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804刑初482號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1)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窗彩谢搓巺^(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董海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姬某某明知他人需要銀行卡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仍分兩次將本人的共計16張銀行卡向他人出售,并從中獲利19600元。經(jīng)查,被告人姬某某所出售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轉賬的交易流水打400余萬元,現(xiàn)已核實到其中有96510.48元系全國各地發(fā)生的8起電信詐騙案件中被害人直接轉入的資金。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姬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另,被告人姬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姬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然為他人提供銀行卡進行資金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窗彩谢搓巺^(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某某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已經(jīng)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適用緩刑?;窗彩谢搓巺^(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本院認為該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姬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暫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9500元以及退繳于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王麗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夢嫻
書 記 員 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