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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322刑初1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2-18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桂1322刑初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公刑訴[2020]2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13刑轄34號指定管轄決定書進行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覃某某及其辯護人覃旭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16年,覃某某在擔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接、款項撥付以及人防工程承接、審批、驗收、人防設備銷售安裝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張某1等12名私營企業(yè)主送給的財物合計291.2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來賓鼎盛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1送給的60萬元

2014年至2015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來賓鼎盛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1在承接來賓市火車站站前廣場地下人防工程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2015年的一天,先后2次收受張某1送給的60萬元。

二、收受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蔣某送給的35萬元

2010年至2011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蔣某在承接來賓市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0年中秋節(jié)前至2011年下半年分2次收受蔣某送給的財物共計35萬元。

三、通過其胞兄覃某3收受李某1送給的一套價值75萬元人民幣的房產

2010年,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開發(fā)來賓市興賓區(qū)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工程項目即將竣工,來賓市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為獲得該項目的日常運營管理權,通過項目負責人蔣某引薦,并征得時任市人防辦主任覃某某的同意,于2015年1月,由李某1所在的來賓市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與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迎賓廣場人防地下商場營運管理協(xié)議,由來賓市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迎賓廣場人防地下商場。李某1為感謝覃某某對其在獲得該項目運營管理權過程中的幫助,在經覃某某同意后,于2013年8月13日、10月8日先后兩次出資共計75萬元為覃某某的胞兄覃某3購買位于貴港市港北區(qū)(貴港市)商品房及一間車庫。之后,該房產登記在覃某3及其愛人張某2名下。

四、收受柳州市銀河人防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送給的37萬元

2010年至2014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柳州市銀河人防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在來賓市人防工程設備銷售安裝、審批驗收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6次收受蔡某送給的財物共計37萬元。

五、收受廣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余某送給的30萬元

2007年至2008年,覃某某利用擔任市華僑投資區(qū)黨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市華僑投資區(qū)綠源路工程項目承接、款項撥付等方面,為廣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余某提供幫助,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來賓市華僑投資區(qū)大門口附近收受余某送給的現金30萬元。過了幾天,覃某某將從家中拿了5塊大化石交給余某,偽造雙方進行“石頭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事后,覃某某將余某送給的30萬元用于交納其購買南寧市塞納維拉花園小區(qū)D2棟503號房產的首付款,并登記在其愛人覃某金名下。2017年8月29日,覃某金將該房產賣給他人。

六、收受廣西南寧都寧通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送給的17.84萬元

2012年至2015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南寧都寧通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在來賓市開展人防工程設備銷售、安裝以及審批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顧某及其愛人劉某送給的共計17.84萬元。

七、收受廣西宏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送給的10萬元

2014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羅某在審批廣西宏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投資開發(fā)的來賓市尚邸河畔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緩交易地建設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銀河石館前收受羅某送給的現金10萬元。事后,覃某某從其石館內拿了3塊觀賞石交給羅某,制造雙方進行“石頭買賣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

八、收受私營企業(yè)主趙某送給的10萬元

2014年至2016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趙某在承接來賓市人防辦A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4年春節(jié)前至2016年中秋節(jié)前,先后6次收受趙某送給的現金共計10萬元。

九、收受廣西錦遠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2送給的8.4萬元

2005年至2010年,覃某某利用擔、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廣西錦遠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2在承接華僑投資區(qū)總平面規(guī)劃和可研性報告等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提供幫助,于2006年春節(jié)前至2010年春節(jié)前,先后9次收受梁某2送給的現金共計8.4萬元。

十、收受廣西人防設計研究院原院長李某2送給的3萬元

2010年至2013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廣西人防設計研究院原院長李某2在承接來賓市人防辦辦公樓和A項目設計工作中項目協(xié)調、款項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0年底至2013年春節(jié)前,分3次收受李某2送給的現金共計3萬元。

十一、收受廣西百悅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副總經理李某3送給的3萬元

2014年至2015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廣西百悅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副總經理李某3在審批該公司投資建設來賓百悅商業(yè)廣場(一期)地下防空室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位于來賓市人防辦的辦公室內收受李某3送給的現金3萬元。事后,覃某某因擔心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其受賄問題敗露,遂讓李某3到其位于鴻華小區(qū)樓下的石館內拿了1塊大化石,制造雙方進行“石頭買賣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

