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
案號 (2021)湘1281刑初272號
洪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懷洪市檢刑訴[2021]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2月15立案,并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唐躍文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羅起梅、蔣文參加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林、檢察官助理鄒媛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被告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田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
2021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楊某1在明知其上線使用銀行卡系從事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仍多次組織湯某(已起訴)、鄭某甲、唐某某、向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辦理銀行卡并在浙江省金華市、廣東省茂名市、湖南省洪江市將他人的銀行卡提供給其上線用于“跑分”洗錢及參入段某某(已起訴)組織到江西省修水縣“跑分”洗錢。支付結(jié)算金額共計743000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7月16日至17日,段某某伙同被告人楊某1、湯某、唐某某(另案處理)等五人開車至江西省修水縣,段某某提供銀行卡、手機及微信賬號給上線以“卡回微”的形式用于“跑分”洗錢。
2、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楊某1組織鄭某甲、唐某某、向某某等五人開車至浙江省金華市,楊某1聯(lián)系上線“老吳”后,將鄭某甲、唐某某、向某某等人名下的銀行卡及各自的手機及微信賬號提供給上線以“卡回微”的形式用于“跑分”洗錢。
已查實向某某提供的四張銀行卡,于2021年7月23日,當日共計進賬120651元。其一,6215××××1945建設(shè)銀行卡當日進賬43575元,該卡系俞某某被詐騙案、王某1被詐騙案、歐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俞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1888元,王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0007元、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000元。其二,6228××××0375農(nóng)業(yè)銀行卡當日進賬39388元,該卡系竇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竇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3500元。其三,6215××××1030工商銀行卡當日進賬20000元,該卡系肖某2被詐騙案的一級卡,肖某2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0000元。其四,6217××××0234郵政儲蓄銀行卡當日進賬17688元,該卡系方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方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8888元。
已查實鄭某甲提供的6215××××1006工商銀行卡于2021年7月23日當日共計進賬85513元。該卡系余某被詐騙案、肖某1被詐騙案、丁某被詐騙案、楊某2被詐騙案的一級卡。余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0000元,肖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024元、丁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000元,楊某2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9500元。
已查實唐某某提供的三張銀行于2021年7月23日,當日共計進賬184445.78元。其一,6215××××1048工商銀行卡系何某被詐騙案、雷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劉某3被詐騙案、趙某被詐騙案的二級卡,何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000元,雷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5000元,劉某3、趙某給一級卡洪某某6216××××5277銀行卡轉(zhuǎn)賬1000元,洪某某6216××××5277銀行卡再向該卡轉(zhuǎn)賬20000元。其二,6217××××2397郵政儲蓄銀行卡系劉某2被詐騙案、朱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劉某2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8888元,朱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0000元。其三,6215××××2182建設(shè)銀行卡系蓋某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蓋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500元。
3、2021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楊某1組織段某某、湯某、周某某等五人至廣東茂名,楊某1聯(lián)系上線后,將段某某、湯某、周某某等人名下的銀行卡及各自的手機及微信賬號提供給上線以卡回微的形式用于“跑分”洗錢。
