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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遼0411刑初36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2-08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遼0411刑初36號    

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撫順檢刑檢刑訴〔2020〕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毓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為到庭參加訴訟。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于2014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王某3安排到某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辦公室采購員。王某3為對被告人楊某某表示感謝,于2014年7月先后2次送給被告人楊某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0,000.00元。贓款被其揮霍。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劉某陽安排為某公交巴士有限公司臨時工劉某陽為向楊某某表示感謝,于2015年8月先后2次送給楊某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0,000.00元。贓款被其揮霍。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6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受朱某2生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將朱某2生的兒子朱某3安排到某巴士有限公司安全科工作,并收受朱某2生好處費人民幣30.000.00元,贓款被其揮霍。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6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受佟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將賈某安排到某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工作。賈某為表示感謝送給被告人楊某某好處費人民幣10,000.00元。贓款被其揮霍。

被告人楊某某于2017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某巴士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擬提拔一名專職管安全的副總經(jīng)理,被告人楊某某將王某2提名為候選人。為對被告人楊某某表示感謝,王某2的岳父王某1送給被告人楊某某人民幣30,000.00元。在王某2被正式批準為公司副總經(jīng)理后,王某1又再次感謝被告人楊某某送給被告人楊某某人民幣20,000.00元,上述贓款被被告人楊某某揮霍。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證人王某1、王某2等人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楊某某被辦案單位留置后,主動供述了辦案單位所掌握的犯罪事實,并且自愿認罪,應認定為坦白。2.如被告人楊某某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被告人楊某某構成立功。3.被告人楊某某積極退贓,并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態(tài)度好。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被告人楊某某于2014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王某3安排到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在其車某先后二次收受王某3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0,000.00元,受賄款被其占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員工入職登記表、員工轉正申請表,證實王某3于2014年7月14日入職,2014年10月14日轉正的事實。

2.證人王某3的證言:2014年7月至今是某公交巴士有限公司的辦公室科員。2013年12月我給楊某某打電話說想到他那工作,楊某某說沒有位子,讓我等等。過十天左右,楊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有位置了,并說想來上班得花錢,得4、5萬元。過了兩天我給楊某某打電話說我跟我愛人商量完了同意拿錢,楊某某讓我聽信。過了4、5天楊某某主動打電話跟我說得先拿錢,并開著一輛黑色帕薩特轎車來到李石某賓館附近找我,楊某某沒有下車,我通過車窗將4萬元現(xiàn)金交給楊某某。過了4、5天楊某某讓我到他辦公室找他,楊某某將人事主任張某1叫到辦公室,我按照張某1的要求把準備的材料交給張某1后,就到公交公司上班了。辦理完入職手續(xù)后,楊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說單位不是他一個人說的算,還得再打點打點關系,讓我給他拿2萬塊錢。第二天我從撫順銀行取了2萬元現(xiàn)金,楊某某讓我到李石××西南角找他,我通過車窗將2萬元現(xiàn)金交給楊某某。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013年至2018年任某交通局局長兼公交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2018年退休。2014年5、6月份,我叔富某某帶著王某3叔叔到公交公司辦公室找我給王某3找工作。我詢問王某3的自然情況,當時單位正好也缺個辦公室采購人員,就讓他們找一天把王某3帶過來。我看小伙人還行,就在班子會上提出讓王某3干采購的事,班子其他人沒有意見,我就安排辦公室人事辦理錄用事項。2014年大約8月份,王某3給我打電話讓我到李石街里的某小酒館門口,在某小酒館門口給了我4萬元現(xiàn)金并對我說這是對我給他安排工作的感謝,我就把錢收下了。過了1、2個月,王某3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李石高麗街頭的地方,又給我拿2萬元現(xiàn)金,說這2萬元是感謝區(qū)里領導用的,因為王某3辦工作需要區(qū)里人事部門審批。2次取錢都是開的單位給我配的車牌號為DXXX**的車去的。2筆錢都是王某3主動給的。愿意給王某3安排工作是沖我老叔富某某面子。6萬元用來給家里日常花銷了。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劉某安排到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分別在其車某、家里先后二次收受劉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0,000.00元。受賄款被其占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駕駛員入職登記表,證實劉某于2015年8月12日入職的事實。

