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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24刑初28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7-28   閱讀:

案由    受賄罪

案號    (2020)黔0424刑初28號    

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關檢刑訴〔2020〕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挺、劉丹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辯護人張杰、陳雪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3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副區(qū)長期間,為原安順市華榮集團實際控制人朱某1在經(jīng)營煤礦和煤炭運營等方面提供幫助,朱某1許諾事后對陳某某予以感謝。2005年1月至2012年6月,陳某某收受、索取朱某1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175.423024萬元的財物。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時任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副區(qū)長的陳某某與朱某1等人在貴陽市潤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看車過程中,陳某某對一款白色本田雅閣轎車較為喜歡。朱某1即安排程勇、徐某以其實際控制的安順市順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安公司)名義支付購車款及車輛保險費用共計25.423024萬元,并落戶在順安公司名下后將該車交由陳某某使用。2016年,陳某某將該車送給其弟陳某1使用。2018年7月15日,經(jīng)陳某某同意,陳某1將該車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駿鵬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

二、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陳某某任安順市畜牧獸醫(yī)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及副調研員期間,以其到朱某1公司任職獲取安置費、年薪及需要購買固定資產(chǎn)為由,先后5次收受和索取朱某1共計2150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1月,陳某某以其妹夫管某做鋼材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朱某1索要500萬元。朱某1同意后,于同月25日通過其實際控制的華榮礦業(yè)集團實業(yè)貿易開發(fā)有限公司,將500萬元轉入管某農村信用社的賬戶。管某收到該筆款后,陸續(xù)交給陳某某使用。

2.2011年初,陳某某因向朱某1提出到其實際控制的公司上班,并要求占有股份被拒絕后。陳某某向朱某1推薦了在蘇州從事房地產(chǎn)工作的肖某到華榮集團工作,肖某提出因跳槽遭受經(jīng)濟損失,要求朱某1支付其500萬元跳槽費和每年200萬元年薪,朱某1對此表示同意。陳某某與肖某進入華榮集團工作后,被派往連云港市贛榆縣負責酒店建設項目。同年3月18日,朱某1將500萬元跳槽費支付給肖某時,因念及陳某某曾給自己提供過幫助,考慮到之前未同意陳某某提出占有公司股份的要求,為避免陳某某產(chǎn)生想法,朱某1遂以支付一次性報酬的名義送予陳某某500萬元。朱某1根據(jù)陳某某要求將該500萬元轉入肖某賬戶,肖某于同月21日將該款轉入由陳某某實際管理使用的管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

3.2011年7月,陳某某以需要在成都購買固定資產(chǎn)為由向朱某1索要300萬元,朱某1同意后,陳某某向朱某1提供了由其實際管理使用的管某農業(yè)銀行賬戶。同年8月1日,朱某1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安順市世紀華榮投資有限公司,將300萬元轉入陳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

2011年8月2日,陳某某將朱某1送予的500萬元及向朱某1索要300萬元,以虛假身份“陳浩東”的名義在成都市錦江區(qū)花費781.5718萬元購買了時代8號2棟1單元25號樓2505號寫字樓。2013年7月25日,陳某某將該寫字樓以828萬余元轉賣他人。同年9月,陳某某將該售房款中108萬元用于在四川瑞星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奔馳S350L轎車。

4.2011年10月,陳某某以其購買固定資產(chǎn)需要支付第二期款項為由,向朱某1索要500萬元,朱某1同意后,陳某某將其以虛假身份“陳浩東”名義辦理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提供給朱某1。同月31日,朱某1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安順市世紀華榮投資有限公司,將500萬元分兩次轉入陳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

5.2012年6月,陳某某以其購買固定資產(chǎn)需要支付尾款為由,向朱某1索要350萬元,朱某1同意后,陳某某將其實際管理使用的張某1(系陳某某表弟)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提供給朱某1。同月18日,朱某1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安順市世紀華榮投資有限公司,將350萬元轉入陳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后陳某某從其索要的該350萬元及之前索要的500萬元中花費617萬元向莫某購買了位于成都市錦江區(qū)天仙橋南路8號美麗合江1層9號、10號商鋪。

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向朱某1索賄850萬元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事實,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搜查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2175.423024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部分受賄款項系索賄所得,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其他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對起訴指控被告人有索賄情節(jié)以及受賄款項為2175.423024萬元存在異議。1、被告人在向朱某1提供幫助時,并不存在索賄行為,系朱某1主動表示“以后會感謝的”。陳某某在向朱某1要取錢財時,已不再擔任安順市西秀區(qū)副區(qū)長,改任安順市畜牧獸醫(yī)局的副局長和副調研員,不具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上的條件,不存在勒索或索取的前提。被告人此時的要取行為,不具有勒索性或索取性。因為,朱某1請托的事項已經(jīng)完成,想要獲得的利益已經(jīng)獲得。被告人已經(jīng)對朱某1不具有任何控制力。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具有索賄的情節(jié)和行為。2、被告人從2010年8月已經(jīng)開始為榮華集團工作,2011年春節(jié)后全職工作,至2012年10月離職,工作時間兩年多,按照其與朱某1的約定,兩年年薪為400萬元,加之500萬元安家費,共計900萬元。在被告人收受的2175.423024萬元中,其中900萬元應當認定為被告人應得的工作報酬。

