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川0422刑初90號
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檢察院以攀鹽檢刑訴〔202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田應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及其辯護人羅仲奎、楊舒涵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鹽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攀枝花市錦泰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泰亨公司)中標承建攀枝花市仁和區(qū)“鷺棲花園”房地產項目。項目建設過程中,錦泰亨公司因缺乏資金,公司法人張某承諾以每月5%至8%的高額借款利息讓朱某幫助其融資。后因該項目在開發(fā)過程中資金鏈斷裂,項目出現(xiàn)“爛尾”問題,導致購房者多次上訪鬧事。2012年9月,市委政法委為保障購房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安排攀枝花市公安某局經偵支隊指導仁和區(qū)公安某分局負責對張云峰張某是否存在挪用資金問題進行調查,并要求對張云峰張某支付給朱坤禮朱某等人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高額利息進行追繳。市公安某局經偵支隊安排時任經偵支隊二大隊大隊長賈某某具體負責指導、協(xié)助仁和區(qū)公安某分局開展張云峰張某挪用資金案查辦工作。該案件在辦理過程中,賈某某根據仁和區(qū)公安某分局提取的相關財務憑證對朱坤禮朱某等人與張云峰張某資金借貸往來進行核算,并于2012年11月22日制作了《攀枝花市錦泰亨有限公司鷺棲花園工程項目財務分析報告》,報告顯示,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間,朱坤禮朱某關系人、關系單位共借給張云峰張某6420萬元,并從張云峰張某處收取本金及利息共計13643.3萬元。2013年3月10日,仁和區(qū)公安某分局對張云峰張某挪用資金案立案偵查并對張云峰張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2013年5月初,賈某某與晉彬雄(時任仁和區(qū)公安某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在對朱坤禮朱某多次詢問過程中,均要求朱坤禮朱某將從張云峰張某處收取的高于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息進行清退,否則會將其作為張云峰張某的共犯打擊處理,并查封朱坤禮朱某的“攀枝花市野豬林肉聯(lián)食品有限公司”。
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時許,朱某在自己家中準備了50萬元現(xiàn)金裝在紙箱內,然后電話聯(lián)系賈某某約定在攀枝花市東區(qū)“湖光小區(qū)”賈某某家外的公路邊見面。見面后,朱某搭乘賈某某駕車往濱江大道行駛,車輛行駛到攀枝花市廣播電視局有線臺附近后,朱某將車輛??吭诼愤叄S后打開一個裝有憑證和賬單的文件袋,將憑證和賬單拿給賈某某看,表示自己借給張某的錢是從其他人處高息借來的,自己從張某處收取的利息已經支付給了其他人,現(xiàn)在自己也無法繼續(xù)退款。希望賈某某能夠幫助自己不退、少退或者延期退款,同時朱某還向賈某某打探如果不退高額利息,是否真的會對其進行打擊處理。賈某某作為張某案件的指導人,明知該案即將偵查終結移送起訴(該案于2013年6月16日移送起訴),于是向朱某表示只要配合工作就不會對其進行打擊處理。隨后,朱某駕車將賈某某送回“湖光小區(qū)”門口,停車后將放在車輛后排座的裝有5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遞給了賈某某,說是送給賈某某一些茶葉。賈某某接過裝有50萬現(xiàn)金的紙箱后雙方各自離開,賈某某回家后打開紙箱發(fā)現(xiàn)里面裝有50萬元現(xiàn)金。
2013年5月至2017年年底,賈某某將朱某所送50萬元現(xiàn)金中的5萬元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剩余45萬元在2018年2月用于購買“金碧天下”小區(qū)住房。
2021年6月16日,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在找賈某某了解情況時,賈某某主動如實向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交代了犯罪事實。2021年7月21日,賈某某的家人已代賈某某向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回了其收受朱某的50萬元贓款。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任職文件、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利用指導下級某機關查辦案件的職務之便,收受案件關系人朱某50萬元人民幣,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賈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之間量刑,并處罰金20萬元。
