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晉0429刑初60號
山西省武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二部刑訴[2021]Z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郭某1犯受賄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7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俊英、檢察官助理趙晶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郭某1及其辯護人張某1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西省武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郭某1在長治市交警支隊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2及李家莊村民在車輛上戶、審駕駛證、駕駛證考試以及處理車輛違章等方面提供便利。2011年至2012年期間,郭某1向張某2索要一套住房,張某2遂安排李家莊信譽小區(qū)開發(fā)商王某為郭某1提供了信譽小區(qū)10號樓四單元11樓北戶123.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價值340202.5元,郭某1未支付購房款。2016年8月,郭某1及妻子將該房屋以55萬元的價格賣給常某,所賣房款全部用于為郭某1妻子郭彩英治病。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等書證;證人王某、張某2、靳某等證人證言;被告郭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郭某1在擔任長治市交警支隊工作人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郭某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在被調(diào)查期間認罪悔罪,已退還受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郭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三年九個月。
被告郭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當庭出示的證據(jù)均無異議,希望可以從輕處罰。
辯護人辯護意見:被告和張某2關系很好,被告當時找張某2買房子是想便宜一點不是不出錢,且被告給張某2辦的事情和收取房屋的價值是不對等的;被告沒有索賄的故意;被告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供述自監(jiān)察機關到公訴機關直至庭審,供述均一致,具有明顯的穩(wěn)定性,并認罪悔罪;被告歸案后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綜上,根據(jù)被告的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及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請求法庭綜合考慮,對其從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考慮被告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酌定減少罰金的數(shù)額。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郭某1在長治市交警支隊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2及李家莊村民在車輛上戶、審駕駛證、駕駛證考試以及處理車輛違章等方面提供便利。2011年至2012年期間,郭某1向張某2索要一套住房,張某2遂安排李家莊信譽小區(qū)開發(fā)商王某為郭某1提供了信譽小區(qū)10號樓四單元11樓北戶123.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價值340202.5元,郭某1未支付購房款。2016年8月,郭某1及妻子將該房屋以55萬元的價格賣給常某,所賣房款全部用于為郭某1妻子郭彩英治病。