十二、收受來賓市大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送給的2萬元

2010年至2013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來賓市大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審批該公司申請大地景苑C區(qū)項目繳納易地建設費和分期繳納易地建設費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4年的一天,在其位于來賓市鴻華小區(qū)的石館內,以“買賣石頭”的方式,收受方某送給的現金2萬元。

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覃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1.2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覃某某歸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覃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無異議,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覃旭高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也無異議。就事實部分其除了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有異議外,對其余事實無異議。其辯護稱:1.起訴書指控的第三起,即認定覃某某通過其兄覃某3二次收受李某1共計75萬元用于購房,其中一筆45萬元沒有異議,但另一筆30萬元只有李某1的陳述,無其他證據證實,不能排除該筆款系自有資金支付。因此該筆30萬元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同時事后李某1已與覃某3通過借款合同的方式確認之前所收的45萬元系借款性質,并以房子抵押,故應認定該筆45萬元本息已付清。2.覃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本案中監(jiān)察機關只掌握覃某某收受蔡某37萬的事實,余下的收受他人的11起案件事實,是在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任何線索的情況下,主動交代,建議對覃某某減少基準刑的30%。3.覃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覃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覃某某在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接、款項撥付以及人防工程承接、審批、驗收、人防設備銷售安裝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張某1等12名私營企業(yè)主送給的財物合計291.24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來賓鼎盛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1送給的60萬元

2014年至2015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來賓鼎盛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1在承接來賓市火車站站前廣場地下人防工程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2015年的一天,先后2次收受張某1送給的共計60萬元。具體如下:

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覃某某向張某1提出讓其幫忙解決30萬元的購車資金,同時為規(guī)避風險,雙方約定以石頭買賣交易掩蓋收錢的事實。后張某1按約定,到來賓市鴻華小區(qū)來賓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韋某的石館內將覃某某的一塊合山石拿走,并將現金30萬元交給韋某。韋某收到30萬元后,將其中20萬元抵扣其幫覃某某裝修石館費用和購買奇石的貨款,剩余10萬元交給覃某某。

2.2015年的一天,覃某某向張某1提出讓其幫忙解決兒子出國讀書費用30萬元,同時為規(guī)避風險,雙方約定由張某1向銀行申請貸款,覃某某以其位于來賓市華僑投資區(qū)鴻華小區(qū)2號樓銀河路16號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并收取所謂的抵押擔保“風險金”。2015年6月,張某1安排公司員工麥永毅向來賓桂中農村合作銀行借款100萬元。后覃某某先后2次以收取抵押擔?!帮L險金”的名義收受張某1通過其公司員工林某送給的現金共計3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1、韋某、林某、伍某的證言,廣西來賓鼎盛事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來賓市人防辦出具的關于來賓市火車站站前廣場地下人防工程項目的情況說明、來賓市人防辦關于招商引資建設來賓市火車站站前廣場地下人防工程的請示和來賓市市人民政府文件處理簽、覃某某及其親屬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信息查詢結果、不動產買賣協(xié)議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廣西農村信用社個人借款合同、房產抵押物清單、抵押擔保合同、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關于涉案奇石的情況說明、覃某某的訊問筆錄和自書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收受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蔣某送給的35萬元

2010年至2011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蔣某在承接來賓市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0年中秋節(jié)前至2011年下半年分2次收受蔣某送給的財物共計35萬元。具體如下:

1.201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區(qū)的一條馬路邊收受蔣某送給的現金5萬元。

2.2010年下半年,覃某某在得知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開發(fā)的來賓市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商鋪開始對外銷售后,便向蔣某表達自己想購買商鋪的想法,但表示自己的資金不夠,希望蔣某幫忙解決,蔣某隨即向覃某某表示可以幫其解決余下30萬元尾款。之后,覃某某以其外甥廖某的名義出資16萬元購買桂峰公司開發(fā)的位于來賓市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A2號商鋪,購買價格為46萬元,余下30萬元由蔣某代為支付。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蔣某、梁某1的證言,關于迎賓廣場地下人防項目的情況說明、來賓市迎賓區(qū)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通過其胞兄覃某3收受李某1送給的一套價值75萬元人民幣的房產

