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魯1082刑初125號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以榮檢二部刑訴[20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單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曉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單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衛(wèi)東、齊明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551.29742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1.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推進PUM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威海港集團有限公司合作項目過程中為中間人張某1在審批、加快進度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07年2月左右和2008年3月左右,分別收受張某1現(xiàn)金50萬元和20萬元,共計70萬元。
2.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評選“威海市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以及協(xié)調新增公交線路等方面為山東環(huán)球漁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07年上半年向該公司董事長索取豐田牌凱美瑞轎車一輛,該車價值26.98萬元。
3.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國有股份處置過程中為威海影城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08年12月收受該公司盧常武現(xiàn)金4萬元。
4.2008年底,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補貼資金撥付、貸款審批、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其下屬單位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09年9月、2011年上半年,分別向該公司董事長索取現(xiàn)金3萬元、18萬元,共計21萬元。
5.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應威海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叢某2請托,在干部調整任命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09年中秋節(jié)前夕、2012年年初,分別收受該公司現(xiàn)金10萬元,共計20萬元。
6.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對外投資審批、貸款審批以及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等方面為威海國有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0年5月左右要求該公司董事長為其支付了威海經區(qū)悅?;▓@小區(qū)5號樓501室的房屋裝修費用27萬元。
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國有企業(yè)公交集團采購汽車及貸款擔保審批等方面為威海寧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威海昌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1年、2016年夏,先后向上述兩公司董事長趙某1索取現(xiàn)金3萬元和20萬元;于2012年年初,收受趙某1現(xiàn)金5萬元,共計28萬元。
8.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融資擔保審批以及對外投資審批等方面為威海市第二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1年6月左右向該公司董事長要求低價購買該公司下屬企業(yè)威海新力熱電有限公司所有的房產。2011年6月3日,被告人單某某之特定關系人于某1以20萬元購得該房產。經鑒定,該房產在2011年6月3日的市場價格為59.84612萬元,被告人單某某變相索取39.84612萬元。2017年初,被告人單某某在因違紀違法被威海市審查期間,安排于某1補交部分購房差價28.78203萬元。
9.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谷某持股的威海星科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在違規(guī)取得獎勵資金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1年下半年收受谷某現(xiàn)金20萬元。2017年2月,因谷某被威海市紀委調查,被告人單某某將該20萬元退還給谷某妻子仲某。
10.2011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銀行授信審批及貸款審批等方面為威海港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1年9月初,向該公司董事長叢某2要求低價購買該公司下屬企業(yè)威海港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水岸名居11號1001室房產。2011年9月6日,被告人單某某安排山東環(huán)球漁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代為簽訂購房合同并交納房款169.7萬元。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單某某之特定關系人于某1將該房產轉至自己名下。經鑒定,該房產在2011年9月6日的市場價格為250.4772萬元,被告人單某某變相收受80.7772萬元。
11.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補貼資金撥付、購車審批、貸款審批及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威海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1年10月,向該公司董事長索取路虎牌神行者越野車一輛,該車價值67.6941萬元。
12.2011年9月左右,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張某1妻哥叢旭日在刑事訴訟中提供有利證據(jù),于2011年11月左右,收受張某1現(xiàn)金50萬元。于2019年1月,收受張某177萬元,以上共計127萬元。
13.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劉某2的兒子劉京琦到其監(jiān)管企業(yè)威海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應聘就業(yè)提供幫助,于2011年年底、2013年春節(jié)前夕,分別收受劉某2現(xiàn)金4萬元、6萬元,共計10萬元。
14.2010年6月,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等方面為威海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2年9月左右要求該公司董事長將其特定關系人于某1所有的一輛斯巴魯牌傲虎越野車高價抵頂出去。2012年9月7日,該車被威海熱電集團有限公司以31萬元的價格抵出。經鑒定,該車在2012年9月7日的市場價格為22萬元,被告人單某某變相索取9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單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單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單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被告人單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單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5512974.2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1.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推進PUM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威海港集團有限公司合作項目過程中為中間人張某1在審批、加快進度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07年2月左右和2008年3月左右,分別收受張某1現(xiàn)金50萬元和20萬元,共計7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張某1、陳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項目資料、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2.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評選“威海市專業(yè)技術拔尖人才”以及協(xié)調新增公交線路等方面為山東環(huán)球漁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07年上半年向該公司董事長索取豐田牌凱美瑞轎車一輛,該車價值2698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周某、叢某1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威海市專業(yè)技術人才文件、開通公交線路資料、賬目資料、車輛檔案資料、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證實。
