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黑0781刑初26號
本案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本院管轄。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檢察院以黑鐵檢訴二部刑訴﹝202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鐵力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凡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文義、林麗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馬某某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遼寧物資裝備銷售分公司經(jīng)理、中石油股份公司遼寧銷售分公司地煉管理辦事處副主任、中石油股份公司電子商務部鋼材采辦處副處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物資采購管理部綜合管理處副處長、中石油集團公司采購管理處副處長、中石油集團公司物資裝備部綜合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用違規(guī)透露招投標內(nèi)部信息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實際或承諾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1、××××××××公司經(jīng)理任某等人在辦理中國石油供應商新增準入或集中采購、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131.031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退繳全部贓款。
1.2001年5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1的請托,通過時任×××××指揮部指揮范某,幫助余某1代理的××××××公司的鉆管產(chǎn)品進入×××××××市場,于2007年10月在天津市收受余某1人民幣10萬元,于2015年5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余某1人民幣80萬元。
2.2004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公司經(jīng)理任某的請托,幫助其向北京調(diào)動工作,在大慶高速收費站附近收受任某人民幣50萬元。
3.2007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石油專用管材供應商,分別于2007年9月、10月、11月、12月在北京市東城區(qū)安德路馬某某車內(nèi)共計收受余某2人民幣50萬元。
4.2007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1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普通鋼材供應商,在辦公室收受張某1人民幣10萬元。
5.2008年7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銷售經(jīng)理王某1(曾用名王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普通鋼材供應商,于2008年10月在單位樓下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于某1人民幣10萬元。
6.2010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1年潤滑油集中采購甲級供應商,于2011年9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孟某人民幣20萬元。
7.被告人馬某某利用其職務便利,經(jīng)常違規(guī)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5透露中石油內(nèi)部企業(yè)生產(chǎn)指標等內(nèi)部信息,使該公司獲得了較多的利潤,2010年12月,馬某某將其花費20萬元購買的一塊二手伯爵手表(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5.6萬元)以80萬元的價格賣給劉某5,以交易的形式變相收受賄賂人民幣54.4萬元。另查明,被告人馬某某為劉某5的公司保留中石油內(nèi)部企業(yè)資格提供幫助并于2020年3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劉某5港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8.917萬元)。
8.2011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丑某的請托,幫助租賃其公司設備的××××××××公司獲得更多的生產(chǎn)訂單,在單位附近的千禧大酒店停車場收受丑某人民幣10萬元。
9.2011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1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2年焊接鋼管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黃某1人民幣20萬元。
10.2011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廠長劉某6的請托,幫助其廠中標中石油2012年API標準油、套管招標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亞運村旺盛德飯店收受劉某6歐元2萬元(折合成人民幣16.9048萬元)。
11.2011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廠長趙某1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2年焊接鋼管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趙某1人民幣10萬元。
12.2011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蔡某1(別名蔡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2年工業(yè)泵集中采購,于2012年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蔡某1人民幣20萬元。
13.2012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1的請托,幫助解決其公司與×××××××公司的供貨違約問題,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該公司銷售經(jīng)理陳某1人民幣30萬元。
14.2012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3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彎管一級供應商,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王某3人民幣5萬元;2017年8月,王某3的公司因供貨質(zhì)量抽檢不合格被中石油凍結(jié)供應資格,被告人馬某某接受王某3的請托,幫助啟動對其公司產(chǎn)品復檢,于2017年11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兩次收受王某3人民幣共30萬元,又于2017年1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長城飯店收受王某3人民幣10萬元;2018年6月,被告人馬某某再次接受王某3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8年彎管產(chǎn)品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東方花園飯店收受王某3人民幣10萬元;2020年6月,被告人馬某某母親去世,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長城飯店收受王某3人民幣10萬元禮金。
15.2012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3年焊接鋼管物資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劉某2人民幣10萬元。
16.2014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1的請托,通過時任中石油物資有限公司紀委審計監(jiān)察處處長的張某6幫助韓某1處理其公司被舉報標書造假和圍標一事,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歌華大廈收受韓某1人民幣20萬元。
17.2014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供銷副總經(jīng)理于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焊接鋼管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于某2所送一張存有人民幣5萬元的銀行卡,于2015年11月收了另一張存有人民幣5萬元的銀行卡。