2010年,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開發(fā)來賓市興賓區(qū)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工程項目即將竣工,來賓市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為獲得該項目的日常運營管理權,通過項目負責人蔣某引薦,并征得時任市人防辦主任覃某某的同意,于2015年1月,由李某1所在的來賓市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與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迎賓廣場人防地下商場營運管理協(xié)議,由來賓市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管理迎賓廣場人防地下商場。李某1為感謝覃某某對其在獲得該項目運營管理權過程中的幫助,在經覃某某同意后,于2013年8月13日、10月8日先后兩次出資共計75萬元為覃某某的胞兄覃某3購買位于貴港市港北區(qū)(貴港市)商品房及一間車庫。之后,該房產登記在覃某3及其愛人張某2名下。為掩蓋行受賄性質,2015年12月10日,覃某3、張某2跟李某1簽訂了所謂“資金借款合同”,即由覃某3、張某2向李某1借款58萬元,借款時間從2015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同時2016年1月7日,覃某3將該房產進行抵押登記給李某1。2020年11月23日,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書證

(1)來賓市興賓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供的來賓市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實該公司法人代表為李某1的事實。

(2)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銷售不動產發(fā)票、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證明,證實2013年6月6日,張某將其名下位于貴港市轉讓給覃某3、張某2,合同轉讓價款為46.9175萬元,面積為187.67平方米,產權證號為10121366。

(3)李某1個人尾號3020的農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流水、唐某個人尾號1611的農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證實2013年8月13日,李某1尾號3020農行賬戶有一筆296000元取現交易記錄,2013年10月8日,李某1通過其尾號3020農行賬戶轉了一筆45萬元到覃某3尾號2970的農行賬戶,同日,覃某3通過其尾號2970農行賬戶將45萬元轉入到唐某尾號1611農行賬戶。

(4)中國銀行綜合查詢憑證、個人業(yè)務交易單,證實,2013年8月13日,張某父親張某3分兩筆共計存入30萬元現金到張某賬號為61×××57的中國銀行賬戶上。

(5)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來賓市興賓區(qū)迎賓廣場人防地下商場營運管理協(xié)議,證實蔣某所在的桂林市桂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將迎賓廣場人防地下商場經營權交給李某1所在的來賓市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事實,經營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0日。

(6)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證實覃某3于2018年12月13日已病故的事實。

(7)資金借款合同及收據,證實2015年12月10日,覃某3、張某2跟李某1借款58萬元,借款時間從2015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2016年1月7日,覃某3將該房產進行抵押登記給李某1的事實。

(8)協(xié)助查封通知書、查封財物、文件清單,證實2020年11月23日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查封覃某3、張某2位于貴港市港北區(qū)(供水小區(qū))9棟2單元101號房屋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李某1證實,其為感謝時任來賓市人防辦主任覃某某對其在獲得來賓市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日常經營管理及物業(yè)管理上的幫助,于2013年的一天,幫助覃某某的胞兄覃某3在貴港市購買一套價值75萬元帶車庫的房產,當時購買房產的款項是通過現金和轉賬的方式進行的。其除了幫覃某某的哥哥覃某3購買這套房子外,還分兩次給了共計13萬元現金給覃某3拿去裝修這套房子。其跟覃某3、張某2夫婦不存在資金借貸關系,他們沒有跟其借過50萬元,當時寫這份借款合同主要是覃某3夫妻打算把貴港這套房賣掉,委托其幫賣,所以就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簽訂沒有幾久就把這套房子抵押在其名下,但后來這套房子沒有賣掉,又轉把房子解押了。

(2)蔣某證實,其公司在投資建設來賓市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項目時因資金不足向李某1的朋友借款,后來因為無法歸還借款,李某1要求接管其公司的項目,并負責項目的經營管理。其當時就向覃某某推薦李某1,其跟覃某某說李某1想來負責商場的日常經營管理,當時李某1也向覃某某介紹自己的情況并請覃某某給予支持,覃某某當時也同意李某1來負責商場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后來,由桂峰公司與李某1的來賓天成百貨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經營管理協(xié)議,將該項目的經營管理權交給李某1的公司負責。

(3)張某2證實,其和其老公覃某3名下在貴港市有一套房子,位于貴港市,房子面積有180多平方米,房子登記在夫妻名下,買房的具體情況其不清楚,具體是覃某3負責辦理,他談好后才叫其到貴港簽字辦房產證的手續(xù)。購買這套房子是在2013年,當時是辦好手續(xù)后辦理房產證需要其簽字時其才來簽字,其沒有見過合同。2013或2014年左右,其裝修好后就搬進去住了。房子是其小兒子自己裝修,裝修的人工費不用錢,裝修的錢從哪里得來,其不清楚。

