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陜0117刑初9號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西高檢一部刑訴[2020]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受賄罪、貪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陜01刑轄451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我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海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劉金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是由西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成立的事業(yè)單位法人,下設高層管理、綜合辦公室、服務稽查部、收費管理部、新城管理大隊、蓮湖管理大隊、經開未央管理大隊等部門。2011年8月,被告人周某入職該中心,歷任該中心城南所內勤兼管理員、XX城XX大隊XX隊長、隊長,任職期間,周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好處費、套取公共財物,分別如下:
一、受賄罪
1、2017年下半年,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蓮湖管理大隊隊長寧某某向周某提出,希望周某將新城區(qū)XX路XX店XX城管理大隊管轄站點的收費業(yè)務交由川渝人家飯店管理,并提出每月向周某交納好處費,被告人周某答應了寧某某的請托,后再未安排收費員到建工路川渝人家收費站點收取停車費。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寧某某為表示感謝,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周某行賄10次共計人民幣22200元。
2、2018年初,時任新城管理大隊管理員的米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提出希望能介紹他人來新城管理大隊當收費員,并承諾每月向周某交納好處費,同時希望周某能對他介紹的收費員予以照顧,后在周某幫助下給郭文浩、趙某某等人在新城管理大隊辦理了入職手續(xù),并在新城管理大隊任務漲幅和日常檢查中受到照顧;2019年底米某某又通過周某安排王芝俠到新城管理大隊當收費員。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米某某為表示感謝,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周某行賄20次共計人民幣33000元。
3、2019年初,新城管理大隊收費員徐某某因日常檢查中出現問題被大隊扣錢,后徐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希望在日常檢查中對他給予照顧,周某表示同意,事后新城管理大隊減少對徐某某站點的檢查,對徐某某的處罰變少。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徐某某為表示感謝,每月到西安市未央區(qū)XX大道周某家附近向周某送現金1000元6次共計人民幣6000元。
4、2019年2月左右,新城管理大隊收費員李某某因新城管理大隊日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對其處罰并停用其POS機,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希望在日常檢查中對其予以照顧,周某表示同意。事后XX大隊減少了對李某某站點的檢查,未有停機問題再次發(fā)生。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李某某為表示感謝,每月到西安市未央區(qū)XX大道周某的家附近向周某送現金1000元8次共計人民幣8000元。
5、2018年4月份,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廚師楊某甲找到周某,希望周某給其哥哥楊某乙、堂哥楊某丙、堂姐楊某丁分配站點時予以照顧,周某表示可以,事后周某將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3人分配到XX大隊收益較好的站點,并在分配任務時對三人予以照顧。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楊某甲為表示感謝并和周某搞好關系,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周某行賄7次共計人民幣3500元。
6、2017年6月左右,XX大隊收費員高某某找到周某,感謝周某幫其入職并希望周某繼續(xù)對其予以關照,周某表示同意,在XX大隊任務分配和日常檢查中對其給予照顧,高某某為表示感謝并和周某搞好關系,2017年6、7月至2019年9月,每月到周某辦公室或其工作站點給周某行賄1000元現金,共計24次合計人民幣24000元。
7、2018年4月左右,陳某某找到周某希望在XX大隊承包站點,并承諾每個月給周某好處費,周某表示同意,事后周某從2018年6、7月至2019年12月,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給周某行賄人民幣8000元,并在陳某某位于碑林區(qū)XX小區(qū)的門口多次向周某行賄現金75000元,合計人民幣83000元。
8、2017年12月左右,周某安排XX大隊收費員閆某甲向XX大隊收費員梁某某、邢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唐延強、謝玉春索要好處費。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上述六人通過微信轉賬或現金的方式給閆某甲人民幣54500元,閆某甲將其中12000元通過微信轉賬給周某,剩余42500元通過現金形式在周某位于XX大道的家附近和單位門口陸續(xù)交給周某。
以上,周某將所獲錢款共計人民幣234200元用于個人消費。
二、貪污罪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周某通過利用閆莎莎等14名收費員在新城管理大隊入職后未上班或離職后未辦手續(xù)的收費設備,安排新城管理大隊收費員馬文凱、王某某等多人持上述14名收費員POS機代打完成任務,并將通過代打任務產生的工資占為己有。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周某利用該方式套取閆莎莎、張志紅等14人工資共計人民幣333692元。周某將套取款項用于個人消費。
為了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相關證據材料,據此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犯有受賄罪、貪污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被告人周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tài)度良好;二、被告人周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平時一貫表現良好;五、被告人周某在案發(fā)后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說明被告人周某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帶來的不利后果和不良的社會影響;六、被告人周某家中有兩名年幼的孩子和年邁的父母,希望法庭能夠綜合考慮被告人周某的認罪態(tài)度,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綜上,希望法庭能夠對其從輕從寬處理,并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依法審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周某入職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該中心是由西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成立的事業(yè)單位,下設高層管理、綜合辦公室、服務稽查部、收費管理部、新城管理大隊、蓮湖管理大隊、經開未央管理大隊等部門。周某20118歷任該中心城南所內勤兼管理員、XX城XX大隊XX隊長、隊長,任職期間,周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好處費、套取公共財物,分別如下:
一、受賄罪