經(jīng)審理查明:

2003年3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副區(qū)長期間,為原安順市華榮集團實際控制人朱某1在經(jīng)營煤礦和煤炭運營等方面提供幫助,朱某1許諾事后對陳某某予以感謝。2005年1月至2012年6月,陳某某收受、索取朱某1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175.423024萬元的財物。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5年1月1日,時任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副區(qū)長的陳某某與朱某1等人在貴陽市潤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看車過程中,陳某某對一款白色本田雅閣轎車較為喜歡。朱某1即安排程勇、徐某以其實際控制的安順市順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安公司)名義支付購車款及車輛保險費用共計25.423024萬元,并落戶在順安公司名下后將該車交由陳某某使用。2016年,陳某某將該車送給其弟陳某1使用。2018年7月15日,經(jīng)陳某某同意,陳某1將該車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駿鵬二手車交易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發(fā)票、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轉移登記聯(lián)、車輛狀況說明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交易記錄、現(xiàn)金憑證、繳款單、轉賬憑證、微信交易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二手車買賣合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副本)、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機動車牌證申請表、遺失啟事、貴州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業(yè)型收費收據(jù)、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狀況說明書、注銷登記審核表,證人朱某1、管某、方某、杜某1、徐某、陳某1證言,被告人陳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陳某某任安順市畜牧獸醫(yī)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及副調研員期間,以其到朱某1公司任職獲取安置費、年薪及需要購買固定資產(chǎn)為由,先后5次收受和索取朱某1共計2150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1月,陳某某以其妹夫管某做鋼材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朱某1索要500萬元。朱某1同意后,于同月25日通過其實際控制的華榮礦業(yè)集團實業(yè)貿易開發(fā)有限公司,將500萬元轉入管某農村信用社的賬戶。管某收到該筆款后,陸續(xù)交給陳某某使用。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賬戶信息及賬戶交易明細表、記賬憑證、借條、委托書,證人朱某1、朱某2、管某證言,被告人陳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2.2011年初,陳某某因向朱某1提出到其實際控制的公司上班,并要求占有股份被拒絕后。陳某某向朱某1推薦了在蘇州從事房地產(chǎn)工作的肖某到華榮集團工作,肖某提出因跳槽遭受經(jīng)濟損失,要求朱某1支付其500萬元跳槽費和每年200萬元年薪,朱某1對此表示同意。陳某某與肖某進入華榮集團工作后,被派往連云港市贛榆縣負責酒店建設項目。同年3月18日,朱某1將500萬元跳槽費支付給肖某時,因念及陳某某曾給自己提供過幫助,考慮到之前未同意陳某某提出占有公司股份的要求,為避免陳某某產(chǎn)生想法,朱某1遂以支付一次性報酬的名義送予陳某某500萬元。朱某1根據(jù)陳某某要求將該500萬元轉入肖某賬戶,肖某于同月21日將該款轉入由陳某某實際管理使用的管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個人活期明細信息、賬戶信息及賬戶交易明細信息,證人朱某1、朱某2、管某、肖某證言,被告人陳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3.2011年7月,陳某某以需要在成都購買固定資產(chǎn)為由向朱某1索要300萬元,朱某1同意后,陳某某向朱某1提供了由其實際管理使用的管某農業(yè)銀行賬戶。同年8月1日,朱某1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安順市世紀華榮投資有限公司,將300萬元轉入陳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

