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142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刑訴〔2021〕8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本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文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9月底至同年10月27日期間,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可能用于網(wǎng)絡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辦理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卡(尾號3482)、中國民生銀行銀行卡(尾號4188)、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尾號1319)、中國招商銀行銀行卡(尾號3572)、中國銀行銀行卡(尾號4780)共計5套,出售給張某使用,并從中獲利人民幣1000元。
上述銀行卡被用于他人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資金支付結(jié)算,流水金額共計人民幣63.9萬余元,其中被害人文某、張某1上述銀行卡賬戶轉(zhuǎn)入人民幣31萬余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1年1月21日主動向吳江區(qū)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表示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且具有自首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繼續(xù)向被告人董某某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任遠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周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