(4)覃某1證實,其父親叫覃某3,其父母在貴港市有一套房子,房號為9棟2單元101號,房子面積有180多平方米,是2013年左右購買的。這套房子他們如何購買,其不清楚,他們沒有跟其商量過,但他們跟其講想要買房時,其知道家里并沒有那么多錢來買,后來他們是借誰的錢還是從哪里得錢來買,其不清楚。后來父親覃某3跟其講過想賣掉這套房子,并跟其講過賣掉這套房子后,他想把賣房子得來的錢分三分之一給李某1,他和李某1有些賬目往來,具體什么賬目他沒有講,其不清楚。

(5)唐某證實,在2013年左右,其和其愛人張某3將二人位于貴港市子及車庫賣給覃某某的老鄉(xiāng),賣這套房子時覃某某來聯(lián)系買房的事,后來簽訂合同又不是他來。當時簽協(xié)議是以其兒子張某的名字跟對方簽的,房子當時每平方米3000多元,包括車庫在內總價70多萬元,當時買方為了少交點稅錢,因此簽訂協(xié)議時要求我們把總價降低來簽訂,實際上這套房子的總價遠遠不止那么多。因時間太久,加上協(xié)議上又不是寫出讓的真實價格,因此具體多少錢其記不清了,但其確定賣那套房子的總價遠不止協(xié)議上寫的46萬多元。

(6)張某3證實,2013年,其和愛人唐某將二人位于貴港市集資房(當時是登記在其兒子張某名下)賣給平南老鄉(xiāng)覃某某,當時覃某某跟其講打算由他出錢在貴港市區(qū)買套房子給他哥和他母親住。后來其賣這套房子給覃某某,房子加上車庫一共是75萬元。那時買方為了少交點稅錢,簽訂協(xié)議時要求我們把總價降低來簽訂,因此協(xié)議上的總價是46萬多元,實際上這套房子的總價是75萬元。其記得當時談好價錢后,先跟覃某某的哥哥簽訂購房協(xié)議,過了段時間他才拿第一筆30萬元來付給其;辦理房子過戶登記前后才付第二筆45萬元給其。其記得他們付給其的第一筆房款是直接拿現金到銀行里和其一起存進其兒子張某的賬戶,第二筆45萬元直接轉入其妻子唐某的農行賬戶。

(7)覃某2證實,其父親覃某3購買位于貴港市的這套房子是2013年這樣購買的,當時是其負責裝修這套房子,大概花了二三十萬元這樣,大部分錢是其拿自己的錢去裝修,到了后期其父親給了萬把塊錢給其拿去買家具,其沒有保存有相關裝修的票據,因為很多裝修材料都是從廣東那邊直接發(fā)貨過來,所以沒有保存,有些家具和原材料都是現金交易,沒有相關票據和憑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覃某某歸案后供述稱,李某1為感謝其對他公司在獲得來賓市迎賓廣場地下人防商業(yè)街運營管理權過程中的幫助,送給其哥覃某3一套位于貴港市多萬元的房產及車庫一個。2013年的一天,覃某3跟其講李某1打算幫他在貴港市區(qū)買一套房子,想征求其意見。覃某3跟其講后,李某1也來跟其商量,想在貴港市區(qū)幫覃某3買套房子。其知道李某1幫覃某3買房子主要還是因為其的關系。那時覃某3跟李某1出來,還沒幫他做成什么事,如果覃某3收李某1的房子,出事的話其絕對跑不了,因此其跟李某1講要規(guī)避些風險,讓他和覃某3自己處理好。其見他們雙方都堅持這樣后,就不再反對了,只是交代他們要自行處理好,要規(guī)避風險,并默認了他們的做法。沒過多久,覃某3跟其講初步選好房子了,其到貴港看了那套房子,面積180多平方米,在單位小區(qū)里面,房間夠大,還送一個車庫,但總價要約63萬元。選定好房子后,買房的手續(xù)都交由覃某3和李某1具體去辦理。2014或2015年間,組織對其進行責任審計時,其擔心這套房子會牽連到自己,并讓覃某3把房子退給李某1,但其嫂子考慮個人利益,不愿意把房子退出來。為了解決問題,其曾找李某1商量,李某1同意把房子退給他,他補償其嫂子20萬元,但其嫂子不愿意。直到2019年其哥覃某3去世后,這套房子都還沒有處理掉。