3.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國有股份處置過程中為威海影城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08年12月收受該公司盧常武現(xiàn)金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盧常武的證人證言,以及企業(yè)改制資料、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4.2008年底,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補貼資金撥付、貸款審批、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其下屬單位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09年9月、2011年上半年,分別向該公司董事長索取現(xiàn)金3萬元、18萬元,共計2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張某2、姜某1、王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出入境記錄、賬目資料、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5.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應威海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叢某2請托,在干部調整任命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09年中秋節(jié)前夕、2012年年初,分別收受該公司現(xiàn)金10萬元,共計2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叢某2、董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職務任免文件、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6.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對外投資審批、貸款審批以及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等方面為威海國有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0年5月左右要求該公司董事長為其支付了威海經區(qū)悅?;▓@小區(qū)5號樓501室的房屋裝修費用27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連某、劉某1、姜某2等人的證人證言,威海國際時裝城改造工程市內設計相關材料、瑞和公司付款賬目材料、授權委托書、付款材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7.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國有企業(yè)公交集團采購汽車及貸款擔保審批等方面為威海寧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威海昌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1年、2016年夏,先后向上述兩公司董事長趙某1索取現(xiàn)金3萬元和20萬元;于2012年年初,收受趙某1現(xiàn)金5萬元,共計2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趙某1、吳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貸款擔保審批資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8.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貸款審批、融資擔保審批以及對外投資審批等方面為威海市第二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1年6月左右向該公司董事長要求低價購買該公司下屬企業(yè)威海新力熱電有限公司所有的房產。2011年6月3日,被告人單某某之特定關系人于某1以20萬元購得該房產。經鑒定,該房產在2011年6月3日的市場價格為598461.20元,被告人單某某變相索取398461.20元。2017年初,被告人單某某在因違紀違法被威海市審查期間,安排于某1補交部分購房差價287820.3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湯某、于某1、宋某1、于某2、盧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貸款審批資料、融資擔保審批資料、賬目資料、不動產登記資料、處分決定、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9.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為谷某持股的威海星科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在違規(guī)取得獎勵資金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1年下半年收受谷某現(xiàn)金20萬元。2017年2月,因谷某被威海市紀委調查,被告人單某某將該20萬元退還給谷某妻子仲某。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谷某、仲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專題會議紀要、賬目資料、銀行交易明細、處分決定、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10.2011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銀行授信審批及貸款審批等方面為威海港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1年9月初,向該公司董事長叢某2要求低價購買該公司下屬企業(yè)威海港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水岸名居11號1001室房產。2011年9月6日,被告人單某某安排山東環(huán)球漁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代為簽訂購房合同,并自行支付房款1697000元。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單某某之特定關系人于某1將該房產轉至自己名下。經鑒定,該房產在2011年9月6日的市場價格為2504772元,被告人單某某變相收受807772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叢某2、周某、于某1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銀行授信審批資料、貸款審批資料、銀行交易明細、房產合同、不動產登記資料、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11.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補貼資金撥付、購車審批、貸款審批及融資擔保審批等方面為威海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1年10月,向該公司董事長索取路虎牌神行者越野車(車輛識別代碼SALFA2BA2BH274001,發(fā)動機號B6324S01091114105)一輛,由其特定關系人于某1占有、使用,該車價值676941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叢某1、趙某1、于某1、欒某、孫某1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補貼資金撥付資料、購車審批資料、貸款審批資料、融資擔保審批資料、賬目資料、銀行交易明細、車輛檔案資料、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12.2011年9月左右,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張某1妻哥叢旭日在刑事訴訟中提供有利證據(jù),于2011年11月左右,收受張某1現(xiàn)金50萬元。于2019年1月,收受張某177萬元,以上共計127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張某1、鄒某、宋某2、叢某2、于某1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叢旭日涉嫌犯罪案卷資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13.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劉某2的兒子劉京琦到其監(jiān)管企業(yè)威海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應聘就業(yè)提供幫助,于2011年年底、2013年春節(jié)前夕,分別收受劉某2現(xiàn)金4萬元、6萬元,共計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劉某2、尹某、孫某2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勞動合同、相關企業(yè)信息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14.2010年6月,被告人單某某利用擔任威海市國資委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等方面為威海熱電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幫助,于2012年9月左右要求該公司董事長將其特定關系人于某1所有的一輛斯巴魯牌傲虎越野車高價抵頂出去。2012年9月7日,該車被威海熱電集團有限公司以31萬元的價格抵出。經鑒定,該車在2012年9月7日的市場價格為22萬元,被告人單某某變相索取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單某某供述,趙某2、于某1、畢某等人的證人證言,以及爛尾樓資料處置審批資料、賬目資料、車輛檔案資料、相關企業(yè)信息、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無犯罪信息查詢、組織關系證明、辦案說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單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單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32年8月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單某某退繳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348212.90元,上繳國庫;
(款項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向仲某追繳被告人單某某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0萬元,上繳國庫。
四、向于某1追繳路虎牌神行者越野車(車輛識別代碼SALFA2BA2BH274001,發(fā)動機號B6324S01091114105)一輛,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單某某及于某1退繳車輛貶損價值款,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王冬梅
人民陪審員 周玉珍
人民陪審員 孫 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袁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