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賈某某的辯護人楊舒涵、羅仲奎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賈某某犯罪主觀惡性小。僅存在一次受賄行為,具有偶發(fā)性且沒有產生要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想法;2.本案危害后果小,社會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賈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態(tài)度好,并退回全部贓款;4.被告人平時工作中多次獲得榮譽表彰,且其母親患有癌癥需有人照料。綜上,應對其在二年六個月量刑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賈某某于2006年8月至2017年6月任攀枝花市某局經偵支隊二大隊大隊長。2012年9月,被告人賈某某接受市某局經偵支隊的安排,具體負責指導、協(xié)助仁和區(qū)某分局開展張某挪用資金案查辦工作。根據張某案件的相關證據證實,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間,朱某關系人、關系單位共借給張某6420萬元,并從張某處收取本金及利息共計13643.3萬元。被告人賈某某按照辦案要求,應對張某支付給朱坤禮朱某等人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高額利息進行追繳。2013年5月初,被告人賈某某與晉彬雄(時任仁和區(qū)公安某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在對朱坤禮朱某多次詢問過程中,為及時追回高額利息,均要求朱坤禮朱某將從張云峰張某處收取的高于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息進行清退,否則會將其作為張云峰張某的共犯打擊處理,并查封朱坤禮朱某的“攀枝花市野豬林肉聯(lián)食品有限公司”。
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時許,朱某在自己家中準備了50萬元現(xiàn)金裝在紙箱內,然后電話聯(lián)系賈某某約定在攀枝花市東區(qū)“湖光小區(qū)”賈某某家外的公路邊見面。朱某隨后將車停放在約定位置等待,被告人賈某某上車后,朱某駕車行駛至攀枝花市廣播電視局有線臺附近,將車輛??吭诼愤?,隨后將自己的借款憑證和賬單拿給被告人賈某某看,表示自己借給張某的錢是從其他人處高息借來的,自己從張某處收取的利息已經支付給了其他人,希望被告人賈某某能夠幫助自己不退、少退或者延期退款,同時朱某還向被告人賈某某打探如果不退高額利息,是否真的會對其進行打擊處理。被告人賈某某作為張某案件的指導人,明知該案即將偵查終結移送起訴(該案于2013年6月16日移送起訴),不會將朱某作為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于是向朱某表示只要配合工作就不會對其進行打擊處理。隨后,朱某駕車將被告人賈某某送回“湖光小區(qū)”門口,停車后將放在車輛后排座的裝有5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以贈送茶葉的名義遞給了被告人賈某某,被告人賈某某接過該紙箱后雙方各自離開,被告人賈某某回家后打開紙箱發(fā)現(xiàn)里面裝有50萬元現(xiàn)金后存放于家中。之后將50萬元現(xiàn)金中的5萬元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剩余45萬元于2018年2月用于購買“金碧天下”小區(qū)住房。
2021年6月1日,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將攀枝花市某局治安管理支隊食品藥品環(huán)境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賈某某涉嫌受賄50萬元人民幣的問題線索指定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2021年6月2日,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該問題線索展開初步核實。2021年6月16日,調查組與賈某某談話過程中,賈某某主動如實交代了組織已掌握的其受賄50萬元的問題。同日,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賈某某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立案調查,依法對被告人賈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7月21日,賈某某的家人已代賈某某向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回了其收受朱某的50萬元贓款。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綜合證據
1.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證實:2021年6月1日,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指定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攀枝花市某局治安管理支隊食品藥品環(huán)境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賈某某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同月16日,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賈某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2.留置決定書、提請協(xié)助采取留置措施函,留置訊問證、拘留決定書、拘留證,逮捕決定書、逮捕證證實: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1年6月16日21時55分決定并執(zhí)行對賈某某采取留置措施。鹽邊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8月10日決定對賈某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決定對賈某某逮捕。
3.關于賈某某受賄案指定管轄的批復、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2021年7月30日,經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商請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意,該案由鹽邊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7月29日,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鹽邊縣人民法院按照刑事審判第一審程序對賈某某涉嫌受賄一案進行審判。