2011年8月2日,陳某某將朱某1送予的500萬元及向朱某1索要300萬元,以虛假身份“陳浩東”的名義在成都市錦江區(qū)花費781.5718萬元購買了時代8號2棟1單元25號樓2505號寫字樓。2013年7月25日,陳某某將該寫字樓以828萬元轉賣他人。同年9月,陳某某將該售房款中108萬元用于在四川瑞星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奔馳S350L轎車。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查封財物文件清單、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賬戶信息及賬戶交易明細信息、記賬憑證、借條、委托書、記賬憑證、天府時代廣場收據(jù)、時代豪庭POS機刷卡小票、發(fā)票記賬聯(lián)、身份證復印件、時代8號大廈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證人朱某1、朱某2、管某、張某1、吳某1證言,被告人陳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4.2011年10月,陳某某以其購買固定資產(chǎn)需要支付第二期款項為由,向朱某1索要500萬元,朱某1同意后,陳某某將其以虛假身份“陳浩東”名義辦理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提供給朱某1。同月31日,朱某1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安順市世紀華榮投資有限公司,將500萬元分兩次轉入陳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賬戶信息及賬戶交易明細信息,證人朱某1、朱某2證言,被告人陳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5.2012年6月,陳某某以其購買固定資產(chǎn)需要支付尾款為由,向朱某1索要350萬元,朱某1同意后,陳某某將其實際管理使用的張某1(系陳某某表弟)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提供給朱某1。同月18日,朱某1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安順市世紀華榮投資有限公司,將350萬元轉入陳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后陳某某從其索要的該350萬元及之前索要的500萬元中花費617萬元向莫某購買了位于成都市錦江區(qū)天仙橋南路8號美麗合江的1層9號、10號商鋪。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賬戶信息及賬戶交易明細信息、美麗合江房屋買賣合同、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莫某工商銀行賬戶交易信息、成都市錦江區(qū)天仙橋南路8號美麗合江1棟1單元9號、10號商鋪出租及租金收取材料,證人朱某1、朱某2、張某1、吳某1、莫某、李某1證言,被告人陳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還有書證人員基本信息表、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查封財物文件清單、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干部任免審批表、關于西秀區(qū)第二節(jié)人大、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的通知、委任狀、關于陳某某同志免職的通知、關于李廷坤等同志任職的通知、關于胡禮祺等通知保留職級待遇的通知、處分材料、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區(qū)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調整的通知、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區(qū)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臨時分工調整的通知、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區(qū)人民政府常務副區(qū)長梁昌志同志、副區(qū)長陳某某通知工作分工調整的通知、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區(qū)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情況的通報、關于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chǎn)工作相關事宜的會議紀要、關于研究處理菜官鎮(zhèn)楊柳田煤礦被部分村民圍攻造成安全隱患有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紀要、關于研究鄉(xiāng)鎮(zhèn)煤礦雙回供電線路建設有關事宜的專題會議紀要、關于陳某某分工的相關文件、安順市西秀區(qū)煤炭工業(yè)局關于加強煤炭“五統(tǒng)一”,實行煤炭產(chǎn)品運銷憑證暫行管理辦法、安順市西秀區(qū)煤炭工業(yè)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小煤礦安全生產(chǎn)基本條件》的通知、安順市西秀區(qū)煤炭工業(yè)局關于轎子山鎮(zhèn)桂合煤礦發(fā)生透水事故的通報、安順市西秀區(qū)煤炭工業(yè)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chǎn)工作的緊急通知、安順市西秀區(qū)煤炭工業(yè)局關于討兌三號煤礦等五家煤礦恢復整改的通知、安順市西秀區(qū)煤炭工業(yè)局關于山岔河等10處煤礦申報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的請示、安順市西秀區(qū)煤炭工業(yè)局關于廣安等七處煤礦申報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的報告、安順市及西秀區(qū)相關煤炭供給及計劃任務分配文件、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chǎn)工作規(guī)范煤礦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將西秀區(qū)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第二供銷公司列入煤運企業(yè)計劃名單的報告、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全面整頓和規(guī)范礦產(chǎn)資源開發(fā)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電煤任務和下達2006年度電煤儲備煤任務的通知、政務大事記、承包合同、中共蔡官鎮(zhèn)委員會關于朱某1擔任可瓦村黨支部書記的情況說明、代表名單、企業(yè)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營業(yè)執(zhí)照、煤炭經(jīng)營資格書、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產(chǎn)權登記年度檢查表、企業(yè)法人年檢報告書、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占有產(chǎn)權登記表、陳某某、陳浩東省內省外活動軌跡信息、戶籍注銷證明、關于羅乾榮等同志任職的通知、關于陳某某等同志任職的決定、關于暫時調整成都公司領導班子分工的通知、關于程勇等同志任免的通知、關于撤銷華榮集團董事局的通知、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連云港贛榆和安湖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資料、企業(yè)信息、安順市華榮礦業(yè)集團實業(yè)貿易開發(fā)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安順市世紀華榮投資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共安順市農業(yè)農村局黨組關于陳某某同志有關情況的說明,證人朱某1、朱某2、管某、肖某、馮某、曾某、楊某1、吳某2、張某2、顧某、張某3、陳某2、陳某3、齊某、周某、楊某2、杜某2、王某1、李某2、毛某1、牟某、毛某2、彭某、王某2、王某3、陳某4、陳某5證言,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2175.423024萬元財物,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收受的2175.423024萬元中,其中900萬元應當認定為被告人應得的工作報酬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朱某1證言及陳某某的供述,陳某某在向朱某1提出占干股被拒后,陳某某利用介紹肖某到給朱某1公司任職之機,索要安家費和年薪,朱某1發(fā)放年薪和安家費系變相的給錢于陳某某,故辯護人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陳某某受賄款項系索賄所得,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32年7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用贓款購買的成都市錦江區(qū)天仙橋南路8號美麗合江的1層9號、10號商鋪及購買的奔馳S350L轎車一輛,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三、繼續(xù)向被告人陳某某追繳違法所得1450.423024萬元、用贓款購買房屋銷售后非法獲利46.4282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郭  袁  媛

人民陪審員 劉  周  富

人民陪審員 王  德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汪佰佳(代)

書 記 員 夏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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