已查實湯某提供的五張銀行卡,于2021年8月1日、8月2日共計進賬154707.01元。其一,6215××××8184工商銀行卡系黃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黃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8501.1元。其二,6217××××8957建設(shè)銀行卡、6216××××1221中國銀行卡均系班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班某被騙向湯某的建設(shè)銀行卡轉(zhuǎn)賬24000元,向湯某的中國銀行卡轉(zhuǎn)賬7200元。其三,6230××××7389湖南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系陳某1被詐騙案的一級卡,陳某1被騙用其母親鄭某26228××××8467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向該卡轉(zhuǎn)賬500元。其四,6230××××8892湘農(nóng)村鎮(zhèn)銀行卡系李某1被詐騙案的一級卡,李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900元。
4、2021年8月4日,被告人楊某1組織向譚某、龍某借到銀行卡后將譚某的銀行卡、微信賬號,龍某的銀行卡、手機、微信賬號提供給上線“老吳”以卡回微的形式用于“跑分”洗錢。
已查實龍某提供的兩張銀行于2021年8月4日共計進賬98000元。其一,6236××××4563建設(shè)銀行卡系賀某某被詐騙案、梁某被詐騙案、袁某被詐騙案、楊某1被詐騙案的一級卡,賀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176元,梁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800元,袁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8328元,楊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7200元。其二,6222××××7283中國工商銀行卡系武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武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4800元。
已查實譚某提供的兩張銀行于2021年8月4日共計進賬99688.88元。其一,6222××××7509中國工商銀行卡系杜某1被詐騙案、劉某1被詐騙案、張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杜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000元,劉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9000元,張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2800元。其二,6217××××5565中國銀行卡系胡某被詐騙案、董某某被詐騙案、李某2被詐騙案、張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胡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000元,董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500元,李某2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8000元,張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600元。被告人楊某1幫助上線“老吳”用譚某的6217××××5565中國銀行卡到洪江市巖垅鄉(xiāng)郵政儲蓄所ATM機上取款19400元后將現(xiàn)金交給“老吳”。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楊某1經(jīng)某某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提供如下證據(jù):1.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立案決定書、銀行流水等書證;2.證人王某1、杜某2、方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楊某1及同案人段某某、湯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5.取款視頻及截圖。
二、偷越國(邊)境罪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為了賺取高額工資而接受外號叫“阿偉”的男子(在逃)邀約非法出境至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從事博彩行業(yè)。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在未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情況下,于2020年10月24日,四人在洪江市黔城鎮(zhèn)豪京大酒店碰頭,由張某2聯(lián)系“阿偉”給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購買了火車票和飛機票。2020年10月25日,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從洪江市黔城鎮(zhèn)坐車至懷化,從懷化坐高鐵至長沙,接著從長沙坐飛機到云南瀾滄景邁機場,次日,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從云南以非法出境的方式偷越國境線至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四人在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待了二十多天后,被告人朱某某3、王某某4于2020年11月21日從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邊境非法入境被邊防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楊某1、張某2從云南勐連縣勐啊邊境非法入境被邊防執(zhí)勤民警查獲。