4.某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犯罪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犯罪前科。
5.入黨志愿書、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職務任職相關文件證實:被告人賈某某是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中共黨員,1994年1月入黨。工作簡歷:是1991年9月-1994年7月,在攀枝花大學會計學專業(yè)學習;1994年7月-1994年10月,待業(yè);1994年10月-2000年9月,任攀枝花市審計局干部(其間:1995年9月-1998年1月,在四川師范大學經濟學專業(yè)本科學習);2000年9月-2002年12月,任攀枝花市某局經偵支隊一大隊科員;2002年12月-2006年8月,任攀枝花市某局經偵支隊一大隊副大隊長;2006年8月-2017年6月,任攀枝花市某局經偵支隊二大隊大隊長;2017年6月至今,任攀枝花市某局治安管理支隊食品藥品環(huán)境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
6.關于賈某某到案情況的說明(二份)
調查卷第一卷第44頁載明:2021年6月1日,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將攀枝花市某局治安管理支隊食品藥品環(huán)境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賈某某涉嫌受賄50萬元人民幣的問題線索指定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2021年6月2日,經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主要領導批準,調查組對該問題線索展開初步核實。2021年6月16日,調查組與賈某某談話過程中,賈某某主動如實交代了組織已掌握的其受賄50萬元的問題。同日,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賈某某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立案調查并報經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依法對賈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賈某某現(xiàn)留置于攀枝花市監(jiān)委留置中心臨江路分中心。
隨案移送載明:2021年6月1日,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將攀枝花市某局治安管理支隊食品藥品環(huán)境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賈某某涉嫌受賄50萬元人民幣的問題線索指定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2021年6月2日,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主要領導批準,調查組對該問題線索展開初步核實。2021年6月16日,調查組在市紀委向賈某某了解情況過程中,賈某某主動如實交代了組織已掌握的其受賄50萬元的問題,調查組對其進行談話了解具體情況。隨后,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賈某某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立案調查并報經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依法對賈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賈某某現(xiàn)留置于攀枝花市監(jiān)委留置中心臨江路分中心。
(二)證實被告人賈某某參與攀枝花市錦泰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辦理的證據
1.調取證據通知書,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聯(lián)營項目開發(fā)協(xié)議書,攀枝花市某局仁和區(qū)分局起訴意見書、立案決定書證實:張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攀枝花市某局仁和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經仁和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由仁和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3年6月16日,攀枝花市某局仁和區(qū)分局以張某涉嫌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仁和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2.委托融資協(xié)議(朱某)、借款協(xié)議書(朱某)、借款合同(朱某)、結算協(xié)議書(朱某),攀枝花市錦泰亨有限公司鷺棲花園工程項目財務分析報告(2012年11月22日),攀枝花市某局仁和區(qū)分局關于“鷺棲家園”涉穩(wěn)事件的調查報告(2012年11月26日)證實:朱某與攀枝花錦泰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之間有大額借款還款交易,經攀枝花市某局仁和區(qū)分局調查,攀枝花市野豬林有限責任公司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借給錦泰亨公司280萬元,還款1460萬元;錢秀芳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借給錦泰亨公司:6140萬元,還款12183.3萬元。