四、收受柳州市銀河人防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送給的37萬元

2010年至2014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柳州市銀河人防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在來賓市人防工程設備銷售安裝、審批驗收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6次收受蔡某送給的財物共計37萬元。具體如下:

1.2010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蔡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

2.2011年春節(jié)前、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分別收受蔡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2次共計2萬元。

3.2012年春節(jié)前、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分別收受蔡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2次共計2萬元。

4.2013年春節(jié)前、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分別收受蔡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2次共計2萬元。

5.2014年初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蔡某送給的現金20萬元。之后,覃某某拿了8塊觀賞石給蔡某,偽造雙方進行“石頭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

6.2014年上旬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蔡某送給的現金10萬元。之后,覃某某拿了1塊觀賞石給蔡某,制造雙方進行“石頭買賣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蔡某的戶籍信息,證人蔡某的證言,柳州市銀海人防設備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資料、柳州市銀河人防設備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9年在來賓開展相關項目的合同及憑證材料、來賓市人防辦提供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來賓市人防辦出具的關于人防設備公司報備的情況說明、來賓市人民政府關于來賓市人防辦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涉案奇石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五、收受廣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余某送給的30萬元

2007年至2008年,覃某某利用擔任市華僑投資區(qū)黨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市華僑投資區(qū)綠源路工程項目承接、款項撥付等方面,為廣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余某提供幫助,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來賓市華僑投資區(qū)大門口附近收受余某送給的現金30萬元。過了幾天,覃某某將從家中拿了5塊大化石交給余某,偽造雙方進行“石頭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事后,覃某某將余某送給的30萬元用于交納其購買南寧市塞納維拉花園小區(qū)D2棟503號房產的首付款,并登記在其愛人覃某金名下。2017年8月29日,覃某金將該房產賣給他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余某的戶籍信息,證人余某的證言,廣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來賓市華僑經濟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來賓市華僑投資區(qū)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成立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成員任職的批復、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等材料、來賓市華僑經濟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廣西昌海建筑有限公司承接來賓市華僑投資區(qū)南區(qū)工程施工合同和結算審定單、進賬單、來華投資區(qū)中心區(qū)1號道路工程施工邀請招標文件、廣西來賓匯鑫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廣西聯(lián)勤建筑有限公司簽訂的發(fā)包協(xié)議書、應收款明細等材料、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南寧市翠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覃某金購買塞納維拉花園D2棟503號的付款憑證材料、南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的房屋查詢情況表、房產證及購買發(fā)票復印件、關于涉案奇石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六、收受廣西南寧都寧通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送給的17.84萬元

2012年至2015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南寧都寧通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在來賓市開展人防工程設備銷售、安裝以及審批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顧某及其愛人劉某送給的共計17.84萬元,具體如下:

1.2012年的一天,覃某某在得知顧某夫婦想在來賓市購買一套商品房作為辦公場所后,便向顧某夫婦提出可將其名下位于來賓市鴻華小區(qū)(二期)的一套房子的指標轉讓給他們,顧某夫婦表示同意。覃某某在明知其指標房的市場轉讓價格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情況下,仍將其位于來賓市鴻華小區(qū)8棟20層2003號房的指標以人民幣10萬元價格轉讓給顧某夫婦,以收取超高房子指標轉讓費的方式收受顧某送給的5萬元。

2.2012年的一天,覃某某在其位于來賓市銀河路16號鴻華小區(qū)2號樓的新房內收受顧某送給的現金2萬元。

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覃某某因其兒子覃覃某能在南寧市第二中學的學費問題找顧某幫忙解決,后顧某安排其愛人劉某為覃覃某能支付其在南寧市第二中學的學費、住宿費共計7.84萬元。