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楊某1經(jīng)某某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案,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3、王某某4經(jīng)某某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案,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張某2經(jīng)抓獲歸案;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提供如下證據(jù):1.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民航離港記錄、航班同行分布等書證;2.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
該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四人結(jié)伙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楊某1的刑事責任;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的刑事責任。在共同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犯罪中,被告人楊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應(yīng)當按照其各自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偷越國(邊)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應(yīng)當按照其各自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楊某1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張某2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朱某某3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王某某4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事實
2021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楊某1在明知其上線使用銀行卡系從事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仍多次組織湯某(已起訴)、鄭某甲、唐某某、向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辦理銀行卡并在浙江省金華市、廣東省茂名市、湖南省洪江市將他人的銀行卡提供給其上線用于“跑分”洗錢及參入段某某(已起訴)組織到江西省修水縣“跑分”洗錢。支付結(jié)算金額共計743000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7月16日至17日,段某某伙同被告人楊某1、湯某、唐某某(另案處理)等五人開車至江西省修水縣,段某某提供銀行卡、手機及微信賬號給上線以“卡回微”的形式用于“跑分”洗錢。
2、2021年7月23日,被告人楊某1組織鄭某甲、唐某某、向某某等五人開車至浙江省金華市,楊某1聯(lián)系上線“老吳”后,將鄭某甲、唐某某、向某某等人名下的銀行卡及各自的手機及微信賬號提供給上線以“卡回微”的形式用于“跑分”洗錢。
已查實向某某提供的四張銀行卡,于2021年7月23日,當日共計進賬120651元。其一,6215××××1945建設(shè)銀行卡當日進賬43575元,該卡系俞某某被詐騙案、王某1被詐騙案、歐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俞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1888元,王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0007元、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000元。其二,6228××××0375農(nóng)業(yè)銀行卡當日進賬39388元,該卡系竇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竇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3500元。其三,6215××××1030工商銀行卡當日進賬20000元,該卡系肖某2被詐騙案的一級卡,肖某2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0000元。其四,6217××××0234郵政儲蓄銀行卡當日進賬17688元,該卡系方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方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8888元。
已查實鄭某甲提供的6215××××1006工商銀行卡于2021年7月23日當日共計進賬85513元。該卡系余某被詐騙案、肖某1被詐騙案、丁某被詐騙案、楊某2被詐騙案的一級卡。余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0000元,肖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024元、丁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000元,楊某2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9500元。