3.四川華光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證實:2013年9月2日,經四川華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錦泰亨公司向攀枝花市野豬林有限責任公司借款80萬元,還款2260萬元;錦泰亨公司向錢秀芳借款3540萬元,還款6230萬元;錦泰亨公司向朱某借款3317萬元,還款1900萬元。
4.詢問筆錄證實:在調查張某一案中,被告人賈某某與黃暉于2013年5月8日、5月10日對朱某進行詢問;于2013年5月7日對錢秀芳(朱某妻子)進行詢問。
5.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及其存放于家中的工作筆記本兩本證實:2012年,在仁和區(qū)分局調查錦泰亨公司資金鏈斷裂一案中,時任市某局紀委書記王和平和市某局經偵支隊支隊長劉貴川安排由其協(xié)助仁和分局對錦泰亨公司的財務資料進行審查。之后其撰寫了《財務分析報告》交給仁和分局,仁和分局根據其他調查取證情況,最后完成了《調查報告》報送市委政法委。2013年3月8日,時任仁和分局刑大大隊長晉彬雄電話通知其到仁和分局參與研討案件,為了找各位債主追繳多收高息,專案組決定以錦泰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再立一個新案,其負責對此案取證進行工作協(xié)助和指導。同時仁和分局聘請攀枝花市華光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報告。其具體工作是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導辦案人員制作筆錄,主要負責和徐德玉、東區(qū)金聯(lián)小貸公司談話,追繳了400多萬高息。從2013年3月10日開始,專案組開始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明確了各債主與張某之間借貸金額和歸還利息的總金額,要求他們退錢。5月,其在晉彬雄的要求下到仁和分局繼續(xù)參與該案的高息(超過銀行同期四倍利率)追繳工作。專案組要求朱某預退多收高息3000萬,但是朱某在前期退還一部分(大約幾百萬)利息之后就說他個人掙的利息已經退干凈了,不愿意再退了。為了及時追回利息資金,于是其和晉彬雄在談話過程中就威脅朱某說他是張某的共犯,要追究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并揚言要對他進行打擊處理,以此逼迫他繼續(xù)退還收取的高額利息,實際上這只是辦案策略,我們并沒有真的要對他進行打擊處理,專案組也沒這個計劃。5月中旬,其到會計師事務所配合他們工作,5月底之后其就沒有再參與張某相關案件的辦理了。
6.王和平(時任攀枝花市某局紀委書記)的證言證實:張某承建攀枝花市仁和區(qū)“鷺棲花園”房地產項目資金鏈斷裂,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完工,時任市委政法委書記張偉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這件事情進行調查處置,政法委安排仁和區(qū)某分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因其當時代管經偵支隊的工作,其在殷旭東(時任攀枝花市某局局長)的安排下,安排了時任市經偵支隊支隊長劉貴川安排人去協(xié)助仁和分局開展工作。
7.劉貴川的證言證實:2013年左右,張某承建攀枝花市仁和區(qū)“鷺棲花園”房地產項目,因為這個項目的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竣工,仁和某分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查,時任市某局局長殷旭東局長就叫市某局紀委書記王和平(當時代管經偵支隊)和其安排人員配合仁和分局對張某案進行調查。其就安排了經偵支隊兩個大隊參與該案件的辦理,具體由賈某某負責,由他直接協(xié)助指導仁和分局開展案件查辦工作,對仁和分局辦理此案進行協(xié)助指導,賈某某和仁和分局都要對整個案件的辦理結果負責。
8.晉彬雄的證言證實:大約2010年,由張云峰張某實際控制錦泰亨公司開發(fā)了位于仁和區(qū)五十一的“鷺棲花園”樓盤,由于公司資金鏈斷裂,無法正常支付建筑單位工程款,導致項目全面停工,并由此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產生嚴重的社會穩(wěn)定隱患。為此,2012年9月,市委政法委牽頭組織、召集市級公檢法、住建部門及仁和區(qū)政法委、公安某分局等多個單位及相關人員開會商議解決辦法,會議明確了由仁和區(qū)公安某分局做好維穩(wěn)防控工作,同時查明“鷺棲花園”資金鏈斷裂的具體原因后再明確下一步解決方案。于是仁和分局成立了專案組,仁和分局局長溫強是組長,其是常務副組長,專案組的主要成員有市公安某局經偵支隊的賈某某,仁和分局的文昭、李根、馬駿、黃暉等,但具體記不清楚了。同時根據維穩(wěn)工作需要,按市政法委安排,專案組根據賈某某和文昭對“鷺棲花園”財務分析報告,開展對“鷺棲花園”相關債權人,收取的明顯超過政策允許范圍內的高息資金進行核查并責令相關債權人退回資金用于項目后續(xù)建設資金。為了向各位債權人追繳高息,專案組決定以錦泰亨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再立一個新案,然后仁和分局抽調了十余人參與案件偵辦工作。主要是對各位債主制定詢問筆錄,明確各自的借款金額和還款金額。另聘請攀枝花市華光會計師事務所對相關金額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報告。在案件未交給仁和分局之前,賈某某作為市公安某局經偵支隊的民警參與了辦案,成立專案組后,賈某某被市某局領導指派到專案組參與資金核算、查控資金、詢問證人和訊問嫌疑人和協(xié)助涉案人員退款等工作,全程參加案件偵辦。其和賈某某等其他專案組成員多次對朱某進行詢問,主要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核算朱某及其妻子錢秀芳、實際控制的野豬林公司與張某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并追回張某超額支付的利息;二是核查朱某與“鷺棲花園”之間的關系,最終目的是為了追回超過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四倍利息的錢。在詢問過程中,為了讓朱某盡快如數(shù)退回多得的高額利息,對其多次進行法律宣傳,告知其不配合專案工作可能導致的相關法律后果。這里面包括將對其所有的經營行為和相關企業(yè)進行全面核查,將運用一切的法律措施,盡最大化的追究他的法律責任,讓朱某自己考慮問題輕重,造成后果由朱某自己負責。其認為朱某應該退1257萬余元,從表格上看朱某退回了500萬,但是實際應該不止,朱某還退了房子幾十套,另外還退了些錢,具體不清楚。因其2014年2月其沒有參加該案的辦理,不清楚后續(xù)退贓的事。