另查明,被告郭某1之子郭飛于2021年5月18日代郭某1退還贓款340202.5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郭某1的基本身份情況,其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2、干部任免審批表、工作簡歷證明:被告郭某1于1987年12月至2019年2月在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工作,其中1998年9月至2010年8月任長治市公安局副科級偵察員;2010年8月至2018年9月,任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科三級警長(副科);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科一級警長;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任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科四級高級警長;2019年2月退休。
3、中共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委員會情況說明證明:郭某1原系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科四級高級警長,政治面貌為群眾,未繳納過黨費,也未參加過黨組織生活。
4、被告郭某1供述與辯解、情況說明證明:我在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中隊上班的時候認識的張某2,后在我的職責范圍內(nèi),為張某2辦理駕照申報、車牌號登記、車輛違章處理以及張某2所在的××村范圍內(nèi)等事項時,張某2找我,我也為他提供過幫助。因我們相處了30余年,具體我替張某2辦了多少件事記不清了,至少每年都有3-5件。2012年1月左右,我兒子郭飛計劃結(jié)婚,需要一套住房,我就找見張某2說了這個事情,張某2說李家莊正在開發(fā)信譽小區(qū),他和開發(fā)商王某說一聲,讓給我準備一套住房。隨后,張某2安排王某給我準備了一套,并讓我找賣方的人拿鑰匙,我就找到王某拿鑰匙,因需要辦理相關手續(xù),需開發(fā)商出具收據(jù),我沒有出錢購買,擔心被發(fā)現(xiàn),就要求王某給我辦理了購房合同及16萬元的虛假交款收據(jù)。事后,因兒子郭飛要結(jié)婚,我讓妻子郭彩英進行了裝修。這套房子位于長治市××區(qū)北戶,面積123平米多,這套房子就是張某2讓王某給的我,我和家人沒有支付過任何購房款及配套費,王某問我要過配套費,我說問張某2要吧。按照當時的市場價,王某告訴我這套房子大約34萬余元,裝修由妻子郭彩英負責,花了多少錢我不知道。2016年,我妻子郭彩英生病,我告訴張某2需要將這套房子賣掉,轉(zhuǎn)賣房子的手續(xù)都是郭彩英負責,一共賣了55萬元,全部用于妻子郭彩英治病開支。我本人與王某不熟悉,就是王某在開發(fā)李家莊信譽小區(qū)的時候,通過張某2認識,但是我記不清是否給他辦過事情。張某2、王某給我這套房子的目的,是我本身是國家公職人員,可以利用職權(quán)給他們提供幫助,而且之后在職權(quán)范圍內(nèi)仍然可以持續(xù)的給與幫助,所以無償給了我這套住房。
5、證人王某證言證明:(第一次)我認識郭某1,他在南垂駕校工作。郭某1跟潞州區(qū)李家莊村村委主任張某2比較熟,郭某1想要信譽小區(qū)一套住房,但不想出錢,于是便通過張某2跟我要了一套小區(qū)的房子。2006年我在××村建設工程,當時張某2是村委主任,大概2009年的時候,在五龍水賓館張某2辦公室,張某2讓我給郭某1一套信譽小區(qū)10號樓的住房,當時張某2說先給了郭某1這套房子再說。2011年底,樓盤裝潢完門窗后,我本人在售樓處給了郭某1鑰匙,鑰匙是郭某1本人來拿的。后我在××里碰見郭某1,問其要配套費,他說要錢找張某2要去。之后房款、配套費都不敢跟郭某1要了。李家莊村建設的樓房所有權(quán)歸李家莊村委所有,蓋房時我和村委簽訂了聯(lián)建協(xié)議書,按照約定,我按照每平米250元給村里錢,房子由我自行決定處置。樓房蓋好后,郭某1找到我要房子,讓我給他辦房子手續(xù),然后我給郭某1開具加蓋村委會公章的合同,辦了虛假收據(jù)。辦理購房合同一式兩份,一份給購房人,一份給賣房子的人,然后全部交回村委保管。張某2讓給了靳某保管。收據(jù)也是一式兩份,一份給購房戶,一份我賣完后就銷毀了。(第二次、第三次)李家莊村城中村改造信譽小區(qū)10號樓由我?guī)Чり犑┕そㄔO,因我是墊資建設,所以該10號樓除了一層商鋪歸村委處置外,其余住宅由我出售。2009年12月30日,李家莊村民委員會與河南省安華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墊資建設,蓋好后由施工方對外銷售。我當時使用的河南省華安建設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屬于掛靠關系,這事李家莊村委主任張某2也知情,并且就是張某2安排我施工建設的,沒有經(jīng)過招投標程序,當時約定我按照每平米250元的費用向村委會上交后,住宅由我處置。當時10號樓建好準備出售的時候,我和張某2在他的預制板廠按照當時市場行情商議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2200元,樓層層數(shù)增加一層,增加50元,其中包括給村委的每平米250元利潤,配套費當時也商議來,好像每平米150元,具體記不清了,每年國家都有標準。銷售對象沒有限定,非李家莊村民也可以購買。