯護人、李某2、湯某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不持異議,并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銀行交易明細詳單、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戴某、李某1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提取筆錄,被告人孫某某1、李某2、湯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1、李某2、湯某某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銀行卡進行轉賬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桃江縣人民檢察院對孫某某1、李某2、湯某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指控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2自動到XX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到案后,被告人孫某某1、湯某某3如實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1、李某2、湯某某3自愿認罪認罰,均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被告人孫某某1、李某2、湯某某3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此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湯某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四、對被告人孫某某1向本院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五百元,被告人湯某某3向本院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上繳國庫;對被告人李某2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孫某某1的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即被告人李某2的刑期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即被告人湯某某3的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蘇利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張 蕓
書 記 員 劉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