(三)證實朱某送給賈某某50萬元的證據
1.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及懺悔錄、交代材料證實: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時許,朱某打電話約其見面后駕車到其位于湖光小區(qū)的樓下,其上車后,朱某駕車行駛至廣播電視局有線臺附近,朱某將一個文件袋里的轉賬憑證及賬單給其看,表示他收的高息已全部轉付給他的債主了,其知道朱某希望其幫助他不再退、少退或者延期退款。后來朱某又詢問專案組是不是真的要抓他,其說只要配合工作把錢退了就不會為難他。朱某送其回家時從車的后排座拿了一個紙箱子送給其,說是茶葉,其拿回家后發(fā)現(xiàn)是50萬元人民幣。
其認為朱某送50萬給其有三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2013年五一節(jié)之后,其和晉彬雄對朱某連續(xù)談話的過程中,朱某多次表示過希望能夠不退、少退或者延期退還他所收取的非法高息,他認為其有能力在幫他退錢方面說話,希望其幫他盡量不退、少退或者延期退款,以降低他的資金損失。第二個原因是朱某希望在他不退錢的情況下不抓他。因為當時辦案過程中為追回高息資金,其和晉彬雄在談話時對朱某進行過威脅,說是他如果不還錢就要嚴查他是不是張某非吸案的共犯,還要把他的野豬林公司關停。但實際上在張某挪用資金案中,朱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公安某機關根本就不會對他進行打擊處理,而且公安某機關也無權關停正當經營的企業(yè),威脅他只是一種辦案策略,目的是讓他盡快退還收取的高息。第三個原因是朱坤禮朱某借給張云峰張某的錢是他從其他人那里借來的,他需要支付其他人的利息。朱坤禮朱某在送錢時說過希望專案組在辦理此案的同時能幫他把支付給其他人的利息收回來,這也是他送錢給我的因素。朱坤禮朱某送錢的時候其已經知道張云峰張某挪用資金案快要偵查終結移送起訴了,不會再繼續(xù)清退張云峰張某的債務人收取的高息了,也不會真的打擊處理朱坤禮朱某。所以朱坤禮朱某向其表達想不再退息、少退息或者延期退息以及問其是不是如果不退錢真的要對他進行打擊處理的時候,其就想順水推舟,利用其和朱坤禮朱某之間的信息差收下了他送的50萬元。另外還有三個方面原因,第一是因為其當時只是負責“鷺棲花園”項目的資金核查,具體案子是仁和分局在辦,其負責指導協(xié)助。第二是在張云峰張某挪用資金案、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案中,沒有發(fā)現(xiàn)朱坤禮朱某和張云峰張某共同犯罪的證據,朱坤禮朱某是證人身份。第三是和“鷺棲花園”項目無關的朱坤禮朱某的事情,其也不清楚。其認為收取這筆錢沒風險,所以其就收下了這筆錢。
2.朱某的證言證實:
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2月11日證言證實: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20時許,其打電話約賈某某出來見面,之后其駕車至賈某某家樓下,賈某某上車后其將裝有5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遞給了賈某某,之后賈某某拿著箱子離開。其送錢的原因是其借了7000多萬至8000萬給張某搞攀枝花市仁和區(qū)“鷺棲花園”小區(qū)項目開發(fā),因該項目后期出現(xiàn)了爛尾問題無法交房,市某局經偵支隊牽頭核查項目資金去向,因當時賈某某在負責資金核查,賈某某在資金核查過程中說會偏向其核算,在利息和期限上偏向其,因其希望賈某某能夠幫自己,所以其送了50萬元感謝費給賈某某。之后其連本帶利順利收回了1億多元,其認為賈某某確實對其提供了幫助。
2021年7月7日證言證實: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20時許,其打電話約賈某某出來見面后準備了50萬元現(xiàn)金裝在一個紙箱子里面,駕車到他家附近的“蜀峰花園”酒店旁,賈某某上車后其駕車至廣播電視局有線臺附近停車,其將一個裝有憑證的文件袋給賈某某看,告訴賈某某其借給張某的錢也是從他人處借來的,其收取的利息已經支付出去了,然后其就請賈某某幫忙,不要再讓其繼續(xù)退還利息了,賈某某沒有明確表態(tài)。隨后其又問賈某某是不是真的要抓自己,賈某某說只要其配合工作就不會抓其。其將賈某某送回家時,在湖光小區(qū)門口將一個裝有50萬現(xiàn)金的紙箱子遞給了賈某某,說是送他點茶葉,希望他能夠在退還利息的事情上多多關照,之后賈某某拿著箱子離開。
因送錢的原因是其借了7000多萬至8000萬給張某搞攀枝花市仁和區(qū)“鷺棲花園”小區(qū)項目開發(fā),約定月息8%。之后因張某的項目后期出現(xiàn)了爛尾問題無法交房,政府要求市某局經偵支隊和仁和某局核查項目資金去向,還讓借錢給張某的債主將收取的超出銀行4倍利率部分的利息退還出來。其認為資金核查和清退利息是賈某某在負責,于是其就希望賈某某能夠在利息清退時少退或者延期退還。另外2013年五一節(jié)后(其送錢的前一個星期),賈某某和晉彬雄天天讓其退錢,還說如果不退錢就將其算成張某的共犯,把其也關了,還要把野豬林查封了。所以其送錢給賈某某也是希望他在這件事情上能夠幫忙,不要對其進行打擊處理。其退還了500萬現(xiàn)金,還墊付了200萬工程款,另外還有20多套張某抵押給其的“鷺棲花園”的住房。
其認為賈某某在清退利息的問題上應該是幫了自己的,因為送錢之前,賈某某和晉彬雄天天讓其退錢,其在送錢之后賈某某就再也沒有找過其退錢,也沒有再提要拘留其和查封野豬林公司的事情了,后來其也就沒有繼續(xù)退錢了。
(四)受賄贓款去向的證據