4.2015年的一天,覃某某在其位于來賓市鴻華小區(qū)家中收受顧某送給的現金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顧某、劉某的戶籍信息,證人顧某、劉某的證言,覃某某的自書材料及訊問筆錄,廣西南寧都寧通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社會信用信息、安全生產資質證書等材料,廣西南寧都寧通風防護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2010年至2017年來賓人防設備合同記錄表以及都寧公司承接來賓市華夏銘都、繽紛江南、萬象城、財富華城商業(yè)小區(qū)、和順花苑、東盟文化園、祥康苑等項目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銷售安裝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等材料,劉某提供的來賓鴻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鴻華小區(qū)二期購房事宜的通知文件、購房合同、發(fā)票及轉賬業(yè)務回執(zhí)單,南寧市第二中學提供的情況說明和繳費發(fā)票,來賓市人防辦出具的關于人防設備公司報備的情況說明,來賓市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七、收受廣西宏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送給的10萬元

2014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羅某在審批廣西宏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投資開發(fā)的來賓市尚邸河畔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緩交易地建設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銀河石館前收受羅某送給的現金10萬元。事后,覃某某從其石館內拿了3塊觀賞石交給羅某,制造雙方進行“石頭買賣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羅某的戶籍信息,證人羅某的證言,覃某某的自書材料及訊問筆錄,廣西宏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來賓市發(fā)改委關于來賓市尚邸河畔建設項目核準的批復、合作建房協(xié)議書,廣西宏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關于申請尚邸河畔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報告、審批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審批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許可手續(xù)、繳費通知書、延期繳費承諾書等、關于涉案奇石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八、收受私營企業(yè)主趙某送給的10萬元

2014年至2016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趙某在承接來賓市人防辦A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4年春節(jié)前至2016年中秋節(jié)前,先后6次收受趙某送給的現金共計10萬元。具體如下:

1.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趙某送給的現金5萬元。春節(jié)后的一天,覃某某讓趙某到其石館內拿了1塊大化石,制造雙方進行“石頭買賣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

2.2014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趙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

3.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趙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

4.2015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趙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

5.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趙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

6.2016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附近收受趙某送給的現金1萬元。

期間,從2014年中秋節(jié)開始,覃某某先后讓趙某到其石館內拿了4塊石頭,制造雙方進行“石頭買賣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趙某的戶籍信息,證人趙某、楊某的證言,覃某某的自書材料及訊問筆錄,廣西大業(y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廣西大業(y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關于該辦來賓市A項目的情況說明、關于涉案奇石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九、收受廣西錦遠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2送給的8.4萬元

2005年至2010年,覃某某利用擔、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廣西錦遠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2在承接華僑投資區(qū)總平面規(guī)劃和可研性報告等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提供幫助,于2006年春節(jié)前至2010年春節(jié)前,先后9次收受梁某2送給的現金共計8.4萬元。具體如下:

1.2006年的春節(jié)前和中秋節(jié)前,覃某某各收受梁某2送給的現金0.2萬元,2次共計0.4萬元。

2.2007年至2009年,覃某某在每年的春節(jié)前和中秋節(jié)前,各收受梁某2送給的現金0.5萬元,6次共計3萬元。

3.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梁某2所住酒店房間內收受梁某2送給的現金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梁某2的戶籍信息,證人梁某2的證言,覃某某的自書材料及訊問筆錄,廣西錦遠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廣西錦遠工程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承接來賓市鴻華小區(qū)項目的立項批復、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請付款材料;城市公園設計項目文件處理單、協(xié)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收受廣西人防設計研究院原院長李某2送給的3萬元

2010年至2013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廣西人防設計研究院原院長李某2在承接來賓市人防辦辦公樓和A項目設計工作中項目協(xié)調、款項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0年底至2013年春節(jié)前,分3次收受李某2送給的現金共計3萬元。具體如下:

1.2010年年底的一天,覃某某在南寧市參加全區(qū)人防工作會議時收受李某2送給的現金1萬元。

2.2012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南寧市參加全區(qū)人防工作會議時收受李某2送給的現金1萬元。

3.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覃某某在南寧市參加全區(qū)人防工作會議時收受李某2送給的現金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李某2的戶籍信息,證人李某2的證言,覃某某的自書材料及訊問筆錄,廣西人防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變更登記材料、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一、收受廣西百悅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副總經理李某3送給的3萬元