在預售期間,客戶可以先付定金,房屋建好后,客戶全款交齊后,我收回原來的預交款收據(jù),出具加蓋李家莊村委公章的購房合同和交款收據(jù),后我將鑰匙交給客戶。購房合同存根由張某2安排靳某保存,交款收據(jù)由我保管。經(jīng)過張某2的介紹,我認識了時任南垂駕校駕考科的考官郭某1,但是郭某1沒有給我提供過幫助,我與郭某1之間也沒有經(jīng)濟往來。郭某1在××區(qū)有套房子,我記得在10號樓建設完工的時候,張某2將我叫至他在五龍水賓館的辦公室說,讓我給郭某1一套房子,不要收房款,我答應了。房子蓋好后,郭某1到10號樓售樓處找我,我將該套房子給了郭某1,幾天后,我給了郭某1加蓋李家莊村委公章的購房合同和虛假交款單據(jù),并將鑰匙給了郭某1。這套房子當時是毛坯房,11層,123.71平米,三室,按照當時約定的價格,應該是每平米2700元,合計33萬余元,配套費1萬余元,合計應該交納34萬余元。但是張某2安排我不收錢且出具購房合同和收據(jù),雖然我不情愿,但是張某2是李家莊村委主任,我不敢得罪他,郭某1未交款,我給了郭某1鑰匙和交款收據(jù)。
(第四次)李家莊信譽小區(qū)10號樓四單元11層北戶郭某1的住房是張某2安排我送給郭某1的,不知道《李家莊城中村改造10#樓收費明細表》是誰制作的。出售李家莊村信譽小區(qū)10#樓時,沒有財務人員,收錢和開收據(jù)都是由我本人辦理,沒有其他人開過購房收據(jù)。經(jīng)過確認,明細表中的單價不包含配套費。
6、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我于2000年至××村委主任。我擔任村委主任期間,李家莊村開發(fā)建設信譽小區(qū)10號樓,當時由李家莊村委提供土地,開發(fā)商投資建設。工程由王某墊資建設,根據(jù)當時和王某簽訂的協(xié)議,除了一層商鋪歸村集體所有外,其余住宅按照每平米250元上交村委后,由王某進行出售。當時王某是使用的河南華安建設有限公司的手續(xù),屬于掛靠關系,當時的對外價格也是王某決定,村委沒有參與,我也不知道當時的市場價。雖然我給王某介紹了李家莊信譽小區(qū)的建設,但是我和王某沒有經(jīng)濟往來,我也沒有向王某索要過信譽小區(qū)10號樓的住房。我和郭某1是從小認識的朋友,但是我們之間沒有經(jīng)濟往來,郭某1在信譽小區(qū)有住房,當時郭某1的兒子準備結(jié)婚,郭某1在我辦公室說想在李家莊村購買套房子,我和郭某1說,你自己就和王某認識,沒必要找我,但是我還是給王某打了個電話,說郭某1想在李家莊村購買房子了,你是成本價還是怎么優(yōu)惠了,你自己看著辦,之后他們倆自己聯(lián)系的,我沒有參與。郭某1也沒有讓我轉(zhuǎn)交過房款。郭某1在交警支隊上班,我在車輛上戶、審駕駛證、駕駛證考試以及車輛違章的處理等方面,找過郭某1幫忙,他給我本人及李家莊的村民提供過上述幫助。
7、證人靳某證言證明:(第一次、第二次)由于我一直搞小區(qū)建設,在這方面比較專業(yè),我受李家莊村支兩委的委托,負責信譽小區(qū)的質(zhì)量和安全工作,同時我受張某2安排,保管王某交給我的購房合同,我當時保存在張某2開辦的預制廠辦公室鐵皮柜子里,信譽小區(qū)10號樓的交款收據(jù)都是由王某保管。我認識郭某1,郭某1在信譽小區(qū)的房子是怎樣購買的我不清楚,他老婆生病以后,就將這套房子賣掉了。郭某1購買房子的合同我當時保存的存根來,但是當時購房價款我記不清了,我記得該套房子變更的時候,只是把購房人的名字和日期進行了變更,其他內(nèi)容還是與原來的合同一樣,當時是張某2說郭某1的老婆生病了,想賣掉房子,安排我變更一下合同。后于2016年8月17日將買受人變更為常某。當時張某2還安排我找王某換購房合同和收據(jù),我和王某說,張某2安排給郭某1換一下合同,王某同意后,在信譽小區(qū)王某辦公室變更了收據(jù)和購房合同,變更后,原來郭某1的購房合同原件及當時的交款單據(jù)都由我撕碎后銷毀。我記得當時信譽小區(qū)的房價是每平米起價2200元,每加一層加30-50元,具體加多少錢記不清了。張某2和郭某1平時關系很好,李家莊村民平時駕考、三輪車暫扣等涉及交警部門辦理的事情,張某2找郭某1幫忙,郭某1就辦理了,我不知道他們兩之間是否有經(jīng)濟往來,我只負責保管購房合同,信譽小區(qū)10號樓的購房款我沒有收取,也不知郭某1是否交過購房款。(第三次)我在××莊的開發(fā)建設、銷售過程中負責樓盤建設的質(zhì)量安全監(jiān)督及購房合同的保管。保管的購房合同是在信譽小區(qū)10號樓全部出售以后王某交給我的,是張某2安排的。在我保管的購房合同中,有郭某1的購房合同。《李家莊城中村改造10#樓收費明細表》是王某制作的,由我保存在張某2開辦的預制廠我的辦公室。我沒有核對過《購房合同》和《李家莊城中村改造10#樓收費明細表》,不清楚表中是否有郭某1的名字。
8、宋慶義情況說明證明:我不認識郭某1,也沒有代表村委收取過郭某1的購房款及配套費,沒有聽說張某2收取過郭某1的購房款。我聽說郭某1和張某2關系不錯,村里老百姓的車被扣等,張某2找郭某1幫忙都能要回來。2009年12月30日經(jīng)村委會議研究,我村與王某聯(lián)合開發(fā)村信譽小區(qū)原圪道地10號樓,并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王某施工建設,一層商鋪歸村委,且每平米收取250元的利潤,剩余由王某銷售。房屋建成后,村委收取377萬元,至今仍欠村委1261247.5元。購房合同版本和內(nèi)容是王某自己印制,合同經(jīng)過村委主任張某2審查,并蓋有張某2名章,收據(jù)上蓋公章,王某銷售的房屋及購房戶主資料都未向我及村委提供。在××村會議記錄,村委沒有對信譽小區(qū)10#樓售房價格進行過研究討論,會議記錄中也沒有這方面記錄。信譽小區(qū)的售房價格是由王某決定的。