1.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鹽監(jiān)凍【2021】2號),解除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鹽監(jiān)解凍【2021】1號),扣押決定書(鹽監(jiān)扣【2021】4號)、查封/扣押款物文件清單、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賈某某委托荊濤上交違法所得委托書證實:2021年7月21日,賈某某委托荊濤向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了涉嫌違法犯罪的贓款50萬元人民幣。
2.工商銀行查詢金融財產通知書(鹽監(jiān)查詢【2021】37號),回執(zhí)及銀行交易明細;貴陽銀行查詢金融財產通知書(鹽監(jiān)查詢【2021】51號),回執(zhí)及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7年12月27日,唐蓉卡號6230482008100199824轉入賈某某卡號6212262302001699741人民幣5萬元。2018年1月5日,賈某某貴陽銀行卡號6221709903004156019轉入賈某某卡號6212262302001699741人民幣153735元。2018年1月6日至2月1日,賈某某卡號6212262302001699741陸續(xù)存入人民幣206600元。2018年2月1日,賈某某卡號6212262302001699741向何曉瓊卡號6217853100005826722跨行匯款人民幣43萬元。2018年2月11日,賈某某卡號6212262302001699741轉入住戶公積金25萬元和房款15萬元。2018年2月23日,賈某某卡號6212262302001699741向何曉瓊卡號6217853100005826722跨行匯款人民幣40萬元。
3.唐蓉銀行帳戶明細證實:2017年6月20日、21日,唐蓉卡號6230482008100199824存入現(xiàn)金5萬元人民幣。
4.攀枝花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證據通知書(鹽監(jiān)調證【2021】18號),調取證據清單及調取資料證實:2018年2月1日,何曉瓊將東區(qū)新源路59號9棟1單元18-3號房產賣給賈某某和荊濤,并將該房產登記在賈某某和荊濤名下。
5.賈某某的供述證實:朱某送的50萬元,其將現(xiàn)金存放在湖光小區(qū)的家中。2013年5月至2017年底,其陸續(xù)拿了5萬元左右出來作為平時的日常開支。剩余45萬用于購買理財產品,之后用于支付購房款。
6.荊濤的證言證實:2017年,賈某某準備了45萬元用于支付購房款。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5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賈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查,根據到案經過及立案的相關材料證實:2021年6月1日,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將賈某某涉嫌受賄50萬元人民幣的問題線索指定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2021年6月2日,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該問題線索展開初步核實。此時,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已經掌握了其受賄50萬元的犯罪事實(朱某于2019年、2010年的兩次陳述)。被告人賈某某于2021年6月16日,在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其進行調查談話時才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但此時賈某某并不屬于自動投案。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點第三項“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彪m然鹽邊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第二份到案情況說明中載明“2021年6月16日,調查組在市紀委向賈某某了解情況的過程中,賈某某主動交代了組織已掌握的其受賄50萬元的問題,調查組對其進行談話了解具體情況?!钡虼藭r調查組已經掌握了本案的犯罪事實,故調查組向賈某某了解情況的過程應視為調查談話的過程,不應認定為被告人賈某某是在受到辦案機關調查談話之前主動供述犯罪事實,不應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此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楊舒涵所提被告人賈某某犯罪主觀惡性小、本案危害后果小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被告人賈某某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對此意見不予采納;所提量刑時應考慮被告人賈某某工作表現(xiàn)及家庭成員身體狀況的意見,本院認為以上情節(jié)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愿意接受處罰,可從寬處理;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真誠悔罪,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綜上,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賈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五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谷才國
審判員 王 丹
審判員 秦盛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賴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