2.證人劉某的證言:我因為腿的原因辭去某執(zhí)法局的工作后,在家養(yǎng)了一年。2015年4、5月份得知楊某某是交通局還是公交公司領導,在執(zhí)法局跟楊某某有過簡單接觸,就給楊某某打電話,楊某某讓我到旺力城當面說。到楊某某辦公室后問他有沒有崗位能讓我來上班,他說沒有,然后我跟他說有空缺的崗位想著我點,我想在這邊上班。楊某某說知道了。2015年7月接到楊某某電話,在電話里他問我有沒有駕駛證,他這邊有個司機的活,如果想干的話得花3萬元錢把我的關系從原來某管委會的人事抽出來,落到公交公司,只有這樣才能到公交公司工作。我聽完后就說一會就去取錢在下午的時候給他。我拿存折取了3萬塊錢,約在楊某某的車上見的面,把錢給了他。過了二十多天2015年8月份,接到公交公司辦公室電話讓我第二天到辦公室報到。通過考試,準備齊材料后辦公室電話通知我上班。等辦公室電話掛斷后,楊某某就給我打電話說工作給我落實了,打點底下這些人花了2萬塊錢,這個錢他給我墊付了,當天晚上我取完錢后送到他家。送完錢的第二天我就正式去公交公司辦公室報到了。這5萬元錢是找楊某某給我辦工作用的。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我2013年調到交通局,2015年劉某知道這個消息后就到交通局找我,讓我?guī)兔Π才殴ぷ?。當時我們單位有個長城吉普車還是面包車沒人開,我就跟人事說了讓劉某來開車,劉某就到我們單位開這個車,是臨時工。劉某入職不久,2015年7、8月,劉某找我出來到李石街里給我拿了3萬元現(xiàn)金,當時我開自己的綠色吉普車去的,他說我?guī)退k這個工作不容易,以后要是可以的話再幫他辦成正式工人。之后在我家里他又給我了2萬元,說之前給我的怕不夠。這2筆錢是他主動給我的。這5萬元家里日?;ㄤN了。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三、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受朱某1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將朱某1的兒子朱某3安排到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在朱某1車某收受朱某1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30,000.00元。受賄款被其占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員工轉正申請表、員工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證實朱某3的主要社會關系及2015年9月6日入職,2015年12月6日轉正的事實。

2.證人朱某1的證言:楊某某和我小時候在某村第三生產小隊是鄰居,我們兩家一直關系不錯。2016年左右,我兒子朱某3高中畢業(yè)后一直在某動遷辦當臨時工。我聽說當時的某公交公司正在招人,我就給時任某交通局局長、某公交公司總經(jīng)理的楊某某打了一個電話,表達了我想讓我兒子去某公交公司上班的意愿。楊某某在電話里和我說讓我等消息。大約二十多天后,楊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需要給他拿3萬元人民幣讓他打點一下。放下電話我就駕駛我的黑色遼D×××××豐田車去了楊某某家樓下,楊某某上了我的車,我把3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給了楊某某。十多天后,楊某某就打電話通知我,讓我兒子去某公交公司上班。給楊某某這3萬元錢是楊某某說給我兒子辦工作打點關系用的。其實我心里明白,楊某某就是向我要3萬元人民作為給我兒子辦工作的好處費。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我和朱某1從小是朋友,一個村長大的,關系非常好。2015年有一天,我和朱某1在李石某賓館小飯店門前碰見了,跟我提他兒子朱某3在動遷辦上班,在那怕沒人管,想讓我把他兒子安排到我的公交公司上班,讓我?guī)椭垂?。當時我們公司缺一個安全員,我就在公交公司的班子會上提出有個叫朱某3的準備來干這個工作,大家都沒意見,我讓張某2去跟區(qū)里人事局溝通。通過考試朱某1的兒子就被錄用到公交公司的安全科上班了,任科員。2015年下半年,朱某3上班前后,朱某1拿出3萬元現(xiàn)金送給我。朱某1說感謝我給他兒子安排工作,也讓我平時多看著點他兒子,讓我拿著這些錢去買衣服。錢是朱某1主動給我的。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四、被告人楊某某于2016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受佟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將賈某安排到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在其辦公室內收受賈某給予的感謝費人民幣10,000.00元。受賄款被其占為己有。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員工入職登記表、員工轉正申請表、某巴士有限公司文件,證實賈某于2016年4月22日入職,2016年7月21日轉正,2018年任命為某公交巴士有限公司運營科副科長的事實。