18.2014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雷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通用“三抽”產(chǎn)品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雷某人民幣5萬元。
19.2014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1的請托,幫助其公司辦理井控裝備證,分別于2014年10月、2015年11月、2016年12月、2017年12月、2018年12月在北京市收受戴某1共計人民幣20萬元(每次4萬元)。
20.2014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井口產(chǎn)品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崔某人民幣10萬元;2016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再次接受崔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7年井口產(chǎn)品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崔某人民幣10萬元。
21.2014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駐新疆辦事處銷售部經(jīng)理吳某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長輸管道閥門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東城區(qū)花園酒店收受吳某人民幣5萬元。
22.2015年2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盧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通用“三抽”產(chǎn)品集中采購,分別于2015年2月、2016年2月在馬某某辦公樓下收受盧某共計人民幣4萬元(每次2萬元),于2018年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盧某人民幣2萬元,分別于2015年、2016年、2018年、2019年每年春節(jié)在北京市收受盧某共計人民幣4萬元(每次1萬元)。累計收受盧某人民幣共10萬元。
23.2015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4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6年彎管供應商新增準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王某4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31.577萬元)。
24.2016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唐某的多次請托,提前向其透露中石油的招標結(jié)果,使該公司能提前與中標企業(yè)簽訂代理合同搶占市場,分別于2016年1月、2017年1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在北京市亞運村名人國際大酒店共收受唐某人民幣16萬元(每次4萬元)。
25.2016年4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參加中石油2016年防爆產(chǎn)品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收受張某2人民幣10萬元,因中石油2016年防爆產(chǎn)品未進行招投標,馬某某幫助該公司中標了2017年的防爆產(chǎn)品集中采購;2018年7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張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恢復對大慶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供貨資格,在北京市中石油大廈附近東直門公交站收受張某2人民幣20萬元;2019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岳父去世,在大慶市富力喜來登酒店收受張某2人民幣2萬元禮金;2020年6月,被告人馬某某母親去世,在大慶市富力喜來登酒店收受張某2人民幣2萬元禮金。
26.2016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銷售經(jīng)理韓某2的請托,幫助提前啟動對其公司的產(chǎn)品復檢,于2016年11月在北京市馬某某家附近收受韓某2人民幣30萬元;2019年9月,馬某某再次接受韓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提前啟動產(chǎn)品復檢,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韓某2人民幣30萬元。
27.2016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2017年通用“三抽”產(chǎn)品集中采購,在北京市中石油大廈附近收受王某5人民幣5萬元。
28.2017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6的請托,幫助其公司成為中石油廣東石化分公司電纜產(chǎn)品供應商,在北京市東直門中學附近收受王某6人民幣5萬元。
29.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潘某的請托,幫助××××××××××有限公司中標中石油?;返湫蜑暮?D數(shù)字化仿真推演系統(tǒng)項目,于2018年2月在北京市民安街收受潘某人民幣4萬元,于2018年8月在大慶市富力喜來登酒店收受潘某人民幣50萬元。
30.2017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8年閥門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趙某2人民幣10萬元;2018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再次接受趙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執(zhí)行機構(gòu)(電子儀器)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趙某2人民幣10萬元。
31.2017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公司海外保障分公司管理部主任郭某的請托,幫助其運作提職副科級,于2018年2月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郭某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2885萬元)。
32.2018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董事長關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三抽”產(chǎn)品供應商新增準入,于2018年9月在北京市淮鑫私廚飯店收受關某為其留存的人民幣5萬元。
33.2018年2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2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電工材料供應商新增準入,于2019年9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黃某2人民幣30萬元,于2019年10月在北京市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再次收受黃某2人民幣10萬元。
34.2018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明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潘某對其有所請托,于2018年3月在北京市淮鑫私廚飯店收受潘某以其女兒考學為名所送的人民幣2萬元;因其岳父去世,于2019年1月在大慶市富力喜來登酒店收受潘某丈夫劉某3所送人民幣1萬元禮金;因其母親去世,于2020年6月在大慶市江魚館收受潘某所送人民幣2萬元禮金。
35.2018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關系人周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23大類煉化專用設備供應商新增準入,于2019年7月在北京市收受周某人民幣10萬元。
36.2018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大慶市退休干部陳某2、于某3夫婦的請托,幫助其子陳某3運作提職副科級,于2018年11月16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收受陳某2人民幣10萬元。