9、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長治市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法的通知證明:李家莊和五馬村一線為Ⅱ級區(qū)段范圍,配套費征收標準為50元/平方米。結(jié)合王某證言證明10#樓11層每平米單價2200元,每上升一層加50元,11層每平米單價2700元,共123.71平方米,房款總計334017元。按照該文件,證明李家莊和五馬村一線為Ⅱ級區(qū)段范圍,配套費征收標準為50元/平方米,信譽小區(qū)10#樓11層配套費為6185.5元。房款總計340202.5元。
10、李家莊村城中村改造10#樓收費明細表證明:李家莊村信譽小區(qū)10#樓沒有郭某1交費記錄;在認定涉案受賄款物時,涉及到10#樓11層123.71的房屋有兩套,每平米單價分別為2780.7元和2600元。
11、關于李家莊村信譽小區(qū)10#樓施工、收費等相關事宜的××村#樓銷售價格的制定,也沒有收取購房戶的購房款及相關配套費。購房款價格由乙方(王某掛靠的河南華安建設有限公司)制定。
12、協(xié)議書證明:甲方為李家莊村民委員會、乙方為河南省華安建設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甲方對10號樓二至十八層(1181.47平方米×17=20084.9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0元收取利潤,共計5021247.5元。乙方按協(xié)議上繳甲方5021247.5元利潤后,自行處置住宅樓,甲方不得干預。
13、個人房屋出售合同證明:2016年8月17日,郭某1與常某簽訂《個人房屋出售合同》,郭某1將位于長治市××區(qū)北戶的房屋出售給常某,房屋面積123.7平方米,價格160000元。
14、郭某2開戶信息、2016年銀行流水證明:2016年8月13日16時58分56秒,郭某2在長治市農(nóng)商行五馬支行現(xiàn)金開戶。2016年8月13日17時7分23秒,由賬號×××(戶名:常某)轉(zhuǎn)入賬號×××(戶名:郭某2)50萬元;
15、常某開戶信息、銀行流水證明:2016年8月13日,常某賬號×××的賬戶轉(zhuǎn)賬支取50萬元,存入郭某2農(nóng)商行尾號2377的銀行卡50萬元;2016年8月18日轉(zhuǎn)入郭某2尾號2377的賬戶5萬元。
16、郭飛情況說明證明:我于2012年4月結(jié)婚,婚后居住在××區(qū)北戶,具體房屋購買情況我不清楚。2016年因母親生病,將這套房轉(zhuǎn)賣,當時買方將房款55萬元(含裝修、家具、家電、生活用品)轉(zhuǎn)入我妹妹郭某2銀行卡內(nèi),全部用于母親治病開支。
17、證人郭某2證言證明:父親郭某1在××村有一套住房,我哥郭飛結(jié)婚后在那兒住了一年多,大概2016年左右,我媽生病了,為了給母親治病,就把這套房賣了,賣房款打入我的銀行卡,錢用于母親郭彩英治病。
18、證人常某證言證明:2016年8月份,我跟郭某1妻子在××區(qū)北戶這套住房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價款55萬元,我先轉(zhuǎn)給其50萬元。之后郭某1妻子與李家莊村委會商議后,讓我去五龍水賓館旁邊的辦公室找一個人辦理手續(xù),當時這個人在購房合同前邊買受人處寫下我的名字,我在合同后面買受人處簽上我的名字,簽字后,他就在出賣人處加蓋了李家莊村委的公章。當時簽完合同后,他就當場給我開了收據(jù),按照郭某1妻子提前說的按照原來他們交的16萬元給我開了交款16萬元的交款收據(jù)。第二天,我將剩余的5萬元給郭某1妻子轉(zhuǎn)了過去。2016年8月13日我通過×××賬戶向郭某2×××賬戶轉(zhuǎn)款50萬元;2016年8月18采取相同方式轉(zhuǎn)賬5萬元。
19、張華寧情況說明證明:2020年11月17日配合紀委工作人員一塊去預制廠靳某辦公室移交信譽西區(qū)的購房合同,在清點過程中××樓北戶常某的房屋不在花名冊內(nèi),是我在花名冊下面補記了一條。
20、常某情況說明證明:我購買郭彩英的××區(qū)北戶的房子時,住房已經(jīng)裝修,室內(nèi)擺放有沙發(fā)、衣柜、茶幾、床,衛(wèi)生間有熱水器,廚房有油煙機等用品,無家電。我與郭彩英達成以55萬價格購買該套住房及所見物品。購房合同價格為16萬元,實際購買價格為55萬元,分兩次轉(zhuǎn)給了郭彩英提供的賬號。
21、委托書、委托退贓書證明:被告郭某1委托其兒子郭飛、女兒郭某2積極向組織退繳34萬元贓款。