2.證人賈某的證言:2016年年初的時候,我瀏覽58同城招聘信息發(fā)現(xiàn)某公交公司招聘安全員,我在網(wǎng)上投了個人簡歷。當時我想到我姐夫佟某在某交通局工作,可能對我招聘安全員有所幫助,就給我姐付某打了電話,想讓她跟我姐夫說說話,幫幫忙。投完簡歷不長時間,我就接到某公交公司辦公室人員盧某的電話,讓我去公交公司進行面試,面試后又進行了筆試,最后,我就正式入職某公交公司。在我入職一段時間后,知道楊某某在我入職這件事情上曾給我?guī)瓦^忙,同時我也考慮到楊某某是公交公司一把手,以后還有提職等許多事情需要他的幫助,為此我不是在2016年的中秋節(jié)就是在2017年的端午節(jié)給楊某某送了1萬元。我送錢一是為了感謝楊某某在我入職公交公司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再一個就是因為楊某某是公交公司一把手,為了讓他在我的仕途方面繼續(xù)給予關照。大約在2018年4、5月份的時候,我從某公交公司一名安全員被楊某某提拔成了公交公司運營科副科長,并一直工作至今。因為像提拔這樣的事,如果只是憑借我個人的工作能力我認為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領導特別是一把手的肯定和提攜那才行。

3.證人佟某的證言:賈某是我前妻付某的弟弟。楊某某是我借調在某交通局的第二任局長,同時兼任某公交公司總經(jīng)理。2015年年初的時候,賈某當時沒有工作,得知某公交公司在網(wǎng)上招聘安全員,為此他投了個人簡歷,當時我借調在某交通局工作,賈某就托我前妻付某跟我說了這個事,看能不能幫助一下。當時某交通局的局長兼公交公司總經(jīng)理是姜某,我就和姜某局長打了招呼,但后來賈某沒能入職某公交公司。大概第二年,某公交公司又在網(wǎng)上招聘安全員,賈某得知此消息后,又讓我前妻和我打招呼,讓我?guī)椭肼毮彻还?。為此,我和時任交通局局長兼公交公司總經(jīng)理楊某某打招呼,讓其對賈某照顧一下,入職公交公司,楊某某痛快的答應了我的請求。相關程序進行完以后賈某就順利進入了某公交公司。賈某入職公交公司以后,我囑咐過他要認真工作,處理好與楊某某的關系,會來點事,知道感恩,因為楊某某給予你幫助。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016年佟某找到我,說他有個連襟叫賈某,想在李石就近找個工作,我當時就答應了。之后我們單位正好趕上缺一名安全員,我就在一次班子會上提有個叫賈某的,是佟某的親屬,可以擔任這個職務,其他領導都同意了,我就讓我們公司分管人事的副經(jīng)理張某2安排的這件事,具體應該是辦公室盧某負責的。賈某通過某人事局招錄,考進了我們公交公司,在招錄的過程中有傾向性,賈某很容易就考進來了。2017年賈某正式入職擔任我公司安全科的安全員,大概2017年端午節(jié)或者國慶節(jié)期間賈某到我辦公室,用牛皮紙袋裝了1萬元現(xiàn)金給我。賈某說感謝我對于他工作上的幫忙,讓我拿這些錢買些煙酒。賈某入職以后當時運營科缺個副科長,他表現(xiàn)還可以,我就提拔他擔任運營科副科長。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五、被告人楊某某于2017年在擔任某交通局局長兼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王某2提拔為某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提供幫助,在王某2岳父王某1家里,先后二次收受王某1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0,000.00元。受賄款項被其占為己有。

綜上,被告人楊某某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00,000.00元。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家屬代被告人楊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0.00元。