2014年至2015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廣西百悅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副總經理李某3在審批該公司投資建設來賓百悅商業(yè)廣場(一期)地下防空室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位于來賓市人防辦的辦公室內收受李某3送給的現金3萬元。事后,覃某某因擔心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其受賄問題敗露,遂讓李某3到其位于鴻華小區(qū)樓下的石館內拿了1塊大化石,制造雙方進行“石頭買賣交易”的假象,以掩蓋其受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李某3的戶籍信息,證人李某3的證言,廣西百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任命書、證明材料、關于百悅商業(yè)廣場項目防空地下室設計條件的請示、批復、來賓市人防辦發(fā)文搞審批單、百悅商業(yè)廣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審批表、設計條件許可審批表、建設許可證審批表、人防工程驗收備案表等材料、關于涉案奇石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十二、收受來賓市大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送給的2萬元

2010年至2013年,覃某某利用擔任來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來賓市大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審批該公司申請大地景苑C區(qū)項目繳納易地建設費和分期繳納易地建設費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14年的一天,在其位于來賓市鴻華小區(qū)的石館內,以“買賣石頭”的方式,收受方某送給的現金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方某的戶籍信息,證人方某的證言,來賓市大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資質證書、大地景苑項目設計條件許可審批表、來賓市人民政府處理簽、關于涉案奇石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綜合事實:

被告人覃某某于2004年4月至2006年11月、管委會副主任;2006年11月至2010年2月、管委會主任;2010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來賓市人防辦主任;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任來賓市住建委正處級干部;2019年至今任來賓市住建委二級調研員。2020年8月21日,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人員電話通知覃某某到監(jiān)委機關辦公室協(xié)助核查人防治理工程中有關他人違反工作紀律的問題,覃某某按通知到監(jiān)委機關辦公室后,調查人員將其帶到來賓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管理中心來華辦案點接受調查,并于同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覃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能夠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此外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賄事實。

綜合證據:

1.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覃某某于1968年4月1日出生,案發(fā)時其已達到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由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查。

(3)留置決定書、留置執(zhí)行通知書,證實2020年8月21日覃某某被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

(4)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取的覃某某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廣西軍區(qū)任免、授(晉)銜文件、來賓市人民政府任免職文件,證實覃某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中覃某某于2004年4月至2006年11月、管委會副主任;2006年11月至2010年2月、管委會主任;2010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來賓市人防辦主任;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任來賓市住建委正處級干部;2019年至今任來賓市住建委二級調研員。

(5)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取的來賓市人民政府關于來賓市人民防空辦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證實2010年3月18日來賓市人民防空辦領導工作分工通知,覃某某在人防辦主持人防辦全面工作,主管人秘財務科、工程管理科;2012年3月1日覃某某主持全面工作,主管綜合科。來賓市人防辦主要負責全市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對人民防空工程(包含民用建筑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管理,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等。

(6)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案件中涉密項目的情況說明,證實因案件中設計部分項目為涉密項目,涉密項目以相關代號代替,涉及的相關書證材料均以情況說明替代。

(7)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覃某某到案經過說明,證實2020年8月21日,來賓市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人員電話通知覃某某到監(jiān)委機關辦公室協(xié)助核查人防治理工程中有關他人違反工作紀律的問題,覃某某按通知到監(jiān)委機關辦公室后,調查人員將其帶到來賓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管理中心來華辦案點接受調查,并于同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覃某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能夠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此外還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賄事實。

針對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即起訴書指控的第3起受賄數額問題。經審理查明,2013年,覃某某通過胞兄覃某3收受李某1出資購買的一套房子,房款共計75萬元。該款分二次支付,一次系現金30萬元,一次系通過轉賬支付45萬元。2015年覃某3夫婦與李某1簽訂所謂的“資金借款合同”以掩蓋行受賄事實。這一事實,有李某1、唐某、張某3、張某2、覃某1的證言,同時還有李某1、唐某、張某3、覃某3的銀行流水轉賬記錄及資金借款合同證實,且覃某某對該事實也供認不諱,證據上能相互印證,已形成鎖鏈。故辯護人提出李某1送給覃某3的涉案房子,其中一筆房款3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覃某3已經通過借款合同主動將錢還給李某1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1.2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歸案后,覃某某不僅交代了辦案機關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雖然覃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罰,但其受賄數額將近特別巨大,且未退出贓款,故公訴機關對其提出的量刑建議偏輕,本院依法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留置的91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

二、查封在案的貴港市港北區(qū)(供水住宅小區(qū))9棟2單元101號房及附隨車庫一間,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對被告人覃某某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216.24萬元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譚遠獻

審 判 員  韋秀芳

人民陪審員  范胚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覃鳳姣

書 記 員  李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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