已查實唐某某不能提供的三張銀行于2021年7月23日,當日共計進賬184445.78元。其一,6215××××1048工商銀行卡系何某被詐騙案、雷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劉某3被詐騙案、趙某被詐騙案的二級卡,何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000元,雷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5000元,劉某3、趙某給一級卡洪某某6216××××5277銀行卡轉(zhuǎn)賬1000元,洪某某6216××××5277銀行卡再向該卡轉(zhuǎn)賬20000元。其二,6217××××2397郵政儲蓄銀行卡系劉某2被詐騙案、朱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劉某2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8888元,朱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0000元。其三,6215××××2182建設(shè)銀行卡系蓋某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蓋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500元。
3、2021年7月底8月初,被告人楊某1組織段某某、湯某、周某某等五人至廣東茂名,楊某1聯(lián)系上線后,將段某某、湯某、周某某等人名下的銀行卡及各自的手機及微信賬號提供給上線以卡回微的形式用于“跑分”洗錢。
已查實湯某提供的五張銀行卡,于2021年8月1日、8月2日共計進賬154707.01元。其一,6215××××8184工商銀行卡系黃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黃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8501.1元。其二,6217××××8957建設(shè)銀行卡、6216××××1221中國銀行卡均系班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班某被騙向湯某的建設(shè)銀行卡轉(zhuǎn)賬24000元,向湯某的中國銀行卡轉(zhuǎn)賬7200元。其三,6230××××7389湖南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系陳某1被詐騙案的一級卡,陳某1被騙用其母親鄭某26228××××8467農(nóng)業(yè)銀行卡向該卡轉(zhuǎn)賬500元。其四,6230××××8892湘農(nóng)村鎮(zhèn)銀行卡系李某1被詐騙案的一級卡,李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900元。
4、2021年8月4日,被告人楊某1組織向譚某、龍某借到銀行卡后將譚某的銀行卡、微信賬號,龍某的銀行卡、手機、微信賬號提供給上線“老吳”以卡回微的形式用于“跑分”洗錢。
已查實龍某提供的兩張銀行于2021年8月4日共計進賬98000元。其一,6236××××4563建設(shè)銀行卡系賀某某被詐騙案、梁某被詐騙案、袁某被詐騙案、楊某1被詐騙案的一級卡,賀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176元,梁某被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2800元,袁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8328元,楊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7200元。其二,6222××××7283中國工商銀行卡系武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武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4800元。
已查實譚某提供的兩張銀行于2021年8月4日共計進賬99688.88元。其一,6222××××7509中國工商銀行卡系杜某1被詐騙案、劉某1被詐騙案、張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杜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000元,劉某1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9000元,張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2800元。其二,6217××××5565中國銀行卡系胡某被詐騙案、董某某被詐騙案、李某2被詐騙案、張某被詐騙案的一級卡,胡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000元,董某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1500元,李某2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8000元,張某被騙向該卡轉(zhuǎn)賬3600元。被告人楊某1幫助上線“老吳”用譚某的6217××××5565中國銀行卡到洪江市巖垅鄉(xiāng)郵政儲蓄所ATM機上取款19400元后將現(xiàn)金交給“老吳”。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楊某1經(jīng)某某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書證
(1)戶籍信息、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楊某1的基本身份情況以及作案時均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以及被告人楊某1的到案等情況。
(2)銀行卡復印件,證明龍某將自己借給楊堡使用的銀行卡復印件提交給民警。
(3)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截圖、銀行賬單、微信支付記錄,證明譚某微信綁定的銀行卡四張;譚某微信名“術(shù)”、楊某1微信名“楊堡”,譚某借給楊堡的兩張銀行卡復印件;2021年8月4日譚某卡號6222××××7509銀行卡的流水;譚某名下賬號7146××××4795的銀行流水;譚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