1、2017年下半年,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蓮湖管理大隊隊長寧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提出,希望周某將新城區(qū)XX路XX店XX城管理大隊管轄站點的收費業(yè)務交由川渝人家飯店管理,并提出每月向周某交納好處費,被告人周某答應了寧某某的請托,后再未安排收費員到該收費站點收取停車費。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寧某某為表示感謝,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周某行賄10次共計人民幣22200元。
2、2018年初,時任新城管理大隊管理員的米某某向被告人周某提出希望能介紹他人來新城管理大隊當收費員,并承諾每月向周某交納好處費,同時希望周某能對他介紹的收費員予以照顧。后在周某幫助下,郭文浩、趙某某等人在新城管理大隊辦理了入職手續(xù),并在新城管理大隊任務漲幅和日常檢查中受到照顧;2019年底米某某又通過周某安排王某某到新城管理大隊當收費員。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米某某為表示感謝,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周某行賄20次共計人民幣33000元。
3、2019年初,新城管理大隊收費員徐某某因日常檢查中出現問題被大隊扣錢,后徐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希望在日常檢查中對他給予照顧,周某表示同意,事后新城管理大隊減少對徐某某站點的檢查,對徐某某的處罰變少。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徐某某為表示感謝,每月到西安市未央區(qū)XX大道周某家附近向周某送現金1000元6次共計人民幣6000元。
4、2019年2月左右,新城管理大隊收費員李某某因新城管理大隊日常檢查發(fā)現問題對其處罰并停用其POS機,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希望在日常檢查中對其予以照顧,周某表示同意。事后XX大隊減少了對李某某站點的檢查,未有停機問題再次發(fā)生。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李某某為表示感謝,每月到西安市未央區(qū)XX大道周某的家附近向周某送現金1000元8次共計人民幣8000元。
5、2018年4月份,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廚師楊某甲找到周某,希望周某給其哥哥楊某乙、堂哥楊克輝、堂姐楊亞利分配站點時予以照顧,周某表示可以,事后周某將楊某乙、楊某丙、楊某丁3人分配到XX大隊收益較好的站點,并在分配任務時對三人予以照顧。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楊某甲為表示感謝并和周某搞好關系,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周某行賄7次共計人民幣3500元。
6、2017年6月左右,XX大隊收費員高某某找到周某,感謝周某幫其入職并希望周某繼續(xù)對其予以關照,周某表示同意,在XX大隊任務分配和日常檢查中對其給予照顧,高某某為表示感謝并和周某搞好關系,2017年6、7月至2019年9月,每月到周某辦公室或其工作站點給周某行賄1000元現金,共計24次合計人民幣24000元。
7、2018年4月左右,陳某某找到周某希望在XX大隊承包站點,并承諾每個月給周某好處費,周某表示同意,事后周某從2018年6、7月至2019年12月,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給周某行賄人民幣8000元,并在陳某某位于碑林區(qū)XX小區(qū)的門口多次向周某行賄現金75000元,合計人民幣83000元。
8、2017年12月左右,周某安排XX大隊收費員閆某甲向XX大隊收費員梁某某、邢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謝某某索要好處費。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上述六人通過微信轉賬或現金的方式給閆某甲人民幣54500元,閆某甲將其中12000元通過微信轉賬給周某,剩余42500元通過現金形式在周某位于XX大道的家附近和單位門口陸續(xù)交給周某。
以上,周某將所獲錢款共計人民幣234200元用于個人消費。
二、貪污罪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周某通過利用閆莎莎等14名收費員在新城管理大隊入職后未上班或離職后未辦手續(xù)的收費設備,安排新城管理大隊收費員馬文凱、王某某等多人持上述14名收費員POS機代打完成任務,并將通過代打任務產生的工資占為己有。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周某利用該方式套取閆莎莎、張志紅等14人工資共計人民幣333692元。周某將套取款項用于個人消費。
以上事實,被告人周某在庭審中不持異議,并有證人寧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楊某甲、閆某甲、梁某某、邢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同案犯米某某的供述,書證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到案經過、周某交待材料、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楊某甲個人簡歷、西安市XX中心XX城XX大隊收費人員花名冊、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站點信息明細表、周某個人簡歷、關于周某等通知職務聘免的決定、西安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同意成立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的復函、西安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西安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印發(fā)《崗位職責》的通知、西安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下發(fā)《2018年度定編定責》的通知、勞務派遣協議書、關于收費員薪酬分配情況說明、西安市城投集團文件、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收費人員管理辦法、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關于印發(fā)《巡查員工資分配方案》的通知、周某主持XX大隊工作以來內勤與管理員名冊、關于勞動合同的情況說明、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收費員銀行卡更換過程情況說明、周某等25人銀行卡號明細、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關于梁某某等五人入職情況說明、關于閆莎莎等21人工資發(fā)放情況說明、張志紅等人工資發(fā)放明細、XX大隊工資總額表、新灞大隊收費員工資明細、XX大隊工資總額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短信截圖照片,被告人周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42,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周某利用職務便利,以騙取的形式侵吞公共財物,333692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退繳贓款5萬元,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周某退賠下余貪污犯罪所得款28.3692萬元,依法返還給西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中心;
三、對被告人周某受賄款23.42萬元繼續(xù)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時,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陳凡
審判員吳凱
審判員逄振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宋佳洋
書記員杜友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