22、關于代郭某1退贓的情況說明證明:郭某1的兒子郭飛代郭某1退贓,向組織上交其違法款340202.5元,已通過跨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匯到武鄉(xiāng)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賬戶內(nèi)。
23、跨行匯款憑證證明:郭飛于2021年5月18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治濱河支行向山西武鄉(xiāng)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共產(chǎn)黨武鄉(xiāng)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匯款340202.50元。
24、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清單證明:武鄉(xiāng)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1年5月18日對郭飛代郭某1退繳的涉案款人民幣340202.50元予以扣押。
25、懺悔書證明:被告郭某1在被留置期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深刻反思,交代了犯罪的主要經(jīng)過,深刻剖析了犯罪的原因,并表示積極配合調(diào)查人員工作,認罪認罰積極退贓,懇請組織給予從輕處罰的機會。
26、指定管轄決定書證明:中共長治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長治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將郭某1涉嫌職務違法案件指定武鄉(xiāng)縣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
27、立案決定書證明:武鄉(xiāng)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1年4月20日決定對長治市公安局駕管科郭某1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diào)查。
28、搜查筆錄證明:經(jīng)依法對被告郭某1位于長治市××區(qū)住處進行搜查,未發(fā)現(xiàn)與案件相關的物品等證據(jù)。
29、死亡注銷戶口證明證實:郭某1妻子郭彩英于2018年4月1日因疾病死亡。
30、戶籍證明證實:郭飛、郭某2、常某的基本身份情況,郭飛系郭某1之子,郭某2系郭某1之女。
31、李家莊村民委員會情況說明證實:長治市潞州區(qū)延安南路街道(原屬五馬街道)李家莊村信譽小區(qū)5#樓和10#樓為同一幢樓。
32、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21年4月24日,經(jīng)武鄉(xiāng)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主要領導批準,由長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工作人員陪同,通知郭某1到長治市黨紀教育基地接受談話。同日對郭某1采取留置措施進行依法調(diào)查。
33、無犯罪記錄證明證實:截至2021年5月7日未發(fā)現(xiàn)郭某1在潞州公安分局轄區(qū)有犯罪記錄。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確實、充分,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郭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在被調(diào)查期間已退還受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不構(gòu)成索賄的辯護意見,本院經(jīng)庭審查明,被告郭某1以其子結(jié)婚需要住房為由,主動找張某2提出為其解決住房問題,張某2遂安排王某為郭某1提供住房一套,郭某1擔心被發(fā)現(xiàn),開具虛假購房合同與收款收據(jù),自購房階段至賣房后仍未支付房款。結(jié)合王某證言,其向郭某1索要房屋配套費,郭某1提出讓問張某2要,后王某沒敢問張某2要,基此可見被告有索要的主動性,并非行賄人被動提供,可以證明被告有索賄行為。故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能夠如實供述、認罪認罰、被調(diào)查期間退還受賄贓款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一致,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郭某1退繳的贓款340202.5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李京慧
審判員 姚卓征
審判員 田麗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段芳蓉