(4)銀行流水、統(tǒng)計表,證明唐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6217××××2397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劉某2轉(zhuǎn)賬38888元,收到朱某轉(zhuǎn)賬10000元;唐某某的工商銀行卡6215××××1048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周某某轉(zhuǎn)賬13866元和6478元、洪某某轉(zhuǎn)賬2筆各10000元、雷某轉(zhuǎn)賬的5000元、何某轉(zhuǎn)賬3000元;向某某的建設(shè)銀行卡6215××××1945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俞某某轉(zhuǎn)賬11888元、王某1轉(zhuǎn)賬10007元、歐某2000元、李某680元;向某某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28××××0375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竇某轉(zhuǎn)賬33500元;向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6217××××0234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方某轉(zhuǎn)賬8888元;向某某的工商銀行卡6215××××1030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肖某2轉(zhuǎn)賬20000元;鄭某甲的工商銀行卡6215××××1006于2021年7月23日收到楊某2轉(zhuǎn)賬9500元、余某轉(zhuǎn)賬10000元、李某10000元、肖某1轉(zhuǎn)賬2024元、丁某轉(zhuǎn)賬3000元;湯某湘的農(nóng)村鎮(zhèn)銀行卡6230××××8892于2021年8月2日收到李某1轉(zhuǎn)賬900元;湯某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6230××××7389于2021年8月2日收到鄭某乙轉(zhuǎn)賬500元;湯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6217××××5597于2021年8月1日收到吳某轉(zhuǎn)賬2500元;湯某的建設(shè)銀行卡6217××××8957于2021年8月1日收到班某轉(zhuǎn)賬24000元;湯某的中國銀行卡6216××××1221于2021年8月1日收到班某轉(zhuǎn)賬800元、6400.1元;湯某的工商銀行卡6215××××8184于2021年8月1日收到黃某轉(zhuǎn)500元、4001元、4000.1元;龍某的建設(shè)銀行卡6236××××4563于2021年8月4日收到鄒某轉(zhuǎn)賬2筆各1000元、賀某某轉(zhuǎn)賬1176元、梁某轉(zhuǎn)賬2800元、袁某轉(zhuǎn)賬8328元、楊某1轉(zhuǎn)賬7200元;龍某工商銀行卡6222××××7283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武某轉(zhuǎn)賬4800、尹某轉(zhuǎn)賬40000元;譚某的中國銀行卡6217××××5565于2021年8月4日收到胡某轉(zhuǎn)賬3000元、董某某轉(zhuǎn)賬1500元、張某轉(zhuǎn)賬3000元;譚某的工商銀行卡6222××××7509于2021年8月4日收到張某轉(zhuǎn)賬3000元、杜某1轉(zhuǎn)賬3000元、劉某1轉(zhuǎn)賬9000元。
以上合計收到被害人轉(zhuǎn)賬352124.2元。
(5)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證明被害人梁某、袁某、楊某1、武某、陳某1、班某、余某、肖某1、竇某、俞某、王某1、肖某2、王某2、陳某2、劉某1、杜某1、胡某、劉某2、朱某、何某、雷某、劉某3、趙某、黃某、李某1、張某、李某2、王某3、歐某、方某、丁某、楊某2、鄒某、尹某、蓋某某被電信詐騙后向某某機關(guān)報案及被詐騙情況。
(6)梁某提供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及聊天截圖,證明梁某被人電信詐騙的相關(guān)聊天及轉(zhuǎn)賬截圖,其中有張截圖是2021年8月4日轉(zhuǎn)賬2800至龍某尾號6998的建設(shè)銀行內(nèi)。
(7)鄒某提供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及聊天截圖,證明鄒某被人電信詐騙的相關(guān)聊天及轉(zhuǎn)賬截圖,其中有兩張截圖是2021年8月4日鄒某向龍某建行賬戶6236××××4563轉(zhuǎn)賬二次各1000元。
(8)情況說明、取款截圖,證明辦案民警調(diào)取譚某6217××××5565的中國銀行卡流水,該卡于2021年8月4日當天有湯某某轉(zhuǎn)賬1000元,王某4轉(zhuǎn)賬21421.88元,孫某轉(zhuǎn)賬1000元,2021年8月4日20時33分許楊某1持譚某的尾號5565中國銀行卡到洪江市巖垅鄉(xiāng)郵政儲蓄銀行取款19400元。經(jīng)查,湯某某、王某4、孫某沒有到某某機關(guān)報案,未能查詢到相關(guān)案件,無法核實湯某某、王某4、孫某往譚某中國銀行卡轉(zhuǎn)賬的具體情況。
(9)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明被告人楊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2.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與辯解:供述2021年7月,楊某1和唐某某、鄭某甲、段某某、湯某開車到江西南昌,提供銀行卡給上線用于“跑分”洗錢,這次是段某某聯(lián)系的上線,楊某1用自己的銀行卡“跑分”得了1200元的報酬。第二次是2021年7月,楊某1帶唐某某、鄭某甲、向某某三人到浙江金華,當時是租車子去的,是李某某開車,楊某1聯(lián)系的上線“老吳”,用了唐某某、鄭某甲、向某某三人的銀行卡“跑分”洗錢?!袄蠀恰睂㈠X全部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了楊某1,楊某1再將錢支付給其他三人,楊某1從中得到介紹費1500元。第三次是2021年7月底、8月初的時候,楊某1和段某某、湯某、唐某某、鄭某甲坐了段某某的車子到廣東茂名,用了銀行卡“跑分”洗錢。楊某1聯(lián)系上線,楊某1這次得好處費1500元。這次對方是通過微信轉(zhuǎn)賬形式將錢轉(zhuǎn)給楊某1的。