37.2018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7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管線3PE防腐材料供應商新增準入,在上海市收受王某7人民幣10萬元,中標后又于2019年12月在北京市淮鑫私廚飯店收受王某7人民幣5萬元。
38.2018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8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8年塑料復合管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吉慶里收受王某8人民幣50萬元,因該公司未中標,馬某某在北京市淮鑫私廚飯店退還王某8歐元3萬元(折合人民幣23.0325萬元)。
39.2018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大慶市薩爾圖區(qū)××××維修中心經(jīng)理徐某及其關系人池某的請托,幫助催要×××××××××公司拖欠××××有限公司的貨款,于2019年5月在北京市收受池某人民幣20萬元。
40.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馬某某多次接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張某3的請托,幫助該公司提前啟動產(chǎn)品復檢,于2019年10月在北京市簋街北平三兄弟飯店收受張某3人民幣10萬元。
41.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的多次請托,幫助與其有合作關系的××××××××有限公司中標中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壓裂用石英砂供應商新增準入,于2019年12月在北京宇飛大廈停車場收受胡某人民幣10萬元。2019年中標后,被告人馬某某繼續(xù)為該公司中標2020年壓裂用石英砂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并于2020年3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吉慶里小區(qū)附近再次收受胡某人民幣20萬元。
42.2019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9之子王某10的請托,幫助該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石油專用管供應商新增準入,在北京市中石油大廈南門收受王某10人民幣3萬元,于2019年12月再次接受王某10請托,幫助推薦其公司的抽油機等產(chǎn)品,在北京市中石油大廈西門收受王某10人民幣10萬元。
43.2019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4的請托,幫助將其公司一處閑置的場地聯(lián)系出租,于2019年10月26日在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一方城堡豪華精選酒店內(nèi)收受張某4人民幣5萬元。
44.2019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銷售經(jīng)理戴某2的請托,幫助××××××有限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焊接鋼管供應商新增準入,于2019年10月2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戴某2人民幣10萬元。
45.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及其關系人張某5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射孔槍配件供應商新增準入,在北京市收受楊某人民幣5萬元,于2019年12月初在北京市收受張某5代楊某送的人民幣5萬元,于2019年12月下旬在大慶富力喜來登酒店內(nèi)收受楊某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9762萬元)。
46.2019年12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的銷售經(jīng)理宋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20年陰離子型聚丙烯酰胺集中采購,接受宋某在北京市淮鑫私廚飯店為其預存的人民幣2萬元充值,于2020年4月24日在北京市中石油大廈附近收受宋某人民幣20萬元;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馬某某再次接受宋某的請托,幫助解決招標過程中因報價過低被中石油總部質(zhì)詢的事情,在北京市中石油大廈附近收受宋某人民幣20萬元。
47.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油氣集輸加熱爐供應商新增準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內(nèi)收受馬某人民幣15萬元,中標后,于2019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內(nèi)收受馬某人民幣20萬元。
48.2020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4的請托,幫助其公司成為鋼廠的代理商,在北京市吉慶里藍籌名座地下車庫收受劉某4人民幣10萬元。
49.2020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20年石油專用管集中采購,于2020年3月29日在北京市鑫粵彩飯店收受孫某人民幣10萬元,于2020年4月13日在北京市鑫粵彩飯店內(nèi)再次收受孫某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查獲到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并建議本院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辯護意見:1.馬某某認罪積極,悔罪徹底,從輕處罰可彰顯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2.馬某某全部返贓,彌補過錯,從輕處罰將起到挽回損失的積極意義;3.馬某某認罪悔罪,自愿具結(jié),從輕處罰,能滿足新形勢下立法需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馬某某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股份公司)遼寧物資裝備銷售分公司經(jīng)理、中石油股份公司遼寧銷售分公司地煉管理辦事處副主任、中石油股份公司電子商務部鋼材采辦處副處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部綜合管理處副處長、中石油集團公司采購管理處副處長、中石油集團公司物資裝備部綜合管理處處長的職務便利,采用違規(guī)透露招投標內(nèi)部信息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實際或承諾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1.031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1年5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1的請托,通過時任×××××指揮部指揮范某,為××××××公司的鉆管產(chǎn)品進入×××××××市場提供幫助。2007年10月,馬某某在天津市收受余某1人民幣10萬元;2015年5月,馬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余某1人民幣80萬元。
2.2004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公司經(jīng)理任某的請托,承諾為任某往北京調(diào)動工作提供幫助。馬某某收受任某人民幣50萬元。
3.2007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2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石油專用管材供應商提供幫助。馬某某四次共收受余某2人民幣50萬元。
4.2007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1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普通鋼材供應商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張某1人民幣10萬元。
5.2008年7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銷售經(jīng)理王某1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普通鋼材供應商提供幫助。2008年10月,馬某某在單位樓下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于某1人民幣10萬元。
6.2010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1年潤滑油集中采購甲級供應商提供幫助。2011年9月,馬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孟某人民幣20萬元。