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監(jiān)察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員工入職登記表、某巴士有限公司文件、員工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證實王某2的主要社會關系及2015年1月1日入職,2017年11月20日聘任為某公交巴士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事實。

2.證人王某1的證言:2016年年底楊某某到我家跟我說他們交通局有一個副手要調走了現(xiàn)在空位子呢,說王某2也干了這么多年了,得使使勁兒啊,我說使勁也得靠你啊,楊某某說這也不是他自己說的算單位也有考核,第二天我愛人查某到李石醫(yī)院附近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取了3萬元現(xiàn)金,當天晚上我看楊某某下班就把他喊到家里,說女婿王某2提干部的事你給使使勁,將這3萬元現(xiàn)金交給楊某某,楊某某將這3萬元現(xiàn)金收下了。過了能有半年左右第二年的夏天楊某某到我家告訴我王某2提干部這事全票通過了,我說這里有你的功勞,謝謝你,第二天我又讓愛人查某到銀行取了2萬元現(xiàn)金,等晚上楊某某下班回來在我家里將2萬元現(xiàn)金交給楊某某,楊某某客氣了幾句就把錢收下了。

3.證人王某2的證言:我岳父岳母住在李石某花園,和楊某某是樓上樓下鄰居,2016年或者2017年的一天,我聽我岳父王某1跟我說,楊某某下班以后到我岳父家,跟我岳父說我業(yè)務能力挺強,干的也挺好,公司現(xiàn)在要提個副經(jīng)理,后來我岳父王某1給楊某某拿了2萬元現(xiàn)金,在2017年11月我被任命為某公交巴士有限公司的副經(jīng)理,楊某某又到我岳父家,我岳父又給楊某某拿了3萬元現(xiàn)金。我岳父給楊某某2萬元錢是讓楊某某幫我提副經(jīng)理。3萬元是我提上副經(jīng)理感謝楊某某。

4.證人查某的證言:差不多在離楊某某退休的兩年前的一個冬天,我老伴正好碰到楊某某下班,跟楊某某客套讓他來家里抽煙,在交談的時候楊某某說他們公交公司的一個人從領導崗位要退休了,看王某2能往上提拔一下不。我一聽就說這真是好事,我給你拿兩萬塊錢通融通融。還沒等拿錢給楊某某他就走了。楊某某走之后當天晚上我就從家里拿了2萬塊錢給到我老伴手中,讓他第二天早上給楊某某。第二天我老伴就跟我說2萬塊錢現(xiàn)金已經(jīng)給到楊某某手中了。過了不到一年的時間我女婿確實從普通工人變成領導,我跟我老伴說咱們還得感謝感謝,在家里拿3萬塊錢現(xiàn)金交給我老伴。

5.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王某2提安全科科長的時候我給予了幫助,后來趕上公交公司缺了個副經(jīng)理,我也幫忙了。2017年時候公司缺一個管安全的副總經(jīng)理,我當時在班子會上推薦了王某2。王某2提名副總經(jīng)理,公司其他領導都同意我的意見,我們就向區(qū)里報了提議王某2為副總經(jīng)理的意見。我有一天路過王某1家門口,他攔下我,把我叫到他家屋里,讓我?guī)椭跄?職務提升,然后給我3萬元現(xiàn)金,我就把錢收下了,等王某2正式被任命副總經(jīng)理之后,有一天我回家路過王某1家他又給我攔住,給了我2萬元現(xiàn)金,說是對我的感謝,打點一下區(qū)里領導,這筆錢我也收下了。這5萬元是王某1主動給我的,用于平時開銷,還有給孫女上學花了。

認定全案的綜合證據(jù)如下:

1.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證實該案的形成過程及被告人楊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留置的事實。

2.干部任免審批表、退休表,證實被告人楊某某的干部任免、退休情況。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楊某某的自然情況。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又能積極退贓,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可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某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行為,應構成立功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楊某某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事實在審判階段未能查證屬實,故對此節(jié)無法予以認定。鑒于被告人楊某某受賄數(shù)額巨大,故其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楊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被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羈押折抵刑期63日。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0.00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葛學峰

人民陪審員  朱 亮

人民陪審員  吳秀輝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沈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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