3.同案人的供述與辯解
(1)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述2021年7月10號的一天,段某某打電話給唐某某邀唐某某一起去江西。唐某某就和向某某一起到黔城,在黔城龍標大道上上了段某某開起的教練車,當時車上還坐著楊堡和湯某。到了江西,段某某開了房,在賓館,楊堡(楊某1)叫唐某某將手機、銀行卡、身份證交給兩名操作手,操作到凌晨,楊堡用唐某某的手機下載注冊了一個火幣交易軟件,使用了唐某某手機的人給唐某某充了火幣。楊堡將火幣出售后得款6000多元,楊堡將錢提到唐某某的微信里,將5000多元給了段某某,唐某某只得了1000元。
2021年7月20日左右,楊堡要唐某某去銀行辦銀行卡,在黔城辦理了中國工商銀行卡、郵政銀行卡、建設(shè)銀行卡各一張后,楊堡對唐某某說一千塊錢一張的銀行卡。當時楊堡是租了一輛7座的商務(wù)車,有向某某、鄭某甲、楊堡及其楊堡的朋友,加上司機總共有八人。當天到了浙江,浙江那邊也有一臺車,楊堡說是他的朋友,楊堡開了房,其他人在房間等,每次兩人輪流去車上,在車上楊堡要唐某某等人把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給車上的人,對方在操作。操作完后將唐某某的手機、銀行卡、身份證還給了唐某某。操作完后,楊堡給唐某某微信轉(zhuǎn)了6500元錢,唐某某將錢轉(zhuǎn)到銀行卡里去取了6500元錢,唐某某給了楊堡3500元,唐某某得3000元。
(2)同案人湯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述2021年7月30日左右,段某某打湯某電話一起去茂名,一起去的還有楊堡,三人一起開著教練車去了茂名。8月1日的時候?qū)Ψ揭y行卡,湯某將六張銀行卡、手機銀行、銀行卡支付密碼、手機、身份證等交給了段某某。段某某和楊堡就一起離開了酒店。過了十多個小時后,段某某回到酒店,將手機等物品還給了湯某,手機還給湯某時,前置攝像頭貼了黑色膠帶并且手機短信都沒有了,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均刪掉了,手機登陸還設(shè)置了手勢密碼,湯某就問段某某拿其手機用做什么用途,段某某答復他也不知道。湯某提供的六張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6215××××8184;中國銀行卡卡號6216××××1221;湖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6230××××7389、6230××××8892;中國建設(shè)銀行卡卡號6217××××895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6217××××5597。
(3)同案人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述2021年7月12日,楊宏林和段某某說用銀行卡幫別人轉(zhuǎn)點錢,提供一張銀行卡就能得1000元,段某某答應(yīng)了楊宏林。7月16日,楊宏林帶著段某某到了江西。在江西時楊宏林帶段某某上了一輛車,車內(nèi)還有另外兩名男子,段某某配合著把自己的銀行卡、微信密碼、手機交給車上的兩人,車上的兩人用手機進行操作,需要刷臉時,段某某配合刷臉,當日,段某某得到了1000元的報酬。楊宏林又帶著段某某到了江西省修水縣的凱里亞德酒店,里面還有兩個以前在車上的兩名男子,還是他們兩個在操作,一樣的操作方式,操作完了,就給了段某某1500元。段某某提供了三張卡,但只得到了2500元的報酬,剩下的500元楊宏林拿了作好處費。
(4)同案人向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述向某某在網(wǎng)吧認識了叫楊堡的年輕男子,要向某某去辦理銀行卡給他使用,會給向某某1000塊錢一張的銀行卡,向某某就在黔城辦理了三張銀行卡,綁定在其手機微信上。辦好卡后當日向某某就跟著楊堡一起去了浙江,當時楊堡是租了一輛7座的商務(wù)車,有向某某、唐某某、鄭某甲、楊堡,還有三人向某某不認識,加上司機總共有八人。當天到了浙江,浙江那邊也有一臺車,楊堡說是他的朋友,然后楊堡到賓館里開了房,之后再要向某某和唐某某等人兩個兩個的輪流去他們車上,到了車上楊堡就要向某某把自己的手機、身份證、銀行卡拿給楊堡喊來的人操作。他們在車上操作了幾個小時,操作完就把手機、銀行卡、身份證退還給了向某某。楊堡并沒有給向某某三千元,只給了向某某1000元。
4、證人證言
(1)證人龍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楊堡(曾用名楊宏林)給龍某打電話說別人還他錢,他自己沒有銀行卡,要借龍某的銀行卡用下。龍某上了楊堡的一輛七座的商務(wù)車,車上還坐著三名龍某不認識的人,在車上龍某將自己的銀行卡一張中國建設(shè)銀行卡、一張中國工商銀行卡給了楊堡,并且將自己的手機給了楊堡,楊堡跟車上的人說了什么,之后車上的人就拿著龍某的手機在操作。操作完后,楊堡將手機及銀行卡退回給了龍某。
(3)證人譚某的證言,證明2021年8月4日,楊堡給譚某打電話叫譚某在馬路邊上等他,他開著一輛別克小車找了譚某,他以朋友要還他錢為由向譚某借了銀行卡,借了一張工商銀行卡和一張中國銀行卡,楊堡還告訴譚某要借他的微信,因為譚某的微信賬號和密碼楊堡都知道,譚某就同意了。次日上午10時許,楊堡將銀行卡還給譚某。楊堡之前叫楊宏林,現(xiàn)在書名叫楊某1。
(4)證人鄭某甲的證言,證明2021年7月份一天晚上,唐某某和向某某到鄭某甲家中叫其一起去黔城上網(wǎng),三人來到網(wǎng)吧上網(wǎng),上了一個多小時。唐某某的一個朋友叫楊堡的人來到網(wǎng)吧,楊堡問鄭某甲三人是否愿意賣銀行卡,三人均表示愿意。2021年7月21日,三人在黔城辦了銀行卡,鄭某甲辦了一張工商銀行卡6215××××1006、一張建設(shè)銀行卡6251××××××1952。三個各自辦了銀行卡后去網(wǎng)吧找到了楊堡,楊堡就說到鄭某甲等人一起去浙江刷卡,通過刷卡的金額獲取相應(yīng)的報酬。當晚,楊堡就叫了一個商務(wù)車,并且?guī)Я艘粋€賣卡的男子一起到了浙江金華。到金華市已經(jīng)是7月22日了。當晚鄭某甲等人在金華住了一晚。到了7月23日上午,鄭某甲、唐某某、向某某把房間退了,然后在酒店一樓大廳等著,楊堡和一個陌生男子就來了大廳,楊堡和陌生男子叫了唐某某、向某某上了門口一臺別克商務(wù)車,楊堡和陌生男子也上車后,車開走了。過了兩個小時左右,然后車又回來了,唐某某、向某某下車,換成鄭某甲和另外一起從黔城來的陌生男子,在車上還有兩個操作人員,他人叫鄭某甲等人怎么做,鄭某甲等人就照做,直到晚上9點多,才將鄭某甲等人送回酒店,下車后,楊堡給了鄭某甲12000元現(xiàn)金。