7.被告人馬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限公司獲取中石油內(nèi)部企業(yè)生產(chǎn)指標等內(nèi)部信息提供幫助。2010年12月,馬某某以交易的方式變相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劉某5人民幣54.4萬元;于2020年3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劉某5港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8.917萬元)。
8.2011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丑某的請托,為××××××××公司獲得更多的生產(chǎn)訂單提供幫助。馬某某收受丑某人民幣10萬元。
9.2011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1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2年焊接鋼管集中采購提供幫助。馬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黃某1人民幣20萬元。
10.2011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廠長劉某6的請托,為其廠中標中石油2012年API標準油、套管招標采購提供幫助。馬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亞運村旺盛德飯店收受劉某6歐元2萬元(折合成人民幣16.9048萬元)。
11.2011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廠長趙某1的請托,為其廠中標中石油2012年焊接鋼管集中采購提供幫助。馬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趙某1人民幣10萬元。
12.2011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蔡某1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2年工業(yè)泵集中采購提供幫助。馬某某于2012年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蔡某1人民幣20萬元。
13.2012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1的請托,承諾為其公司與×××××××公司的供貨違約問題提供幫助。馬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該公司銷售經(jīng)理陳某1人民幣30萬元。
14.2012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3的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彎管一級供應商,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王某3人民幣5萬元;2017年8月,馬某某接受王某3的請托,承諾為其公司啟動產(chǎn)品復檢提供幫助,2017年11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兩次收受王某3人民幣共30萬元;于2017年12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長城飯店收受王某3人民幣10萬元;2018年6月,馬某某再次接受王某3請托,幫助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8年彎管產(chǎn)品集中采購,在北京市東方花園飯店收受王某3人民幣10萬元;2020年6月,馬某某母親去世,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長城飯店收受王某3人民幣10萬元禮金。
15.2012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2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3年焊接鋼管物資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劉某2人民幣10萬元。
16.2014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某1的請托,承諾為其公司被舉報標書造假和圍標一事的處理提供幫助,在北京市西城區(qū)歌華大廈收受韓某1人民幣20萬元。
17.2014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于某2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焊接鋼管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兩次收受于某2銀行卡兩張,共計人民幣10萬元。
18.2014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雷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通用“三抽”產(chǎn)品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雷某人民幣5萬元。
19.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董事長戴某1的請托,承諾為其公司辦理井控裝備證提供幫助,五次共收受戴某1人民幣20萬元。
20.2014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崔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井口產(chǎn)品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崔某人民幣10萬元;2016年11月,馬某某再次接受崔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7年井口產(chǎn)品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崔某人民幣10萬元。
21.2014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駐新疆辦事處銷售部經(jīng)理吳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長輸管道閥門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東城區(qū)花園酒店收受吳某人民幣5萬元。
22.2015年2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盧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5年通用“三抽”產(chǎn)品集中采購提供幫助,于2015年2月至2019年春節(jié)期間,多次收受盧某人民幣共計10萬元。
23.2015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4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6年彎管供應商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王某4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31.577萬元)。
24.2016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唐某的請托,多次向其透露中石油的招標結(jié)果,使該公司能提前與中標企業(yè)簽訂代理合同,搶占市場。馬某某四次共收受唐某人民幣16萬元。
25.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2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防爆產(chǎn)品集中采購、恢復對大慶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供貨資格提供幫助。馬某某四次共收受張某2人民幣34萬元。
26.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銷售經(jīng)理韓某2的請托,為提前啟動對其公司的產(chǎn)品復檢提供幫助,馬某某兩次共收受韓某2人民幣60萬元。
27.2016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5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2017年通用“三抽”產(chǎn)品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中石油大廈附近收受王某5人民幣5萬元。
28.2017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6的請托,為其公司成為中石油廣東石化分公司電纜產(chǎn)品供應商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東直門中學附近收受王某6人民幣5萬元。