5.電子數(shù)據(jù)
(1)監(jiān)控視頻,證明2021年8月4日20時33分許,楊某1到洪江市巖垅鄉(xiāng)郵政儲蓄銀行取款情況。
二、偷越國(邊)境事實
2020年10月中旬,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為了賺取高額工資而接受外號叫“阿偉”的男子(在逃)邀約非法出境至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從事博彩行業(yè)。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在未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情況下,于2020年10月24日,四人在洪江市黔城鎮(zhèn)豪京大酒店碰頭,由張某2聯(lián)系“阿偉”給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購買了火車票和飛機票。2020年10月25日,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先祥從洪江市黔城鎮(zhèn)坐車至懷化,從懷化坐高鐵至長沙,接著從長沙坐飛機到云南瀾滄景邁機場,次日,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從云南以非法出境的方式偷越國境線至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四人在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待了二十多天后,被告人朱某某3、王某某4于2020年11月21日從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邊境非法入境被邊防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楊某1、張某2從云南勐連縣勐啊邊境非法入境被邊防執(zhí)勤民警查獲。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楊某1經(jīng)某某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案,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3、王某某4經(jīng)某某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主動到案,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張某2經(jīng)抓獲歸案;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書證
(1)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楊某1、張某2、朱某某3、王某某4被查獲和到案的情況。
(2)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楊某1、王某某4、朱某某3、張某2案發(fā)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民航離港記錄、航班同行分布,證明被告人張某2、楊宏林(楊某1)、王某某4、朱某某3于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2月6日民航離港記錄及所乘航班情況。
(4)楊宏林、張某2行政處罰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詢問筆錄,證明2020年11月27日,云南省孟連縣某某局對楊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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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2偷越國境的處理經(jīng)過及被洪江市某某局行政處罰情況。
(6)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某某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王某某4被滄源佤族自治縣某某局行政罰款5000元;朱某某3被滄源佤族自治縣某某局行政罰款5000元。
(7)洪江市某某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證明,證明經(jīng)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tǒng),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張某2等四人沒有辦理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出入境通行證等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fā)的出入境證件。
(8)情況說明,證明2021年9月21日,受疫情影響,被告人張某2需要進行新冠病毒的核酸檢測,之后被告人張某2一直在杭州市余杭區(qū)良渚派出所等待核酸檢測報告處理的臨時羈押手續(xù)。2021年9月23日,湖南省洪江市某某局黔城派出所民警到達良渚派出所移交手續(xù)。