29.2017年5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潘某的請托,為××××××××××有限公司中標中石油項目提供幫助,于2018年2月在北京市民安街收受潘某人民幣4萬元;于2018年8月在大慶市富力喜來登酒店收受潘某人民幣50萬元。
30.2017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趙某2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8年閥門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趙某2人民幣10萬元;2018年3月,馬某某再次接受趙某2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執(zhí)行機構(gòu)(電子儀器)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趙某2人民幣10萬元。
31.2017年1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郭某請托,為其提職副科級提供幫助,于2018年2月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新大宗飯店收受郭某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2885萬元)。
32.2018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董事長關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三抽”產(chǎn)品供應商提供幫助,于2018年9月在北京市淮鑫私廚飯店收受關某人民幣5萬元。
33.2018年2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黃某2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電工材料供應商提供幫助,于2019年9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黃某2人民幣30萬元;于2019年10月在北京市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再次收受黃某2人民幣10萬元。
34.2018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明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潘某對其有所請托,于2018年3月在北京市淮鑫私廚飯店收受潘某以其女兒考學為名所送的人民幣2萬元;于2019年1月在大慶市富力喜來登酒店收受潘某丈夫劉某3以其岳父去世名義所送人民幣1萬元禮金;于2020年6月在大慶市江魚館收受潘某以其母親去世名義所送人民幣2萬元禮金。
35.2018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周某的請托,為××××××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23大類煉化專用設備供應商新增準入提供幫助,于2019年7月收受周某人民幣10萬元。
36.2018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陳某2、于某3夫婦的請托,為其子陳某3提職副科級提供幫助,于2018年11月16日收受陳某2人民幣10萬元。
37.2018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時任××××××××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7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管線3PE防腐材料供應商新增準入提供幫助,兩次共收受王某7人民幣15萬元。
38.2018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8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8年塑料復合管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吉慶里收受王某8人民幣50萬元,因該公司未中標,馬某某在北京市淮鑫私廚飯店退還王某8歐元3萬元(折合人民幣23.0325萬元)。
39.2018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池某的請托,為×××××××××公司拖欠××××有限公司貨款的結(jié)算提供幫助,于2019年5月收受池某人民幣20萬元。
40.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馬某某多次接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張某3的請托,為該公司提前啟動產(chǎn)品復檢提供幫助,于2019年10月在北京市簋街北平三兄弟飯店收受張某3人民幣10萬元。
41.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馬某某多次接受胡某請托,為××××××××有限公司中標中石油壓裂用石英砂供應商新增準入和集中采購提供幫助。馬某某兩次共收受胡某人民幣30萬元。
42.2019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王某10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石油專用管供應商新增準入提供幫助,兩次收受王某10人民幣13萬元。
43.2019年9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4的請托,為其公司出租場地提供幫助,于2019年10月26日在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一方城堡豪華精選酒店內(nèi)收受張某4人民幣5萬元。
44.2019年10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戴某2的請托,為××××××有限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焊接鋼管供應商新增準入提供幫助,于2019年10月2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麥子店街無名居飯店收受戴某2人民幣10萬元。
45.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楊某、張某5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射孔槍配件供應商新增準入提供幫助,三次收共受楊某人民幣10萬元,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9762萬元)。
46.2019年12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宋某的請托,為××××××××有限公司中標中石油2020年陰離子型聚丙烯酰胺集中采購提供幫助。馬某某三次共收受宋某人民幣42萬元。
47.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馬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19年油氣集輸加熱爐供應商新增準入提供幫助,兩次共收受馬某人民幣35萬元。
48.2020年1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4的請托,為其公司成為鋼廠代理商提供幫助,在北京市吉慶里藍籌名座地下車庫收受劉某4人民幣10萬元。
49.2020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接受××××××××××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的請托,為其公司中標中石油2020年石油專用管集中采購提供幫助,兩次共收受孫某人民幣30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退繳全部贓款。
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伊春市監(jiān)察委員會查獲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書證到案經(jīng)過、任免職通知、干部任免審批表、工程檔案、銀行流水、交易憑證、購房合同、房產(chǎn)檔案、戶籍證明,證人余某1、任某等278人的證言,鑒定意見及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采用違規(guī)透露招投標內(nèi)部信息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實際或承諾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返還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扣押贓款人民幣1131.031萬元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劉鐵軍
審 判 員 張文紅
人民陪審員 郭朝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學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