(9)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明被告人楊某1、王某某4、朱某某3、張某2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與辯解:供述2020年10月中旬,張某2邀請楊某1一起去國外緬甸給博彩公司打工賺錢。楊某1將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及手機號碼發(fā)給張某2,由張某2發(fā)給公司,公司安排買票。出發(fā)的前一天,張某2將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叫到了黔城豪京大酒店的一個房間見面,大家約好次日出發(fā),到了境外也好有個照應(yīng)。10月25日,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從黔城叫了個黑的到懷化高鐵站坐高鐵,再從長沙坐飛機到西雙版納,再轉(zhuǎn)機至瀾滄景邁機場,到機場后,公司安排人開著一臺皮卡車來接楊某1等人。10月26日9時許,緬甸公司安排的兩個人將四人帶至偏僻的山上,四人等了幾個小時后,公司那邊換了兩個人來接應(yīng)四人走下一段翻山的路程,一直走到了10月27日上午10時,翻過了一座山,過了山頂,有兩個緬甸男子來接應(yīng)四人,緬甸男子帶著四人下了山后果了一條小河,最后到了緬甸佤邦的邦康。到了邦康,那老板要四人電信詐騙,并且給四人進行了培訓,每天工作就是拿著手機在一些社交交由APP上和別人聊天,然后誘導別人在博彩平臺充錢,四人交流后準備逃離這里,朱某某3和王某某4表現(xiàn)的比較老實,有天得到了買煙外出的機會,借著這個機會就跑了。當?shù)乩习鍖钅?、張某2二人進行了威脅,又將二人送至另一個窩點,并將二人分開。二人在緬甸待了20多日后,想辦法回國,在孟連縣邊境處被邊防查獲,后由洪江市某某局把楊某1、張某2接回。
(2)被告人朱某某3的供述與辯解:供述2020年10月上旬,“阿偉”邀約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去緬甸博彩公司賭場打工,2020年10月24日,張某2和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在黔城豪京大酒店碰面,并將身份證信息發(fā)給“阿偉”從網(wǎng)上購買了飛機票和火車票。2020年10月25日,四個人從黔城坐車至長沙,接著從長沙坐飛機到云南瀾滄景邁機場,2020年10月26日從云南普洱市孟連縣非法出境至緬甸勐波,到了那里才知道不是給賭場打工,而是做電信詐騙,四個人在緬甸待了20多天。2020年11月21日,朱某某3、王某某4從云南滄源縣邊境非法入境被邊防執(zhí)勤民警查獲。
(3)被告人王某某4的供述與辯解:供述2020年10月上旬,“阿偉”邀約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去緬甸博彩公司賭場打工,2020年10月24日,張某2和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在黔城豪京大酒店碰面,并將身份證信息發(fā)給“阿偉”從網(wǎng)上購買了飛機票和火車票。2020年10月25日,四個人從黔城坐車至長沙,接著從長沙坐飛機到云南瀾滄景邁機場,2020年10月26日從云南普洱市孟連縣非法出境至緬甸勐波,到了那里才知道不是給賭場打工,而是做電信詐騙,四個人在緬甸待了20多天。2020年11月21日,朱某某3、王某某4從云南滄源縣邊境非法入境被邊防執(zhí)勤民警查獲。
(4)被告人張某2的供述與辯解:供述2020年10月上旬,“阿偉”邀約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去緬甸博彩公司賭場打工,2020年10月24日,張某2和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在黔城豪京大酒店碰面,并將身份證信息發(fā)給“阿偉”從網(wǎng)上購買了飛機票和火車票。2020年10月25日,四個人從黔城坐車至長沙,接著從長沙坐飛機到云南瀾滄景邁機場,2020年10月26日從云南普洱市孟連縣非法出境至緬甸勐波,到了那里才知道不是給賭場打工,而是做電信詐騙,四個人在緬甸待了20多天。2020年11月26日,張某2和楊某1從云南勐連縣勐啊邊境非法入境被邊防執(zhí)勤民警查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luò)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四人結(jié)伙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偷越國(邊)境罪。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犯偷越國(邊)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共同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中,被告人楊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偷越國(邊)境犯罪中,被告人張某2、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2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1、朱某某3、王某某4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1在宣判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guān)對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楊某1的刑期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2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某2的刑期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朱某某3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某3的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某4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4的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唐躍文
人民陪審員 羅起梅
人民陪審員 蔣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朱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